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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国际社会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达成了共识,但具体的方式、手段和路径方面却始终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2013年初,一名俄罗斯人由于参与国际网络犯罪被美国曼哈顿联邦法院判处三年徒刑。罪名是实施电信欺诈合谋以及电信欺诈罪。他被指控非法通过钓鱼站点、恶意软件和信息,窃取程序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将他的非法所得转入到俄罗斯和拉脱维亚的银行账户中。另一位世界头号黑客盖瑞(Gary Mckinnon)由于非法侵入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网络面临10年的牢狱之灾。
国际社会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多,特别是1999年《骇客帝国》的上映,将一个神秘莫测的黑客世界展示给大众。网络犯罪属于高科技犯罪,与传统的刑事犯罪比较,具有主体的智能性、行为的隐蔽性、手段的多样性、犯罪的连续性、传播的广域性、犯罪成本低、后果难以控制和预测等突出特点。网络犯罪的这些特征使得其往往不太受到国家地域性的限制,具备了跨国性。
然而,国际社会对网络犯罪的新关注却来源于恐怖行为。原来,网络恐怖组织也可以利用互联网作为链条,对组织成员进行培訓和召集,实施恐怖行动。这使得国际社会开始联合起来打击网络犯罪。
《布达佩斯公约》的牛刀小试
目前国际社会在网络犯罪国际治理方面达成了部分国际或区域性协议,但在实质性领域仍存在巨大差异。其中,最重要的是《布达佩斯公约》。也称为网络犯罪公约(Cyber-crime Convention),是于2001年11月由欧洲理事会的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所共同签署的国际公约,成为全世界第一部针对网络犯罪行为所制订的国际公约。遵循《网络犯罪公约》,能建立更广泛的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对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网络犯罪公约》规定了签署国需要对九类网络犯罪行为,可以分为纯技术类犯罪以及通过网络实施的刑法已经规定的传统犯罪。其中包括非法入侵、非法拦截、数据干扰、设备滥用以及系统干扰,利用计算机实施伪造、诈骗、儿童色情、侵犯著作权等行为。
《网络犯罪公约》虽然是全球第一部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协议,但是由于成文于2000年左右,并且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签订,因此在适用性、公平性还是时代性上,都面临不小的质疑和挑战。
适用性不足。欧美国家订立刑事法制所规定的犯罪圈较大,其他国家的行政违法行为可能也被纳入犯罪的范畴,并且在《网络犯罪公约》中,很多传统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在新时代加入了网络因素,因此问题就转向了各国对于网络犯罪的界定上,各国的界定方法是千差万别的,一部《公约》想要解决所有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
公平性欠缺。由于《公约》是欧盟发达国家所制定的,因此必然会带有其利益主张与价值诉求,如《公约》所规定的侵犯版权犯罪、儿童色情犯罪等犯罪类型都是西方国家历来最关注的。但由于世界各国发展情况不同,西方国家订立的网络犯罪框架并不能满足所有国家的要求,而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在订立国际协议的时候并没有西方发达国家的发言权,因此《公约》代表的并不是所有国家的共同利益,这也是《公约》公平性有所欠缺的地方。
时代性滞后。互联网在发生代际演变,网络犯罪内涵的实质也在不断变化。在互联网1.0时代,也就是《公约》订立的2000年左右,网络犯罪人员被公众誉为“技术天才”、“网络英雄”,而他们的行为也多以技术炫耀以及向强大的政治和经济集团进行示威,普通公众并不具备这样的技术手段;而随着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犯罪主体从专业技术人员演变为任何可以使用计算机者,犯罪目的也从简单的技术炫耀演变为牟取利益为主的多种目的,犯罪性质也有个人行为转变为团伙作案甚至犯罪产业链,因此《公约》不免带有其时代滞后性。
因为《网络犯罪公约》面临这三个方面的挑战,不足以满足时代的需求,中、俄、巴西等国家也在不断寻求以联合国大会的方式解决网络犯罪的方案,希望通过各国不同的诉求,同时尊重各国不同意愿,订立符合各国不同国情的国际协议,有效打击网络犯罪行为。
随后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文件或协议,目的在于规制网络犯罪,包括:《阿拉伯国家联盟打击信息技术犯罪法律框架》、《英联邦关于计算机和计算机犯罪示范法》、《上海合作组织国际信息安全领域的协议》、《刑事司法与预防犯罪北京宣言》等等。
国际社会仍分歧重重
尽管国际社会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达成了共识,但具体的方式、手段和路径方面却始终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美国和西方国家主张依照《布达佩斯公约》打击网络犯罪,无需制定新规则。这些西方国家认为打击网络犯罪,应坚持保护人权,强调言论自由与网络自由;在国际合作上强调跨境证据调查的时效性,削弱国家司法主权。
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认为应协调好网络自由与网络主权的关系,网络自由不应不受限制,网络应受到合理监管;跨境证据调查也应事先征得当事国同意,尊重国家司法主权。这种背景下,中国、俄罗斯等新兴国家认为《布达佩斯公约》存在弊端,需要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新的规则。2013年4月26日,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22届会议在维也纳闭幕,会议的主要亮点是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南非五国以“金砖五国”的名义向联合国提出了《加强国际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的决议草案,要求进一步加强联合国对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和应对。
这些争议的存在,使得在执法合作方面,国家间不同的法律制度限制了合作范围。再加上复杂、耗时的程序使得合作请求往往得不到及时回应。
网络犯罪治理何去何从
网络犯罪终究是传统犯罪的变种。虽然目前网络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越来越难以管控,但究其根本,仍然是传统的犯罪形式以网络的途径表现出来而已,如《网络犯罪公约》中所强调的网络伪造、诈骗、儿童色情、侵犯著作权等行为,都属于传统的犯罪形式,借助于网络的高扩散性,难以管控。
因此各国也正在探寻这样一种解决方式——即以国内治理传统犯罪的法律为基础,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既突出各国的差异性,又能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迅速传播。
由于美欧主导的《布达佩斯公约》于十多年前制定,部分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且在电子执法取证等诸多方面存在诸多分析,建议在联合国框架下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新的网络犯罪新规则。关于网络犯罪的刑事定罪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各国刑事立法主权,同时在最大程度上开展合作。此外,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在网络犯罪中相关责任;加强网络安全环境治理,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针对目前各国关于网络犯罪概念不一的情况,建议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对核心网络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定罪、调查取证、执法合作等示范条款。
总体而言,网络犯罪的国际治理仍困难重重,我们拭目以待国际社会重拳出击,还网络虚拟空间一份安静。
2013年初,一名俄罗斯人由于参与国际网络犯罪被美国曼哈顿联邦法院判处三年徒刑。罪名是实施电信欺诈合谋以及电信欺诈罪。他被指控非法通过钓鱼站点、恶意软件和信息,窃取程序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将他的非法所得转入到俄罗斯和拉脱维亚的银行账户中。另一位世界头号黑客盖瑞(Gary Mckinnon)由于非法侵入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网络面临10年的牢狱之灾。
国际社会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多,特别是1999年《骇客帝国》的上映,将一个神秘莫测的黑客世界展示给大众。网络犯罪属于高科技犯罪,与传统的刑事犯罪比较,具有主体的智能性、行为的隐蔽性、手段的多样性、犯罪的连续性、传播的广域性、犯罪成本低、后果难以控制和预测等突出特点。网络犯罪的这些特征使得其往往不太受到国家地域性的限制,具备了跨国性。
然而,国际社会对网络犯罪的新关注却来源于恐怖行为。原来,网络恐怖组织也可以利用互联网作为链条,对组织成员进行培訓和召集,实施恐怖行动。这使得国际社会开始联合起来打击网络犯罪。
《布达佩斯公约》的牛刀小试
目前国际社会在网络犯罪国际治理方面达成了部分国际或区域性协议,但在实质性领域仍存在巨大差异。其中,最重要的是《布达佩斯公约》。也称为网络犯罪公约(Cyber-crime Convention),是于2001年11月由欧洲理事会的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所共同签署的国际公约,成为全世界第一部针对网络犯罪行为所制订的国际公约。遵循《网络犯罪公约》,能建立更广泛的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对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网络犯罪公约》规定了签署国需要对九类网络犯罪行为,可以分为纯技术类犯罪以及通过网络实施的刑法已经规定的传统犯罪。其中包括非法入侵、非法拦截、数据干扰、设备滥用以及系统干扰,利用计算机实施伪造、诈骗、儿童色情、侵犯著作权等行为。
《网络犯罪公约》虽然是全球第一部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协议,但是由于成文于2000年左右,并且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签订,因此在适用性、公平性还是时代性上,都面临不小的质疑和挑战。
适用性不足。欧美国家订立刑事法制所规定的犯罪圈较大,其他国家的行政违法行为可能也被纳入犯罪的范畴,并且在《网络犯罪公约》中,很多传统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在新时代加入了网络因素,因此问题就转向了各国对于网络犯罪的界定上,各国的界定方法是千差万别的,一部《公约》想要解决所有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
公平性欠缺。由于《公约》是欧盟发达国家所制定的,因此必然会带有其利益主张与价值诉求,如《公约》所规定的侵犯版权犯罪、儿童色情犯罪等犯罪类型都是西方国家历来最关注的。但由于世界各国发展情况不同,西方国家订立的网络犯罪框架并不能满足所有国家的要求,而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在订立国际协议的时候并没有西方发达国家的发言权,因此《公约》代表的并不是所有国家的共同利益,这也是《公约》公平性有所欠缺的地方。
时代性滞后。互联网在发生代际演变,网络犯罪内涵的实质也在不断变化。在互联网1.0时代,也就是《公约》订立的2000年左右,网络犯罪人员被公众誉为“技术天才”、“网络英雄”,而他们的行为也多以技术炫耀以及向强大的政治和经济集团进行示威,普通公众并不具备这样的技术手段;而随着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犯罪主体从专业技术人员演变为任何可以使用计算机者,犯罪目的也从简单的技术炫耀演变为牟取利益为主的多种目的,犯罪性质也有个人行为转变为团伙作案甚至犯罪产业链,因此《公约》不免带有其时代滞后性。
因为《网络犯罪公约》面临这三个方面的挑战,不足以满足时代的需求,中、俄、巴西等国家也在不断寻求以联合国大会的方式解决网络犯罪的方案,希望通过各国不同的诉求,同时尊重各国不同意愿,订立符合各国不同国情的国际协议,有效打击网络犯罪行为。
随后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文件或协议,目的在于规制网络犯罪,包括:《阿拉伯国家联盟打击信息技术犯罪法律框架》、《英联邦关于计算机和计算机犯罪示范法》、《上海合作组织国际信息安全领域的协议》、《刑事司法与预防犯罪北京宣言》等等。
国际社会仍分歧重重
尽管国际社会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达成了共识,但具体的方式、手段和路径方面却始终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美国和西方国家主张依照《布达佩斯公约》打击网络犯罪,无需制定新规则。这些西方国家认为打击网络犯罪,应坚持保护人权,强调言论自由与网络自由;在国际合作上强调跨境证据调查的时效性,削弱国家司法主权。
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认为应协调好网络自由与网络主权的关系,网络自由不应不受限制,网络应受到合理监管;跨境证据调查也应事先征得当事国同意,尊重国家司法主权。这种背景下,中国、俄罗斯等新兴国家认为《布达佩斯公约》存在弊端,需要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新的规则。2013年4月26日,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22届会议在维也纳闭幕,会议的主要亮点是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南非五国以“金砖五国”的名义向联合国提出了《加强国际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的决议草案,要求进一步加强联合国对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和应对。
这些争议的存在,使得在执法合作方面,国家间不同的法律制度限制了合作范围。再加上复杂、耗时的程序使得合作请求往往得不到及时回应。
网络犯罪治理何去何从
网络犯罪终究是传统犯罪的变种。虽然目前网络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越来越难以管控,但究其根本,仍然是传统的犯罪形式以网络的途径表现出来而已,如《网络犯罪公约》中所强调的网络伪造、诈骗、儿童色情、侵犯著作权等行为,都属于传统的犯罪形式,借助于网络的高扩散性,难以管控。
因此各国也正在探寻这样一种解决方式——即以国内治理传统犯罪的法律为基础,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既突出各国的差异性,又能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迅速传播。
由于美欧主导的《布达佩斯公约》于十多年前制定,部分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且在电子执法取证等诸多方面存在诸多分析,建议在联合国框架下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新的网络犯罪新规则。关于网络犯罪的刑事定罪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各国刑事立法主权,同时在最大程度上开展合作。此外,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在网络犯罪中相关责任;加强网络安全环境治理,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针对目前各国关于网络犯罪概念不一的情况,建议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对核心网络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定罪、调查取证、执法合作等示范条款。
总体而言,网络犯罪的国际治理仍困难重重,我们拭目以待国际社会重拳出击,还网络虚拟空间一份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