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大检察官谈预防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有天然的法律监督属性。工作中,必须坚持从宪法定位出发,牢牢把握法律监督这个根本,紧密结合执法办案实际来进行。否则既可能超越职权,又可能事与愿违,收不到预期效果。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落实党中央、高检院要求,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关键是解決好思想认识问题,正确把握和处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在深化认识、完善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上下工夫,以推动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的开展。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
检察机关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能部门。我们应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服务经济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时期,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腐败犯罪已成为改革发展的严重障碍。为此,新形势新时期迫切需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密切关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中职务犯罪的新动向,加大预防工作力度,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
尽管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繁重。社会各界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期望很高,迫切需要检察机关拓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增强预防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我们党从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需要检察机关主动融入社会管理格局,结合执法办案,从制度、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为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职能不仅包括打击犯罪,还包括通过履行检察职责,加强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犯罪。为此,查处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预防职务犯罪也是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在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做好预防工作,是有效遏制职务犯罪不可或缺的方面,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
二、正确理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和特点
职能定位事关发展方向,带有根本性和基础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有天然的法律监督属性。工作中,必须坚持从宪法定位出发,牢牢把握法律监督这个根本,紧密结合执法办案实际来进行。否则既可能超越职权,又可能事与愿违,收不到预期效果。
在现行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一方面,检察机关是惩防体系建设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党政以及专门预防机构组织的预防活动,共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另一方面,与政府其他部门相比,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具有法律监督属性的职责义务性预防,在惩防体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又不同于其他检察业务职能,有其独特的法律监督特点和工作规律。
一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种非诉讼方式的法律监督。
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及其他诉讼监督均是法定的诉讼方式,并且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不同的诉讼方式来实现权力制衡的法律监督;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则不同,既不是法定的诉讼方式,也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它是在诉讼程序之外,通过非诉讼方式来实现的一种职责义务性法律监督。
二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种对非既然状态下职务犯罪实施的法律监督。
高检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实行“惩治于既然、防范于未然”的工作原则。也就是说,查处职务犯罪是对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实施的既然性的事后法律监督;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则是一种结合既然教训对可能发生或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领域、行业或单位实施的未然性的事前法律监督。
三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种对非特定对象和具体行为实施的法律监督。
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及其他诉讼监督均有特定对象和具体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既针对具体的人,也针对具体的事,是一种相对具体的个体性法律监督;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则不同,预防工作不针对某一特定对象和具体行为,它是一种相对抽象的群体性法律监督。
四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种非诉讼程序性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及其他诉讼监督主要体现在“三大诉讼法”之中,且直接介入诉讼程序,或在诉讼程序中进行,或启动相关诉讼程序,其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鲜明的诉讼程序性制约的特点;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则不同,它不介入任何诉讼程序,既不是诉讼中的程序制约,也不启动任何诉讼程序,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中唯一的非诉讼程序性法律监督方式。
五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种非强制性但有一定约束力的法律监督。
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及其他诉讼监督均是以诉讼方式或在诉讼程序中进行的,法律赋予了不同的监督手段和措施,且这些手段和措施均具有国家强制力;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其监督方式和措施不具有强制力。但因其实施主体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预防对象而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手段和措施又有一定的约束力,而这种约束力在检察权威的影响下有很强的监督作用。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监督特点和规律决定了做好预防工作务必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创新精神。
一是更加需要主动性。
职务犯罪的未然状态具有复杂性和可变性。我们必须树立主动意识,增强捕捉信息的敏感性,坚持执法办案与预防犯罪相结合,注重从个案预防向类案预防、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转变,着力解决发生职务犯罪的制度性、机制性等深层次问题。
二是更加需要积极探索。
权力制约制度、机制不尽完善既是惩防体系建设面临的重大问题,也为探索预防工作方式方法、加强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提供了发展空间。更需要我们用发展眼光、创新思维、改革办法来对待预防工作,鼓励探索,倡导创新,认真研究和完善预防工作思路、机制、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预防工作水平。
三是更加需要突出重点。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参与面广,涉及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和方面,必须突出重点,紧紧围绕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领域加强预防工作。当前,尤其要把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经济发展、损害民生民利、破坏公平正义等领域和部位作为预防重点。
四是更加需要灵活运用方式方法。
目前实行的个案预防、类案预防、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以及预防宣传、警示教育、预防调查、犯罪分析、预防咨询、检察建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预防年度报告等措施,相比其他法律监督手段更具灵活性、多样性。我们要统筹兼顾,综合运用,不断增强预防工作的权威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新形势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任务繁重,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规律,明确路径,完善机制,改进方法,努力提高预防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一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纳入社会预防大格局中。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优势,积极向党委汇报工作,推进党委统一领导、社会共同参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格局的形成。根据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适应反腐倡廉的形势和任务,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及时调整预防重点,增强预防工作实效。在工作中,检察机关既要按照职责和分工,积极开展预防工作,为党委治理腐败当好参谋;也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下,共同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开展。
二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依法进行。
牢牢把握预防工作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和特点,明确职权界限和工作程序,结合执法办案,依法运用预防手段,防止脱离法定职能或者超越法律权限搞预防。严格限定预防对象,既要防止随意扩大预防范围,也要防止预防缺位。认真落实年度预防报告制度,为党委决策提供依据。预防工作创新要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法律监督要求,符合检察改革精神,不能盲目创新,更不能违反司法工作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搞创新。认真研究完善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的思路和措施,着力解决预防工作与侦查工作制度衔接不顺、办案信息不畅、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努力实现执法办案与预防犯罪协调推进、同步发展。
三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严格纪律。
立足检察职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做到“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在开展工作中,不能偏离职权、超越权限,不能损害法律尊严和检察形象,不能干预行政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不能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行为,不能利用职权谋取单位或者个人私利。对发生在预防部门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查处,对违法违纪检察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刘雁君nina_lyj@yahoo.com.cn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有天然的法律监督属性。工作中,必须坚持从宪法定位出发,牢牢把握法律监督这个根本,紧密结合执法办案实际来进行。否则既可能超越职权,又可能事与愿违,收不到预期效果。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落实党中央、高检院要求,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关键是解決好思想认识问题,正确把握和处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在深化认识、完善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上下工夫,以推动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的开展。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
检察机关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能部门。我们应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服务经济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时期,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腐败犯罪已成为改革发展的严重障碍。为此,新形势新时期迫切需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密切关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中职务犯罪的新动向,加大预防工作力度,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
尽管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繁重。社会各界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期望很高,迫切需要检察机关拓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增强预防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我们党从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需要检察机关主动融入社会管理格局,结合执法办案,从制度、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为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职能不仅包括打击犯罪,还包括通过履行检察职责,加强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犯罪。为此,查处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预防职务犯罪也是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在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做好预防工作,是有效遏制职务犯罪不可或缺的方面,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
二、正确理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和特点
职能定位事关发展方向,带有根本性和基础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有天然的法律监督属性。工作中,必须坚持从宪法定位出发,牢牢把握法律监督这个根本,紧密结合执法办案实际来进行。否则既可能超越职权,又可能事与愿违,收不到预期效果。
在现行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一方面,检察机关是惩防体系建设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党政以及专门预防机构组织的预防活动,共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另一方面,与政府其他部门相比,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具有法律监督属性的职责义务性预防,在惩防体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又不同于其他检察业务职能,有其独特的法律监督特点和工作规律。
一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种非诉讼方式的法律监督。
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及其他诉讼监督均是法定的诉讼方式,并且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不同的诉讼方式来实现权力制衡的法律监督;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则不同,既不是法定的诉讼方式,也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它是在诉讼程序之外,通过非诉讼方式来实现的一种职责义务性法律监督。
二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种对非既然状态下职务犯罪实施的法律监督。
高检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实行“惩治于既然、防范于未然”的工作原则。也就是说,查处职务犯罪是对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实施的既然性的事后法律监督;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则是一种结合既然教训对可能发生或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领域、行业或单位实施的未然性的事前法律监督。
三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种对非特定对象和具体行为实施的法律监督。
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及其他诉讼监督均有特定对象和具体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既针对具体的人,也针对具体的事,是一种相对具体的个体性法律监督;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则不同,预防工作不针对某一特定对象和具体行为,它是一种相对抽象的群体性法律监督。
四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种非诉讼程序性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及其他诉讼监督主要体现在“三大诉讼法”之中,且直接介入诉讼程序,或在诉讼程序中进行,或启动相关诉讼程序,其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鲜明的诉讼程序性制约的特点;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则不同,它不介入任何诉讼程序,既不是诉讼中的程序制约,也不启动任何诉讼程序,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中唯一的非诉讼程序性法律监督方式。
五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种非强制性但有一定约束力的法律监督。
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及其他诉讼监督均是以诉讼方式或在诉讼程序中进行的,法律赋予了不同的监督手段和措施,且这些手段和措施均具有国家强制力;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其监督方式和措施不具有强制力。但因其实施主体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预防对象而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手段和措施又有一定的约束力,而这种约束力在检察权威的影响下有很强的监督作用。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监督特点和规律决定了做好预防工作务必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创新精神。
一是更加需要主动性。
职务犯罪的未然状态具有复杂性和可变性。我们必须树立主动意识,增强捕捉信息的敏感性,坚持执法办案与预防犯罪相结合,注重从个案预防向类案预防、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转变,着力解决发生职务犯罪的制度性、机制性等深层次问题。
二是更加需要积极探索。
权力制约制度、机制不尽完善既是惩防体系建设面临的重大问题,也为探索预防工作方式方法、加强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提供了发展空间。更需要我们用发展眼光、创新思维、改革办法来对待预防工作,鼓励探索,倡导创新,认真研究和完善预防工作思路、机制、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预防工作水平。
三是更加需要突出重点。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参与面广,涉及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和方面,必须突出重点,紧紧围绕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领域加强预防工作。当前,尤其要把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经济发展、损害民生民利、破坏公平正义等领域和部位作为预防重点。
四是更加需要灵活运用方式方法。
目前实行的个案预防、类案预防、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以及预防宣传、警示教育、预防调查、犯罪分析、预防咨询、检察建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预防年度报告等措施,相比其他法律监督手段更具灵活性、多样性。我们要统筹兼顾,综合运用,不断增强预防工作的权威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新形势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任务繁重,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规律,明确路径,完善机制,改进方法,努力提高预防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一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纳入社会预防大格局中。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优势,积极向党委汇报工作,推进党委统一领导、社会共同参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格局的形成。根据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适应反腐倡廉的形势和任务,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及时调整预防重点,增强预防工作实效。在工作中,检察机关既要按照职责和分工,积极开展预防工作,为党委治理腐败当好参谋;也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下,共同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开展。
二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依法进行。
牢牢把握预防工作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和特点,明确职权界限和工作程序,结合执法办案,依法运用预防手段,防止脱离法定职能或者超越法律权限搞预防。严格限定预防对象,既要防止随意扩大预防范围,也要防止预防缺位。认真落实年度预防报告制度,为党委决策提供依据。预防工作创新要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法律监督要求,符合检察改革精神,不能盲目创新,更不能违反司法工作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搞创新。认真研究完善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的思路和措施,着力解决预防工作与侦查工作制度衔接不顺、办案信息不畅、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努力实现执法办案与预防犯罪协调推进、同步发展。
三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严格纪律。
立足检察职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做到“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在开展工作中,不能偏离职权、超越权限,不能损害法律尊严和检察形象,不能干预行政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不能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行为,不能利用职权谋取单位或者个人私利。对发生在预防部门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查处,对违法违纪检察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刘雁君nina_lyj@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