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和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来源 :青少年犯罪问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onghong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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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在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可以有一名恰当的成年人(如教师、社工等)在场的制度。合适成年人是为未成年人在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审讯时提供帮助的,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非司法人。其作用是让合适成年人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监督司法公正;其目的是采用一种救济方式,弥补未成年人心智发育的不成熟,帮助未成年人理解诉讼活动的含义;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需要;监督讯问活动,从而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
  
  二、理论依据及程序规范
  
  (一)法律依据
  根据刑诉法规定,未成年人在接受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以维护未成年人诉讼权益。但实践中,由于外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无法及时到场,外来未成年人这种权益无法得到体现和保障。
  
  (二)实践和理论探索
  2004年初我院根据本区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提出了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要求适当的合适成年人在场的设想,并深入理论探讨,于6月与华东政法学院青少所的专家学者召开相关研讨会,并积极开展实践探索,在区内遴选具有较好素质的法律志愿者、青保老师、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等,作为合适成年人充当类似于法定代理人的角色,参与讯问,切实保障外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阶段性成果
  2004年10月底,长宁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团区委权益部、区青保办、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达成《关于保障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实施的工作协议》,就合适成年人的遴选、参与条件、适用阶段和操作程序,以及对合适成年人相关的培训和教育,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等问题作了规定。我院形成一套与之相配套的比较严谨的工作制度和法律文书,如《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征求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合适成年人到场通知书》、《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三、实践运作及成效体现
  
  (一)固定参与对象
  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案件主要有三类:一是外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因路途遥远,不能及时到场的;二是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不明确的;三是虽有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但其在场影响讯问顺利进行的。审查批捕阶段因时间短,无法为所有外来未成年人联系到合适的成年人,可以选择一些有可能不捕或者情绪低落的情况予以适用。而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条件允许,均可以要求合适成年人参与。
  
  (二)规范参与内容
  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八个方面着手:(1)合适成年人到达后,先要了解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心理、生理特点、生活的环境、家庭结构和需求,努力与其沟通,争取被接纳。(2)消除未成年人紧张心理,确保未成年人在接受讯问时处于正常的心理生理状态。(3)确保未成年人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公平待遇,当未成年人受到不公正讯问时,应当立即提出。(4)在未成年人不配合讯问时,向其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说明相关的法律后果。但不负有说服未成年人配合讯问的义务。(5)当审讯时间过长,或未成年人因身体不佳,情绪沮丧等原因对讯问有抵触情绪时,可提议暂停讯问并协助承办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辅导帮助;(6)在承办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讯问结束后,可配合承办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7)讯问结束后,合适成年人应当阅看笔录及签字,并对审讯过程是否有违法不当行为作出评价。(8)一人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案件中多名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
  实践证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凸显人文关怀,有助于调整未成年人心态,消除其紧张无助的心理,有助于做好未成年人的监护工作;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还能达到辅助司法的特效,帮助司法机关迅速查清案情,保证审讯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实践中发现的若干问题
  
  (一)有些合适成年人无法及时到场
  据统计,我院聘任的10名合适成年人中,仅有7名在接到通知后能及时到场,其他3名均因担任部门领导职务,本职工作繁忙,无暇兼顾合适成年人工作,而因办案期限所限,为了能够及时完成工作,承办人不得不另请他人,增加了其他合适成年人的义务工作量,影响其本职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部分合适成年人难以保证到岗
  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学生,因年龄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近,共同语言较多,易于沟通,是合适成年人的理想主体。但实践中,因受寒暑假限制、社会实践实习、见习不能请假及为就业外出找工作等原因,往往不能到岗。为了不至于该项工作中断,承办人往往就聘请正在本院实习的大学生临时充当合适成年人,而这些经过简单培训的大学生匆匆上岗,虽然也能尽心尽职,但实习过后,就各奔东西,缺乏系统性、稳定性,不利于该项工作的总结改进和深化。
  
  (三)有的合适成年人未能正确履职
   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后,往往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简单的沟通后,就只是旁听讯问,很少发言。讯问结束后也没有与未成年人继续沟通。
  
  (四)未能对具有特殊身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配备合适成年人
  因该项工作刚刚起步,目前仅仅能做到对正常情况的外来未成年人讯问要求合适成年人到场,而对一些具有聋哑、少数民族等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因聘任的合适成年人不懂手语或不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等局限性,无法与这些未成年人进行沟通和交流,无法邀请合适成年人参与。而这一特殊群体往往是未成年中的弱势群体,是最需要帮助的。
  
  五、完善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几点建议
  
  建议增加聘任合适成年人人数。办案实践中,案件受理后,从承办人决定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聘任合适成年人,到选择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时间往往比较紧张,尤其是在有多名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为了能给承办人有选择的余地,又不影响合适成年人本身的正常工作,建议增加合适成年人人数。
  建议遴选非领导职位的人担任合适成年人。遴选合适成年人时,应优先选聘那些在工作岗位上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或曾经担任领导职务现已退位的、有爱心、愿意奉献,懂法律,与未成年人容易沟通的人员,以保证该项工作的稳定开展。
  建议挑选一些会手语,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充当合适成年人,或者对现有的合适成年人进行培训,以保证能为聋哑人、少数民族等具有特殊身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配备合适成年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建议在对未成年被害人第一次询问中也引进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以及延伸合适成年人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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