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主体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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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学界有不少定论或共识,我国担保法等也作了许多具体规定。这些定论和规定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债权人在保证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应当仅是债权人,而是“被保证人’。“代偿能力”不是保证人的资格要件,没有“代偿能力”也可作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作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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