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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场所已经融入到了电商、购物、社交等平台,并正逐渐形成了一个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有机整体。本文就是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概念、现状以及内部联系的分析,着重对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所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生态;现状;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8-000-02
一、互联网金融生态的概念
(一)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生态是由多个子系统在环境下相辅相成、优胜劣汰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其最主要的目的是改变传统的格局,促进竞争下的融合与共生,着重发展长尾市场,体现包容与专业化的特征。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的理论基础
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生态理论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特征是金融,其现有的理论仍然适用;二是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模式,有与传统理论不同的解释。从现有形势来看,互联网金融生态理论依据基本可以从传统金融理论中找到,但其在互联网金融生态中也衍生出了新特征,驱使互联网金融呈现爆发式的增长。综合来讲,互联网金融生态核心理论基础包括:金融生态学理论、信息经济学理论、交易成本理论、金融中介理论、平台经济学理论、双边市场理论以及长尾理论。
(三)互联网金融生态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生态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最主要的特点是,不但交易成本低,而且还覆盖了小微客户。如阿里贷款,通过大数据与多方信息的集合,实现了信息共享和运作管理。互联网金融服务对象多偏向于需求小但却个性化的小微客户,这往往是传统金融所无法满足的。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的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现状
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的每一部分都是有其存在必要的,它们相互作用、相互联系,以实现最大的效益。 一是消费者,正是因为消费者的各种需求才会出现了一系列的创新。消费者个人需要方便快捷、投资门槛低、流动性高、收益性可观的产品。而机构则需要过硬的设备、技术、软件等。二是金融机构,银行是互联网金融资金主要的来源。在新形势下,银行业也开始做出了相应的改变,例如建行推出的“善融商务”。三是电子商务,正因为它的出现才使互联网金融兴起。四是监管机构,其由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构成,以维护市场运行状况。五是互联网企业,它的出现为整个生态系统提供了丰富的主体。如电商金融、P2P网贷公司等,满足了零散客户个性化的需求。但其也分流了银行活期与定期的大部分存款,倒逼着银行改革。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现状
从法律制度上来看,金融行业中一些基本法律仍然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生态,例如《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从信用体系上来看,互联网金融生态信用体系绝大部分会受社会整体信用的影响。其征信系统主要有两套,一套是央行征信系统,还有一套是互联网企业、第三方征信机构的交易数据、P2P信用记录所组合而成的另一套征信系统。从监管上来看,各监管机构都只能对某一方面的业务进行监管,缺乏一套涉及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在技术上,技术的安全性仍需要提高,黑客入侵、病毒感染等现象,会制约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生态内部关系
(一)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间的竞争、融合与共生
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在竞争中寻求发展,然而传统金融与新兴模式在基础工具上,有着同质化的现象。电商与互联网公司,在同一领域里竞争也十分激烈。新兴互联网企业的出现也使银行大量存款萎缩,主要是由余额宝规模不断增大引起的,P2P平台、阿里小额贷款也对其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从共生与融合上来看,随着消费者需求多样化,互联网金融生态各个主体之间,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协调发展、分工合作,实现融合与共生的场景。例如,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中小型商业银行目前正着眼于发展社区银行,逐步改变传统的银行理念。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与环境间相辅相成
环境会制约主体的发展,一个良好的环境对于主体的生存与发展是十分重要的。例如,证监会准许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开展基金销售服务。在这个环境下,阿里巴巴推出余额宝所取的成功可以充分反映这一点。主体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推动环境的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不仅推动了传统银行的转型、提高了处理效率,而且还为产品的销售挖掘了新渠道。
四、互联网金融生态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范围需扩大,同质化竞争激烈
互联网金融现存的主体数量与服务质量 ,仍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而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市场的需求也呈现出多样化与爆发式的特性,急需丰富与优化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的种类。截至2015年3月,我国共有270家第三方支付企业获得支付牌照。但是,其基础产品与传统业务相比仍无创新之处,产品有限,同质化现象严重。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仍有待优化
第一,互联网金融生态是一个由互联网与金融组合而成的综合性系统,其所存在的风险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现象,如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等。不仅爆发突然,而且速度快、感染力强。然而,当前互联网金融生态相关制度不完善,现有法律无法跟上时代發展的步伐。由于互联网金融生态是互联网与金融业的两个结合体,因此在交界处容易出现空白边界。行业也缺乏一定的自律,这对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发展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二,征信体系仍不够完善。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所出现的信贷业务机构,监控不严格,与央行系统未连接,互联网企业不能准确掌握企业和个人的数据,有潜在信用风险。信用观念意识缺乏,诚信缺失现象尤为突出。
第三,互联网金融生态需要提高对市场形势的反映灵敏度,因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会增多。因此要随时关注互联网金融市场形势的变化,与时俱进,随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互联网金融生态监管体系仍需完善
监管机构之间分工仍然不够明确,很容易出现谁也不管的现象,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制约发展。监管缺乏层次性,从自身、部门、行业、企业每一块都应该要具体部分具体监管,寻求最优途径。监管指标也仍需完善,因为互联网金融具有跨界性与创新性的特征,如果监管指标不成熟,就很容易导致边界性的行为游离于指标之外,造成潜在的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风险防范意识与技术安全需加强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交易主体所承担的风险也会随之增加。例如,现今移动支付在人们生活消费中占据了很大的位置,其最主要依赖于短信支付。但是手机在日常使用中容易感染病毒,如浏览不安全网站、下载病毒软件等。一旦感染,就会被窃取隐私资料,增加了外在风险。
五、互联网金融生态发展的对策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的创新
生态系统的最初源泉是生物生态系统,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呈现出的应该是一个物种丰富,各物种间和谐共处,在竞争中寻求发展,努力发展各自优势的场景。因此,扩展互联网金融主体是很有必要的,各主体在激烈的竞争中融合共生,优胜劣汰,注重以人为本,不断推动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二)优化法律制度建设
互联网金融生态的本质属性仍是金融业,因此市场准入、风险控制等因素对于互联网金融生态来说也存在很大的影响。截至2015年10月,P2P平台出现倒闭以及跑路现象已达677家,其最大的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法制这一块仍有空白块,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全面的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行为进行规范。互联网金融最主要的就是需要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来规范其各个子系统的行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优化建设。
第一,修订或制定基本法律,如《证券法》、《互联网金融法》等。制定完善的行政法规,特别是在操作与实施方面,如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隐私的保护。明确互联网金融生态各个主体的地位、权利、义务、以及进行监管的部门。只有对各方面有了全面的规划,才不会出现擦边球的现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非法活动,如P2P非法集资等行为。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健全体系,要求提供完整的交易依据,以此来约束子系统的行为,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生态发展水平。
第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观念与安全意识的教育。消费者安全意识的加强,从一定程度上也能推进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能力,促进互联网金融生态优化发展。
(三)完善征信体系结构
应引进电商网络贷款信用记录与第三方互联网征信系统,这两者虽为互联网发展下逐步发展起来的,但因其含有许多小微客户信用记录,在评价个人以及企业信用上也具有很大的价值。单一的央行征信系统,在互联网金融形势下已经无法满足需求。银河证券首席总裁顾问左小蕾在“2015年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专题研讨“上指出,应该建立征信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因此,实现“三网合一”的对接刻不容缓。需要建立统一的征信评价标准,逐渐建立个人以及企业信用记录的等级制度,以此提高市场交易的安全性与操作效率,降低市场交易风险,优化互联网金融生态发展环境。
(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生态的监管力度
互联网金融市场频繁出现违法违规现象,与监管上的不足有很大的联系。2015年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則,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因此加强监管力度刻不容缓,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优化。
第一,监管机构应有明确分工。在互联网金融下,跨界活动已经与日俱增。在这种形势下,很容易出现谁也管不到的现象,监管机构应合理分配职能,相互合作,全方位覆盖互联网金融交易市场。
第二,优化自我调节机制,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监管策略。创新与监督在本质上并不是矛盾体,监管力度的加强可以促进创新与改革,而监督体系又可以为创新提供安全基础,相辅相成,实现最优配置。
第三,优化监管方式,及时自我更新。如传统金融中,一些查账本与传票等方式已经不适用与当前的形势。对于初创期的产品,前期更适合服务与引导,而已经成型的产品,则需要大量细化的规则去规范。因此,监管方式也需要与时俱进做出改变,灵活运用。既要提高市场的活跃度,又要防范风险。加强监管效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对交易的过程,要加强监测检查,及时发现并防范风险。
(五)创新互联网金融新模式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提高自身数据化营运能力,优化产品细节,推进合作共赢刻不容缓。要尝试拓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渠道,推进多样化产业合作新模式,推进利率市场化与金融市场化进程。如2012年底成立的“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以及2013 年,阿里巴巴与民生银行进行战略联盟合作,都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点。
(六)发挥政府的牵引作用
2015年1月,著名经济学家贾康在“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论坛暨第二届普惠金融论坛”中强调,在管理中政府监管者需要充分发挥作用。地方政府可以在中央政府的授权下率先进行“互联网金融”的试点,待成熟后,再进行全面推广。针对于试点中所出现的各类问题,出台相应的政策,推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
六、总结
随着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快速发展,其格局将呈现出综合性、专业性的特征,将逐渐淡化分工,往更专业化的层面发展。移动化趋势将更为明显,重点发展如何利用碎片式的时间,提供最有效的信息。要不断创新、加强监管力度、优化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征信体系结构,为互联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胡世良.打造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探析[J].互联网天地,2015(01):55-59.
[2]李敏.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生态体系的影响与对策研究[J].上海金融,2015(12):48-51.
[3]贺冬冬.互联网金融生态建设思路初探[J].金融视线,2015(26):157-158.
[4]张影强.互联网金融生态链[J].大银行的坏时代,2013(12):33-36.
[5]陈麟,谭杨靖.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发展趋势及监管对策[J].金融论坛,2016,(03):49-57.
[6]严圣阳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建设探析[J].财政金融,2014(11):32-34.
[7]石娜.基于互联网视角的金融生态系统发展研究[J].管理研究,2015(04):39-4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生态;现状;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8-000-02
一、互联网金融生态的概念
(一)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生态是由多个子系统在环境下相辅相成、优胜劣汰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其最主要的目的是改变传统的格局,促进竞争下的融合与共生,着重发展长尾市场,体现包容与专业化的特征。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的理论基础
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生态理论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特征是金融,其现有的理论仍然适用;二是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模式,有与传统理论不同的解释。从现有形势来看,互联网金融生态理论依据基本可以从传统金融理论中找到,但其在互联网金融生态中也衍生出了新特征,驱使互联网金融呈现爆发式的增长。综合来讲,互联网金融生态核心理论基础包括:金融生态学理论、信息经济学理论、交易成本理论、金融中介理论、平台经济学理论、双边市场理论以及长尾理论。
(三)互联网金融生态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生态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最主要的特点是,不但交易成本低,而且还覆盖了小微客户。如阿里贷款,通过大数据与多方信息的集合,实现了信息共享和运作管理。互联网金融服务对象多偏向于需求小但却个性化的小微客户,这往往是传统金融所无法满足的。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的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现状
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的每一部分都是有其存在必要的,它们相互作用、相互联系,以实现最大的效益。 一是消费者,正是因为消费者的各种需求才会出现了一系列的创新。消费者个人需要方便快捷、投资门槛低、流动性高、收益性可观的产品。而机构则需要过硬的设备、技术、软件等。二是金融机构,银行是互联网金融资金主要的来源。在新形势下,银行业也开始做出了相应的改变,例如建行推出的“善融商务”。三是电子商务,正因为它的出现才使互联网金融兴起。四是监管机构,其由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构成,以维护市场运行状况。五是互联网企业,它的出现为整个生态系统提供了丰富的主体。如电商金融、P2P网贷公司等,满足了零散客户个性化的需求。但其也分流了银行活期与定期的大部分存款,倒逼着银行改革。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现状
从法律制度上来看,金融行业中一些基本法律仍然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生态,例如《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从信用体系上来看,互联网金融生态信用体系绝大部分会受社会整体信用的影响。其征信系统主要有两套,一套是央行征信系统,还有一套是互联网企业、第三方征信机构的交易数据、P2P信用记录所组合而成的另一套征信系统。从监管上来看,各监管机构都只能对某一方面的业务进行监管,缺乏一套涉及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在技术上,技术的安全性仍需要提高,黑客入侵、病毒感染等现象,会制约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生态内部关系
(一)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间的竞争、融合与共生
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在竞争中寻求发展,然而传统金融与新兴模式在基础工具上,有着同质化的现象。电商与互联网公司,在同一领域里竞争也十分激烈。新兴互联网企业的出现也使银行大量存款萎缩,主要是由余额宝规模不断增大引起的,P2P平台、阿里小额贷款也对其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从共生与融合上来看,随着消费者需求多样化,互联网金融生态各个主体之间,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协调发展、分工合作,实现融合与共生的场景。例如,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中小型商业银行目前正着眼于发展社区银行,逐步改变传统的银行理念。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与环境间相辅相成
环境会制约主体的发展,一个良好的环境对于主体的生存与发展是十分重要的。例如,证监会准许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开展基金销售服务。在这个环境下,阿里巴巴推出余额宝所取的成功可以充分反映这一点。主体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推动环境的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不仅推动了传统银行的转型、提高了处理效率,而且还为产品的销售挖掘了新渠道。
四、互联网金融生态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范围需扩大,同质化竞争激烈
互联网金融现存的主体数量与服务质量 ,仍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而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市场的需求也呈现出多样化与爆发式的特性,急需丰富与优化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的种类。截至2015年3月,我国共有270家第三方支付企业获得支付牌照。但是,其基础产品与传统业务相比仍无创新之处,产品有限,同质化现象严重。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仍有待优化
第一,互联网金融生态是一个由互联网与金融组合而成的综合性系统,其所存在的风险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现象,如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等。不仅爆发突然,而且速度快、感染力强。然而,当前互联网金融生态相关制度不完善,现有法律无法跟上时代發展的步伐。由于互联网金融生态是互联网与金融业的两个结合体,因此在交界处容易出现空白边界。行业也缺乏一定的自律,这对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发展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二,征信体系仍不够完善。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所出现的信贷业务机构,监控不严格,与央行系统未连接,互联网企业不能准确掌握企业和个人的数据,有潜在信用风险。信用观念意识缺乏,诚信缺失现象尤为突出。
第三,互联网金融生态需要提高对市场形势的反映灵敏度,因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会增多。因此要随时关注互联网金融市场形势的变化,与时俱进,随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互联网金融生态监管体系仍需完善
监管机构之间分工仍然不够明确,很容易出现谁也不管的现象,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制约发展。监管缺乏层次性,从自身、部门、行业、企业每一块都应该要具体部分具体监管,寻求最优途径。监管指标也仍需完善,因为互联网金融具有跨界性与创新性的特征,如果监管指标不成熟,就很容易导致边界性的行为游离于指标之外,造成潜在的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风险防范意识与技术安全需加强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交易主体所承担的风险也会随之增加。例如,现今移动支付在人们生活消费中占据了很大的位置,其最主要依赖于短信支付。但是手机在日常使用中容易感染病毒,如浏览不安全网站、下载病毒软件等。一旦感染,就会被窃取隐私资料,增加了外在风险。
五、互联网金融生态发展的对策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的创新
生态系统的最初源泉是生物生态系统,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呈现出的应该是一个物种丰富,各物种间和谐共处,在竞争中寻求发展,努力发展各自优势的场景。因此,扩展互联网金融主体是很有必要的,各主体在激烈的竞争中融合共生,优胜劣汰,注重以人为本,不断推动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二)优化法律制度建设
互联网金融生态的本质属性仍是金融业,因此市场准入、风险控制等因素对于互联网金融生态来说也存在很大的影响。截至2015年10月,P2P平台出现倒闭以及跑路现象已达677家,其最大的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法制这一块仍有空白块,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全面的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行为进行规范。互联网金融最主要的就是需要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来规范其各个子系统的行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优化建设。
第一,修订或制定基本法律,如《证券法》、《互联网金融法》等。制定完善的行政法规,特别是在操作与实施方面,如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隐私的保护。明确互联网金融生态各个主体的地位、权利、义务、以及进行监管的部门。只有对各方面有了全面的规划,才不会出现擦边球的现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非法活动,如P2P非法集资等行为。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健全体系,要求提供完整的交易依据,以此来约束子系统的行为,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生态发展水平。
第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观念与安全意识的教育。消费者安全意识的加强,从一定程度上也能推进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能力,促进互联网金融生态优化发展。
(三)完善征信体系结构
应引进电商网络贷款信用记录与第三方互联网征信系统,这两者虽为互联网发展下逐步发展起来的,但因其含有许多小微客户信用记录,在评价个人以及企业信用上也具有很大的价值。单一的央行征信系统,在互联网金融形势下已经无法满足需求。银河证券首席总裁顾问左小蕾在“2015年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专题研讨“上指出,应该建立征信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因此,实现“三网合一”的对接刻不容缓。需要建立统一的征信评价标准,逐渐建立个人以及企业信用记录的等级制度,以此提高市场交易的安全性与操作效率,降低市场交易风险,优化互联网金融生态发展环境。
(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生态的监管力度
互联网金融市场频繁出现违法违规现象,与监管上的不足有很大的联系。2015年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則,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因此加强监管力度刻不容缓,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优化。
第一,监管机构应有明确分工。在互联网金融下,跨界活动已经与日俱增。在这种形势下,很容易出现谁也管不到的现象,监管机构应合理分配职能,相互合作,全方位覆盖互联网金融交易市场。
第二,优化自我调节机制,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监管策略。创新与监督在本质上并不是矛盾体,监管力度的加强可以促进创新与改革,而监督体系又可以为创新提供安全基础,相辅相成,实现最优配置。
第三,优化监管方式,及时自我更新。如传统金融中,一些查账本与传票等方式已经不适用与当前的形势。对于初创期的产品,前期更适合服务与引导,而已经成型的产品,则需要大量细化的规则去规范。因此,监管方式也需要与时俱进做出改变,灵活运用。既要提高市场的活跃度,又要防范风险。加强监管效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对交易的过程,要加强监测检查,及时发现并防范风险。
(五)创新互联网金融新模式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提高自身数据化营运能力,优化产品细节,推进合作共赢刻不容缓。要尝试拓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渠道,推进多样化产业合作新模式,推进利率市场化与金融市场化进程。如2012年底成立的“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以及2013 年,阿里巴巴与民生银行进行战略联盟合作,都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点。
(六)发挥政府的牵引作用
2015年1月,著名经济学家贾康在“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论坛暨第二届普惠金融论坛”中强调,在管理中政府监管者需要充分发挥作用。地方政府可以在中央政府的授权下率先进行“互联网金融”的试点,待成熟后,再进行全面推广。针对于试点中所出现的各类问题,出台相应的政策,推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
六、总结
随着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快速发展,其格局将呈现出综合性、专业性的特征,将逐渐淡化分工,往更专业化的层面发展。移动化趋势将更为明显,重点发展如何利用碎片式的时间,提供最有效的信息。要不断创新、加强监管力度、优化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征信体系结构,为互联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胡世良.打造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探析[J].互联网天地,2015(01):55-59.
[2]李敏.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生态体系的影响与对策研究[J].上海金融,2015(12):48-51.
[3]贺冬冬.互联网金融生态建设思路初探[J].金融视线,2015(26):15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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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麟,谭杨靖.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发展趋势及监管对策[J].金融论坛,2016,(03):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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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石娜.基于互联网视角的金融生态系统发展研究[J].管理研究,2015(04):3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