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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党费是党员应尽义务,也是党员加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党费工作,在不同历史时期都有专门党费收缴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这些规定不断完善发展,形成了我们党特有的党费制度。历经90多年的发展,党费制度依然发挥着凝聚党的力量、规范党的组织、坚定党的信仰的重要作用。
从建党至新中国成立:党费制度始于二大
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成立后的第一个党章。二大党章列有“经费”专章,这是我们党关于党费制度的最早规定。二大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收支权限和纪律要求。二大党章要求:“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作为一项纪律,二大党章严格规定,党员“欠缴党费三个月”必须开除之。三大、四大、五大党章基本上延续了二大党章关于党费的规定,只是对具体的党费标准作了适当调整。从五大党章开始,缴纳党费成为党员的基本义务,并在历次党章中加以强调。
六大党章没有确定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但在六大后,1928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中央通告第18号——合理分配党的经费的几个原则》,明确规定了党费使用的几个基本原则,并附有中央征收党费的标准。1938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征收党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况交纳党费的具体要求,并首次规定了党费报告制度,指出:“党部应负责将每月党费收齐缴地方党部取得收据,并向上级机关报告。”1941年,《中央关于党费的决定》对党员缴纳党费标准作出详细规定,重申了党费报告制度,并首次对党费的性质、用途、缴纳方法和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
七大党章规定:“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此后,党费的征收标准因地而异。
1949年6月,中央组织部出台《关于缴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初步统一了党费收缴标准,明确了党费的使用范围,重申了党费报告制度,改变了使用权主要集中在中央的做法,规定“党员所缴党费,暂作为党员教育之补助经费,由县委或相当于县委以上党委处理之”,并对农村党员作出更符合实际的具体规定。
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处在复杂多变的革命战争环境中,党费制度的沿革主要集中在缴纳标准上。虽然还处在初创和探索时期,但这一制度不断增加了广大党员为党尽义务的意识和职责。
新中国成立初期:强调“按规定缴纳”“不动员多缴”
1952年,为改变1949年《关于缴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将党费收支权限下放地方造成的党费使用不当甚至贪污党费现象,中央颁布《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将党费集中中央统一使用、拨付,重新明确了党费收缴标准和党费使用办法;提出党员“应按时向其所属支部自动缴纳党费”“如有自愿多缴者不限”;要求“每个支部,应按时检查党费的征收”。
1952年9月,为了对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签订《代收全国党费合同》,要求各地认真按合同规定缴纳党费。1955年8月,中央办公厅下发《关于改变全国党费上缴办法的通知》,规定全国各地党的组织征收的党费,改由县以上各级党委按月直接上缴中央办公厅特别会计室。
1956年7月,针对“党费集中于中央用处不大,而且地方党组织,有些必要的党的活动的费用却无法解决”的情况,中央批转了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收支情况和今后党费使用意见的报告》。规定:从1956年7月1日起,各地征收的党费停止上缴中央。把党费缴由“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西藏工委、中直机关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和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分配使用”,并按规定做好报告和备案工作。报告强调,“最近发现有的地方的党组织动员党员尽量多缴党费,以致影响了某些党员的生活,这种现象应该加以纠正。各地党组织应该教育党员按规定缴纳党费,不要动员多缴。”在此基础上,1956年11月,中共中央公布《关于共产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重新明确了党费缴纳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党费报告制度,成为党费制度规范发展的重要标志。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费制度经历了一个多次调整的过程,逐步发展、规范。这一时期,根据形势发展和环境变化,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党费缴纳标准,规定了党费收缴办法,细化了党费使用范围,完善了监督制度和报告制度,形成了党费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党费制度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文化大革命”时期:党费制度遭严重破坏
“文化大革命”时期,刚刚规范和发展起来的党费制度遭受了严重破坏,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处于混乱之中。有的党员长期不按规定缴纳党费也无人过问;有的没有专人管理党费,账目混乱;有的随意开支党费,挪作他用;有的借用、占用,甚至贪污党费。
当然,必须看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党的性质和宗旨没有变,绝大多数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没有变。尤其是老一辈革命家,他们以缴纳党费的形式凝结对党忠诚的事例举不胜举。周恩来身后没有留下任何个人财产,他和夫人邓颖超的全部工资积蓄都缴了党费。朱德两万元的存款单至今仍放于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里。生前,他嘱咐这笔钱不分给子女,要作为党费缴给党组织。
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工资为基数按比例缴纳
1980年1月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意见》,全党开始着手恢复和建立新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制度。1985年,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党员缴纳党费的通知》,对工资制度改革后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进行了明确。为了规范党费管理使用,1989年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改进党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党费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健全和规范了党费管理和报告制度。
1992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共产党员缴纳党费办法的规定》,对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审批、报告和检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成为我们党建立系统化、科学化党费制度的重要标志。1994年,为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中央组织部下发了新的《关于共产党员缴纳党费办法的规定》。1998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从党费收缴、党费管理、党费使用三个方面作出严格规定。
2008年2月,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1998年《规定》的基础上,.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共3章33条,从收缴、使用、管理三个方面,对党费制度作出全面、明确、细致的规定。确定了在职党员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调整了档次和比例;对离退休人员、农民、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缴纳党费制定了新的标准;对特殊党费作出具体规定。该《规定》完整科学、系统严谨、规范条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
据资料显示,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全国共有4550多万名共产党员缴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97.3亿元,有力支援了灾区重建,有力地凝聚了党心民心。
党章关于党费的规定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从建党至新中国成立:党费制度始于二大
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成立后的第一个党章。二大党章列有“经费”专章,这是我们党关于党费制度的最早规定。二大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收支权限和纪律要求。二大党章要求:“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作为一项纪律,二大党章严格规定,党员“欠缴党费三个月”必须开除之。三大、四大、五大党章基本上延续了二大党章关于党费的规定,只是对具体的党费标准作了适当调整。从五大党章开始,缴纳党费成为党员的基本义务,并在历次党章中加以强调。
六大党章没有确定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但在六大后,1928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中央通告第18号——合理分配党的经费的几个原则》,明确规定了党费使用的几个基本原则,并附有中央征收党费的标准。1938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征收党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况交纳党费的具体要求,并首次规定了党费报告制度,指出:“党部应负责将每月党费收齐缴地方党部取得收据,并向上级机关报告。”1941年,《中央关于党费的决定》对党员缴纳党费标准作出详细规定,重申了党费报告制度,并首次对党费的性质、用途、缴纳方法和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
七大党章规定:“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此后,党费的征收标准因地而异。
1949年6月,中央组织部出台《关于缴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初步统一了党费收缴标准,明确了党费的使用范围,重申了党费报告制度,改变了使用权主要集中在中央的做法,规定“党员所缴党费,暂作为党员教育之补助经费,由县委或相当于县委以上党委处理之”,并对农村党员作出更符合实际的具体规定。
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处在复杂多变的革命战争环境中,党费制度的沿革主要集中在缴纳标准上。虽然还处在初创和探索时期,但这一制度不断增加了广大党员为党尽义务的意识和职责。
新中国成立初期:强调“按规定缴纳”“不动员多缴”
1952年,为改变1949年《关于缴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将党费收支权限下放地方造成的党费使用不当甚至贪污党费现象,中央颁布《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将党费集中中央统一使用、拨付,重新明确了党费收缴标准和党费使用办法;提出党员“应按时向其所属支部自动缴纳党费”“如有自愿多缴者不限”;要求“每个支部,应按时检查党费的征收”。
1952年9月,为了对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签订《代收全国党费合同》,要求各地认真按合同规定缴纳党费。1955年8月,中央办公厅下发《关于改变全国党费上缴办法的通知》,规定全国各地党的组织征收的党费,改由县以上各级党委按月直接上缴中央办公厅特别会计室。
1956年7月,针对“党费集中于中央用处不大,而且地方党组织,有些必要的党的活动的费用却无法解决”的情况,中央批转了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收支情况和今后党费使用意见的报告》。规定:从1956年7月1日起,各地征收的党费停止上缴中央。把党费缴由“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西藏工委、中直机关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和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分配使用”,并按规定做好报告和备案工作。报告强调,“最近发现有的地方的党组织动员党员尽量多缴党费,以致影响了某些党员的生活,这种现象应该加以纠正。各地党组织应该教育党员按规定缴纳党费,不要动员多缴。”在此基础上,1956年11月,中共中央公布《关于共产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重新明确了党费缴纳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党费报告制度,成为党费制度规范发展的重要标志。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费制度经历了一个多次调整的过程,逐步发展、规范。这一时期,根据形势发展和环境变化,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党费缴纳标准,规定了党费收缴办法,细化了党费使用范围,完善了监督制度和报告制度,形成了党费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党费制度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文化大革命”时期:党费制度遭严重破坏
“文化大革命”时期,刚刚规范和发展起来的党费制度遭受了严重破坏,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处于混乱之中。有的党员长期不按规定缴纳党费也无人过问;有的没有专人管理党费,账目混乱;有的随意开支党费,挪作他用;有的借用、占用,甚至贪污党费。
当然,必须看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党的性质和宗旨没有变,绝大多数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没有变。尤其是老一辈革命家,他们以缴纳党费的形式凝结对党忠诚的事例举不胜举。周恩来身后没有留下任何个人财产,他和夫人邓颖超的全部工资积蓄都缴了党费。朱德两万元的存款单至今仍放于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里。生前,他嘱咐这笔钱不分给子女,要作为党费缴给党组织。
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工资为基数按比例缴纳
1980年1月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意见》,全党开始着手恢复和建立新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制度。1985年,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党员缴纳党费的通知》,对工资制度改革后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进行了明确。为了规范党费管理使用,1989年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改进党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党费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健全和规范了党费管理和报告制度。
1992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共产党员缴纳党费办法的规定》,对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审批、报告和检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成为我们党建立系统化、科学化党费制度的重要标志。1994年,为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中央组织部下发了新的《关于共产党员缴纳党费办法的规定》。1998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从党费收缴、党费管理、党费使用三个方面作出严格规定。
2008年2月,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1998年《规定》的基础上,.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共3章33条,从收缴、使用、管理三个方面,对党费制度作出全面、明确、细致的规定。确定了在职党员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调整了档次和比例;对离退休人员、农民、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缴纳党费制定了新的标准;对特殊党费作出具体规定。该《规定》完整科学、系统严谨、规范条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
据资料显示,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全国共有4550多万名共产党员缴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97.3亿元,有力支援了灾区重建,有力地凝聚了党心民心。
党章关于党费的规定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