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作为合同中的核心,决定着合同的利益归属.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却没有规定有关被保险人对合同的解除权.从合同主体的相对性而言,《保险法》中只规定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合理的.但相对特殊的人身保险合同而言,因为涉及到人身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应该考虑到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给予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以保障自身的人身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