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名年仅10岁的小女孩,因为感冒,在医治过程中不幸丧命,死者父母不得不将村医父子告上法庭……
村医父子认为美芳的死与他们无关
贺俊喜夫妇找到了龙田乡司法所。2002年7月25日,司法员到洪溪村进行调解,希望向国英、向林生父子给予适当赔偿,可向国英父子坚持认为,他们在医治过程中没有用错药,美芳的死他们没有责任。贺俊喜又找到村卫生所的上级主管部门乡卫生院和市卫生局都未调解成功。
法院判决,患者死因不明医生也要担责
贺俊喜夫妇在百般无奈下,经过咨询,知道在无法追究向国英父子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向法院起诉,才有望获得相关民事赔偿。11月5日,贺俊喜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贺俊喜诉状称,被告向国英无医生执业证,仅凭其子向林生已失效的营业执照非法行医,父子俩的行为导致贺美芳死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2700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28800元,丧葬费2970元,交通费330元,误工费600元。
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过程中,两被告认为导致贺美芳死亡的原因是“死者父母麻痹大意,害怕天黑路远,视女儿生命如儿戏”,导致病人得不到及时治疗。
2003年9月15日,洪江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被告向国英虽具有初级西药人员资格且行医多年,但他自1998年以来就停止办理行医执业证书,其医疗行为应属非法行医。原告已举证证明其女贺美芳是活着走到被告家去就诊的,经被告向国英、向林生医治,死亡后抬回来的,其分担的举证责任已完成。本案被告要完成其举证,关键是要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对其进行尸检,而根据有关规定,医疗人员有向卫生行政机关及时报告的义务,而患者亲属只有在拒绝或者拖延尸检时才承担责任。向国英、向林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此,洪江市法院判决:由被告向国英、向林生赔偿原告贺俊喜因其女贺美芳死亡的丧葬费2970元,精神抚慰金28800元,两项合计31770元。
该案审判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国英系非法行医,但其行政违法性并不是导致贺美芳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一款(八)项规定,向国英应就死亡原因进行举证,但由于贺美芳死亡后,贺俊喜即将其下葬,丧失了尸检的条件,死因无法判断,造成向国英无法举证。再者,贺美芳病情严重时,贺俊喜没有转院治疗,在一定程序上延误了治疗,死者家人也有一定的责任。向林生的行为和处理措施并无不当,依法不承担责任。2004年2月5日,怀化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贺美芳死亡的丧葬费2970元,精神抚慰金28800元,共计31770元。由向国英赔偿19062元,其余部分贺俊喜自负。并驳回要求向林生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湖南省洪江市委政法委 向培权 邮编:418100)
村医父子认为美芳的死与他们无关
贺俊喜夫妇找到了龙田乡司法所。2002年7月25日,司法员到洪溪村进行调解,希望向国英、向林生父子给予适当赔偿,可向国英父子坚持认为,他们在医治过程中没有用错药,美芳的死他们没有责任。贺俊喜又找到村卫生所的上级主管部门乡卫生院和市卫生局都未调解成功。
法院判决,患者死因不明医生也要担责
贺俊喜夫妇在百般无奈下,经过咨询,知道在无法追究向国英父子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向法院起诉,才有望获得相关民事赔偿。11月5日,贺俊喜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贺俊喜诉状称,被告向国英无医生执业证,仅凭其子向林生已失效的营业执照非法行医,父子俩的行为导致贺美芳死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2700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28800元,丧葬费2970元,交通费330元,误工费600元。
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过程中,两被告认为导致贺美芳死亡的原因是“死者父母麻痹大意,害怕天黑路远,视女儿生命如儿戏”,导致病人得不到及时治疗。
2003年9月15日,洪江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被告向国英虽具有初级西药人员资格且行医多年,但他自1998年以来就停止办理行医执业证书,其医疗行为应属非法行医。原告已举证证明其女贺美芳是活着走到被告家去就诊的,经被告向国英、向林生医治,死亡后抬回来的,其分担的举证责任已完成。本案被告要完成其举证,关键是要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对其进行尸检,而根据有关规定,医疗人员有向卫生行政机关及时报告的义务,而患者亲属只有在拒绝或者拖延尸检时才承担责任。向国英、向林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此,洪江市法院判决:由被告向国英、向林生赔偿原告贺俊喜因其女贺美芳死亡的丧葬费2970元,精神抚慰金28800元,两项合计31770元。
该案审判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国英系非法行医,但其行政违法性并不是导致贺美芳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一款(八)项规定,向国英应就死亡原因进行举证,但由于贺美芳死亡后,贺俊喜即将其下葬,丧失了尸检的条件,死因无法判断,造成向国英无法举证。再者,贺美芳病情严重时,贺俊喜没有转院治疗,在一定程序上延误了治疗,死者家人也有一定的责任。向林生的行为和处理措施并无不当,依法不承担责任。2004年2月5日,怀化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贺美芳死亡的丧葬费2970元,精神抚慰金28800元,共计31770元。由向国英赔偿19062元,其余部分贺俊喜自负。并驳回要求向林生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湖南省洪江市委政法委 向培权 邮编:41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