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问:外观设计是否同样适用《专利法》中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规定?答:实践中之所以存在这个问题,主要起因是业界针对该问题目前存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反对者主要理由是,不管是新专利法还是旧《专利法》,第24条中关于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规定的字面表述都是一致的,具体规定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