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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是当今世界期货行业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多层次的期货行业结构是美国期货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美国期货市场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的根本原因所在。本文通过剖析美国期货行业结构现状,对我国构建多层次期货行业结构以及引导我国期货公司差异化竞争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美国 期货 行业结构
美国是现代期货交易的发源地,自1848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成立以来,全球期货交易市场已经走过了160个年头,期货交易日趋活跃。总的来说,美国至今为止仍然是全球最为成熟的期货市场,美国业已形成的多层次期货行业结构,有效推动了美国期货交易的蓬勃发展。
一、美国期货行业结构现状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期货中介机构已经完成了沿市场链的专业化分工,各类期货中介可以根据自身优势在多层次的期货代理服务体系中进行自我定位,相互分工协作,共同发挥中介职能。根据CFTC的定义,美国的期货中介机构可以分为代理服务型(FCM、FB和FT)、客户开发型(IB、AP)和管理服务型(CPO和CTA)三大类别。
(一)代理服务型中介
FCM(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与我国期货公司类似,可以独立开发客户和接受客户交易指令,向客户收取保证金和提供结算服务,也可以为其他中介提供下单通道和结算服务。FB(Floor Broker)和FT(Floor Trader)的主要功能是执行交易指令,所不同的是FB是在交易池内替客户和经纪公司执行交易指令,而FT只能替自己所属公司做交易。
(二)客户开发型中介
IB(Introducing Broker)和AP(Associated Person)主要都是从事客户开发工作,其中IB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且绝大多数都以机构形式存在,而AP则是从事客户开发的个人,且不能同时为两个期货中介机构服务。
(三)管理服务型中介
CPO(Commodity Pool Operators)是向个人筹集资金组成期货基金,并在期货市场上进行投资获利的个人或组织。CTA (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s)的主要功能则是提供期货交易建议,它可以管理和指导账户、提供咨询和建议、提供交易系统等,但不能直接接受客户的资金,必须通过FCM结算。
FCM是美国期货业中最主要的期货中介机构,其他期货中介只与FCM建立一定的联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FCM为这些机构提供了最基础的交易渠道服务。美国期货市场各中介机构的联系详见下图:
图1 美国期货市场各中介机构间的联系
多层次的期货行业结构,促进了美国期货中介的专业化分工和差异化经营。除FCM外,美国的IB、CPO、CTA市场也相当发达,会员数量众多,截止至2012年8月31日,美国拥有在NFA注册的IB会员1284家,CPO会员1035家,CTA会员1041家,远远高于FCM会员数量(104家),它们与FCM分工协作,共同推动了美国期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二、我国期货行业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的期货业态结构过于单一,只有期货公司一种类型,期货公司既要从事交易代理为客户提供通道服务,同时又承担着客户开发、投资咨询、客户账户管理和交割服务等职能,相当于一个全能型期货经纪商。在美国,全能型的FCM往往资本雄厚,在经纪、结算、咨询、理财、融资等方面都有着独特的竞争优势,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综合金融服务。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的期货公司资本实力较弱,收入结构单一,同质化、低水平竞争状况严重,还没有能力担任全能经纪商的重任。这一方面,造成了期货公司长期以来在客户开发和代理交易领域顾此失彼,对居间人依赖程度普遍较高,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不断;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正规的CPO、CTA等管理服务型中介机构,大量潜在客户难以获取专业、安全的资产管理服务而徘徊在期货市场之外。
期货业态结构单一、期货中介服务不充分和期货公司竞争同质化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期货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改变期货业的弱势状态,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期货行业结构势在必行。通过发展CTA、CPO、IB等期货中介,完善期货业态链,不仅能促进行业内专业化分工,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效率,还有利于改变期货公司依靠低手续费竞争的现状,促进期货公司转型,实现差异化竞争,构建自身核心竞争力。
三、构建多层次期货行业结构的政策建议
(一)将期货居间人纳入监管范围,逐步建立介绍经纪人制度
美国IB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与美国完善的介绍经纪人(IB)制度是密不可分的。CFTC对IB的净资本(IIB不低于45000美元)、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业务范围(只能开户,不能交易)、信息披露、收益分成(FCM和IB事先约定净收入比率,各自按照净收入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从而有效地规范了IB行为,推动了美国IB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相比而言,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期货经纪人(IB)制度,期货居间人游离于监管之外,由此引发的居间人诚信问题、道德风险问题、风险控制问题、佣金套利问题屡见不鲜,诱发了大量法律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借鉴美国经验,抓紧制定符合我国的期货经纪人制度,将居间人纳入期货经纪人范畴进行监管,逐步实施居间人注册登记制度和担保金制度,建立健全居间人从业资格制度和后续教育制度,切实强化期货公司居间人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提示制度,等等,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期货公司三个层面制定具体政策,逐步推动我国期货居间人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二)强化分类分级制度引导作用,促进期货公司业务转型
就期货全行业链而言,IB的业务模式最简单,资本要求也最低,处于期货行业金字塔的最基础面。FCM对资本的要求要高出许多,运作复杂程度也更胜一筹,处于期货业金字塔的中间层。CTA和CPO这类管理服务型中介则对知识资本有着较高要求,运作复杂程度也最高,因此处于期货行业金字塔的塔尖层。 目前我国有161家期货公司,相对现有的经纪业务市场规模已经趋于饱和,分类分级后必将迎来重新洗牌和两极分化。期货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能力,在上述三个层次中进行自我定位,确定发展方向。同时,为引导期货公司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监管机构也可以出台一定的政策和办法鼓励期货公司转型。例如,鼓励资质较差的期货公司转型为专业的IB商,因为参照美国IB的注册要求,即便是我国排名最后的期货公司也具备IB商在财务、记录保管、监管责任等方面的要求;鼓励期货公司发展高附加值的资产管理业务,借助CTA模式从单一的期货代理机构向知识密集型金融服务机构转变,提升期货公司核心竞争力。
(三)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的CTA商业模式,加快CTA业务载体组织创新
我国期货CTA业务目前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要像国外成熟市场建议一个完善的商业模式体系,尚需一定时日。但国外成熟的商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在中国情境下加以运用的。我国不妨学习美国的发展经验,随着期货CTA业务的开展,逐步建立成熟的、系统化的、规模化的期货CTA数据库,明晰CTA业务载体与期货市场其他中介之间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完善CTA监管制度,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期货CTA商业模式。
此外,我国期货CTA业务刚刚开闸,大部分期货公司都是采取下设CTA部门的形式开展业务。采取这种方式可以省去设立程序上的大部分工作,充分利用期货公司的各种信息和资源,辅助CTA业务开展。但就国外而言,大部分CTA都是以独立公司形式运作的,这样可以做到权责明确,投资形式也相对灵活。随着我国CTA业务的深入开展,未来设立单独的CTA业务载体公司势在必行。在公司设立方式上,监管机构和公司不妨开拓思路,采取期货公司、期货私募、其他金融机构联合,甚至与商品贸易公司联合的方式组建独立公司。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合作伙伴,如银行、基金、保险等更为成熟金融企业的资源优势、技术优势、人力优势等,节约试错成本及客户开发成本,更有利于CTA业务载体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和内控机制。
(四)以期货公司为核心,打造中国完整期货产业链
我国要使期货市场有效地发挥功能和作用,必须适应市场发展、经济社会和投资者需要,形成以期货公司为核心的、综合的、有深度和广度的完整期货产业链。从现有条件来看,如果有相关监管部门支持,我国的期货行业已经初步具备了建立完整期货产业链的条件。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各类中介雏形已经形成,完整期货产业链没有形成的主要原因就是中介群体的各个组成部分没能有效地产生联系和相互作用。
因此,监管部门可以扶持一批优质的期货公司上市、并购,做大做强期货公司,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并以这些期货公司为核心,连接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包括IB、CTA、现货企业、交易所以及中间链条企业等机构,整合整个链条上的资源,促进各组成要素之间的信息、资源交流和协作,打造我国完整期货产业链。
参考文献
[1]肖成,蒋婵杰.美国期货公司发展历程调查[N].期货日报,2008-6-4(8).
[2]许诺,李莉.新形势下期货公司业务盈利模式探讨[N].期货日报,2008-5-21(5).
[3]胡俞越,杨亚杰.美国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N].期货日报,2003-6-26(3).
[4]王红英,李莉.期货CTA业务与期货咨询业务的关系思考[N].期货日报,2010-3-26(3).
[5]杨迈军.美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6]姜洋.国际期货监管经验与借鉴——境外期货监管研讨会演讲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周芬(1981-),女,湖南益阳人,现就职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河海大学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研究方向:金融工程和国际贸易。
【关键词】美国 期货 行业结构
美国是现代期货交易的发源地,自1848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成立以来,全球期货交易市场已经走过了160个年头,期货交易日趋活跃。总的来说,美国至今为止仍然是全球最为成熟的期货市场,美国业已形成的多层次期货行业结构,有效推动了美国期货交易的蓬勃发展。
一、美国期货行业结构现状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期货中介机构已经完成了沿市场链的专业化分工,各类期货中介可以根据自身优势在多层次的期货代理服务体系中进行自我定位,相互分工协作,共同发挥中介职能。根据CFTC的定义,美国的期货中介机构可以分为代理服务型(FCM、FB和FT)、客户开发型(IB、AP)和管理服务型(CPO和CTA)三大类别。
(一)代理服务型中介
FCM(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与我国期货公司类似,可以独立开发客户和接受客户交易指令,向客户收取保证金和提供结算服务,也可以为其他中介提供下单通道和结算服务。FB(Floor Broker)和FT(Floor Trader)的主要功能是执行交易指令,所不同的是FB是在交易池内替客户和经纪公司执行交易指令,而FT只能替自己所属公司做交易。
(二)客户开发型中介
IB(Introducing Broker)和AP(Associated Person)主要都是从事客户开发工作,其中IB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且绝大多数都以机构形式存在,而AP则是从事客户开发的个人,且不能同时为两个期货中介机构服务。
(三)管理服务型中介
CPO(Commodity Pool Operators)是向个人筹集资金组成期货基金,并在期货市场上进行投资获利的个人或组织。CTA (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s)的主要功能则是提供期货交易建议,它可以管理和指导账户、提供咨询和建议、提供交易系统等,但不能直接接受客户的资金,必须通过FCM结算。
FCM是美国期货业中最主要的期货中介机构,其他期货中介只与FCM建立一定的联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FCM为这些机构提供了最基础的交易渠道服务。美国期货市场各中介机构的联系详见下图:
图1 美国期货市场各中介机构间的联系
多层次的期货行业结构,促进了美国期货中介的专业化分工和差异化经营。除FCM外,美国的IB、CPO、CTA市场也相当发达,会员数量众多,截止至2012年8月31日,美国拥有在NFA注册的IB会员1284家,CPO会员1035家,CTA会员1041家,远远高于FCM会员数量(104家),它们与FCM分工协作,共同推动了美国期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二、我国期货行业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的期货业态结构过于单一,只有期货公司一种类型,期货公司既要从事交易代理为客户提供通道服务,同时又承担着客户开发、投资咨询、客户账户管理和交割服务等职能,相当于一个全能型期货经纪商。在美国,全能型的FCM往往资本雄厚,在经纪、结算、咨询、理财、融资等方面都有着独特的竞争优势,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综合金融服务。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的期货公司资本实力较弱,收入结构单一,同质化、低水平竞争状况严重,还没有能力担任全能经纪商的重任。这一方面,造成了期货公司长期以来在客户开发和代理交易领域顾此失彼,对居间人依赖程度普遍较高,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不断;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正规的CPO、CTA等管理服务型中介机构,大量潜在客户难以获取专业、安全的资产管理服务而徘徊在期货市场之外。
期货业态结构单一、期货中介服务不充分和期货公司竞争同质化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期货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改变期货业的弱势状态,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期货行业结构势在必行。通过发展CTA、CPO、IB等期货中介,完善期货业态链,不仅能促进行业内专业化分工,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效率,还有利于改变期货公司依靠低手续费竞争的现状,促进期货公司转型,实现差异化竞争,构建自身核心竞争力。
三、构建多层次期货行业结构的政策建议
(一)将期货居间人纳入监管范围,逐步建立介绍经纪人制度
美国IB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与美国完善的介绍经纪人(IB)制度是密不可分的。CFTC对IB的净资本(IIB不低于45000美元)、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业务范围(只能开户,不能交易)、信息披露、收益分成(FCM和IB事先约定净收入比率,各自按照净收入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从而有效地规范了IB行为,推动了美国IB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相比而言,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期货经纪人(IB)制度,期货居间人游离于监管之外,由此引发的居间人诚信问题、道德风险问题、风险控制问题、佣金套利问题屡见不鲜,诱发了大量法律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借鉴美国经验,抓紧制定符合我国的期货经纪人制度,将居间人纳入期货经纪人范畴进行监管,逐步实施居间人注册登记制度和担保金制度,建立健全居间人从业资格制度和后续教育制度,切实强化期货公司居间人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提示制度,等等,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期货公司三个层面制定具体政策,逐步推动我国期货居间人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二)强化分类分级制度引导作用,促进期货公司业务转型
就期货全行业链而言,IB的业务模式最简单,资本要求也最低,处于期货行业金字塔的最基础面。FCM对资本的要求要高出许多,运作复杂程度也更胜一筹,处于期货业金字塔的中间层。CTA和CPO这类管理服务型中介则对知识资本有着较高要求,运作复杂程度也最高,因此处于期货行业金字塔的塔尖层。 目前我国有161家期货公司,相对现有的经纪业务市场规模已经趋于饱和,分类分级后必将迎来重新洗牌和两极分化。期货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能力,在上述三个层次中进行自我定位,确定发展方向。同时,为引导期货公司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监管机构也可以出台一定的政策和办法鼓励期货公司转型。例如,鼓励资质较差的期货公司转型为专业的IB商,因为参照美国IB的注册要求,即便是我国排名最后的期货公司也具备IB商在财务、记录保管、监管责任等方面的要求;鼓励期货公司发展高附加值的资产管理业务,借助CTA模式从单一的期货代理机构向知识密集型金融服务机构转变,提升期货公司核心竞争力。
(三)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的CTA商业模式,加快CTA业务载体组织创新
我国期货CTA业务目前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要像国外成熟市场建议一个完善的商业模式体系,尚需一定时日。但国外成熟的商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在中国情境下加以运用的。我国不妨学习美国的发展经验,随着期货CTA业务的开展,逐步建立成熟的、系统化的、规模化的期货CTA数据库,明晰CTA业务载体与期货市场其他中介之间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完善CTA监管制度,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期货CTA商业模式。
此外,我国期货CTA业务刚刚开闸,大部分期货公司都是采取下设CTA部门的形式开展业务。采取这种方式可以省去设立程序上的大部分工作,充分利用期货公司的各种信息和资源,辅助CTA业务开展。但就国外而言,大部分CTA都是以独立公司形式运作的,这样可以做到权责明确,投资形式也相对灵活。随着我国CTA业务的深入开展,未来设立单独的CTA业务载体公司势在必行。在公司设立方式上,监管机构和公司不妨开拓思路,采取期货公司、期货私募、其他金融机构联合,甚至与商品贸易公司联合的方式组建独立公司。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合作伙伴,如银行、基金、保险等更为成熟金融企业的资源优势、技术优势、人力优势等,节约试错成本及客户开发成本,更有利于CTA业务载体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和内控机制。
(四)以期货公司为核心,打造中国完整期货产业链
我国要使期货市场有效地发挥功能和作用,必须适应市场发展、经济社会和投资者需要,形成以期货公司为核心的、综合的、有深度和广度的完整期货产业链。从现有条件来看,如果有相关监管部门支持,我国的期货行业已经初步具备了建立完整期货产业链的条件。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各类中介雏形已经形成,完整期货产业链没有形成的主要原因就是中介群体的各个组成部分没能有效地产生联系和相互作用。
因此,监管部门可以扶持一批优质的期货公司上市、并购,做大做强期货公司,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并以这些期货公司为核心,连接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包括IB、CTA、现货企业、交易所以及中间链条企业等机构,整合整个链条上的资源,促进各组成要素之间的信息、资源交流和协作,打造我国完整期货产业链。
参考文献
[1]肖成,蒋婵杰.美国期货公司发展历程调查[N].期货日报,2008-6-4(8).
[2]许诺,李莉.新形势下期货公司业务盈利模式探讨[N].期货日报,2008-5-21(5).
[3]胡俞越,杨亚杰.美国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N].期货日报,2003-6-26(3).
[4]王红英,李莉.期货CTA业务与期货咨询业务的关系思考[N].期货日报,2010-3-26(3).
[5]杨迈军.美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6]姜洋.国际期货监管经验与借鉴——境外期货监管研讨会演讲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周芬(1981-),女,湖南益阳人,现就职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河海大学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研究方向:金融工程和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