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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辽宁省科协深入贯彻落实《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机制和模式,引导学会主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推动形成学会配合政府中心工作,开创科技公共服务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格局。本文以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为例,从承接科技成果评价的背景、工作模式及取得的成果等方面进行阐述,总结了学会在承接科技成果评价职能过程中的做法和实践。
[关键词] 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 试点单位 政府职能转移 成果评价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科技社团要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科技类社会化公共服务职能的整体或部分转接为重点,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2014年以来,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按照中国科协、辽宁省科协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要求,根据《关于推进辽宁省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指导意见》,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推进省级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的开展,并成为辽宁省首批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与公共服务试点示范学会。
一、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概况
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是依托辽宁省能源研究所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成立于1987年4月。学会受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在辽宁省民政厅备案,被省科协多次授予“优秀省级学会”称号。2014年,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获得辽宁省民政厅授予的学术类社会团体5A等级称号,拥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资质。目前学会运行良好,成员单位、个人会员稳中有升,管理有序,财务运行状况正常。学会现有会员500余人,分布在全省各市科研设计院所、大中型企业以及高校、政府能源办等部门,由从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技工作者及工程师组成。
二、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背景
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自行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将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在此背景下,第三方社会团体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已是大势所趋。
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作为省内唯一一家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领域的5A级社会团体,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拥有开展本领域科技成果评价的资质和能力。早在2015年,学会就利用自身在该领域的资源优势,组织专家针对个人、组织、院校和企业的各类科技成果开展评估评价工作。评价主要从科技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出发,分别从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角度给出真实、客观的评价意见,范围涵盖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农村能源技术设备、资源环境技术设备、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技术设备以及节能技术等。2016年,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还与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签订合作协议,受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委托,承担科技成果评估评价工作,并且可以根据委托方实际需要,出具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的评价报告。2017年11月,辽宁省科协启动了首批试点工作,将全省学会15个项目列入试点培育,其中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被确定为首个重点资助的试点示范学会。
三、“承能”工作模式及取得的成效
(一)组建专家团队,建立专家数据库
事实证明,组建一支满足评价鉴定工作要求的专家队伍,拥有一支素质精良的专家群体,是社会团体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基础保障。2015年,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利用自身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资源优势,选出省内外60余名在自身科研领域杰出的专家学者组建了学会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团队。这支专家团队的建立,为学会顺利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和智力保障。
为便于学会开展科技成果评估评价工作,使评审专家能够更加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参与到评价鉴定中,学会在已有专家团队的基础上建立了专家数据库。为使专家数据库更加专业化、透明化、信息化,该数据库分别从基本信息、工作领域、个人经历、评审经历、科研情况等多方面展现专家的基本情况,并分别从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三级学科等方向划分专家擅长的专业领域。数据库具备检索功能,从而使學会开展这方面工作更具有行业说服力和社会公信力。
(二)编制科技评估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
为使学会在本行业内开展科技成果评估评价工作更加专业化、规范化、合理化,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参照国家和省里相关的办法和规定,制定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方案》《科技成果评价暂行办法》,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明确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学会还对实施细则进行反复讨论、细化研究,最终明确包括评审范围、评审组织、评审程序、评审管理、需提交材料在内的多项科技成果评价细节。
(三)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化业务流程
1.设立严格的成果预审制度。在接到成果评价委托后,学会首先对申请评价的成果按照《科技成果评价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考察其是否符合科技成果评价要求,并征求专家意见决定是否可以进行评价。凡是符合评价要求的,可进入评价流程;成果存在明显缺陷的,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后再进行评价;凡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评价委托方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以及成果创新性不够、整体水平较低等情况,学会一律拒绝评价委托。
2.规范科技成果评价业务流程。具体包括以下流程:提交申请、签订合同、选定专家、确定评价形式(检测评价、会议评价、函审评价)、出具评价报告书。在整个评价过程中学会将评价的话语权交给专家组,并要求专家组对科技成果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从而帮助成果完成单位吸取失败教训、总结成功经验、梳理科研思路、指明未来方向。
3.成果登记。在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后,学会将成果信息放在学会官网循环滚动播放,这样有助于将评价中发现的成熟的、先进的、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及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推介,使其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而实现“技术评价—→成果登记—→网络宣传—→成果对接—→成果应用跟踪”一条龙服务体系。
四、工作体会
(一)加强队伍建设与管理
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未来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开展,急需一批业务能力强的从业人员,为此学会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与管理,通过培训专业知识,提高业务素质,使他们成为学会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的骨干力量。
(二)扩大专家团队专业领域
随着各个学科领域的不断完善,相关学科方向逐渐呈现细化与交叉发展的新型模式。为更好地适应这一行业发展趋势,学会应建立一支由技术、产业、经济和金融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综合性科技成果评价与技术鉴定专家队伍,通过充分发挥不同领域专家的智力支持,提高学会科技成果评价结论的可靠性。
(三)提供特色定制式评价服务
为满足委托方不同的需求,学会针对不同类型成果提供“定制式”的精准评价服务。具体体现在:对于以成果转让为目地的委托,学会将重点邀请擅长科技成果价值评价的经济专家、市场经营专家、技术专家共同组成评价专家组,对成果进行评价;对于以确认成果创新水平为目的的评价委托,学会将重点邀请熟悉该领域,并在该领域具有一定权威的高级专家及科技管理专家担任评价专家;对于以申报国家或者省部级科技奖励为目的的评价委托,学会将重点邀请曾经评审过或者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专家,组成评价专家组,对成果进行评价。总之,学会将通过开展特色“定制式”的评价服务,使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更有针对性与可行性,从而满足成果评价委托单位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关键词] 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 试点单位 政府职能转移 成果评价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科技社团要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科技类社会化公共服务职能的整体或部分转接为重点,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2014年以来,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按照中国科协、辽宁省科协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要求,根据《关于推进辽宁省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指导意见》,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推进省级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的开展,并成为辽宁省首批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与公共服务试点示范学会。
一、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概况
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是依托辽宁省能源研究所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成立于1987年4月。学会受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在辽宁省民政厅备案,被省科协多次授予“优秀省级学会”称号。2014年,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获得辽宁省民政厅授予的学术类社会团体5A等级称号,拥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资质。目前学会运行良好,成员单位、个人会员稳中有升,管理有序,财务运行状况正常。学会现有会员500余人,分布在全省各市科研设计院所、大中型企业以及高校、政府能源办等部门,由从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技工作者及工程师组成。
二、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背景
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自行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将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在此背景下,第三方社会团体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已是大势所趋。
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作为省内唯一一家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领域的5A级社会团体,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拥有开展本领域科技成果评价的资质和能力。早在2015年,学会就利用自身在该领域的资源优势,组织专家针对个人、组织、院校和企业的各类科技成果开展评估评价工作。评价主要从科技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出发,分别从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角度给出真实、客观的评价意见,范围涵盖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农村能源技术设备、资源环境技术设备、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技术设备以及节能技术等。2016年,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还与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签订合作协议,受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委托,承担科技成果评估评价工作,并且可以根据委托方实际需要,出具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的评价报告。2017年11月,辽宁省科协启动了首批试点工作,将全省学会15个项目列入试点培育,其中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被确定为首个重点资助的试点示范学会。
三、“承能”工作模式及取得的成效
(一)组建专家团队,建立专家数据库
事实证明,组建一支满足评价鉴定工作要求的专家队伍,拥有一支素质精良的专家群体,是社会团体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基础保障。2015年,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利用自身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资源优势,选出省内外60余名在自身科研领域杰出的专家学者组建了学会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团队。这支专家团队的建立,为学会顺利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和智力保障。
为便于学会开展科技成果评估评价工作,使评审专家能够更加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参与到评价鉴定中,学会在已有专家团队的基础上建立了专家数据库。为使专家数据库更加专业化、透明化、信息化,该数据库分别从基本信息、工作领域、个人经历、评审经历、科研情况等多方面展现专家的基本情况,并分别从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三级学科等方向划分专家擅长的专业领域。数据库具备检索功能,从而使學会开展这方面工作更具有行业说服力和社会公信力。
(二)编制科技评估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
为使学会在本行业内开展科技成果评估评价工作更加专业化、规范化、合理化,辽宁省可再生能源学会参照国家和省里相关的办法和规定,制定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方案》《科技成果评价暂行办法》,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明确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学会还对实施细则进行反复讨论、细化研究,最终明确包括评审范围、评审组织、评审程序、评审管理、需提交材料在内的多项科技成果评价细节。
(三)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化业务流程
1.设立严格的成果预审制度。在接到成果评价委托后,学会首先对申请评价的成果按照《科技成果评价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考察其是否符合科技成果评价要求,并征求专家意见决定是否可以进行评价。凡是符合评价要求的,可进入评价流程;成果存在明显缺陷的,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后再进行评价;凡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评价委托方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以及成果创新性不够、整体水平较低等情况,学会一律拒绝评价委托。
2.规范科技成果评价业务流程。具体包括以下流程:提交申请、签订合同、选定专家、确定评价形式(检测评价、会议评价、函审评价)、出具评价报告书。在整个评价过程中学会将评价的话语权交给专家组,并要求专家组对科技成果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从而帮助成果完成单位吸取失败教训、总结成功经验、梳理科研思路、指明未来方向。
3.成果登记。在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后,学会将成果信息放在学会官网循环滚动播放,这样有助于将评价中发现的成熟的、先进的、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及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推介,使其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而实现“技术评价—→成果登记—→网络宣传—→成果对接—→成果应用跟踪”一条龙服务体系。
四、工作体会
(一)加强队伍建设与管理
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未来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开展,急需一批业务能力强的从业人员,为此学会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与管理,通过培训专业知识,提高业务素质,使他们成为学会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的骨干力量。
(二)扩大专家团队专业领域
随着各个学科领域的不断完善,相关学科方向逐渐呈现细化与交叉发展的新型模式。为更好地适应这一行业发展趋势,学会应建立一支由技术、产业、经济和金融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综合性科技成果评价与技术鉴定专家队伍,通过充分发挥不同领域专家的智力支持,提高学会科技成果评价结论的可靠性。
(三)提供特色定制式评价服务
为满足委托方不同的需求,学会针对不同类型成果提供“定制式”的精准评价服务。具体体现在:对于以成果转让为目地的委托,学会将重点邀请擅长科技成果价值评价的经济专家、市场经营专家、技术专家共同组成评价专家组,对成果进行评价;对于以确认成果创新水平为目的的评价委托,学会将重点邀请熟悉该领域,并在该领域具有一定权威的高级专家及科技管理专家担任评价专家;对于以申报国家或者省部级科技奖励为目的的评价委托,学会将重点邀请曾经评审过或者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专家,组成评价专家组,对成果进行评价。总之,学会将通过开展特色“定制式”的评价服务,使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更有针对性与可行性,从而满足成果评价委托单位多样化的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