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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的发展历程
P2P是Person-to-Person的缩写,即个人对个人,将个人闲置的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给有资金需求的个人,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从2007年引入我国,发展比较迅猛,平台数量最多的时候达到6400余家,年成交金额达2万亿之多,但是由于多年监管缺失,导致诈骗、非法集资、跑路等问题层出不穷,行业风险自2016年银监会出台监管办法后集中爆发。2018年,P2P行业进行了一次巨大的洗牌过程,众多P2P平台倒闭破产,这是行业在规范化过程中在所难免的。由于平台倒闭涉及投资者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为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需要对P2P风险进行监管。
二、P2P问题平台类型及爆雷原因分析
据网贷之家统计,截至2019年8月,P2P平台共6621家,其中问题平台高达2849家。问题平台主要有五种状态:跑路(46%)、提现困难(占37%)、经侦介入、延期兑付、网站关闭。此外,问题平台中股东背景为民营的占98%,国资背景和上市公司背景的共占2%。国资系平台不是绝对安全的,有的平台未经授权擅用国有名头,有的平台花费巨额代价买入国资标签,有的平台和国资母公司的股权关系非常弱,但是在宣传中都被夸大了。民营系P2P是占比最多的,但是其资本实力弱,风控能力差,是“爆雷潮”中的主力军。
爆雷原因从宏观层面看,经济存在下行压力,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违约现象多发,加上去杠杆的大环境,融资成本大幅上升,流动性紧张,风控能力最弱的P2P先暴露。另外,平台倒闭会加大市场的恐慌情绪,继而产生连锁反应,使得其他平台的投资者由于担忧资金的安全而集中挤兑,引发平台流动性危机。从监管角度看,P2P准入门槛低,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平台违规成本极低。从平台自身看,有的平台别有用心,不甘于只是充当借款人和投资者的中介,单纯收取手续费,而是创设资金池(借新还旧)、假标(为关联公司输血)、自融、关联担保等违规操作,更有平台拿融到的资金投资非法行业,在资金成本高和逆向选择下,借款人的资质都不会太好,大量平台一步步走上庞氏骗局的道路。
三、国外P2P风险监管经验
截止到2018年末,英國P2P行业的贷款余额达94.66亿英镑,排名前三的P2P贷款余额占90.5%,行业集中度较高。十多年英美P2P行业从未发生爆雷现象,主要是存在完善的监管机制。一是行业自律。英国在2011年由排名前三的P2P平台成立了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2016年美国成立网贷行业协会,对投资者设定了一系列的行为准则。二是政府监管。2013年英国政府成立FCA对P2P行业的最低资本要求、争端解决、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则要求P2P公司需向其注册登记,而注册的过程复杂、费用高昂(400万美元),实力弱小的平台被拒之门外。三是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英国P2P行业自律协会要求公司必须对客户的贷款期限、风险、收益等进行披露,监管部门FCA要求P2P平台定期提供财务报告、客户资金报告、投资报告和投诉情况报告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要求P2P平台实时更新借款信息。四是投资者保护机制。英国P2P协会要求平台明确投诉处理流程,并将细节公布,以保证客户的投诉得到有效解决,监管部门FCA 规定投资者在与平台签订协议后的15天内可以无条件的解除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在发生纠纷时,投资者如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可向FCA提出投诉。
四、对我国P2P风险监管的建议
P2P在我国虽起步晚,但发展迅速,目前规模远超英美,一方面由于我国金融体制的僵化,中小企业一直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P2P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需矛盾,另一方面由于居民投资渠道少,在股市、楼市都不景气的情况下,资金由于对投资的需求强烈而大量涌入P2P行业,但是由于监管缺失,P2P在爆发式增长后最终形成了泡沫。
对此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完善相关基础性立法,并加大执行力度。当前我国虽出台了P2P行业的监管法规,但依然没能控制风险,究其原因在于基础性法律法规不完善且执行力度不足。对此应加快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立法,使投资者对资金的流向清楚明了,防止信息不对称以及骗贷现象的发生。设立市场准入门槛,从资金实力、高管资格等方面把控。第二,建立问责机制。长期以来,P2P平台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屡屡违规,由于违规成本低,处罚轻起不到震慑作用,另外个人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和信息的不共享导致追责机制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因此建议加大对平台的处罚力度,并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如果借款人违约可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共享给其他平台和监管部门,从而起到震慑作用。第三,加强行业自律。英美国家的行业协会对违规行为是零容忍的,高度自律,而我国虽然成立了一些行业协会,但是缺乏执行力,因此建议细化行业自律规范,依靠舆论和内部强化执行力,真正落实自律。第四,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教育。一方面要求各平台公开自己的投诉程序,并及时反馈投诉,监管部门也要成立投诉受理的机构。另一方面要求各平台在投资者签约前进行风险测试,醒目的告知投资者风险。此外协会可定期举办培训会,向投资者传达风险,加大对投资者的教育。(作者单位:黑龙江财经学院)
P2P是Person-to-Person的缩写,即个人对个人,将个人闲置的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给有资金需求的个人,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从2007年引入我国,发展比较迅猛,平台数量最多的时候达到6400余家,年成交金额达2万亿之多,但是由于多年监管缺失,导致诈骗、非法集资、跑路等问题层出不穷,行业风险自2016年银监会出台监管办法后集中爆发。2018年,P2P行业进行了一次巨大的洗牌过程,众多P2P平台倒闭破产,这是行业在规范化过程中在所难免的。由于平台倒闭涉及投资者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为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需要对P2P风险进行监管。
二、P2P问题平台类型及爆雷原因分析
据网贷之家统计,截至2019年8月,P2P平台共6621家,其中问题平台高达2849家。问题平台主要有五种状态:跑路(46%)、提现困难(占37%)、经侦介入、延期兑付、网站关闭。此外,问题平台中股东背景为民营的占98%,国资背景和上市公司背景的共占2%。国资系平台不是绝对安全的,有的平台未经授权擅用国有名头,有的平台花费巨额代价买入国资标签,有的平台和国资母公司的股权关系非常弱,但是在宣传中都被夸大了。民营系P2P是占比最多的,但是其资本实力弱,风控能力差,是“爆雷潮”中的主力军。
爆雷原因从宏观层面看,经济存在下行压力,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违约现象多发,加上去杠杆的大环境,融资成本大幅上升,流动性紧张,风控能力最弱的P2P先暴露。另外,平台倒闭会加大市场的恐慌情绪,继而产生连锁反应,使得其他平台的投资者由于担忧资金的安全而集中挤兑,引发平台流动性危机。从监管角度看,P2P准入门槛低,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平台违规成本极低。从平台自身看,有的平台别有用心,不甘于只是充当借款人和投资者的中介,单纯收取手续费,而是创设资金池(借新还旧)、假标(为关联公司输血)、自融、关联担保等违规操作,更有平台拿融到的资金投资非法行业,在资金成本高和逆向选择下,借款人的资质都不会太好,大量平台一步步走上庞氏骗局的道路。
三、国外P2P风险监管经验
截止到2018年末,英國P2P行业的贷款余额达94.66亿英镑,排名前三的P2P贷款余额占90.5%,行业集中度较高。十多年英美P2P行业从未发生爆雷现象,主要是存在完善的监管机制。一是行业自律。英国在2011年由排名前三的P2P平台成立了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2016年美国成立网贷行业协会,对投资者设定了一系列的行为准则。二是政府监管。2013年英国政府成立FCA对P2P行业的最低资本要求、争端解决、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则要求P2P公司需向其注册登记,而注册的过程复杂、费用高昂(400万美元),实力弱小的平台被拒之门外。三是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英国P2P行业自律协会要求公司必须对客户的贷款期限、风险、收益等进行披露,监管部门FCA要求P2P平台定期提供财务报告、客户资金报告、投资报告和投诉情况报告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要求P2P平台实时更新借款信息。四是投资者保护机制。英国P2P协会要求平台明确投诉处理流程,并将细节公布,以保证客户的投诉得到有效解决,监管部门FCA 规定投资者在与平台签订协议后的15天内可以无条件的解除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在发生纠纷时,投资者如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可向FCA提出投诉。
四、对我国P2P风险监管的建议
P2P在我国虽起步晚,但发展迅速,目前规模远超英美,一方面由于我国金融体制的僵化,中小企业一直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P2P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需矛盾,另一方面由于居民投资渠道少,在股市、楼市都不景气的情况下,资金由于对投资的需求强烈而大量涌入P2P行业,但是由于监管缺失,P2P在爆发式增长后最终形成了泡沫。
对此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完善相关基础性立法,并加大执行力度。当前我国虽出台了P2P行业的监管法规,但依然没能控制风险,究其原因在于基础性法律法规不完善且执行力度不足。对此应加快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立法,使投资者对资金的流向清楚明了,防止信息不对称以及骗贷现象的发生。设立市场准入门槛,从资金实力、高管资格等方面把控。第二,建立问责机制。长期以来,P2P平台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屡屡违规,由于违规成本低,处罚轻起不到震慑作用,另外个人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和信息的不共享导致追责机制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因此建议加大对平台的处罚力度,并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如果借款人违约可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共享给其他平台和监管部门,从而起到震慑作用。第三,加强行业自律。英美国家的行业协会对违规行为是零容忍的,高度自律,而我国虽然成立了一些行业协会,但是缺乏执行力,因此建议细化行业自律规范,依靠舆论和内部强化执行力,真正落实自律。第四,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教育。一方面要求各平台公开自己的投诉程序,并及时反馈投诉,监管部门也要成立投诉受理的机构。另一方面要求各平台在投资者签约前进行风险测试,醒目的告知投资者风险。此外协会可定期举办培训会,向投资者传达风险,加大对投资者的教育。(作者单位:黑龙江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