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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职务犯罪,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它极大地损害着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预防职务犯罪,越来越成为明智的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浅析了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及内外因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影响。公职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心理过程虽然千变万化,但其心理特征也有共性可寻,有规律可循。本文侧重于从心理方面对职务犯罪进行浅析。
关键词: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
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职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由于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职务犯罪,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它极大地损害着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廉洁的政府,正直的公职人员,高效的管理,无腐败的繁荣,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和人们共同追求和奋斗的目标;采取有效的战略和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越来越成为明智的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职务犯罪的构成
1.职务犯罪主体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职务犯罪客体
(1)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活动及公司财产;
(2)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及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3.职务犯罪客观方面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等行为;
(2)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国家或人民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3)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上应承担的义务而构成的职务犯罪;
(4)从行为方式上看,职务犯罪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二、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职人员。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①该罪由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职的人员构成。②绝大多数职务犯罪由故意构成,也有个别(少数)的职务犯罪由过失构成,还有的职务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③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对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务活动管理职能的侵犯。
三、外因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心理影响
1.社会环境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心理影响
环境是在人的心理、意识之外,对人的心理、意识的形成发生影响的全部条件,包括个人身体之外存在的客观事实,也包括身体内部的运动与变化等等。作为具有一定职权的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同样与一定的社会环境有关。特别是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对公职人员心理素质的发展和个人行为方式的影响,是诱发其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外在客观因素。对公职人员犯罪心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私有观念的存在,以及一些社会不正之风的助长,诱发了部分公职人员的贪婪心理。第二、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使一些公职人员产生对商品金钱顶礼膜拜的心理,外化为权钱交易行为。第三、社会控制弱化和监管制度的漏洞,增强了一些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
2.社会矛盾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心理影响
第一、经济权力化和权力经济化,为“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打开方便之门。
第二、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造成缺陷叠加这一社会矛盾,为某些公职人员提供了犯罪的土壤。
第三、社会分配制度的缺陷,是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催化剂。
第四、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重了部分公职人员的不平衡心理。
四、内因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心理影响
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都在特定心理支配下进行。当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的利益,而只须付出较小代价时,那么当事人可能会选择犯罪。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等职务犯罪也不例外。少数公职人员之所以沦为罪犯,除了客观方面的原因外,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驱使他们堕落的“助推器”。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归纳起来,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主要有十种:一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二是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三是“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四是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五是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六是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七是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八是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九是捞了就跑的投机心理;十是破罐破摔的对抗心理。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往往是复杂多变的,甚至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了解和掌握这些心理,对于探索“防控学”,建立“防控心理画像库”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研究起着重要的作用。
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如何看待职务犯罪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预防须考虑人的特性。人并不是天生的罪犯,人生理遗传的先天因素在职务犯罪行为的产生、发展过程中是不起决定作用的。人并非圣贤,不可能个个都具有崇高的觉悟和坚强的意志力,公职人员也难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抵挡住诱惑。公职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心理过程千变万化,但其心理特征也有共性可寻,有规律可循。我们要通过理论和实践不断的升华和总结,找出其规律总结其共性,积极探索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参考文献:
[1]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研究
[2]论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
关键词: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
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职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由于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职务犯罪,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它极大地损害着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廉洁的政府,正直的公职人员,高效的管理,无腐败的繁荣,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和人们共同追求和奋斗的目标;采取有效的战略和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越来越成为明智的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职务犯罪的构成
1.职务犯罪主体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职务犯罪客体
(1)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活动及公司财产;
(2)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及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3.职务犯罪客观方面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等行为;
(2)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国家或人民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3)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上应承担的义务而构成的职务犯罪;
(4)从行为方式上看,职务犯罪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二、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职人员。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①该罪由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职的人员构成。②绝大多数职务犯罪由故意构成,也有个别(少数)的职务犯罪由过失构成,还有的职务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③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对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务活动管理职能的侵犯。
三、外因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心理影响
1.社会环境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心理影响
环境是在人的心理、意识之外,对人的心理、意识的形成发生影响的全部条件,包括个人身体之外存在的客观事实,也包括身体内部的运动与变化等等。作为具有一定职权的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同样与一定的社会环境有关。特别是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对公职人员心理素质的发展和个人行为方式的影响,是诱发其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外在客观因素。对公职人员犯罪心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私有观念的存在,以及一些社会不正之风的助长,诱发了部分公职人员的贪婪心理。第二、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使一些公职人员产生对商品金钱顶礼膜拜的心理,外化为权钱交易行为。第三、社会控制弱化和监管制度的漏洞,增强了一些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
2.社会矛盾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心理影响
第一、经济权力化和权力经济化,为“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打开方便之门。
第二、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造成缺陷叠加这一社会矛盾,为某些公职人员提供了犯罪的土壤。
第三、社会分配制度的缺陷,是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催化剂。
第四、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重了部分公职人员的不平衡心理。
四、内因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心理影响
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都在特定心理支配下进行。当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的利益,而只须付出较小代价时,那么当事人可能会选择犯罪。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等职务犯罪也不例外。少数公职人员之所以沦为罪犯,除了客观方面的原因外,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驱使他们堕落的“助推器”。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归纳起来,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主要有十种:一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二是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三是“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四是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五是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六是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七是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八是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九是捞了就跑的投机心理;十是破罐破摔的对抗心理。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往往是复杂多变的,甚至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了解和掌握这些心理,对于探索“防控学”,建立“防控心理画像库”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研究起着重要的作用。
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如何看待职务犯罪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预防须考虑人的特性。人并不是天生的罪犯,人生理遗传的先天因素在职务犯罪行为的产生、发展过程中是不起决定作用的。人并非圣贤,不可能个个都具有崇高的觉悟和坚强的意志力,公职人员也难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抵挡住诱惑。公职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心理过程千变万化,但其心理特征也有共性可寻,有规律可循。我们要通过理论和实践不断的升华和总结,找出其规律总结其共性,积极探索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参考文献:
[1]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研究
[2]论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