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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现阶段,产教融合型企业尚属新生事物,其建设培育仍处于摸索中。通过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现状进行调查,了解企业的参与形式和投入方式,分析不同类型企业的参与特征,能够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及其相关制度设计提供数据支撑。调查显示,国企和特大民企参与职业教育的比例较高,参与形式更为多样;与“硬”投入相比,“软”投入更为普遍;“低”投入企业占比较高,且“低”投入企业聚焦在普通民企。对此,我国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一是需要分地分类施策;二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关注力度;三是科学合理测算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的资源投入;四是加快细化落实组合激励政策。
关键词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0)28-0052-06
职业教育的内在特征决定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必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而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关键就是要发挥好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1]。近年来,国家积极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其目的之一就是要提升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推动企业与职业院校深入开展校企合作。目前,产教融合型企业尚属新生事物,各地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开展本地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探索与实践。如何建立和优化产教融合型企业相关制度,特别是精准设计产教融合型企业激励机制,科学合理回应企业利益诉求,成为当下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的当务之急。而加强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现状的调查与研究,能够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相关制度的设计与完善提供有力支撑。
一、调查背景
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不断强化顶层设计,对职业教育改革做出重大部署,明确将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作为重要抓手,推动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衔接。2017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和2018年2月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相继提出要组织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2][3]。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指出,要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 财政 土地 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4]。该制度的建立被认为是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且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的重大激励机制[5]。这是国家在政策层面所形成的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总体设计,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工作。
自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来[6],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纷纷开启了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相关工作。各地在具体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过程中,需要从参与职业教育的众多企业中遴选出有意愿、有基础、有能力的企业对其进行建设培育。与此同时,更需要深入了解不同企业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特别是其投入情况,并据此进行产教融合试点企业遴选工作的调整与完善,精准设计产教融合型企业激励机制。只有充分考虑企业自身需求,对其实施精准激励,才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才有助于如期实现国家提出的到2022年培育数以万计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目标。
二、调查内容与调查样本
(一)调查内容
首先,调查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情况,以及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主要内容。本文结合《办法》中所列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条件,通过调查企业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来了解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基本现状。主要包括6个条件:一是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者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二是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或者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三是承担实施1 X证书(学历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四是与有关职业院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五是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备设施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六是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其次,调查企业兴办和参与职业教育时所采用的投入方式,了解企业在不同投入方式下的分布情况。早在2018年9月,受教育部委托,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征集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公告》,旨在为国家研究制定《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和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等工作提供参考。根据征集的265份企业申报材料,结合相关企业的实地调研情况,总体上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相关投入可以大致划分为“硬”投入和“软”投入两类。2019年,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允许抵免的投资作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支出[7]。据此本文将上述4项允许抵免的投资作为企业在职业教育上的“硬”投入,而将人力资源投入、无形资产投入和资本使用权投入等3项作为企业用于职业教育的“软”投入。
最后,调查企业用于职业教育的投资额度。结合前期与部分企业实地调研情况,本文将投资额度区间划分为:100万元以下、100~500万元(不含)、500~1000万元(不含),以及1000万元及以上4个区间段,以此了解企業在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的投入力度,具体包括各种“硬”投入和“软”投入方式下的投资额度统计,以及不同类型企业在不同投资区间的分布情况。 (二)调查样本
课题组在广东、浙江、山东、辽宁等地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开展了网络问卷调查,累计回收问卷1116份,剔除重复答卷和无效答卷,获得有效问卷985份。985家企业中,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占比12.39%,全国特大型民营企业(以下简称特大民企)占比6.09%,普通民营企业(即中小企业群体,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台港澳资企业,以下统称普通民企)占比81.52%。样本情况见表1。
三、结果呈现
根据《办法》)所述,申请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要求其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在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领域稳定开展校企合作,此为基本条件。就职业教育而言,相关企业还需要在举办职业院校、组建职教集团、开展学徒制试点等方面满足其中一项条件,方可成为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办法》还明确提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点建设培育对象为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现代农业、智能制造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故对调查问卷中标识为“以教育培训服务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161家企业予以剔除,重点分析剩余824家企业。
(一)关于建设培育条件的企业满足情况
对照《办法》中建设培育条件所列内容,将文件中的6项条件拆解成9项分别进行统计,满足相关要求的样本企业分布情况见表2。824家企业中,满足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条件之一或多项条件的企业共有785家,其中,国企107家、特大民企49家、普通民企629家。
从满足单项条件的企业数量看,满足4项条件对应的企业数在300家以上,其中,通过企业大学等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的企业最多(506家),然后依次为满足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以及牵头或参与组建职教集团等条件的企业。值得注意的是,在满足单项条件企业数最多的前3项条件中,普通民企数量都在300家以上,其中在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的企业更是达到了397家。9项条件中,承担1 X证书制度试点任务所对应的企业数量最少,仅有30余家,其中国企和特大民企分别只有2家。
(二)不同投入方式下的企业分布
对满足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条件的785家企业,根据不同投入方式进行梳理,结果如表3所示。449家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进行了“硬”投入,其中,在实训基地基本运行费用上有资本投入的企业数量最多,达到了379家,有实训基地建设投资的企业数也超过了300家,然后依次为向职业院校提供办学经费以及创办职业院校进行办学投资的企业。
785家企业中,502家企业对职业教育进行了“软”投入。从“软”投入的具体方式上看,在单项投入上,有440家企业是以人力资源投入方式进行的,其对应的企业数量远远高于无形资产投入和资本使用权投入。
(三)不同投资额度下的企业分布
对785家企业按照不同投资区间进行汇总,如表4所示。在办学投资上,即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中,有128家企业投资额在100万以下,其中普通民企105家;在投资额100~500万(不含)区间段上,企业总数急剧减少到46家,其中普通民企35家;与500~1000万区间段相比,办学投资在1000万及以上的企业总数稍有增加,而普通民企数量则是继续略微下降。在办学经费投入上,投资额在100万以下的企业有200家,其中普通民企164家,明显高于有办学投资的企业数量;但在后续更高投资额度区间上,除了办学经费在100~500万(不含)之間的企业总数与办学投资企业数基本相当,其他区间段上有办学经费投入的企业总数,其数量均低于办学投资企业数。
与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相比,有实训基地投入的企业数量有所增加,特别是在100万以下投资区间上,在实训基地上有基本运行费用投入的企业总数达到313家,单是普通民企就有250家,有基地建设投资的企业总数有231家,普通民企191家。在企业数量变化趋势上,投资额在100万以下的区间段,在实训基地上有基本运行费用投入的企业数量高于基地建设投资企业数,而在100~500万(不含)以及更高区间段上,有基本运行费用投入的企业数均低于有基地建设投资的企业数。
在“软”投入上,在各个投资区间上,有人力资源、无形资产或资本使用权投入的企业数量,均高于4种“硬”投入的企业数量。特别是在100万以下投资区间上,有370家企业进行了“软”投入,其中单是普通民企数量就超过了300家。
四、调查结论
(一)国企和特大民企参与比例较高,参与形式更为多样
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在三类企业内部分别统计满足各项条件的企业占比发现,除了在承担学徒制试点和1 X证书制度试点任务上满足条件的普通民企占比略高于国企外,其他7项条件所对应的企业占比均呈现出特大民企高于国企、普通民企最低的分布态势,见图1。
在一些建设培育条件上,比如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承担学徒制试点任务、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等,特大民企呈现出较高的参与比例,其企业占比均在80%以上,特别是在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上的企业占比最高,接近92%。另外,9项条件中,特大民企有8项条件、国企有7项条件在参与比例上高于普通民企,说明不同类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比例有所不同,大型企业参与比例较高,而且这些大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容或形式,相比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普通民企也更为丰富多样。
(二)与“硬”投入相比,“软”投入更为普遍
如表5所示,从不同投入方式下的企业占比来看,785家企业中,有近64%的企业对职业教育进行了“软”投入,高出“硬”投入企业6.75个百分点,而且单从有人力资源投入的企业比例上看,该企业占比与有“硬”投入企业的整体比例几乎相当。可以看出,在这些投入方式中,“软”投入特别是人力资源投入更为大众化。见表5。 在对企业的实地调研中发现,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所进行的人力资源投入主要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到职业院校指导教学、举办讲座,参与专业设置、培养方案修订、课程标准开发等所耗用的工时,以及企业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到职业院校进行教学指导、举办讲座等与学校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所发生的现金形式的劳务费支出;无形资产投入指企业将自己独有的技术特许使用权、软件著作权,以及其他自己独有的知识技术提供给职业院校;资本使用权投入指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资金使用权、机器设备使用权等提供给职业院校。
相对而言,“硬”投入中的办学投资、办学经费、基地建设投资及基本运行费用以资金、设备、设施为主,这些基本上是显性的、看得见的,也是相对容易测算的;而“软”投入中,既有“人”这一最活跃、最广泛的要素,也有隐性的无形资产和资本使用权作为投入要素,这些投入相对不容易测算,有些甚至难以测算。但在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各类资源投入中,人力资源作为技术、知识及管理等要素的重要载体,是校企双方共同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所需的宝贵资源,也是职业院校一直最为看重的企业资源。因此,从投入要素上来说,企业在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的过程中,“软”投入必然是其更为普遍采用的投入方式,职业院校也欢迎企业以人力资源投入等方式参与校企合作。
(三)“低”投入企业占有较高比例,且“低”投入企业更聚焦在普通民企
在不同投入方式下,根据不同投资额度进行汇总发现,在100万以下的投资区间,5种投入方式下的企业占比相差最大,785家企业中有“软”投入的企业占比高达47%,与处于最低位的辦学投资这一投入方式相差近31个百分点;在100万~500万(不含)之间,最高企业占比与最低企业占比差距显著缩小;在后续的500万~1000万(不含),以及1000万及以上额度区间上,不同投入方式下的企业占比越发接近。而从总体趋势上来看,无论“硬”投入,还是“软”投入,投资额在100万以下的企业数量占比明显高于其他额度区间。见图2。
另外,在满足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条件的785家企业中,以629家普通民企相对于156家国企和全国特大民企的比率(629∶156)作为两大样本的基本比率,考察不同投资额度区间下,普通民企相对于国企和特大民企的集中度情况。从图3可以看出,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区间段,除了实训基地基本运行费用之外,其余3项“硬”投入,即创办职业院校的办学投资、向职业院校提供的办学经费、对实训基地的建设投资,以及“软”投入,普通民企相对于国企和特大民企的比率均高于基本比率,表明在该投资区间段,普通民企相比国企和特大民企更为集中。在其他投资额区间段,普通民企相对于国企和特大民企的比率均低于基本比率,而且随着投资额的增加,总体呈现下降趋势。
从调查企业的投资额度表现来看,“低”投入企业数量占有较高比例,并且在低投资额度区间下,相关企业更聚焦在普通民企,而随着投资额的增加,投资企业愈来愈聚焦在国有企业和特大民营企业。从实际情况上看也是如此,即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中,能够举办尤其是独立举办职业院校,或者接收一定规模职业院校学生开展实习实训的企业大多为大型企业,而且其对职业教育的参与形式也相对更为多样。可以说,企业规模对其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的形式具有明显的制约作用,对于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大量的中小型企业而言,更现实的情况是有限地参与到职业教育中,通过联合举办或者以其他校企合作的形式参与职业教育[8],因此,相比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投资额度也相对偏小。
五、对策建议
(一)分地分类施策
通常来说,大型企业,包括特大民企和国有企业,特别是央属企业,体量庞大、资金雄厚,在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能够投入较多的资金,但其动机更多地是基于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来说,产业转型升级需求迫切,但自身能力有限,其参与校企合作的动机更多的是基于职业教育能够为其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技能人才等现实利益考量。从课题组回收到的网络问卷调查样本数据看,国企、特大民企数量偏少,但在满足单项建设培育条件中的企业占比较高;满足单项条件的普通民企占比虽然相对较低,但这些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不同类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出发点和关注点不尽相同,其在资源投入上也各有优势,加之各地经济和产业发展程度不同,职业教育发展亦存在差异。故此,各地需要在国家有关产教融合型企业政策的引导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条件的设置上,在相关税收政策优惠力度的调整上,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分类施策。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关注力度
调查数据显示,低投资额即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数量占比远高于其他投资区间企业的数量,而且在低投资区间中,相关企业更集中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普通民营企业。以浙江省为例,当地企业总体数量巨大,但大型企业很少,中小企业是推动地方产业发展的主力军。行业产业对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总量很大,但单一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需求很小,这些中小企业多是“抱团”参与职业教育。中小企业在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此,需要充分关注参与职业教育的低投入企业群体,对于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成为产教融合试点的中小企业,针对其投入方式多样、投资额度低的特点,制定充分体现效果导向的认证标准和评价办法,对该类企业进行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
(三)科学合理测算企业的资源投入
调查数据显示,近64%的企业是以人力资源、无形资产、资本使用权等“软”投入参与职业教育,其中,以人力资源投入最为普遍。同时,在企业看来,学校最为看重和最为需要的也是“软”投入中的人力资源投入。比如《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到,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要超过一半,目前有相当比例的学校无法达到这一要求,将来这些学校“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必定离不开企业的参与,特别是人力资源的投入;同样,校企共同研究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校企“双元”合作开发课程教材等,更是离不开企业在人力资源上的投入。因此,企业的“软”投入,特别是人力资源投入不容忽视。对此,需要科学衡量企业的资源投入情况,要计算“硬”投入,更不能丢下“软”投入,尤其是那些更为“大众”化的人力资源投入,并确保企业能够凭此享受相关政策优惠,从而激发企业以更大的积极性深度参与职业教育。 (四)加快细化和落实组合激励政策
就现阶段看,国家层面出台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有关激励政策,主要体现在按投资额一定比例进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上,而“金融 财政 土地 信用”的组合式激励虽然在政策文本中多次出现,却始终未有进一步的可操作性的细化举措,在各地贯彻落实国家文件要求时也难以真正落地。截至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均发布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方案,或以通知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征集及建设培育工作。有个别省份拟订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支持政策清单,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相关激励政策,但相关文件中并未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和参考标准等重要信息。对此,有必要进一步鼓励地方政府在金融、财政、土地及信用激励上,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选取易操作、易落实的政策点予以先行先试,由简入繁,由易到难,在探索中逐步建立健全组合激励体系。只有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才能真正形成以产教融合型企业为抓手,引导众多企业切实发挥其在产教融合中的重要主體作用,也唯有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利益诉求,才能真正推动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周凤华,杨广俊.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若干思考[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18):46-51.
[2]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Z].国办发[2017]95号,2017-12-05.
[3]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Z].教职成[2018]1号,2018-02-05.
[4]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Z].国发[2019]4号,2019-01-24.
[5]周凤华.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7):86-92.
[6]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Z].发改社会[2019]590号,2019-03-28.
[7]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Z].财税[2019]46号,2019-03-28.
[8]高鸿.企业举办和参与是发展高质量职业教育的必由之路[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7):81-85.
关键词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0)28-0052-06
职业教育的内在特征决定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必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而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关键就是要发挥好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1]。近年来,国家积极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其目的之一就是要提升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推动企业与职业院校深入开展校企合作。目前,产教融合型企业尚属新生事物,各地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开展本地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探索与实践。如何建立和优化产教融合型企业相关制度,特别是精准设计产教融合型企业激励机制,科学合理回应企业利益诉求,成为当下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的当务之急。而加强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现状的调查与研究,能够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相关制度的设计与完善提供有力支撑。
一、调查背景
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不断强化顶层设计,对职业教育改革做出重大部署,明确将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作为重要抓手,推动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衔接。2017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和2018年2月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相继提出要组织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2][3]。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指出,要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 财政 土地 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4]。该制度的建立被认为是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且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的重大激励机制[5]。这是国家在政策层面所形成的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总体设计,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工作。
自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来[6],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纷纷开启了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相关工作。各地在具体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过程中,需要从参与职业教育的众多企业中遴选出有意愿、有基础、有能力的企业对其进行建设培育。与此同时,更需要深入了解不同企业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特别是其投入情况,并据此进行产教融合试点企业遴选工作的调整与完善,精准设计产教融合型企业激励机制。只有充分考虑企业自身需求,对其实施精准激励,才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才有助于如期实现国家提出的到2022年培育数以万计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目标。
二、调查内容与调查样本
(一)调查内容
首先,调查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情况,以及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主要内容。本文结合《办法》中所列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条件,通过调查企业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来了解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基本现状。主要包括6个条件:一是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者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二是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或者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三是承担实施1 X证书(学历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四是与有关职业院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五是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备设施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六是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其次,调查企业兴办和参与职业教育时所采用的投入方式,了解企业在不同投入方式下的分布情况。早在2018年9月,受教育部委托,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征集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公告》,旨在为国家研究制定《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和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等工作提供参考。根据征集的265份企业申报材料,结合相关企业的实地调研情况,总体上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相关投入可以大致划分为“硬”投入和“软”投入两类。2019年,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允许抵免的投资作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支出[7]。据此本文将上述4项允许抵免的投资作为企业在职业教育上的“硬”投入,而将人力资源投入、无形资产投入和资本使用权投入等3项作为企业用于职业教育的“软”投入。
最后,调查企业用于职业教育的投资额度。结合前期与部分企业实地调研情况,本文将投资额度区间划分为:100万元以下、100~500万元(不含)、500~1000万元(不含),以及1000万元及以上4个区间段,以此了解企業在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的投入力度,具体包括各种“硬”投入和“软”投入方式下的投资额度统计,以及不同类型企业在不同投资区间的分布情况。 (二)调查样本
课题组在广东、浙江、山东、辽宁等地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开展了网络问卷调查,累计回收问卷1116份,剔除重复答卷和无效答卷,获得有效问卷985份。985家企业中,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占比12.39%,全国特大型民营企业(以下简称特大民企)占比6.09%,普通民营企业(即中小企业群体,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台港澳资企业,以下统称普通民企)占比81.52%。样本情况见表1。
三、结果呈现
根据《办法》)所述,申请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要求其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在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领域稳定开展校企合作,此为基本条件。就职业教育而言,相关企业还需要在举办职业院校、组建职教集团、开展学徒制试点等方面满足其中一项条件,方可成为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办法》还明确提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点建设培育对象为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现代农业、智能制造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故对调查问卷中标识为“以教育培训服务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161家企业予以剔除,重点分析剩余824家企业。
(一)关于建设培育条件的企业满足情况
对照《办法》中建设培育条件所列内容,将文件中的6项条件拆解成9项分别进行统计,满足相关要求的样本企业分布情况见表2。824家企业中,满足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条件之一或多项条件的企业共有785家,其中,国企107家、特大民企49家、普通民企629家。
从满足单项条件的企业数量看,满足4项条件对应的企业数在300家以上,其中,通过企业大学等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的企业最多(506家),然后依次为满足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以及牵头或参与组建职教集团等条件的企业。值得注意的是,在满足单项条件企业数最多的前3项条件中,普通民企数量都在300家以上,其中在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的企业更是达到了397家。9项条件中,承担1 X证书制度试点任务所对应的企业数量最少,仅有30余家,其中国企和特大民企分别只有2家。
(二)不同投入方式下的企业分布
对满足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条件的785家企业,根据不同投入方式进行梳理,结果如表3所示。449家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进行了“硬”投入,其中,在实训基地基本运行费用上有资本投入的企业数量最多,达到了379家,有实训基地建设投资的企业数也超过了300家,然后依次为向职业院校提供办学经费以及创办职业院校进行办学投资的企业。
785家企业中,502家企业对职业教育进行了“软”投入。从“软”投入的具体方式上看,在单项投入上,有440家企业是以人力资源投入方式进行的,其对应的企业数量远远高于无形资产投入和资本使用权投入。
(三)不同投资额度下的企业分布
对785家企业按照不同投资区间进行汇总,如表4所示。在办学投资上,即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中,有128家企业投资额在100万以下,其中普通民企105家;在投资额100~500万(不含)区间段上,企业总数急剧减少到46家,其中普通民企35家;与500~1000万区间段相比,办学投资在1000万及以上的企业总数稍有增加,而普通民企数量则是继续略微下降。在办学经费投入上,投资额在100万以下的企业有200家,其中普通民企164家,明显高于有办学投资的企业数量;但在后续更高投资额度区间上,除了办学经费在100~500万(不含)之間的企业总数与办学投资企业数基本相当,其他区间段上有办学经费投入的企业总数,其数量均低于办学投资企业数。
与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相比,有实训基地投入的企业数量有所增加,特别是在100万以下投资区间上,在实训基地上有基本运行费用投入的企业总数达到313家,单是普通民企就有250家,有基地建设投资的企业总数有231家,普通民企191家。在企业数量变化趋势上,投资额在100万以下的区间段,在实训基地上有基本运行费用投入的企业数量高于基地建设投资企业数,而在100~500万(不含)以及更高区间段上,有基本运行费用投入的企业数均低于有基地建设投资的企业数。
在“软”投入上,在各个投资区间上,有人力资源、无形资产或资本使用权投入的企业数量,均高于4种“硬”投入的企业数量。特别是在100万以下投资区间上,有370家企业进行了“软”投入,其中单是普通民企数量就超过了300家。
四、调查结论
(一)国企和特大民企参与比例较高,参与形式更为多样
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在三类企业内部分别统计满足各项条件的企业占比发现,除了在承担学徒制试点和1 X证书制度试点任务上满足条件的普通民企占比略高于国企外,其他7项条件所对应的企业占比均呈现出特大民企高于国企、普通民企最低的分布态势,见图1。
在一些建设培育条件上,比如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承担学徒制试点任务、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等,特大民企呈现出较高的参与比例,其企业占比均在80%以上,特别是在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上的企业占比最高,接近92%。另外,9项条件中,特大民企有8项条件、国企有7项条件在参与比例上高于普通民企,说明不同类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比例有所不同,大型企业参与比例较高,而且这些大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容或形式,相比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普通民企也更为丰富多样。
(二)与“硬”投入相比,“软”投入更为普遍
如表5所示,从不同投入方式下的企业占比来看,785家企业中,有近64%的企业对职业教育进行了“软”投入,高出“硬”投入企业6.75个百分点,而且单从有人力资源投入的企业比例上看,该企业占比与有“硬”投入企业的整体比例几乎相当。可以看出,在这些投入方式中,“软”投入特别是人力资源投入更为大众化。见表5。 在对企业的实地调研中发现,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所进行的人力资源投入主要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到职业院校指导教学、举办讲座,参与专业设置、培养方案修订、课程标准开发等所耗用的工时,以及企业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到职业院校进行教学指导、举办讲座等与学校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所发生的现金形式的劳务费支出;无形资产投入指企业将自己独有的技术特许使用权、软件著作权,以及其他自己独有的知识技术提供给职业院校;资本使用权投入指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资金使用权、机器设备使用权等提供给职业院校。
相对而言,“硬”投入中的办学投资、办学经费、基地建设投资及基本运行费用以资金、设备、设施为主,这些基本上是显性的、看得见的,也是相对容易测算的;而“软”投入中,既有“人”这一最活跃、最广泛的要素,也有隐性的无形资产和资本使用权作为投入要素,这些投入相对不容易测算,有些甚至难以测算。但在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各类资源投入中,人力资源作为技术、知识及管理等要素的重要载体,是校企双方共同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所需的宝贵资源,也是职业院校一直最为看重的企业资源。因此,从投入要素上来说,企业在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的过程中,“软”投入必然是其更为普遍采用的投入方式,职业院校也欢迎企业以人力资源投入等方式参与校企合作。
(三)“低”投入企业占有较高比例,且“低”投入企业更聚焦在普通民企
在不同投入方式下,根据不同投资额度进行汇总发现,在100万以下的投资区间,5种投入方式下的企业占比相差最大,785家企业中有“软”投入的企业占比高达47%,与处于最低位的辦学投资这一投入方式相差近31个百分点;在100万~500万(不含)之间,最高企业占比与最低企业占比差距显著缩小;在后续的500万~1000万(不含),以及1000万及以上额度区间上,不同投入方式下的企业占比越发接近。而从总体趋势上来看,无论“硬”投入,还是“软”投入,投资额在100万以下的企业数量占比明显高于其他额度区间。见图2。
另外,在满足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条件的785家企业中,以629家普通民企相对于156家国企和全国特大民企的比率(629∶156)作为两大样本的基本比率,考察不同投资额度区间下,普通民企相对于国企和特大民企的集中度情况。从图3可以看出,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区间段,除了实训基地基本运行费用之外,其余3项“硬”投入,即创办职业院校的办学投资、向职业院校提供的办学经费、对实训基地的建设投资,以及“软”投入,普通民企相对于国企和特大民企的比率均高于基本比率,表明在该投资区间段,普通民企相比国企和特大民企更为集中。在其他投资额区间段,普通民企相对于国企和特大民企的比率均低于基本比率,而且随着投资额的增加,总体呈现下降趋势。
从调查企业的投资额度表现来看,“低”投入企业数量占有较高比例,并且在低投资额度区间下,相关企业更聚焦在普通民企,而随着投资额的增加,投资企业愈来愈聚焦在国有企业和特大民营企业。从实际情况上看也是如此,即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中,能够举办尤其是独立举办职业院校,或者接收一定规模职业院校学生开展实习实训的企业大多为大型企业,而且其对职业教育的参与形式也相对更为多样。可以说,企业规模对其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的形式具有明显的制约作用,对于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大量的中小型企业而言,更现实的情况是有限地参与到职业教育中,通过联合举办或者以其他校企合作的形式参与职业教育[8],因此,相比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投资额度也相对偏小。
五、对策建议
(一)分地分类施策
通常来说,大型企业,包括特大民企和国有企业,特别是央属企业,体量庞大、资金雄厚,在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能够投入较多的资金,但其动机更多地是基于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来说,产业转型升级需求迫切,但自身能力有限,其参与校企合作的动机更多的是基于职业教育能够为其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技能人才等现实利益考量。从课题组回收到的网络问卷调查样本数据看,国企、特大民企数量偏少,但在满足单项建设培育条件中的企业占比较高;满足单项条件的普通民企占比虽然相对较低,但这些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不同类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出发点和关注点不尽相同,其在资源投入上也各有优势,加之各地经济和产业发展程度不同,职业教育发展亦存在差异。故此,各地需要在国家有关产教融合型企业政策的引导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条件的设置上,在相关税收政策优惠力度的调整上,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分类施策。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关注力度
调查数据显示,低投资额即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数量占比远高于其他投资区间企业的数量,而且在低投资区间中,相关企业更集中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普通民营企业。以浙江省为例,当地企业总体数量巨大,但大型企业很少,中小企业是推动地方产业发展的主力军。行业产业对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总量很大,但单一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需求很小,这些中小企业多是“抱团”参与职业教育。中小企业在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此,需要充分关注参与职业教育的低投入企业群体,对于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成为产教融合试点的中小企业,针对其投入方式多样、投资额度低的特点,制定充分体现效果导向的认证标准和评价办法,对该类企业进行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
(三)科学合理测算企业的资源投入
调查数据显示,近64%的企业是以人力资源、无形资产、资本使用权等“软”投入参与职业教育,其中,以人力资源投入最为普遍。同时,在企业看来,学校最为看重和最为需要的也是“软”投入中的人力资源投入。比如《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到,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要超过一半,目前有相当比例的学校无法达到这一要求,将来这些学校“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必定离不开企业的参与,特别是人力资源的投入;同样,校企共同研究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校企“双元”合作开发课程教材等,更是离不开企业在人力资源上的投入。因此,企业的“软”投入,特别是人力资源投入不容忽视。对此,需要科学衡量企业的资源投入情况,要计算“硬”投入,更不能丢下“软”投入,尤其是那些更为“大众”化的人力资源投入,并确保企业能够凭此享受相关政策优惠,从而激发企业以更大的积极性深度参与职业教育。 (四)加快细化和落实组合激励政策
就现阶段看,国家层面出台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有关激励政策,主要体现在按投资额一定比例进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上,而“金融 财政 土地 信用”的组合式激励虽然在政策文本中多次出现,却始终未有进一步的可操作性的细化举措,在各地贯彻落实国家文件要求时也难以真正落地。截至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均发布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方案,或以通知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征集及建设培育工作。有个别省份拟订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支持政策清单,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相关激励政策,但相关文件中并未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和参考标准等重要信息。对此,有必要进一步鼓励地方政府在金融、财政、土地及信用激励上,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选取易操作、易落实的政策点予以先行先试,由简入繁,由易到难,在探索中逐步建立健全组合激励体系。只有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才能真正形成以产教融合型企业为抓手,引导众多企业切实发挥其在产教融合中的重要主體作用,也唯有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利益诉求,才能真正推动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周凤华,杨广俊.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若干思考[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18):46-51.
[2]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Z].国办发[2017]95号,2017-12-05.
[3]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Z].教职成[2018]1号,2018-02-05.
[4]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Z].国发[2019]4号,2019-01-24.
[5]周凤华.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7):86-92.
[6]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Z].发改社会[2019]590号,2019-03-28.
[7]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Z].财税[2019]46号,2019-03-28.
[8]高鸿.企业举办和参与是发展高质量职业教育的必由之路[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7):8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