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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我们不关心又时刻关心的问题。说不关心,乃在于我们往往存有这样的偏见,认为这个过于玄乎的问题更适合留给所谓哲学家去做那些空洞的讨论;说时刻关心,乃在于这样的事实,我们即便在最为平凡琐碎的日常生活中,也总是或明或暗、或假或真、或多或少地考虑着我们的幸福(或许是一顿饭、或许是一场电影、或许是一份奖金),只不过我们不曾说出来,至少不曾说的这么明白——本文对于空洞的讨论并不感兴趣,我们只是想把那些不曾说的东西说出来,把那些不曾说明白的事物努力地说明白些。
关于幸福的讨论往往变得模糊而混乱的一个原因在于,我们对这个概念的前提性界定不够清晰。我们往往大而化之地说幸福,于是一切争论便油然而生,有的人认为幸福是完全主观的,所以无论一个人是陷入了爱情甜蜜的漩涡,还是幸运地获取了500万的大奖,或是品德优良,或是完成了智识上的飞跃,甚至仅仅是在饥寒辘辘之时能够饱餐一顿……只要他自己认为自己很幸福,仿佛从内心最深处产生了幸福的源泉,那么他就是幸福的;换言之,即便这些美好的事情同时加在一个人的身上,但他却依旧整日愁眉苦脸,郁闷不堪,那他就无论如何都不是幸福的。于是,至少在是否幸福这个实际的命题上,除了自己以外,没有人是更为合格的裁判。由此,相比较于一个真正在智识上有所追求因而总是闷闷不乐的人,我们甚至可能倾向于给与一个日饱三餐便感觉幸福的人以更高的评价,因为后者更能体现知足这种德性。
我们当然可以这样来谈论幸福,由此可能导致的一个更大的争论便是幸福与快乐究竟有着何种关联?这是一个从数千年前开始,至今仍争论不休的问题。古希腊的诸贤们给出的答案似乎是幸福来自于德性,而快乐则更多来自于欲望,我们当然可以这样予以论断,但必须注意,这样的论断已经完全打破了上文的那个论断,即幸福是主观的。当一个人由于肉体欲望而感到幸福时,古希腊的哲学家们不过是在说“你的感觉是错误的,你其实不幸福”或“你其实不应该感到幸福”,然而,当这个人坚持己见认为“自己确实幸福”并且“只有自己才能判断自己是否幸福”的时候,他们之间便基本丧失了对话的基础而变成各说各话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主观幸福论”所衍生出来的极端“个体主义”似乎构成了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石之一,由此便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卡尔·波普尔在其伟大著作《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对极权主义的批判,是让“柏拉图”首当其冲了。
或许我们采取另一种方法界定“幸福”会避免很多问题,这种界定其实已经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显现端倪。亚氏在第一卷当中的论述使我们感到,所谓“幸福”是带有某种终极性的,这种终极性不单意味着幸福本身就是目的,它“永远因自身而被选择,而绝不为它物的目的”;并且似乎还意味着,这种“幸福”带有某种最终性,换而言之,不存在什么“更加幸福”这样的事物——因此,在《尼各马科伦理学》当中,将“幸福”时常称为“至福”是颇有深意的。
对“幸福”做这样的界定可能会为我们开拓一个新的视角,并由此反思一些我们长期以来似乎司空见惯的东西。对亚氏来说,人的生活主要有三个方面,物质生活、政治生活以及思辨的生活;相对应的,所谓“善”也分为外在的善、身体的善和灵魂的善。将“幸福”界定为“至福”意味着,在这种界定下,享受某“一种”生活,拥有某“一种”善并不足以被称为“幸福”,“幸福”意味着所有生活和所有善的总合,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能理解“至福”的涵义,才能理解对“更加幸福”这种观点的否定。
当然,这种理解与“个体主义”是格格不入的,虽然远隔数千年并东西方有别,但后者却似乎在最终归于中国古代庄子的“虚无主义”,它在把“幸福”予以高度主观化、个体化的同时,其实也是将其推向了根本不可界定或辨别的极致——这或许是富有深意的,但却显然并不是我们这里想进一步探讨的观点。
对“幸福”作出“至福”的界定,一方面似乎解释了古今中外许多哲学家的论述,他们的学说表明,身体或物质上的“快乐”并不足以作为幸福——显而易见,这种快乐一般只是物质生活或外在之善、身体之善的满足,缺乏了对于人生来说更为重要的政治生活、思辨生活以及灵魂的善,这样的情景与状态无论如何也不能达到我们称之为“至善”的生活;但是更令人引起反思的或许是这个界定的另一方面——即仅仅满足了思辨生活及灵魂的善,其实也并不是一个完整的人生,也并不是我们所最终追求的“幸福”。
对于“幸福”,我们惯常的理解似乎与此并不完全契合。我们常常受到这样的教导并习以为常,即“自我认识”与“灵魂状态”才是幸福的判断标准,这个标准在于某种“德性”而与外物无关,正是如此,我们才能接受一个赤贫但精神高尚的人是“幸福”的,一个面貌可鄙但德性非凡的人是“幸福”的,一个虽怀才不遇但乐观豁达的人是“幸福”的……不管我们是否在静谧的深夜扪心自问、认真思索,但我们确实或多或少的总难以摆脱这样观念的束缚,即一个人是否“幸福”的标准不应倚仗于金钱、房屋、汽车等一系列外在的物质世界,物质状况对于判断一个人是否幸福应当是无足轻重的,重要的是一个人的品行和理念。
在现代社会,对于“幸福”的理解,我们似乎越来越不能接受这个完全不考虑外在物质的判断标准,但我们又不愿如一般的拜金主义者或财迷那样肤浅地到处叫嚣,我们似乎处在尴尬的中间地位——或许,关于“幸福”应是“至福”的界定能够为我们找到一个真正而坚实的基础,这种界定在排斥仅将具备物质生活、身体的善、外在的善视为“幸福”的同时,也排斥了那种完全不考虑这些因素的论调。“至福”仅在这一种情况下才得以实现,即同时满足三种生活以及实现三种形式的“善”。
这并不应仅被视为一个简单的界定方式,其背后所蕴含的道理是更为值得关注的。首先正如上文所指出的那样,这种“至福”式的界定似乎更加贴近于我们的天性,而不是基于某种道德说教的强制。其次,尽管我们常常听到某些高尚之士在赤贫的状态之下仍不忘天下并乐观豁达,但我们却依旧怀疑这种似乎的“幸福”究竟具有多少真实性——这种真实性的判断核心在于,较好的物质生活、较多的社会承认对他而言是不产生任何影响,还是会使其“更加幸福”?如果是后者的话,那么我们便不得不对他先前的那种“幸福”状态表示质疑,至少,这种“幸福”是不符合我们所作出的“至福”的界定的。
尽管我们难以做出精确的描述和验证,但本文却不得不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即外在物质(包括社会承认)的极度缺失或许对于德性的修为有着根本性的负面作用。我们极少发现哪个位处赤贫并怀才不遇的人总是有着宽宏或坦荡的美德,即便如庄子般被誉为超凡脱俗的思想者,真实的历史也一再表明其较为明显的“刻薄”的品性。在现代社会,在我们身边,这样的例子更是广为存在。“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那种非凡平和更像是一幅理想的君子蓝图,一个具有良好德性的人在逆境中可以卧薪尝胆,可以坚忍不拔,但却难以想象这是一种“幸福”,尤其是针对于“至福”而言——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写下了以下的文字,“把一个丑陋、孤苦、出身微贱的人称作幸福的,那与我们的幸福观绝不相合……”
以下的疑问是我们应当面对的,即对于外在物质而言,什么时候是个够呢?如果没有一个尽头的话,那么是否就意味着我们一直不可能达到“至福”的状态?的确,在金钱、美色等事情上,我们似乎更容易发现人类的贪婪,这种贪婪无论如何不可能将我们带向所追求的“善”与“幸福”的状态。“至福”应包含物质生活与外在的或身体的善,并不意味着在这方面不存在一个“度”而恣由其膨胀,对于外在物质而言,或许亚氏所提出的那个小康式“中庸的基本保障”就是这个“度”的最好说明,换而言之,在满足这个基本的保障之后,更多的金钱或荣誉不但不能使其人感到“更加幸福”,反而可能由于豪富或名望带来如同赤贫一般的反向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幸福(至福)”才恰恰是带有“终极性”的。
正如开篇所做的说明,我们不过是把我们平日所想、所挣扎的予以整理和记录,并希求能够借此予以更为深入的探求罢了。我们深知,关于“幸福”的最终含义,以各个不同学科与专业为角度,有着巨大的探讨空间,但无论如何,最终的成果应属于敏锐的触觉及严肃的分析,而不应属于道德性的强制说教。
关于幸福的讨论往往变得模糊而混乱的一个原因在于,我们对这个概念的前提性界定不够清晰。我们往往大而化之地说幸福,于是一切争论便油然而生,有的人认为幸福是完全主观的,所以无论一个人是陷入了爱情甜蜜的漩涡,还是幸运地获取了500万的大奖,或是品德优良,或是完成了智识上的飞跃,甚至仅仅是在饥寒辘辘之时能够饱餐一顿……只要他自己认为自己很幸福,仿佛从内心最深处产生了幸福的源泉,那么他就是幸福的;换言之,即便这些美好的事情同时加在一个人的身上,但他却依旧整日愁眉苦脸,郁闷不堪,那他就无论如何都不是幸福的。于是,至少在是否幸福这个实际的命题上,除了自己以外,没有人是更为合格的裁判。由此,相比较于一个真正在智识上有所追求因而总是闷闷不乐的人,我们甚至可能倾向于给与一个日饱三餐便感觉幸福的人以更高的评价,因为后者更能体现知足这种德性。
我们当然可以这样来谈论幸福,由此可能导致的一个更大的争论便是幸福与快乐究竟有着何种关联?这是一个从数千年前开始,至今仍争论不休的问题。古希腊的诸贤们给出的答案似乎是幸福来自于德性,而快乐则更多来自于欲望,我们当然可以这样予以论断,但必须注意,这样的论断已经完全打破了上文的那个论断,即幸福是主观的。当一个人由于肉体欲望而感到幸福时,古希腊的哲学家们不过是在说“你的感觉是错误的,你其实不幸福”或“你其实不应该感到幸福”,然而,当这个人坚持己见认为“自己确实幸福”并且“只有自己才能判断自己是否幸福”的时候,他们之间便基本丧失了对话的基础而变成各说各话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主观幸福论”所衍生出来的极端“个体主义”似乎构成了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石之一,由此便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卡尔·波普尔在其伟大著作《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对极权主义的批判,是让“柏拉图”首当其冲了。
或许我们采取另一种方法界定“幸福”会避免很多问题,这种界定其实已经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显现端倪。亚氏在第一卷当中的论述使我们感到,所谓“幸福”是带有某种终极性的,这种终极性不单意味着幸福本身就是目的,它“永远因自身而被选择,而绝不为它物的目的”;并且似乎还意味着,这种“幸福”带有某种最终性,换而言之,不存在什么“更加幸福”这样的事物——因此,在《尼各马科伦理学》当中,将“幸福”时常称为“至福”是颇有深意的。
对“幸福”做这样的界定可能会为我们开拓一个新的视角,并由此反思一些我们长期以来似乎司空见惯的东西。对亚氏来说,人的生活主要有三个方面,物质生活、政治生活以及思辨的生活;相对应的,所谓“善”也分为外在的善、身体的善和灵魂的善。将“幸福”界定为“至福”意味着,在这种界定下,享受某“一种”生活,拥有某“一种”善并不足以被称为“幸福”,“幸福”意味着所有生活和所有善的总合,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能理解“至福”的涵义,才能理解对“更加幸福”这种观点的否定。
当然,这种理解与“个体主义”是格格不入的,虽然远隔数千年并东西方有别,但后者却似乎在最终归于中国古代庄子的“虚无主义”,它在把“幸福”予以高度主观化、个体化的同时,其实也是将其推向了根本不可界定或辨别的极致——这或许是富有深意的,但却显然并不是我们这里想进一步探讨的观点。
对“幸福”作出“至福”的界定,一方面似乎解释了古今中外许多哲学家的论述,他们的学说表明,身体或物质上的“快乐”并不足以作为幸福——显而易见,这种快乐一般只是物质生活或外在之善、身体之善的满足,缺乏了对于人生来说更为重要的政治生活、思辨生活以及灵魂的善,这样的情景与状态无论如何也不能达到我们称之为“至善”的生活;但是更令人引起反思的或许是这个界定的另一方面——即仅仅满足了思辨生活及灵魂的善,其实也并不是一个完整的人生,也并不是我们所最终追求的“幸福”。
对于“幸福”,我们惯常的理解似乎与此并不完全契合。我们常常受到这样的教导并习以为常,即“自我认识”与“灵魂状态”才是幸福的判断标准,这个标准在于某种“德性”而与外物无关,正是如此,我们才能接受一个赤贫但精神高尚的人是“幸福”的,一个面貌可鄙但德性非凡的人是“幸福”的,一个虽怀才不遇但乐观豁达的人是“幸福”的……不管我们是否在静谧的深夜扪心自问、认真思索,但我们确实或多或少的总难以摆脱这样观念的束缚,即一个人是否“幸福”的标准不应倚仗于金钱、房屋、汽车等一系列外在的物质世界,物质状况对于判断一个人是否幸福应当是无足轻重的,重要的是一个人的品行和理念。
在现代社会,对于“幸福”的理解,我们似乎越来越不能接受这个完全不考虑外在物质的判断标准,但我们又不愿如一般的拜金主义者或财迷那样肤浅地到处叫嚣,我们似乎处在尴尬的中间地位——或许,关于“幸福”应是“至福”的界定能够为我们找到一个真正而坚实的基础,这种界定在排斥仅将具备物质生活、身体的善、外在的善视为“幸福”的同时,也排斥了那种完全不考虑这些因素的论调。“至福”仅在这一种情况下才得以实现,即同时满足三种生活以及实现三种形式的“善”。
这并不应仅被视为一个简单的界定方式,其背后所蕴含的道理是更为值得关注的。首先正如上文所指出的那样,这种“至福”式的界定似乎更加贴近于我们的天性,而不是基于某种道德说教的强制。其次,尽管我们常常听到某些高尚之士在赤贫的状态之下仍不忘天下并乐观豁达,但我们却依旧怀疑这种似乎的“幸福”究竟具有多少真实性——这种真实性的判断核心在于,较好的物质生活、较多的社会承认对他而言是不产生任何影响,还是会使其“更加幸福”?如果是后者的话,那么我们便不得不对他先前的那种“幸福”状态表示质疑,至少,这种“幸福”是不符合我们所作出的“至福”的界定的。
尽管我们难以做出精确的描述和验证,但本文却不得不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即外在物质(包括社会承认)的极度缺失或许对于德性的修为有着根本性的负面作用。我们极少发现哪个位处赤贫并怀才不遇的人总是有着宽宏或坦荡的美德,即便如庄子般被誉为超凡脱俗的思想者,真实的历史也一再表明其较为明显的“刻薄”的品性。在现代社会,在我们身边,这样的例子更是广为存在。“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那种非凡平和更像是一幅理想的君子蓝图,一个具有良好德性的人在逆境中可以卧薪尝胆,可以坚忍不拔,但却难以想象这是一种“幸福”,尤其是针对于“至福”而言——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写下了以下的文字,“把一个丑陋、孤苦、出身微贱的人称作幸福的,那与我们的幸福观绝不相合……”
以下的疑问是我们应当面对的,即对于外在物质而言,什么时候是个够呢?如果没有一个尽头的话,那么是否就意味着我们一直不可能达到“至福”的状态?的确,在金钱、美色等事情上,我们似乎更容易发现人类的贪婪,这种贪婪无论如何不可能将我们带向所追求的“善”与“幸福”的状态。“至福”应包含物质生活与外在的或身体的善,并不意味着在这方面不存在一个“度”而恣由其膨胀,对于外在物质而言,或许亚氏所提出的那个小康式“中庸的基本保障”就是这个“度”的最好说明,换而言之,在满足这个基本的保障之后,更多的金钱或荣誉不但不能使其人感到“更加幸福”,反而可能由于豪富或名望带来如同赤贫一般的反向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幸福(至福)”才恰恰是带有“终极性”的。
正如开篇所做的说明,我们不过是把我们平日所想、所挣扎的予以整理和记录,并希求能够借此予以更为深入的探求罢了。我们深知,关于“幸福”的最终含义,以各个不同学科与专业为角度,有着巨大的探讨空间,但无论如何,最终的成果应属于敏锐的触觉及严肃的分析,而不应属于道德性的强制说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