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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龙区检察院近年来,在区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尤其是在市院对口部门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建立健全涉检信访长效机制,认真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连续多年保持了赴省、进京上访“零纪录”。我们近年来处理涉检信访工作的具体做法是:
一是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也是执法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只有把案件办成“铁案”,杜绝错案,并认真贯彻宽严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为确保案件质量,我院严格实行“三四审查”制度,坚持三级把关,做到“四个严格”。通过强化主管副检察长、科长、主办检察官对案件证据审查的三级把关制度,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并进行信访评估。同时,要求主管副检察长、科长、主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务必做到“四个严格”: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严格依据证据,确保法律文书所表述的每一句事实都有证据支撑;在认定证据确实性方面,严格复核关键证据,确保关键证据必须具备;在认定证据充分性方面,严格证据体系,确保形成完整链条;在认定案件性质方面,严格罪刑法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我们还加强了内部监督制约,自侦案件,拟羁押的,由侦监部门提前介入,拟直诉的,由公诉部门提前介入,确保案件能诉能判,同时慎重采取强制措施,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对立面。对于有影响的普通刑事案件,侦监、公诉部门加强沟通,同时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的监督,确保宽严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执行。如2009年办理的王东锋交通肇事案,在被告人王东锋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24万余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后,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有适用缓刑。被告人的父亲在此期间死亡,家属情绪激动,有上访苗头。我们以量刑羁重为由提请抗诉。该案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缓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建立处理涉检信访工作联动工作机制。我们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中处理涉检信访问题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控申部门牵头抓,相关部门配合抓,并确定了专门人员,认真研究和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形成工作合力。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实行定领导、定人员、定方案、定时限、包息诉的“四定一包”工作机制,逐案落实责任。通过联动工作机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从源头上避免了越级上访。同时,我们还坚持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由控申部门制作《检察长接待日安排表》,张贴到控申接待室并分发到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长、副检察长按日程安排,亲自接待涉检上访群众,如来访群众要求点名接访,再作临时调整。副检察长接待来访的,及时向检察长汇报上访事由及处理结果。
三是坚持首办责任制。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它对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等久访不息的案件有着重要的作用。我们把首办责任制贯穿于办理每起案件的始终,共同推动首办责任制的落实。同时要做好跟踪回访工作,对已经解决的涉检信访问题进行回访,做好回访记录,提高矛盾的化解率,从根本上避免再次上访发生。具体工作中,我们还充分发挥了控申部门和检委会的作用,对于控申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认识不一致的,通过内部监督制约措施加快解决。如控申部门认为上访有理而有关部门不及时办理,有可能导致重访、越级访的,由控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检委会讨论,控申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列席检委会,通过讨论,形成确定性的处理意见。这样,可以避免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尽快解决问题,真正落实首办责任制。我们在完善首办责任制方面的经验材料高检院刑事申诉厅转发。
四是建立“点名接访”工作机制。我院自2008年以来,在学习其他先进检察院的基础上,实行了“点名接访”工作机制。“点名接访”工作机制,将来访群众由原来的被动者变为主动者,将信访的权利交到群众的手里,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实行“点名接访”是对民意的充分尊重。群众可以根据自己反映情况的需要,选择其信任的人员接待,更利于问题的解决。实行“点名接访”也是检察机关“自我加压”的方式之一。被“点名”的接访人员面对群众的信任,无形中增强了对来访问题的责任感。同时,被“点访”人员相当于来访的“首接”人员,对来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全程负责。如果出现懈怠、偏私等情况,群众就有质询追问的明确对象。这在无形中也强化了涉检信访问题的有效解决。为方便群众“点名接访”,我们在控申接待室配备了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将院领导、控申工作人员、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的基本信息、照片及职责范围等录入查询系统,来访群众通过触摸屏可以查询有关领导的相关情况并确定接访人。控申接待室人员着装上岗,负责接访登记并引导来访群众挑选接访人,通知接访人到接待室接访。如被点名接待的人员不分管来访事项所涉及的检察业务,则向其耐心解释,由来访者最近确定接访人,接访人一旦确定,就要对来访事项负责到底,直到息访,事后还要负责定期不定期地回访。
一是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也是执法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只有把案件办成“铁案”,杜绝错案,并认真贯彻宽严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为确保案件质量,我院严格实行“三四审查”制度,坚持三级把关,做到“四个严格”。通过强化主管副检察长、科长、主办检察官对案件证据审查的三级把关制度,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并进行信访评估。同时,要求主管副检察长、科长、主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务必做到“四个严格”: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严格依据证据,确保法律文书所表述的每一句事实都有证据支撑;在认定证据确实性方面,严格复核关键证据,确保关键证据必须具备;在认定证据充分性方面,严格证据体系,确保形成完整链条;在认定案件性质方面,严格罪刑法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我们还加强了内部监督制约,自侦案件,拟羁押的,由侦监部门提前介入,拟直诉的,由公诉部门提前介入,确保案件能诉能判,同时慎重采取强制措施,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对立面。对于有影响的普通刑事案件,侦监、公诉部门加强沟通,同时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的监督,确保宽严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执行。如2009年办理的王东锋交通肇事案,在被告人王东锋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24万余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后,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有适用缓刑。被告人的父亲在此期间死亡,家属情绪激动,有上访苗头。我们以量刑羁重为由提请抗诉。该案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缓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建立处理涉检信访工作联动工作机制。我们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中处理涉检信访问题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控申部门牵头抓,相关部门配合抓,并确定了专门人员,认真研究和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形成工作合力。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实行定领导、定人员、定方案、定时限、包息诉的“四定一包”工作机制,逐案落实责任。通过联动工作机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从源头上避免了越级上访。同时,我们还坚持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由控申部门制作《检察长接待日安排表》,张贴到控申接待室并分发到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长、副检察长按日程安排,亲自接待涉检上访群众,如来访群众要求点名接访,再作临时调整。副检察长接待来访的,及时向检察长汇报上访事由及处理结果。
三是坚持首办责任制。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它对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等久访不息的案件有着重要的作用。我们把首办责任制贯穿于办理每起案件的始终,共同推动首办责任制的落实。同时要做好跟踪回访工作,对已经解决的涉检信访问题进行回访,做好回访记录,提高矛盾的化解率,从根本上避免再次上访发生。具体工作中,我们还充分发挥了控申部门和检委会的作用,对于控申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认识不一致的,通过内部监督制约措施加快解决。如控申部门认为上访有理而有关部门不及时办理,有可能导致重访、越级访的,由控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检委会讨论,控申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列席检委会,通过讨论,形成确定性的处理意见。这样,可以避免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尽快解决问题,真正落实首办责任制。我们在完善首办责任制方面的经验材料高检院刑事申诉厅转发。
四是建立“点名接访”工作机制。我院自2008年以来,在学习其他先进检察院的基础上,实行了“点名接访”工作机制。“点名接访”工作机制,将来访群众由原来的被动者变为主动者,将信访的权利交到群众的手里,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实行“点名接访”是对民意的充分尊重。群众可以根据自己反映情况的需要,选择其信任的人员接待,更利于问题的解决。实行“点名接访”也是检察机关“自我加压”的方式之一。被“点名”的接访人员面对群众的信任,无形中增强了对来访问题的责任感。同时,被“点访”人员相当于来访的“首接”人员,对来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全程负责。如果出现懈怠、偏私等情况,群众就有质询追问的明确对象。这在无形中也强化了涉检信访问题的有效解决。为方便群众“点名接访”,我们在控申接待室配备了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将院领导、控申工作人员、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的基本信息、照片及职责范围等录入查询系统,来访群众通过触摸屏可以查询有关领导的相关情况并确定接访人。控申接待室人员着装上岗,负责接访登记并引导来访群众挑选接访人,通知接访人到接待室接访。如被点名接待的人员不分管来访事项所涉及的检察业务,则向其耐心解释,由来访者最近确定接访人,接访人一旦确定,就要对来访事项负责到底,直到息访,事后还要负责定期不定期地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