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国家版权局现已公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由于该条文规定具有模糊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界定存在困难.本文将就《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解读,分析该条文规定的具体缺陷和由此导致的著作权主体界定的困境,针对该条文的不足提出将国家列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和设立登记备案制度的立法建议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