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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信仰是一种对正义追求的高尚情怀。当然只有良法才能产生公信力和认同感,良法必须满足功利性、符合正义要求以及具有权利内容。梳理信仰与法治的关系是法律信仰重要性的体现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环节。最后,笔者分析现阶段实现法律信仰存在传统法律观念限制、立法膨胀、司法体制弊端、法律工具主义阻碍因素,提出增强权利意识、法治精神同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社会优位理念。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阻碍因素;解决对策
一、法律信仰概述
不能仅仅靠理论上研究、靠外界灌输“法律必须被信仰”,对法律应多些尊重、多些崇拜,而使人们信仰法律;必须以实际的法律运作使人们感受到“还是信仰法律好”,感受到法律值得尊重和崇拜。
(一)法必须满足功利性
最初人们对法律产生好感,是法律对人们有利,人们运用法律是有利可图的,但谈到对法律的信仰,则要上升到更高的层次上,信仰排除利益、与利益无涉。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之一就是,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者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
(二)法必须是公正的
只有公正的法才能被信仰,要使制定的法律为人们信仰,除了其他必要条件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要关注法律的实际效果,关注和重视最大多数普通人以他们的实际行动表现出来的对于法律的反应。制定法律时必须考虑宗教、道德、舆论等因素,孤立的法律真的是形同虚设,所以,处理好与宗教、道德、舆论关系的法才称得上公正的法,才能被信仰。
(三)法必须具有权利内容
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一种互动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对法律的认识与对其价值的认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长;反之,对法律的信仰也必将推动人们权利意识的扩张,从而又推动法意识的增强,如果缺乏权利意识,法律规定的权利只能是写在纸上的而不会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利。
二、法律信仰与法治的关系
(一)法治主要表达了社会公众对法的一种神圣的法律情感,从另一个角度说就是法律信仰
从最初的接触法律,到模糊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再到形成法律理念、正确价值取向,最后上升为神圣的法律情怀即法律信仰,这正是法治所要求人们必须达到的。这种法治社会中,对于法律人们没有畏惧和距离,有的只是归属和依靠。
(二)法治表明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了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也是对法律信仰的提升和创新
这种新的法律态度,是在摒弃以往陈旧的、被动的、迫于外在压力的法律态度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现实国情和人们迫切愿望,形成了崭新的、经得起考验的、人们自愿接受其检验的。对于法律人们表现的更为强烈和突出,因为法律是我们的行为标准,与我们的生活关系密切,是保护我们权益不受侵犯的最好武器。
(三)法治是全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一项正义的事业,它反映的是社会公众强烈的主人翁的独立意识与自觉意识,表达的是社会公众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是把法律信仰落到实处的良方,是法律信仰与公众互动的表现。法治与信仰一样,并不是只停留在书面上、口头上说说而已,而是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的方方面面,在这个层面上法治与“活法”应该是契合的。人们真正的接受和依赖法治,并自愿的、积极主动的为法治建设和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法治是书本中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统一,尤其是在实践中要将法治灵活运用。
(四)法治意味着充分表达自己的愿望、期待和要求,同时是人们信仰法律的一个主要理由。法治给人们带来强大的安全感和自信心,人民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体现,人们愿意将自己内心的美好愿望寄予法治社会和国家。
三、浅析现阶段实现法律信仰的阻碍因素和解决对策
(一)阻碍因素
首先,处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们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不免会产生“权大于法”的错觉,不会自觉地寻求法律保护,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
其次,立法膨胀,法律颁布时间缩短,修改次数频繁,使得法律价值难以转化为主体价值所追求的目标。这种法律、法规数量猛增的现实情况,使得社会公众对它们根本无法全面、及时知晓,就是一个专门从事立法工作的立法工作者也无法对它们作全面理解和熟知,这其实反映出许多法律等同于虚设。
最后,法律工具主义者认为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用于对社会进行有效而强力的治理的工具。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工具的话,法律将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精髓,成为被伦理价值抛弃的残疾之物。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的情况下,那么法律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了。
(二)解决对策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1.以人为本,培养和增强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与权利意识,此为法治精神存在的先导性要件。主体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增加公众的法律观念的认同,从而产生对法律信仰的可能。2.法治精神与市场经济密不可分,法治精神以社会化、繁荣化的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法制观念与时俱进的基础。3.现代法治观念需要树立社会优位的理念。现实中,法律制度的制订是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法律制度的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而不应该是国家强制力任意的体现。4.加强对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观念培养,是树立现代法治精神不可或缺的环节。为了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精神以及法律信仰,一方面要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法学素质,增强其使命感和责任感;另一方面需要把社会监督程序落到实处,发挥真正的监督效能。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54.
[2]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8.
[3]朱苏力.法律如何信仰[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33.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阻碍因素;解决对策
一、法律信仰概述
不能仅仅靠理论上研究、靠外界灌输“法律必须被信仰”,对法律应多些尊重、多些崇拜,而使人们信仰法律;必须以实际的法律运作使人们感受到“还是信仰法律好”,感受到法律值得尊重和崇拜。
(一)法必须满足功利性
最初人们对法律产生好感,是法律对人们有利,人们运用法律是有利可图的,但谈到对法律的信仰,则要上升到更高的层次上,信仰排除利益、与利益无涉。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之一就是,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者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
(二)法必须是公正的
只有公正的法才能被信仰,要使制定的法律为人们信仰,除了其他必要条件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要关注法律的实际效果,关注和重视最大多数普通人以他们的实际行动表现出来的对于法律的反应。制定法律时必须考虑宗教、道德、舆论等因素,孤立的法律真的是形同虚设,所以,处理好与宗教、道德、舆论关系的法才称得上公正的法,才能被信仰。
(三)法必须具有权利内容
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一种互动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对法律的认识与对其价值的认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长;反之,对法律的信仰也必将推动人们权利意识的扩张,从而又推动法意识的增强,如果缺乏权利意识,法律规定的权利只能是写在纸上的而不会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利。
二、法律信仰与法治的关系
(一)法治主要表达了社会公众对法的一种神圣的法律情感,从另一个角度说就是法律信仰
从最初的接触法律,到模糊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再到形成法律理念、正确价值取向,最后上升为神圣的法律情怀即法律信仰,这正是法治所要求人们必须达到的。这种法治社会中,对于法律人们没有畏惧和距离,有的只是归属和依靠。
(二)法治表明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了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也是对法律信仰的提升和创新
这种新的法律态度,是在摒弃以往陈旧的、被动的、迫于外在压力的法律态度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现实国情和人们迫切愿望,形成了崭新的、经得起考验的、人们自愿接受其检验的。对于法律人们表现的更为强烈和突出,因为法律是我们的行为标准,与我们的生活关系密切,是保护我们权益不受侵犯的最好武器。
(三)法治是全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一项正义的事业,它反映的是社会公众强烈的主人翁的独立意识与自觉意识,表达的是社会公众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是把法律信仰落到实处的良方,是法律信仰与公众互动的表现。法治与信仰一样,并不是只停留在书面上、口头上说说而已,而是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的方方面面,在这个层面上法治与“活法”应该是契合的。人们真正的接受和依赖法治,并自愿的、积极主动的为法治建设和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法治是书本中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统一,尤其是在实践中要将法治灵活运用。
(四)法治意味着充分表达自己的愿望、期待和要求,同时是人们信仰法律的一个主要理由。法治给人们带来强大的安全感和自信心,人民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体现,人们愿意将自己内心的美好愿望寄予法治社会和国家。
三、浅析现阶段实现法律信仰的阻碍因素和解决对策
(一)阻碍因素
首先,处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们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不免会产生“权大于法”的错觉,不会自觉地寻求法律保护,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
其次,立法膨胀,法律颁布时间缩短,修改次数频繁,使得法律价值难以转化为主体价值所追求的目标。这种法律、法规数量猛增的现实情况,使得社会公众对它们根本无法全面、及时知晓,就是一个专门从事立法工作的立法工作者也无法对它们作全面理解和熟知,这其实反映出许多法律等同于虚设。
最后,法律工具主义者认为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用于对社会进行有效而强力的治理的工具。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工具的话,法律将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精髓,成为被伦理价值抛弃的残疾之物。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的情况下,那么法律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了。
(二)解决对策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1.以人为本,培养和增强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与权利意识,此为法治精神存在的先导性要件。主体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增加公众的法律观念的认同,从而产生对法律信仰的可能。2.法治精神与市场经济密不可分,法治精神以社会化、繁荣化的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法制观念与时俱进的基础。3.现代法治观念需要树立社会优位的理念。现实中,法律制度的制订是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法律制度的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而不应该是国家强制力任意的体现。4.加强对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观念培养,是树立现代法治精神不可或缺的环节。为了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精神以及法律信仰,一方面要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法学素质,增强其使命感和责任感;另一方面需要把社会监督程序落到实处,发挥真正的监督效能。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54.
[2]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8.
[3]朱苏力.法律如何信仰[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