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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政策层面已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教师退出机制,但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不合格教师的判定、存在现状、退出程序、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关键问题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影响着退出机制的实施。应尽快建立不合格教师的判定标准或者明确规定教师退出的法定事由;弄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不合格教师的存在现状及群体特征;完善教师聘任制并真正发挥教师聘任制的作用,保证不合格教师退出的程序正义;最后还要建立和完善不合格教师的分类退出与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