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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的方式具有不同于传统订约方式的特性,这些特性给《合同法》在电子要约场合的直接适用带来了挑战。对于这些挑战,笔者有下述观点,通过EDI、同步通信软件发出的要约为对话式,以电子邮件和网站平台发出的要约为非对话式。笔者认为,应将网站平台发布的信息细分为:网页广告、网站平台的商品展示、网上拍卖等。明示受网页广告约束的为公众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网上商品展示具备合同主要条款的,可认定为要约;专业拍卖网上的信息是对最高出价者的要约,其他的网上拍卖为要约邀请。在电子要约的收发时间上,可引入意思自治、确认收讫、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