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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起诉股东资格首先,为防止股东为股票投机进行诉讼,在持股时间方面应有一定的限制。还可规定违法或不适当行为发生时,即拥有股份的股东欲维持其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必须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后始终拥有该公司股份,以此防止滥讼。其次,关于持股数量,为防止滥诉的发生,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资格的确立不宜采用美国、日本的立法,单股股东不应包含在内。建议规定原告股东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低于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