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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追债25万,非法占有10万元——
2003年9月,杨某(非国有公司职工,中共党员)以个人名义接受国有长城公司的书面委托,追讨某制品厂长年拖欠该公司的欠款25万元。杨某代长城公司向制品厂追回欠款25万元后,只将其中15万元交给公司,隐瞒了另外的10万元,并据为己有。
对杨某占有10万元的行为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是贪污行为。理由是:杨某虽不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受国有公司委托追债,属于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并利用追讨欠款的职务便利,将追回的部分国有财产非法占有,符合贪污错误的构成要件,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3条之规定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是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理由是:杨某受国有公司委托追债,不是一种经营、管理国有资产行为,其将追回的部分欠款据为己有,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即侵犯公司财物行为,符合侵占错误的构成要件,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1条第(五)项之规定处理。
本案的焦点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国有公司委托催收不良债权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受国有公司委托追收欠款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公司财产”。这里的委托,是指国有公司以平等身份就国有资产的管理、经营与被委托人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管理、经营国有公司财产,是指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受聘等方式取得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经营权,受委托人享有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各项权利。本案中,尽管杨某与长城公司签订了追收欠款的委托协议,属于民事委托关系,但委托的内容只是追收欠款,并没有赋予杨某对追收的欠款即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各项权利,即“代收欠款”是一种较为简单的代债权人行使追偿权的行为,不是为了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而进行的“经营、管理”国有公司财产的行为,受委托人也不能因委托关系而取得一定的职务。
其次,杨某将追收的部分欠款据为己有,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所谓“代为保管”,是指受他人委托,代为保管或自己持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单位,也包括个人。本案中,在将追回的欠款交给长城公司前,杨某对该笔国有财产处于一种“代为保管”状态,对这种国有财产的支配属于一种比较简单的静态管理。因而,杨某将这种“代为保管”的国有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是一种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符合侵占错误的构成要件。
重庆市纪委审理室
2003年9月,杨某(非国有公司职工,中共党员)以个人名义接受国有长城公司的书面委托,追讨某制品厂长年拖欠该公司的欠款25万元。杨某代长城公司向制品厂追回欠款25万元后,只将其中15万元交给公司,隐瞒了另外的10万元,并据为己有。
对杨某占有10万元的行为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是贪污行为。理由是:杨某虽不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受国有公司委托追债,属于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并利用追讨欠款的职务便利,将追回的部分国有财产非法占有,符合贪污错误的构成要件,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3条之规定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是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理由是:杨某受国有公司委托追债,不是一种经营、管理国有资产行为,其将追回的部分欠款据为己有,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即侵犯公司财物行为,符合侵占错误的构成要件,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1条第(五)项之规定处理。
本案的焦点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国有公司委托催收不良债权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受国有公司委托追收欠款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公司财产”。这里的委托,是指国有公司以平等身份就国有资产的管理、经营与被委托人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管理、经营国有公司财产,是指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受聘等方式取得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经营权,受委托人享有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各项权利。本案中,尽管杨某与长城公司签订了追收欠款的委托协议,属于民事委托关系,但委托的内容只是追收欠款,并没有赋予杨某对追收的欠款即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各项权利,即“代收欠款”是一种较为简单的代债权人行使追偿权的行为,不是为了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而进行的“经营、管理”国有公司财产的行为,受委托人也不能因委托关系而取得一定的职务。
其次,杨某将追收的部分欠款据为己有,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所谓“代为保管”,是指受他人委托,代为保管或自己持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单位,也包括个人。本案中,在将追回的欠款交给长城公司前,杨某对该笔国有财产处于一种“代为保管”状态,对这种国有财产的支配属于一种比较简单的静态管理。因而,杨某将这种“代为保管”的国有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是一种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符合侵占错误的构成要件。
重庆市纪委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