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认为对方注册的域名“DUREX.CN”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LRC公司将厦门易名网络公司、厦门易名科技公司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易名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争议域名并将争议域名转移给LRC公司,厦门易名科技公司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予以协助;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LRC公司诉称,杜蕾斯(DUREX)是世界安全套第一品牌,诞生于1929年,在中国宣传并销售多年,具有较高知名度。自1988年开始, LRC公司注册了多个“杜蕾斯”和“DUREX”商标,并通过关联公司注册了杜蕾斯(DUREX)官方网站www.durex.com及中文官方网站www.durex.com.cn,对“DUREX”商标和产品进行宣传。
本案争议域名“DUREX.CN”注册于2003年3月17日,原注册人为“王依涵”,目前已变更为易名网络公司。易名科技公司系域名注册机构,协助注册并协助易名网络公司取得了争议域名。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作为CN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争议域名系由其授权制作并颁发。因此,三被告共同实施了侵犯LRC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LRC公司认为,杜蕾斯(DUREX)名称并非既有单词,“DUREX”源自三个英文单词的组合:耐久(Durability)、可靠(Reliability)、优良(Excellence),用以彰显产品的三个主要特性:耐久、可靠、出色品质,因此,“DUREX”除指代杜蕾斯商标及商品名称外无其他具体含义。而争议域名“DUREX.CN”主要部分“DUREX”与自己在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且与自己关联公司注册域名“DUREX.COM”及“DUREX.COM.CN”构成混淆性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另外,被告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理由是:第一,杜蕾斯(DUREX)商标具有极高的内在显著性和知名度,争议域名主要部分与该商标完全相同;第二,争议域名的原注册人“王依涵”曾试图以几十万的高价向LRC公司出售该域名,未果后将该域名转移至易名网络公司名下,恶意阻碍LRC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内容与LRC公司竞争对手“杰士邦”官方网站内容完全相同,严重影响了LRC公司“DUREX”品牌产品的正常业务。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LRC公司诉称,杜蕾斯(DUREX)是世界安全套第一品牌,诞生于1929年,在中国宣传并销售多年,具有较高知名度。自1988年开始, LRC公司注册了多个“杜蕾斯”和“DUREX”商标,并通过关联公司注册了杜蕾斯(DUREX)官方网站www.durex.com及中文官方网站www.durex.com.cn,对“DUREX”商标和产品进行宣传。
本案争议域名“DUREX.CN”注册于2003年3月17日,原注册人为“王依涵”,目前已变更为易名网络公司。易名科技公司系域名注册机构,协助注册并协助易名网络公司取得了争议域名。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作为CN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争议域名系由其授权制作并颁发。因此,三被告共同实施了侵犯LRC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LRC公司认为,杜蕾斯(DUREX)名称并非既有单词,“DUREX”源自三个英文单词的组合:耐久(Durability)、可靠(Reliability)、优良(Excellence),用以彰显产品的三个主要特性:耐久、可靠、出色品质,因此,“DUREX”除指代杜蕾斯商标及商品名称外无其他具体含义。而争议域名“DUREX.CN”主要部分“DUREX”与自己在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且与自己关联公司注册域名“DUREX.COM”及“DUREX.COM.CN”构成混淆性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另外,被告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理由是:第一,杜蕾斯(DUREX)商标具有极高的内在显著性和知名度,争议域名主要部分与该商标完全相同;第二,争议域名的原注册人“王依涵”曾试图以几十万的高价向LRC公司出售该域名,未果后将该域名转移至易名网络公司名下,恶意阻碍LRC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内容与LRC公司竞争对手“杰士邦”官方网站内容完全相同,严重影响了LRC公司“DUREX”品牌产品的正常业务。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