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针\一机制”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批捕环节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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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就刑事侦查工作而言,如何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审查批捕环节中的作用,是我们急需研究和深化的问题,笔者就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坚持“严打”政策方针,确保社会稳定大局,彰显法治权威。
  
  “严打”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和体现,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刑事案件进入检察环节的第一步就是审查批捕,在这一环节要坚持“两严一重二落实”。首先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其次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宗教极端势力以及邪教组织犯罪、国家工作人员重大职务犯罪等,对这些犯罪要及时、准确、有力的予以打击。对发生贴近百姓的群死群伤突发性案件、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恶性杀人案件、以及严重危害百姓的“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为人民群众的安居落叶创造一个优良环境。确实落实群众的安全感,落实每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实行跟踪监督制度,使每个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慎重适用逮捕措施方针,严格把握确“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
  
  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能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尽量使用其他强制措施。审查批捕环节在严格把握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刑罚条件的同时,注重对“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在作出逮捕决定前应综合考虑以下“七大因素”:即主体是否属于“特殊主体”;法定刑是否属于较轻的刑罚;情节是否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犯罪后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流窜作案、有无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案件基本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固定、是否有翻供翻证的可能。在考虑以上因素的同时要彻底扭转“构罪即捕”的观念,在做出逮捕和不逮捕措施时要综合进行四个方面的风险评估:案件的处理是否会引起相关当事人的上访;案件的下一诉讼环节能否顺利进行;社会舆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反映;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能否达到统一。争取使每个案件达到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统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防止交叉感染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有利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三、每个案件应渗透“唯物辩证”法的方针,坚持人性化办案,以求社会的认同。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观点,在我们遇到的每个案件应根据不同特点,引用辩证法。在实践中应注意三类“特事特办”案件的处理:一是积极灵活运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从犯、偶犯、胁迫犯、以及法律规定的具有减轻刑罚的其他情形,我们要采取感化教育、平等对话的方式,使其真诚悔过,减少当事人的心理负担,减少羁押带来的不良影响和降低诉讼成本。二是对未成年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采取“亲和式”讯问制度,坚持监护人陪讯、定期回访制度,对可捕不可捕的不捕,使其感受到社会的关怀。三是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特别注意“四个不”:不以任何理由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名誉,不随意传播其个人资料,不伤害其人格自尊,不任意披漏其个人隐私,以求社会的认同。
  
  四、探索联系协作机制,解决公检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的不统一,避免因司法矛盾给执法带来随意性。
  
  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但在探索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首先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认识不一是制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瓶颈之一。其次,公安机关年终考核标准不科学是制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实施的另一个瓶颈。为此,笔者认为建立公检法联系协作机制,统一对轻缓刑事政策认识。使司法工作者真正理解宽与严二者是相辅相成,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使执法环境有个统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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