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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允许政府在经济适用房中分享部分产权,那么,经济适用房的生产与分配既无效率,同时也没有公平
近日,清华大学一位学者透露,我国正在起草《住房保障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如对住房保障不利,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但是,按照起草部门的意图,经济适用房将采用政府和住户分享产权的原则,确保经济适用房不被转让。
这一信息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证实。11月10日,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钰林表示,在结合了清华大学理论版、深圳住房保障中心实践版和人大代表议案等之后,耗时长达10年之久的《住房保障法》草案现在由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央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等小范围内征求意见,而后进入国务院常务会议,最终递交到全国人大。
不是未雨绸缪,而是亡羊补牢
坦率地说,我国早就应该制定《住房保障法》,解决保障性住房生产和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但是,如果对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进行分割,政府分享经济适用房产权转让收益,那么,经济适用房的功能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化。
众所周知,经济适用房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障性用房,经济适用房不仅仅是消费性用房,它还具有居民财产的属性。经济适用房的用户可以取得所有权,而廉租房的用户只有使用权。之所以赋予经济适用房用户所有权,就是考虑到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用户需要资金时,可以临时用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作抵押,获得临时性的贷款。换句话说,经济适用房不能用于生产经营之目的,但是,可以起到临时性融资担保作用。
政府之所以生产和分配经济适用房,就是要着力培养中产阶级,尽可能地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当那些仍然处于中下层的居民,依靠工资收入不足以从事投资性活动时,政府可以通过分配经济适用房,让他们腾出资金用于投资活动,譬如,可以通过投资教育,获取更多的知识;可以通过投资相对稳定的债券,增加自己的财产性收入。
在一个转型社会,经济适用房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由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在经济适用房分配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现在,我国经济适用房已俨然成了公务员适用房,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绝大多数为政府公务员或者政府公务员的亲朋好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曾经有学者提出取消经济适用房,今后政府不再分配具有产权属性的住房。笔者赞成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认为这样可以让那些刚刚解决温饱的居民,尽快地走上中产阶级的通道,逐步摆脱住房需求带来的困扰。但是,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经济适用房的分配已经失控,如果不加快行政体制改革,那么,经济适用房很可能会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腐败房”。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不再新建经济适用房。《住房保障法》不仅要解决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而且要解决长远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因此,《住房保障法》必须对经济适用房作出明确规定。这样做不是未雨绸缪,而是亡羊补牢。
经适房的流转成腐败黑洞
不过,从《住房保障法》起草部门传出的消息令人感到担忧。假如政府与居民分享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那么,就意味着政府与民争利。
首先,政府为了增加自己的财政收入,一定会在经济适用房的供给方面与住户合谋,千方百计地增加经济适用房的流转速度。而这样一来,势必会把较为稳定的经济适用房变成潜在的商品房,从而使经济适用房的功能被彻底扭曲。
其次,经济适用房转让产权的利益分配,涉及到复杂的价格评估问题。假如经济适用房的住户想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其他部分产权,那么,就会与政府官员合谋,在价格评估时选择中介机构,降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假如政府想要赎回经济适用房,那么,就会千方百计地提高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而这样一来,政府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当前我国住房价格评估方法很多,但是,评估的差距非常之大。政府参与分享产权,很可能会破坏住房市场交易秩序,而使得经济适用房的流转成为一个不可控制的腐败黑洞。
第三,经济适用房旨在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在特殊条件下起到融资保障的作用。假如居民将经济适用房用于抵押,从事临时性的融资活动,政府在经济适用房产权中占有一定的份额,那么,当担保融资出现问题时,政府必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既增加了政府的商业风险,同时又可能会给不法之徒以可操作的空间。事实上,许多由政府担保的融资项目,都以破产而告终,政府因此而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价。
总而言之,政府分享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是一个馊主意。如果允许政府在经济适用房中分享部分产权,那么,经济适用房的生产与分配既无效率,同时也没有公平。
公平与效率
笔者的观点是,在短期内政府不应修建经济适用房,而应当加快廉租房的建设,让那些刚刚走向社会的大学毕业生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可以用非常低廉的价格在城市的中心部位获得住房。这样他们可以腾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进行知识投资和其他积累,从而尽快地融入现代城市社会。但是,从长远来看,政府应当大力兴建经济适用房,让那些解决温饱问题之后稍有积蓄的城市居民,用自己的金钱购买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当他们在生活中遇到临时性困难的时候,可以经济适用房为担保,短期获得资金支持。当他们走出生活的困境,积累了更多财富之后,可以在城乡结合部或者城市的远郊区购买商品房,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
当然,经济适用房与我国其他社会保障公共产品一样,都具有生产的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因此,政府在提供经济适用房的时候,一定要贯彻效率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适用房的成本,确保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不会成为财政负担;在经济适用房的分配过程中,一定要贯彻公平原则,防止少数人利用我国经济适用房分配制度中的缺陷获得巨额收益。
曾经有人担心,我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会不会变成福利型国家。现在看来,这是典型的杞人忧天。建国后,我国始终实行低福利、低社会保障的发展战略,尽可能地压缩居民的消费,以此来腾出更多的资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社会发展模式,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居民的社会保障权利,而且使得中国的经济始终无法摆脱投资生产型经济发展模式。近些年来消费持续低迷,政府为了拉动经济,把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结果导致中国的房地产业畸形发展。现在,国家起草《住房保障法》,不仅要起到保障居民社会住房的作用,而且应具有扭转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特殊功能。所以,《住房保障法》一定要瞻前顾后,统筹兼顾,绝对不能为了解决经济适用房分配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而扭曲了市场经济。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刘潇潇
近日,清华大学一位学者透露,我国正在起草《住房保障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如对住房保障不利,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但是,按照起草部门的意图,经济适用房将采用政府和住户分享产权的原则,确保经济适用房不被转让。
这一信息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证实。11月10日,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钰林表示,在结合了清华大学理论版、深圳住房保障中心实践版和人大代表议案等之后,耗时长达10年之久的《住房保障法》草案现在由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央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等小范围内征求意见,而后进入国务院常务会议,最终递交到全国人大。
不是未雨绸缪,而是亡羊补牢
坦率地说,我国早就应该制定《住房保障法》,解决保障性住房生产和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但是,如果对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进行分割,政府分享经济适用房产权转让收益,那么,经济适用房的功能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化。
众所周知,经济适用房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障性用房,经济适用房不仅仅是消费性用房,它还具有居民财产的属性。经济适用房的用户可以取得所有权,而廉租房的用户只有使用权。之所以赋予经济适用房用户所有权,就是考虑到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用户需要资金时,可以临时用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作抵押,获得临时性的贷款。换句话说,经济适用房不能用于生产经营之目的,但是,可以起到临时性融资担保作用。
政府之所以生产和分配经济适用房,就是要着力培养中产阶级,尽可能地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当那些仍然处于中下层的居民,依靠工资收入不足以从事投资性活动时,政府可以通过分配经济适用房,让他们腾出资金用于投资活动,譬如,可以通过投资教育,获取更多的知识;可以通过投资相对稳定的债券,增加自己的财产性收入。
在一个转型社会,经济适用房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由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在经济适用房分配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现在,我国经济适用房已俨然成了公务员适用房,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绝大多数为政府公务员或者政府公务员的亲朋好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曾经有学者提出取消经济适用房,今后政府不再分配具有产权属性的住房。笔者赞成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认为这样可以让那些刚刚解决温饱的居民,尽快地走上中产阶级的通道,逐步摆脱住房需求带来的困扰。但是,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经济适用房的分配已经失控,如果不加快行政体制改革,那么,经济适用房很可能会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腐败房”。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不再新建经济适用房。《住房保障法》不仅要解决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而且要解决长远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因此,《住房保障法》必须对经济适用房作出明确规定。这样做不是未雨绸缪,而是亡羊补牢。
经适房的流转成腐败黑洞
不过,从《住房保障法》起草部门传出的消息令人感到担忧。假如政府与居民分享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那么,就意味着政府与民争利。
首先,政府为了增加自己的财政收入,一定会在经济适用房的供给方面与住户合谋,千方百计地增加经济适用房的流转速度。而这样一来,势必会把较为稳定的经济适用房变成潜在的商品房,从而使经济适用房的功能被彻底扭曲。
其次,经济适用房转让产权的利益分配,涉及到复杂的价格评估问题。假如经济适用房的住户想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其他部分产权,那么,就会与政府官员合谋,在价格评估时选择中介机构,降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假如政府想要赎回经济适用房,那么,就会千方百计地提高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而这样一来,政府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当前我国住房价格评估方法很多,但是,评估的差距非常之大。政府参与分享产权,很可能会破坏住房市场交易秩序,而使得经济适用房的流转成为一个不可控制的腐败黑洞。
第三,经济适用房旨在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在特殊条件下起到融资保障的作用。假如居民将经济适用房用于抵押,从事临时性的融资活动,政府在经济适用房产权中占有一定的份额,那么,当担保融资出现问题时,政府必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既增加了政府的商业风险,同时又可能会给不法之徒以可操作的空间。事实上,许多由政府担保的融资项目,都以破产而告终,政府因此而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价。
总而言之,政府分享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是一个馊主意。如果允许政府在经济适用房中分享部分产权,那么,经济适用房的生产与分配既无效率,同时也没有公平。
公平与效率
笔者的观点是,在短期内政府不应修建经济适用房,而应当加快廉租房的建设,让那些刚刚走向社会的大学毕业生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可以用非常低廉的价格在城市的中心部位获得住房。这样他们可以腾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进行知识投资和其他积累,从而尽快地融入现代城市社会。但是,从长远来看,政府应当大力兴建经济适用房,让那些解决温饱问题之后稍有积蓄的城市居民,用自己的金钱购买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当他们在生活中遇到临时性困难的时候,可以经济适用房为担保,短期获得资金支持。当他们走出生活的困境,积累了更多财富之后,可以在城乡结合部或者城市的远郊区购买商品房,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
当然,经济适用房与我国其他社会保障公共产品一样,都具有生产的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因此,政府在提供经济适用房的时候,一定要贯彻效率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适用房的成本,确保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不会成为财政负担;在经济适用房的分配过程中,一定要贯彻公平原则,防止少数人利用我国经济适用房分配制度中的缺陷获得巨额收益。
曾经有人担心,我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会不会变成福利型国家。现在看来,这是典型的杞人忧天。建国后,我国始终实行低福利、低社会保障的发展战略,尽可能地压缩居民的消费,以此来腾出更多的资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社会发展模式,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居民的社会保障权利,而且使得中国的经济始终无法摆脱投资生产型经济发展模式。近些年来消费持续低迷,政府为了拉动经济,把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结果导致中国的房地产业畸形发展。现在,国家起草《住房保障法》,不仅要起到保障居民社会住房的作用,而且应具有扭转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特殊功能。所以,《住房保障法》一定要瞻前顾后,统筹兼顾,绝对不能为了解决经济适用房分配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而扭曲了市场经济。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刘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