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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导演陆川的影片《可可西里》情节单调但却扣人心弦:从一位不知名的巡山队员被盗猎者枪杀开始,到日泰队长突然死亡结束,我们随着记者尕玉的视角见证了可可西里志愿巡山队最后一次巡山的经历。太多的震撼背后隐藏着的是人类永久的生存困境。在一个法律专业的观众眼中,它又包含了太多法治的“达·芬奇密码”。法治真是普适的吗?正义真的是绝对无条件的吗?我们在获得法治与正义的同时是否要付出“对价”,有时甚至是沉重的代价呢? 以下我们仅选三个片断以作解析。
片断一: 正义的层级
机枪声中,大批的藏羚羊倒在了血泊之中。而由于贫困与麻木,一些当地群众被贪婪的盗猎者雇来剥取藏羚羊皮。经过几天几夜的追踪,巡山队员们在一条河边发现了这些协助分子的身影。他们脱下棉裤,光着腿跳进零下十几度的冰冷河水中向后者扑去。嫌疑人被抓住了,他们指出了盗猎者窜逃的方向。第二天,从极度疲劳中醒来的队员却发现一名嫌疑人不见了。两名队员根据雪原上的足迹一路追去,终于发现了前方豆粒般大小的人影。双方都发现了对方,于是5000米的高原上,连走路呼吸都很困难的地方,一场赛跑开始了。呼吸、呼吸、沉重的呼吸……最终嫌疑人被扑倒并抓了回来。可是一名队员却犯起了老毛病——肺气肿,需要马上回县里治疗。队员刘栋送他走了,其他人则在队长日泰的带领下继续追赶盗猎者。问题又出现了:食物不足。若折回县里,就意味着放弃追捕;继续追踪,则所剩的食物不能供养包括嫌疑人在内的所有人。这是一个艰难的决定。日泰狠狠地抽完一支烟后吐出两个字:“放人!”经过一番教育和回去自首的劝说后,几名嫌疑人重新消失在了茫茫雪原上……
如果按照放纵犯罪便同样是犯罪的简单逻辑,那么作为执法者的巡山队员无疑也是在“犯罪”;如果说被嫌疑人逃走是他们无意的失职,那么放走嫌疑犯就是他们有意的“渎职”。可日泰偏偏做出了这样的选择。在他内心天人交战的时候,正义也遭遇了困境。
博登海默说过,“正义有着普洛透斯的脸”。在古希腊神话里,普洛透斯是一个多面的怪兽,不同的时候显示不同的面目。正义同样如此。在一种情况下被视作正义的东西可能在另一种情况下被视作是不正义的,两种正义的事物也有可能在同一场合中发生冲突。在本片中即是如此:一方面,是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正义。从法律角度看,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的处罚。的确,剥取藏羚羊皮的人从犯罪作用上看只是从犯,与作为盗猎者的主犯有着不同。从程序的角度看他们未经审判,仅是“嫌疑人”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罪犯”,甚至他们中的一些人可能会因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而免于起诉或免除刑罚。但从事实本质的程度上说,他们同样侵害了珍稀自然资源和社会管理秩序,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将他们抓捕归案进行刑事处罚是实现正义的要求。从成本的角度看,巡山队员历经艰难,挨饿受冻,直至生病倒下,且花费了不少食物在嫌疑人身上,就是为了将他们绳之以法,到头来却放了他们,从感情上讲是多少有些不能接受的。但另一方面,这么做却是人性的正义。生命永远是最可贵的,保障生命是最高正义的要求,生存权是人权最基本的层次,其他一切在它面前都是次要的,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而且包括已判刑的罪犯(无论是否被判处死刑),只要未经正当程序,都有权保持自己的生命。同时,生命是神圣的,不能通过抽象的“社会”和“个人”的概念判断,粗暴地加以剥夺。不能说因为犯罪是对社会的侵犯,而生命权仅仅是嫌疑人个人的利益,就使后者绝对无条件地屈从于前者。本片中,不放嫌疑人走必然是大家一起饿死;放他们走(日泰还给他们发了少量食物),则至少他们有机会回到县里得以活命。
我们从刑法中是找不到这种“生命正义”的。(是否可以从宪法的基本权利精神或者伦理道德的“无声命令”中寻获它的影子?)但它在现实困境中又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并时时考量着其自身与“字面正义”的关系。当二者矛盾时,它要求后者无条件地服从于自己。因为正义具有层级性,虽然实现每一种正义都是正义的个别要求,但当不同层级的正义发生冲突时,让低层次的正义让位于高层级的正义则是正义内部更高的要求。
片断二: 合法与非法之间
作为受到县政府领导的志愿巡山队,队员们不能享受正式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待遇,少得可怜的财政更不能为巡山队提供充分的执法设备和必要的衣食。物资大部分都要靠队员们自己筹措。他们已经将时间和精力全部奉献给了可可西里的藏羚羊保护事业,如何筹措资金呢?刘栋送回病友后附带的一项任务就是购买物资。临行前,队员们拿出了身上所有的钱但还是不够,刘栋问日泰怎么办,日泰说:“卖皮子。”大家都沉默了。卖皮子,就是将缴获来的一部分藏羚羊皮悄悄卖给非法收购者。刘栋虽然很不情愿,但最终还是这样做了。
我从来没有想到过合法与非法之间会如此紧密地连接在一起!经典的法治理论大多都向我们描绘了这样一幅景象:在一个天平的两边,一边是合法,一边是非法。我们所要拿到天平上来称量的东西,不是合法的,就是非法的。就如白昼与黑夜、南极与北极,它们永远不会有交界点。西方神话里,正义女神蒙上双眼,就是要不受表象的迷惑,仅凭“良心”来明断是非,一面伸张正义和合法,一面用手中的利剑斩断不义与非法。可就在这个影片中,良心在现实面前是如何的窘迫与为难:身为可可西里的执法者,巡山队的首要任务在于保护藏羚羊的安全,对于缴获的藏羚羊皮应当作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由国家统一处理并没收赃款,怎么可以像盗猎者那样将藏羚羊皮卖给私人收购者来“谋取私利”?这不是知法犯法吗?日泰他们当然明白这一点。另一方面,这样做的动机却具有绝对的正当性——为了巡山队能够继续存在下去,为了保护更多的藏羚羊不被杀害。这里,我们再次遭遇了困境:当分离时,手段的非法与目的的合法都非常清晰。可一旦结合起来,问题就变得模糊了。用非法的手段实现合法的目的,这是合法还是非法呢?有人会认为,目的的合法性不能排除行为的非法性。比如,有许多犯罪,或许具有正当的动机,但这并不能消除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因而队员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处罚。可这种做法难消我们良心的拷问,因为它违背了人们朴素的正义感。为可可西里付出青春、心血乃至生命的巡山队员们却成了倒卖藏羚羊皮的罪人,这无论如何让人不能接受。所以另一些人会认为,巡山队员在倒卖藏羚羊皮这件事上虽然与盗猎者一样,但在社会危害性上却不能与后者同日而语,甚至可以直接援引刑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来排除非法性。可是我要说的是,看待问题不应仅仅停留于法律的层面,而要探究行为背后的社会原因。合法与非法之法不仅指字面上的法律,更是社会的“法律”。无疑,缺乏资金是队员们这样做的直接原因,而缺乏资金的背后,却是一幅复杂的社会图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不重视、政府专项资金的匮乏、群众的冷漠与不理解,甚至也许还有盗猎者背后一部分地方利益的驱使和默许……所有这一切,将原本应该由国家承担的责任转嫁到了巡山队员的身上,巡山队员正是在“无名无份”、“半官半民”的情况下默默负担了本应由管理者负担的成本。这对于他们是如何的不公平!整个社会的负担都压在他们的肩头,造就了他们“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或许,在这样一种社会正义的视野中,队员们的行为都是合法的,该承担非法责难的却是国家和整个社会。或许,他们痛苦而无奈地违背了法律的正义,却实现了更大更高尚的社会正义。在他们面前,渺小的是我们。
影片的结尾说,在志愿巡山队解散一年后,可可西里终于成立了自然保护区,并开始由联防队和武警战士执行巡山任务。这是一个让人充满希望的前景,然而历史已经让巡山队员们负载了太多。
片断三: 正当程序与暴力
在弹尽粮绝、队友因为种种原因都失散或遗留在半途之后,队长日泰和记者尕玉终于在坡的那头发现了十几个就要离开可可西里的盗猎者,其中就有那个曾经逃跑被抓回,后来又被他们放掉的老头。他们被盗猎者包围了,盗首打算贿赂日泰,而日泰则反复只说一句话“放下枪,跟我回去”。盗贼的讥笑声中,枪声突然响了,日泰轰然倒地后激烈颤抖,十几秒后,死亡静静带走了主角。(而尕玉因为老头的说情捡回了一条命。)盗首狠狠打了手下一个耳光,原来是后者的枪走火了。没有想象中的激烈搏斗和大义凛然的临终遗言,英雄的死是那么突然、迅速,甚至没有给观众留下思考的时间。正应了导演的那句话:“生命其实非常脆弱,就像蝼蚁,一阵狂风过后就烟消云散。”
日泰的命被盗猎者轻易地取走了,而盗猎者的命呢?日泰自始自终的信念就是,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县里,由国家去定他们的罪。因为他明白,自己是没有权力决定盗猎者的生死的。所以,就算日泰带着他全部的队员、弹足粮丰,也不会随便开枪夺走盗猎者的生命。这就是法治国家与犯罪集团的区别:二者都可以剥夺他人的生命,但前者要经过正当程序。在法治理念中,正当程序与刑法擅断主义相对立,它是为了保障处于相对弱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衍生出的一系列程序性要求。非经正当的程序,任何人不能被判定为有罪,也不能被剥夺任何权利(当然包括生命权),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但是在现实中,在国家整体面前显得弱小的罪犯相比于作为国家权力担当者的执法者个人却反而可能显得强大,而使后者遭受赤裸裸的恐怖威胁。所以,执法者有时又不得不使用更加激烈的暴力来对抗犯罪者的暴力,否则不仅无法完成任务,甚至生命也难以保全。这里,正当程序与暴力在法治面前形成了两难困境。这是完美的理念与残酷的现实之间无奈的冲突,也许这就是我们永恒的困境,永远无法成功摆脱的困扰。
其实,《可可西里》上映后,有影评家惊呼,“太阳正从西部升起”!而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随着西部大开发带来的物质生存条件的改善,法治的太阳能在西部真正地升起!
片断一: 正义的层级
机枪声中,大批的藏羚羊倒在了血泊之中。而由于贫困与麻木,一些当地群众被贪婪的盗猎者雇来剥取藏羚羊皮。经过几天几夜的追踪,巡山队员们在一条河边发现了这些协助分子的身影。他们脱下棉裤,光着腿跳进零下十几度的冰冷河水中向后者扑去。嫌疑人被抓住了,他们指出了盗猎者窜逃的方向。第二天,从极度疲劳中醒来的队员却发现一名嫌疑人不见了。两名队员根据雪原上的足迹一路追去,终于发现了前方豆粒般大小的人影。双方都发现了对方,于是5000米的高原上,连走路呼吸都很困难的地方,一场赛跑开始了。呼吸、呼吸、沉重的呼吸……最终嫌疑人被扑倒并抓了回来。可是一名队员却犯起了老毛病——肺气肿,需要马上回县里治疗。队员刘栋送他走了,其他人则在队长日泰的带领下继续追赶盗猎者。问题又出现了:食物不足。若折回县里,就意味着放弃追捕;继续追踪,则所剩的食物不能供养包括嫌疑人在内的所有人。这是一个艰难的决定。日泰狠狠地抽完一支烟后吐出两个字:“放人!”经过一番教育和回去自首的劝说后,几名嫌疑人重新消失在了茫茫雪原上……
如果按照放纵犯罪便同样是犯罪的简单逻辑,那么作为执法者的巡山队员无疑也是在“犯罪”;如果说被嫌疑人逃走是他们无意的失职,那么放走嫌疑犯就是他们有意的“渎职”。可日泰偏偏做出了这样的选择。在他内心天人交战的时候,正义也遭遇了困境。
博登海默说过,“正义有着普洛透斯的脸”。在古希腊神话里,普洛透斯是一个多面的怪兽,不同的时候显示不同的面目。正义同样如此。在一种情况下被视作正义的东西可能在另一种情况下被视作是不正义的,两种正义的事物也有可能在同一场合中发生冲突。在本片中即是如此:一方面,是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正义。从法律角度看,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的处罚。的确,剥取藏羚羊皮的人从犯罪作用上看只是从犯,与作为盗猎者的主犯有着不同。从程序的角度看他们未经审判,仅是“嫌疑人”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罪犯”,甚至他们中的一些人可能会因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而免于起诉或免除刑罚。但从事实本质的程度上说,他们同样侵害了珍稀自然资源和社会管理秩序,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将他们抓捕归案进行刑事处罚是实现正义的要求。从成本的角度看,巡山队员历经艰难,挨饿受冻,直至生病倒下,且花费了不少食物在嫌疑人身上,就是为了将他们绳之以法,到头来却放了他们,从感情上讲是多少有些不能接受的。但另一方面,这么做却是人性的正义。生命永远是最可贵的,保障生命是最高正义的要求,生存权是人权最基本的层次,其他一切在它面前都是次要的,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而且包括已判刑的罪犯(无论是否被判处死刑),只要未经正当程序,都有权保持自己的生命。同时,生命是神圣的,不能通过抽象的“社会”和“个人”的概念判断,粗暴地加以剥夺。不能说因为犯罪是对社会的侵犯,而生命权仅仅是嫌疑人个人的利益,就使后者绝对无条件地屈从于前者。本片中,不放嫌疑人走必然是大家一起饿死;放他们走(日泰还给他们发了少量食物),则至少他们有机会回到县里得以活命。
我们从刑法中是找不到这种“生命正义”的。(是否可以从宪法的基本权利精神或者伦理道德的“无声命令”中寻获它的影子?)但它在现实困境中又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并时时考量着其自身与“字面正义”的关系。当二者矛盾时,它要求后者无条件地服从于自己。因为正义具有层级性,虽然实现每一种正义都是正义的个别要求,但当不同层级的正义发生冲突时,让低层次的正义让位于高层级的正义则是正义内部更高的要求。
片断二: 合法与非法之间
作为受到县政府领导的志愿巡山队,队员们不能享受正式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待遇,少得可怜的财政更不能为巡山队提供充分的执法设备和必要的衣食。物资大部分都要靠队员们自己筹措。他们已经将时间和精力全部奉献给了可可西里的藏羚羊保护事业,如何筹措资金呢?刘栋送回病友后附带的一项任务就是购买物资。临行前,队员们拿出了身上所有的钱但还是不够,刘栋问日泰怎么办,日泰说:“卖皮子。”大家都沉默了。卖皮子,就是将缴获来的一部分藏羚羊皮悄悄卖给非法收购者。刘栋虽然很不情愿,但最终还是这样做了。
我从来没有想到过合法与非法之间会如此紧密地连接在一起!经典的法治理论大多都向我们描绘了这样一幅景象:在一个天平的两边,一边是合法,一边是非法。我们所要拿到天平上来称量的东西,不是合法的,就是非法的。就如白昼与黑夜、南极与北极,它们永远不会有交界点。西方神话里,正义女神蒙上双眼,就是要不受表象的迷惑,仅凭“良心”来明断是非,一面伸张正义和合法,一面用手中的利剑斩断不义与非法。可就在这个影片中,良心在现实面前是如何的窘迫与为难:身为可可西里的执法者,巡山队的首要任务在于保护藏羚羊的安全,对于缴获的藏羚羊皮应当作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由国家统一处理并没收赃款,怎么可以像盗猎者那样将藏羚羊皮卖给私人收购者来“谋取私利”?这不是知法犯法吗?日泰他们当然明白这一点。另一方面,这样做的动机却具有绝对的正当性——为了巡山队能够继续存在下去,为了保护更多的藏羚羊不被杀害。这里,我们再次遭遇了困境:当分离时,手段的非法与目的的合法都非常清晰。可一旦结合起来,问题就变得模糊了。用非法的手段实现合法的目的,这是合法还是非法呢?有人会认为,目的的合法性不能排除行为的非法性。比如,有许多犯罪,或许具有正当的动机,但这并不能消除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因而队员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处罚。可这种做法难消我们良心的拷问,因为它违背了人们朴素的正义感。为可可西里付出青春、心血乃至生命的巡山队员们却成了倒卖藏羚羊皮的罪人,这无论如何让人不能接受。所以另一些人会认为,巡山队员在倒卖藏羚羊皮这件事上虽然与盗猎者一样,但在社会危害性上却不能与后者同日而语,甚至可以直接援引刑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来排除非法性。可是我要说的是,看待问题不应仅仅停留于法律的层面,而要探究行为背后的社会原因。合法与非法之法不仅指字面上的法律,更是社会的“法律”。无疑,缺乏资金是队员们这样做的直接原因,而缺乏资金的背后,却是一幅复杂的社会图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不重视、政府专项资金的匮乏、群众的冷漠与不理解,甚至也许还有盗猎者背后一部分地方利益的驱使和默许……所有这一切,将原本应该由国家承担的责任转嫁到了巡山队员的身上,巡山队员正是在“无名无份”、“半官半民”的情况下默默负担了本应由管理者负担的成本。这对于他们是如何的不公平!整个社会的负担都压在他们的肩头,造就了他们“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或许,在这样一种社会正义的视野中,队员们的行为都是合法的,该承担非法责难的却是国家和整个社会。或许,他们痛苦而无奈地违背了法律的正义,却实现了更大更高尚的社会正义。在他们面前,渺小的是我们。
影片的结尾说,在志愿巡山队解散一年后,可可西里终于成立了自然保护区,并开始由联防队和武警战士执行巡山任务。这是一个让人充满希望的前景,然而历史已经让巡山队员们负载了太多。
片断三: 正当程序与暴力
在弹尽粮绝、队友因为种种原因都失散或遗留在半途之后,队长日泰和记者尕玉终于在坡的那头发现了十几个就要离开可可西里的盗猎者,其中就有那个曾经逃跑被抓回,后来又被他们放掉的老头。他们被盗猎者包围了,盗首打算贿赂日泰,而日泰则反复只说一句话“放下枪,跟我回去”。盗贼的讥笑声中,枪声突然响了,日泰轰然倒地后激烈颤抖,十几秒后,死亡静静带走了主角。(而尕玉因为老头的说情捡回了一条命。)盗首狠狠打了手下一个耳光,原来是后者的枪走火了。没有想象中的激烈搏斗和大义凛然的临终遗言,英雄的死是那么突然、迅速,甚至没有给观众留下思考的时间。正应了导演的那句话:“生命其实非常脆弱,就像蝼蚁,一阵狂风过后就烟消云散。”
日泰的命被盗猎者轻易地取走了,而盗猎者的命呢?日泰自始自终的信念就是,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县里,由国家去定他们的罪。因为他明白,自己是没有权力决定盗猎者的生死的。所以,就算日泰带着他全部的队员、弹足粮丰,也不会随便开枪夺走盗猎者的生命。这就是法治国家与犯罪集团的区别:二者都可以剥夺他人的生命,但前者要经过正当程序。在法治理念中,正当程序与刑法擅断主义相对立,它是为了保障处于相对弱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衍生出的一系列程序性要求。非经正当的程序,任何人不能被判定为有罪,也不能被剥夺任何权利(当然包括生命权),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但是在现实中,在国家整体面前显得弱小的罪犯相比于作为国家权力担当者的执法者个人却反而可能显得强大,而使后者遭受赤裸裸的恐怖威胁。所以,执法者有时又不得不使用更加激烈的暴力来对抗犯罪者的暴力,否则不仅无法完成任务,甚至生命也难以保全。这里,正当程序与暴力在法治面前形成了两难困境。这是完美的理念与残酷的现实之间无奈的冲突,也许这就是我们永恒的困境,永远无法成功摆脱的困扰。
其实,《可可西里》上映后,有影评家惊呼,“太阳正从西部升起”!而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随着西部大开发带来的物质生存条件的改善,法治的太阳能在西部真正地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