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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属于交叉概念,并非性质不同的可相互独立的两种权利,二者不可并行存在.海域使用权也不足以完全吸收渔业权,而应分解渔业权,将其中的养殖权整合进海域使用权.捕捞权则宜解为自然资源使用权,将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之一种规定进民法典物权编中,捕捞权作为自然资源使用权,主要受渔业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