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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出台。
意见指出,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要深入推动改革的基本要求。市、县质监部门标准化、认证认可、纤维检验等相关业务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管理。对食品相关产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行政审批事项,已下放到市、县质监部门核发许可证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清理,划清职能责任边界;对需要委托市、县质监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须依法完善相关程序。省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质监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等。
意见强调,市辖区及各类开发区、直辖市所辖县、边远地区是否实行分级管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确定。要确保质监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支出水平不低于调整前水平,并建立经费逐步增长机制。要保持质监系统技术机构体系相对完整。体制调整工作在2014年年内基本结束。
意见指出,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要深入推动改革的基本要求。市、县质监部门标准化、认证认可、纤维检验等相关业务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管理。对食品相关产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行政审批事项,已下放到市、县质监部门核发许可证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清理,划清职能责任边界;对需要委托市、县质监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须依法完善相关程序。省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质监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等。
意见强调,市辖区及各类开发区、直辖市所辖县、边远地区是否实行分级管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确定。要确保质监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支出水平不低于调整前水平,并建立经费逐步增长机制。要保持质监系统技术机构体系相对完整。体制调整工作在2014年年内基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