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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物是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是国家文化复兴和文化自信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文明的根和魂。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和文物管理部门存在多头管理、执法不严和管理缺位等问题,导致文物违法案件和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文物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新的形势下,为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甘肃省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和推进文物案件的公益诉讼工作,对提升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保护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基层文物;违法;公益诉讼;思考
文物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近年来,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文物保护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文物保护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有些违法犯罪分子受到非法利益的驱使,走私倒卖文物。有的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问题,导致文物保护无人问津。有的地方领导干部和房地产商没有树立科学发展观,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让文物安全讓步于房地产项目,这些问题都给文物安全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文物是国家和人民共同的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毁坏文物就是损坏公共利益。《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文物保护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不只是文博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笔者认为,新时期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要积极探索、创新思路和路径,其中推进检察机关对文物违法案件的公益诉讼是切实可行的,是对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思路创新和制度创新。
一、文物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文物是重要的不可再生资源,一旦损毁,将难以恢复其历史原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力度不断增大,通过积极创新载体,多管齐下,保护手段日趋多元化,其中发挥司法机关的力量推进文物保护成为一种效果明显的法律实践。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规定:“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监督权的主体,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承担者和履行者,代表人民群众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具有承担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对文物违法和案件行为进行司法救济,成为维护国家文物安全的重要屏障,进一步丰富了我国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手段。因此,检察机关实施文物公益诉讼,是贯彻和执行国家宪法和文物保护法的重要体现,是新形势下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开展文物公益诉讼的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相对于文物保护和管理部门而言,在监督方面更加具有强制力,体现国家法律监督权的威信和尊严,由检察机关开展文物违法案件公益诉讼,既可以有效保护和抢救文物,也可以提升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同时,对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和震慑文物违法及犯罪分子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一是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的协调与配合。多年来,从文物保护和管理的实践看,文物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的合作与交流相对较少,只有当发生重要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才会介入。因此,检察机关通过文物违法案件公益诉讼,体现了其主动性的一面,而不是以往被动式的应对,而且,检察机关的主动介入,效果更加明显,体现了法律监督权的权威。检察机关掌握了文物违法案件线索后,会将案件有关情况及时向文物保护、文化旅游、住建、市场监管、乡镇、村居等有关单位反映,召开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会议,使有关行政机关和管理单位及时认清文物案件的基本情况,共同分析文物违法案件的线索和信息,推动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因此,检察机关的主动介入,推动了行政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的沟通和协调。
二是有利于推进文物保护等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是文物保护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但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仍然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导致文物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公益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掌握的案件信息,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督促有关文物部门和责任单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在实践过程中,多数文物管理部门和单位收到检察机关的诉前监督之后,都能够引起重视,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对有关文物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或者要求文物违法案件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文物原状。因此,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对推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是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近年来,在文博部门的大力宣传和推动下,社会各界的文物保护意识不断提升,但有些地方的少数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依然存在漠视文物安全的错误观念,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肆意破坏文物。检察机关开展文物违法案件公益诉讼,往往成为社会新闻热点,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公益诉讼过程中,各新闻媒体都会跟踪报道,通过报纸、杂志、手机、网站、广播等媒体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讨论,对有关违法主体和责任人的情况进行曝光,有效发挥了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同时,对提升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宣传文物保护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甘肃省各地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典型经验
近年来,甘肃省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了多项针对文物违法案件的公益诉讼,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推动当时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保护文物资源安全,提升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新形势下做好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屏障,笔者结合有关成功经验进行分析和探讨。
例如,2019年,甘肃省金塔县检察院在调研中发现,金塔县的塔院寺坐落着一座形似宝瓶的古塔,当地群众称其为“金塔”,是甘肃省的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之一。2017年,塔院寺未经文物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将金塔的塔顶进行了装修,破坏了古塔之前的色彩风格历史原貌,金塔县检察院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后,向该县文物和旅游管理部门下达了专门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有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专门制定了古塔的修缮保护方案,要求寺院立即进行整改,文物管理部门进行了全程监督和把关。经过整改后,古塔终于恢复历史原貌,同时对古塔其他部分也进行了修缮和维护,检察机关开展文物公益诉讼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又如,2019年,甘肃新闻媒体反映甘肃省凉州区有部分长城的历史建筑遗存被当地村民非法改造为自家的院墙和园舍,有的长城围墙还被村庄和民宅分割,被当地人随意取土和破坏,保护工作刻不容缓。甘肃省检察机关接到新闻媒体的线索后,及时立案,并成立专案组到长城遗迹所在地进行现场勘查和走访,将有关调查情况反馈给凉州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相关部门收到检察机关的诉前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制定保护和修缮工作方案,落实专门资金,责令有关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对长城遗迹的违法行为,消除文物安全隐患,落实基层村庄对遗迹的文物保护责任,确保长城遗迹得到及时的修缮和保护。
再如:甘肃省榆中县检察机关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该县青城镇的青城城隍庙、青城书院等多处古建筑在冬季有村民居住和违法取暖,古建筑内使用明火现象严重,而且多处古建筑墙体上乱刻乱画,文物安全问题突出。检察机关掌握情况后,分别向该县的文体、广电和当地镇政府下达了检察建议书,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古建筑原貌。同时,检察机关还向当地政府、人大作出书面报告,建议将古建筑内的居民进行搬迁,防止村民继续对古建筑的非法侵害,有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保护和修缮方案,并向村民進行法制宣传和教育,聘请文物修复专家对古建筑进行科学修缮保护,切实保护了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存,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
文物遗产是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命脉和根基,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发展的未来。新的发展形势下,各级文物保护和管理部门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和创新手段、机制,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和配合,共同推进基层文物违法公益诉讼,这是文物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对完善文物保护长效机制、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提升群众文物保护意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朱晓飞.公益诉讼语境下的“公益”涵义解析.环球法律评论,2008.
2.孙晓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出现的难题破解[J].中国检察官,2017,17.
3.刘家璞.孔德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J].人民检察,2017,19.
4.陈永生.论检察机关的性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9(2):38-47.
作者简介:
何军海,单位:通渭县博物馆
关键词:基层文物;违法;公益诉讼;思考
文物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近年来,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文物保护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文物保护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有些违法犯罪分子受到非法利益的驱使,走私倒卖文物。有的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问题,导致文物保护无人问津。有的地方领导干部和房地产商没有树立科学发展观,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让文物安全讓步于房地产项目,这些问题都给文物安全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文物是国家和人民共同的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毁坏文物就是损坏公共利益。《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文物保护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不只是文博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笔者认为,新时期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要积极探索、创新思路和路径,其中推进检察机关对文物违法案件的公益诉讼是切实可行的,是对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思路创新和制度创新。
一、文物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文物是重要的不可再生资源,一旦损毁,将难以恢复其历史原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力度不断增大,通过积极创新载体,多管齐下,保护手段日趋多元化,其中发挥司法机关的力量推进文物保护成为一种效果明显的法律实践。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规定:“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监督权的主体,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承担者和履行者,代表人民群众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具有承担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对文物违法和案件行为进行司法救济,成为维护国家文物安全的重要屏障,进一步丰富了我国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手段。因此,检察机关实施文物公益诉讼,是贯彻和执行国家宪法和文物保护法的重要体现,是新形势下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开展文物公益诉讼的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相对于文物保护和管理部门而言,在监督方面更加具有强制力,体现国家法律监督权的威信和尊严,由检察机关开展文物违法案件公益诉讼,既可以有效保护和抢救文物,也可以提升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同时,对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和震慑文物违法及犯罪分子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一是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的协调与配合。多年来,从文物保护和管理的实践看,文物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的合作与交流相对较少,只有当发生重要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才会介入。因此,检察机关通过文物违法案件公益诉讼,体现了其主动性的一面,而不是以往被动式的应对,而且,检察机关的主动介入,效果更加明显,体现了法律监督权的权威。检察机关掌握了文物违法案件线索后,会将案件有关情况及时向文物保护、文化旅游、住建、市场监管、乡镇、村居等有关单位反映,召开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会议,使有关行政机关和管理单位及时认清文物案件的基本情况,共同分析文物违法案件的线索和信息,推动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因此,检察机关的主动介入,推动了行政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的沟通和协调。
二是有利于推进文物保护等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是文物保护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但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仍然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导致文物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公益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掌握的案件信息,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督促有关文物部门和责任单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在实践过程中,多数文物管理部门和单位收到检察机关的诉前监督之后,都能够引起重视,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对有关文物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或者要求文物违法案件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文物原状。因此,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对推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是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近年来,在文博部门的大力宣传和推动下,社会各界的文物保护意识不断提升,但有些地方的少数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依然存在漠视文物安全的错误观念,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肆意破坏文物。检察机关开展文物违法案件公益诉讼,往往成为社会新闻热点,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公益诉讼过程中,各新闻媒体都会跟踪报道,通过报纸、杂志、手机、网站、广播等媒体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讨论,对有关违法主体和责任人的情况进行曝光,有效发挥了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同时,对提升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宣传文物保护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甘肃省各地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典型经验
近年来,甘肃省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了多项针对文物违法案件的公益诉讼,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推动当时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保护文物资源安全,提升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新形势下做好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屏障,笔者结合有关成功经验进行分析和探讨。
例如,2019年,甘肃省金塔县检察院在调研中发现,金塔县的塔院寺坐落着一座形似宝瓶的古塔,当地群众称其为“金塔”,是甘肃省的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之一。2017年,塔院寺未经文物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将金塔的塔顶进行了装修,破坏了古塔之前的色彩风格历史原貌,金塔县检察院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后,向该县文物和旅游管理部门下达了专门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有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专门制定了古塔的修缮保护方案,要求寺院立即进行整改,文物管理部门进行了全程监督和把关。经过整改后,古塔终于恢复历史原貌,同时对古塔其他部分也进行了修缮和维护,检察机关开展文物公益诉讼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又如,2019年,甘肃新闻媒体反映甘肃省凉州区有部分长城的历史建筑遗存被当地村民非法改造为自家的院墙和园舍,有的长城围墙还被村庄和民宅分割,被当地人随意取土和破坏,保护工作刻不容缓。甘肃省检察机关接到新闻媒体的线索后,及时立案,并成立专案组到长城遗迹所在地进行现场勘查和走访,将有关调查情况反馈给凉州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相关部门收到检察机关的诉前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制定保护和修缮工作方案,落实专门资金,责令有关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对长城遗迹的违法行为,消除文物安全隐患,落实基层村庄对遗迹的文物保护责任,确保长城遗迹得到及时的修缮和保护。
再如:甘肃省榆中县检察机关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该县青城镇的青城城隍庙、青城书院等多处古建筑在冬季有村民居住和违法取暖,古建筑内使用明火现象严重,而且多处古建筑墙体上乱刻乱画,文物安全问题突出。检察机关掌握情况后,分别向该县的文体、广电和当地镇政府下达了检察建议书,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古建筑原貌。同时,检察机关还向当地政府、人大作出书面报告,建议将古建筑内的居民进行搬迁,防止村民继续对古建筑的非法侵害,有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保护和修缮方案,并向村民進行法制宣传和教育,聘请文物修复专家对古建筑进行科学修缮保护,切实保护了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存,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
文物遗产是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命脉和根基,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发展的未来。新的发展形势下,各级文物保护和管理部门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和创新手段、机制,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和配合,共同推进基层文物违法公益诉讼,这是文物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对完善文物保护长效机制、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提升群众文物保护意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朱晓飞.公益诉讼语境下的“公益”涵义解析.环球法律评论,2008.
2.孙晓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出现的难题破解[J].中国检察官,2017,17.
3.刘家璞.孔德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J].人民检察,2017,19.
4.陈永生.论检察机关的性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9(2):38-47.
作者简介:
何军海,单位:通渭县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