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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陈水扁家族海外洗钱案及“国务机要费”案取得重大突破,陈水扁被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羁押。陈水扁由前“总统”沦落到“2630号”嫌犯,此消息震惊世界,登上了全球主要媒体的要闻栏(参见本期相关报道“收押陈水扁”)。不过,两岸中国人对此案的观察,不应止于观赏陈水扁高举手铐呼口号、绝食、拒绝服药等一系列闹剧表演,更应趁此机会,深入思考此案对于两岸建设法治社会的意义。
自2006年以来,陈水扁及其家人涉嫌不法牟利的案件即在媒体曝光,不仅引致台岛民众瞩目,也在大陆百姓中引发回响。此后,这起在当时仅涉金1480多万新台币(约合44.85万美元)的事件,并未随陈水扁下台而“大事化小”及至“化了”。今年夏季,瑞士联邦检察署要求台湾当局协助调查陈家海外账户,一纸公文很快见诸媒体,案件亦一跃为数亿元新台币的大案。在检方侦办过程中,除了绵密复杂的政商勾结让人眼花缭乱,还衍生出“调查局长泄密渎职案”“外交机密费案”等案中案,涉面之广令人惊心。纵使对高官腐败案并不生疏的大陆观察者,也为“扁案”恶劣的贪腐情节及其揭开的黑金政治内幕慨叹不已。
“扁案”可反思之处颇多。众所周知,所谓民主制度,包括三个关键性组成部分——选举、司法独立和以制衡为基础的监督。“扁案”显示,台湾的民主制度仍处于较早阶段,此案之发生,可谓当年选举结果及随之赋予的权力所无法预料的病变;其相当长时间的蔓延,则为台湾行政与监管机制失灵的警讯;而两年来此弊案从揭露到侦办步步突进的过程,当视为司法独立和权力制衡原则的一次严肃实践和可贵演练。
眼下面对检方问讯,陈水扁以“政治案件多言无益”虚与委蛇、含沙射影,却又承诺“待到法院公开审理阶段,自会向台湾人民报告”,随之竟多以缄默权回应,其言行着实使人深切领教了一个政客的狡黠。随着案情审理的推进,两岸乃至全球具有理性思辨力的人士不难判断:当事人公平辩护的空间是否得到保障,办案的程序能否经得起公评,检审分立的角色是否清楚,广大民众对案情的知情权可曾被尊重。对于华人社会来说,当一名退职“总统”被押于普通囚室之时,“刑不上大夫”的封建陈规已难寻踪迹。无人无党派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正是法治的要义。
“扁案”的进展,还显示了法治意识在权力运行及制衡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台湾检方在侦办陈家弊案时,既有人指责其受外界“政治干预”,也有人指责其“办案不力”,但回应质疑声浪的最好办法不是让质疑的人闭嘴,而是让各种意见在规范的表达渠道里行使声张和诉求的权利。其中,媒体对公众了解案情、传播沟通民意的力量更是不可小视。至于所谓谨防“舆论公审”、民意“未审先判”,其实全在于多元舆论环境中的法治原则如何彰显,其本身就印证着民主社会自律成熟的进程。
具体到法制建设的技术层面,台湾朝野出于对陈家海外巨额密账过去八年竟被“完美掩饰”的反省,已经展开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的修订,并着手“公务人员财产收入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研究,其举动值得关注。
台湾《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从1993年开始施行。从最高领导人到乡镇领导人的财产,均需定期动态申报并强制公开,现在任何民众在互联网上都能检索。然而,法律设计显然有欠完善,不仅监督对象偏窄,未要求对相关财产数据说明来源,且漏报的最高罚金不过400万新台币(约合12.5万美元),显著偏低。从今年10月起,立法部门对该法作了修订。其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在官员之外,还囊括了出任官方投资事业或代表公股出任的法人董事及监察人。此前在9月间,台湾行政当局还对与之相配套的《贪污治罪条例》提出若干修订,要求将公务员及亲属财产来源不明的举证说明责任由检察官转到当事人一方;并规定若当事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最高可处三年以下徒刑等。
应当承认,虽然“徒法不足以自行”,但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着手相应立法研究本身就意义重大。公务员申报财产制度是国际公认的最基本的反腐防腐制度安排,据现实教训及时修订相关法律,在立法的层面进行有效性研讨极有必要。在中国大陆也有由中共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年)、《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1年)等。在今年4月前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经济罪案宣判结案后,我们曾主张吸取往昔规章内容与力度不足之教训,在立法的层面推出有效力的“阳光法案”;此次反思“扁案”教训,更深感此举已经是时不我待(参见《财经》2008年第8期本栏“陈良宇案的两个反思”)。
从“扁案”可以看出,法治意识的培育与发扬、法制规范的制定与落实,再到“人”的改变,是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时环环相扣的三阶段。而一套人人平等的法治体系,正是防止及纠正“人治”弊端的良方。隔岸观“扁案”,大陆人或难体会台湾同胞面对前“总统”获罪而生的恨怨交织之情,但两岸中国人的内心激荡与思考可以相通,推动我们共同走向明天的进步。■
(本文刊于11月24日出版的2008年第24期《财经》杂志)
自2006年以来,陈水扁及其家人涉嫌不法牟利的案件即在媒体曝光,不仅引致台岛民众瞩目,也在大陆百姓中引发回响。此后,这起在当时仅涉金1480多万新台币(约合44.85万美元)的事件,并未随陈水扁下台而“大事化小”及至“化了”。今年夏季,瑞士联邦检察署要求台湾当局协助调查陈家海外账户,一纸公文很快见诸媒体,案件亦一跃为数亿元新台币的大案。在检方侦办过程中,除了绵密复杂的政商勾结让人眼花缭乱,还衍生出“调查局长泄密渎职案”“外交机密费案”等案中案,涉面之广令人惊心。纵使对高官腐败案并不生疏的大陆观察者,也为“扁案”恶劣的贪腐情节及其揭开的黑金政治内幕慨叹不已。
“扁案”可反思之处颇多。众所周知,所谓民主制度,包括三个关键性组成部分——选举、司法独立和以制衡为基础的监督。“扁案”显示,台湾的民主制度仍处于较早阶段,此案之发生,可谓当年选举结果及随之赋予的权力所无法预料的病变;其相当长时间的蔓延,则为台湾行政与监管机制失灵的警讯;而两年来此弊案从揭露到侦办步步突进的过程,当视为司法独立和权力制衡原则的一次严肃实践和可贵演练。
眼下面对检方问讯,陈水扁以“政治案件多言无益”虚与委蛇、含沙射影,却又承诺“待到法院公开审理阶段,自会向台湾人民报告”,随之竟多以缄默权回应,其言行着实使人深切领教了一个政客的狡黠。随着案情审理的推进,两岸乃至全球具有理性思辨力的人士不难判断:当事人公平辩护的空间是否得到保障,办案的程序能否经得起公评,检审分立的角色是否清楚,广大民众对案情的知情权可曾被尊重。对于华人社会来说,当一名退职“总统”被押于普通囚室之时,“刑不上大夫”的封建陈规已难寻踪迹。无人无党派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正是法治的要义。
“扁案”的进展,还显示了法治意识在权力运行及制衡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台湾检方在侦办陈家弊案时,既有人指责其受外界“政治干预”,也有人指责其“办案不力”,但回应质疑声浪的最好办法不是让质疑的人闭嘴,而是让各种意见在规范的表达渠道里行使声张和诉求的权利。其中,媒体对公众了解案情、传播沟通民意的力量更是不可小视。至于所谓谨防“舆论公审”、民意“未审先判”,其实全在于多元舆论环境中的法治原则如何彰显,其本身就印证着民主社会自律成熟的进程。
具体到法制建设的技术层面,台湾朝野出于对陈家海外巨额密账过去八年竟被“完美掩饰”的反省,已经展开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的修订,并着手“公务人员财产收入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研究,其举动值得关注。
台湾《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从1993年开始施行。从最高领导人到乡镇领导人的财产,均需定期动态申报并强制公开,现在任何民众在互联网上都能检索。然而,法律设计显然有欠完善,不仅监督对象偏窄,未要求对相关财产数据说明来源,且漏报的最高罚金不过400万新台币(约合12.5万美元),显著偏低。从今年10月起,立法部门对该法作了修订。其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在官员之外,还囊括了出任官方投资事业或代表公股出任的法人董事及监察人。此前在9月间,台湾行政当局还对与之相配套的《贪污治罪条例》提出若干修订,要求将公务员及亲属财产来源不明的举证说明责任由检察官转到当事人一方;并规定若当事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最高可处三年以下徒刑等。
应当承认,虽然“徒法不足以自行”,但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着手相应立法研究本身就意义重大。公务员申报财产制度是国际公认的最基本的反腐防腐制度安排,据现实教训及时修订相关法律,在立法的层面进行有效性研讨极有必要。在中国大陆也有由中共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年)、《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1年)等。在今年4月前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经济罪案宣判结案后,我们曾主张吸取往昔规章内容与力度不足之教训,在立法的层面推出有效力的“阳光法案”;此次反思“扁案”教训,更深感此举已经是时不我待(参见《财经》2008年第8期本栏“陈良宇案的两个反思”)。
从“扁案”可以看出,法治意识的培育与发扬、法制规范的制定与落实,再到“人”的改变,是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时环环相扣的三阶段。而一套人人平等的法治体系,正是防止及纠正“人治”弊端的良方。隔岸观“扁案”,大陆人或难体会台湾同胞面对前“总统”获罪而生的恨怨交织之情,但两岸中国人的内心激荡与思考可以相通,推动我们共同走向明天的进步。■
(本文刊于11月24日出版的2008年第24期《财经》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