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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条将本条适用局限在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这一立法存在缺陷,缺乏预见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部分弥补了立法的缺陷。立法将追诉时效不纳入到轻重比较的范围,但司法解释却反其道而行之。死刑复核程序适用溯及力,是错误的。"处刑较轻",包括法定刑和涉及刑的事项,还包括构成要件的改变,如果改成"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