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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证数据来看,传统的"不知法不免责"仍潜移默化地影响法院处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判决书中大多数情况下予以回避,少数情况下采取不一而足的应对.应该将刑法责任主义作为指导实践中处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基本原理.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在刑法典或者判例中确立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免责事由.刑法中应该规定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时减免责任的条款、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应该明确规定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的具体情形、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的证明责任,由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承担,证明标准应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应该颁布一些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指导性案例,以规范法院的审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