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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基层社会治理需要协调好政府与社区、社区与村民的关系,走出政府强大、社区弱小的关系困境,消解乡村治理共同体式微的风险。当前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的过渡性、模糊性状态需要重视治理主体问题,建设多元化的治理主体。作为一个重要次级的乡村基层社会治理要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在社会稳定中创新乡村社会治理、完善国家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