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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是对转型时期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作用的最新界定,在这其中包含着对政府作用的重新认识和界定。文章从这一角度出发,论述如何对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重新定位;政府职能如何进行转变,并使生产要素市场得以充分发育;如何使国有企业逐渐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型政府的建立等问题,为这方面的进一步研究打下基础。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服务型政府 观念创新 转变职能
中图分类号:F04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8-092-02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最新论断,是对市场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作用的最近界定。如何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首先涉及到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准确定位,以及对政府职能转变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进而,如何使政府职能转变,并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向更深更广的维度,使之真正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器,是理论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确定为引导性与决定性,更能与时俱进地反映现实要求,更好地指导市场经济发展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理论界普遍把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基础性和主导性,其实质是强调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政府对资源配置的目的在于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公有制经济健康和长远发展。我国在1998年之后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再就业工程等措施,就极大地缓解了市场的压力,与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更好地体现了国家深度宏观调控的必要性,而2008年“次贷”危机的爆发,正是“盎格鲁—撒克逊模式”资本主义模式的必然结果。面对这次危机,西方社会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一致态度,就是对达尔文式的资本主义的摒弃。美国也加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甚至加快了一些大公司的国有化进程,尽管这些做法是其政府所不愿提及的。
中国也存在一些垄断性国有企业,它们是国家抓大放小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保证自身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基础,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它们在经济领域担负起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责,也起到了有效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而这正是政府主导性作用的有效体现。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理论界对于这种作用更应具有与时俱进的认识,在强调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作用的同时,更要强化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作用,用后者来引导前者行动,辩证处理两者之间关系,使市场经济既能向纵深和广度发展,也能尽量克服市场机制的偏差,避免经济的某些方面出现过热甚至“泡沫”的现象,体现并且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中国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正确前行。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政府作用更应体现在某些发展过热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经济领域。例如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着一些开发商为了谋求暴利,违反市场经济竞争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于这种及类似的行为,政府已从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采取了措施,加快了经济适用房建设,并在一定程度上抑止了投资性购房甚至恶意炒房现象,使人民群众获得了巨大利益。当然,这也符合亚当·斯密的思想:“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公共设施(其建设及维持绝不是为任何人或任何少数人利益)。”也更能体现出马克思主义公平观。对于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业,比如交通、运输、能源、冶金和金融等行业,国家应更进一步加大对其掌控力度,使其成为国民经济的风向标。对于其他类型企业,政府应该着力引导市场发挥“看不见的手”之作用,通过价值规律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真正体现出优胜劣汰。对于劳动生产率高、技术条件好的企业,通过市场对其进行嘉奖,在兼顾公平的同时,体现出社会主义的效率,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二、政府要注意调整和转变自身职能,促进各类要素市场繁荣发展
政府转变职能并非学术热点话题,但如何转变自身职能,却是一个经久热议的话题。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并非弱化了,而是应不断强化了,其侧重点也应发生改变。政府对经济发展更应起到风向标的作用,并在规则制定和社会保障方面发挥其无可替代之作用。我们必须承认,一些无序和恶性竞争的背后,或多或少有政府的影子,而中国目前已经进入到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这客观上要求政府首先必须“独善其身”,同时在宏观的角度运用各种政策调节经济,这意味着政府主要的责任是裁判员,而不能在经济生活中既“置身其外”,又“置身其中”,否则必然会使经济运行出现矛盾。
具体可行的办法是,政府应把价格和利润制定等方面内容逐渐让渡给市场,并把行政审批权限逐渐下放,并使之制度化和规范化。政府更需要明确的是,哪些职能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哪些职能是暂时,最终要交还给市场和企业的;哪些职能是现阶段缺失的,而从长远来讲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能。明晰以上职能,政府应该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行长远调研和规划,在汲取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经验的基础上,也充分接受其教训,并使中国的市场经济能够有机地融入世界市场经济的大潮中。
同时,政府职能转变之目的在于促进要素市场繁荣发展。我国生产要素市场发育尚未完善,原因之一在于市场经济在我国发展时间不是很长,另一原因则在于政府职能经常出现“越位”状况。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因为政府和企业及财团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政府首脑就是某个大财团的代言人,这样也就造成了既得利益集团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政府更应为投资者构建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把自身的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对于某些稀有要素资源市场,政府应该选择更好的角度和切入点,在保证符合世贸组织运行规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上保证中国自己的利益。
三、要使国有企业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逐步承担起使国有资产保值甚至增值的重任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国家对其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调节着国民经济的运行,使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必须强化一部分国有企业的行政和经济职能,它们是绝大多数非国有制企业所不能代替的。在这个过程中,也必然会出现某些垄断性行为,政府应该对此有明确的规制,直接通过行政手段规定其公共产品价格,保证既能使其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做出贡献,也能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得实实在在的利益。对于这部分企业,国家不但不能够放手,而且要不断加强对其控制,在不断提高其效率的同时,也使其充分发挥保障社会公平的重任。 国有企业的目标首先不是自己盈利,而是按照市场的要求,给消费者提供或生产出高附加值的产品,这是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依据,因此,政府对国有企业政策的宏观调控,首先应该以服务大众为根本目的,但如果仅仅满足于这一点,则必然会使国有资本丧失其资本本性,既不能增值,甚至会不断贬值,这又是我们所无法接受的。所以,国有企业也必须通过资源整合或按产品价值链动态地调整自身的经营范围, 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以上两者之间的矛盾,必须通过规范法人制的方式逐步加以解决。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实际拥有者,应该获取最大化的利润;经营者有义务使企业资产保值甚至不断增值,并享受按照一定比例获得经营利润的权利。只有从宏观上和微观上把国家法人和企业经营者明确地区分开来,国有企业才可以在市场经济中良性发展,成为公平和效率的平衡器。
四、政府要对市场经济观念进行创新,并使法治的思想和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已经有20多年历史,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但也滋生了一些负面现象,这是任何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必然会出现的副产品,因此,应该用法治的思想和理念引导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来看,其法制建设也是和市场经济同步进行的,只不过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早期,其速度比较缓慢。而在资本主义大发展阶段,其更能为普通民众所感受并体会到。对于中国来讲,法治的观念应该是市场经济的助推器,即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此条件下,一切行为只服从于法律,任何人、团体包括政府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普及这方面观念,不但要对普通民众进行宣传,自身要做这方面的践行者。只有这样,才会杜绝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权力寻租甚至腐败现象的发生。
政府应该着力普及市场经济法治观念教育,同时,在立法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为经济发展创造有力的社会环境。政府应该逐渐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涉,用法律来规范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东亚模式迅速崛起,这种政府主导式市场经济的背后,更多地体现出法律和规范的力量。中国与东亚国家既有共性特征,又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从这一点出发,中国更要把法治的力量渗透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的始终。在一些情况下,法治的市场经济也是有效调节市场失衡引起市场秩序混乱的最佳手段。
五、政府应在社会保障方面发挥自身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市场经济发展免除后顾之忧
在《道德情操论》中,亚当·斯密论述了“看不见的手”对社会生活的调节,这种调节不知不觉增进了社会的总体利益,但市场经济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财富的分化,这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主要责任是社会保障。对于年富力强和身体健康的人来讲,融入市场经济大潮是其正确选择。在其保证自身正常市场行为条件下,其必然会从市场得到收益和回报,这是完善的市场经济的铁律。但在现实情况下,由于一些特殊原因的现实,很多人无法在市场经济中大展拳脚,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边缘人。对于这种情况,政府应该承担起保障其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责任。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邓小平已经给出了最好答案: 一手抓公平,一手抓效率(即政府保公平市场促效率)。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公民的充分就业权利,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在很多情况下,存在着劳动者在自身努力的条件下,依然无法实现就业的状况,这时政府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政府,应该为弱势就业群体提供更多帮助,提供给他们不受歧视的就业环境。在这方面,中国政府已经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比如再就业指导中心,下岗人员就业指导中心等很多机构,都是帮助就业或再就业有困难的普通民众获得就业机会。在一般情况下,政府也要对不能正常就业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提高其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政府应该更多承担起教育和培训的费用,并将其制度化和规范化,反对身体条件歧视和性别歧视等就业壁垒,并将之落到实处。
六、要努力建设“服务型”强政府,保证市场经济的长治久安
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国家经济进行直接规管,这极大地影响了效率,妨碍了市场的自主权,对经济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在目前条件下,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政府的作用必须定位为为市场服务,为企业服务。服务型政府建立的理念应该是以人为本,按照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承担并行使政府责任。其主要服务方向应该转变为规则制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而以上措施的实施,又要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既不能僭越,也不能消失,应该做到于无声处见惊雷,恰如其分地体现国家和政府的作用。进一步来讲,服务型政府的建立,也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中国市场经济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关键。
另一方面,服务型政府不是意味着“小政府”或者“大政府”的区分,而是强政府,对市场经济负责任,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意味着为企业和市场提供了一个公正、和谐与有序的竞争环境。政府组织结构也应由垂直分化结构模式向扁平化结构模式过渡,这样,政府的办公效率会不断提升,能够更好地为企业或市场服务。政府也应该更好地做好协调工作,从幕后指引市场经济运行,不断化解社会利益冲突引发的矛盾,为市场经济引领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
[基金项目:东北林业大学201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研究(编号:2572014BC08)]
参考文献:
[1] [美]帕特里夏·沃哈恩.亚当·斯密及其留给现代资本主义的遗产.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2] 高尚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J].中国经贸导刊,2011(16)
[3] 谢富胜,李双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定位[J].教学与研究,2010(5)
[4] 张海军.政府主导的公平效率研究.西安科技大学学报[J].2005(7)
(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40)
(责编:吕尚)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服务型政府 观念创新 转变职能
中图分类号:F04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8-092-02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最新论断,是对市场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作用的最近界定。如何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首先涉及到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准确定位,以及对政府职能转变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进而,如何使政府职能转变,并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向更深更广的维度,使之真正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器,是理论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确定为引导性与决定性,更能与时俱进地反映现实要求,更好地指导市场经济发展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理论界普遍把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基础性和主导性,其实质是强调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政府对资源配置的目的在于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公有制经济健康和长远发展。我国在1998年之后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再就业工程等措施,就极大地缓解了市场的压力,与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更好地体现了国家深度宏观调控的必要性,而2008年“次贷”危机的爆发,正是“盎格鲁—撒克逊模式”资本主义模式的必然结果。面对这次危机,西方社会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一致态度,就是对达尔文式的资本主义的摒弃。美国也加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甚至加快了一些大公司的国有化进程,尽管这些做法是其政府所不愿提及的。
中国也存在一些垄断性国有企业,它们是国家抓大放小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保证自身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基础,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它们在经济领域担负起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责,也起到了有效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而这正是政府主导性作用的有效体现。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理论界对于这种作用更应具有与时俱进的认识,在强调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作用的同时,更要强化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作用,用后者来引导前者行动,辩证处理两者之间关系,使市场经济既能向纵深和广度发展,也能尽量克服市场机制的偏差,避免经济的某些方面出现过热甚至“泡沫”的现象,体现并且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中国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正确前行。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政府作用更应体现在某些发展过热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经济领域。例如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着一些开发商为了谋求暴利,违反市场经济竞争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于这种及类似的行为,政府已从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采取了措施,加快了经济适用房建设,并在一定程度上抑止了投资性购房甚至恶意炒房现象,使人民群众获得了巨大利益。当然,这也符合亚当·斯密的思想:“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公共设施(其建设及维持绝不是为任何人或任何少数人利益)。”也更能体现出马克思主义公平观。对于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业,比如交通、运输、能源、冶金和金融等行业,国家应更进一步加大对其掌控力度,使其成为国民经济的风向标。对于其他类型企业,政府应该着力引导市场发挥“看不见的手”之作用,通过价值规律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真正体现出优胜劣汰。对于劳动生产率高、技术条件好的企业,通过市场对其进行嘉奖,在兼顾公平的同时,体现出社会主义的效率,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二、政府要注意调整和转变自身职能,促进各类要素市场繁荣发展
政府转变职能并非学术热点话题,但如何转变自身职能,却是一个经久热议的话题。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并非弱化了,而是应不断强化了,其侧重点也应发生改变。政府对经济发展更应起到风向标的作用,并在规则制定和社会保障方面发挥其无可替代之作用。我们必须承认,一些无序和恶性竞争的背后,或多或少有政府的影子,而中国目前已经进入到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这客观上要求政府首先必须“独善其身”,同时在宏观的角度运用各种政策调节经济,这意味着政府主要的责任是裁判员,而不能在经济生活中既“置身其外”,又“置身其中”,否则必然会使经济运行出现矛盾。
具体可行的办法是,政府应把价格和利润制定等方面内容逐渐让渡给市场,并把行政审批权限逐渐下放,并使之制度化和规范化。政府更需要明确的是,哪些职能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哪些职能是暂时,最终要交还给市场和企业的;哪些职能是现阶段缺失的,而从长远来讲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能。明晰以上职能,政府应该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行长远调研和规划,在汲取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经验的基础上,也充分接受其教训,并使中国的市场经济能够有机地融入世界市场经济的大潮中。
同时,政府职能转变之目的在于促进要素市场繁荣发展。我国生产要素市场发育尚未完善,原因之一在于市场经济在我国发展时间不是很长,另一原因则在于政府职能经常出现“越位”状况。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因为政府和企业及财团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政府首脑就是某个大财团的代言人,这样也就造成了既得利益集团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政府更应为投资者构建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把自身的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对于某些稀有要素资源市场,政府应该选择更好的角度和切入点,在保证符合世贸组织运行规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上保证中国自己的利益。
三、要使国有企业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逐步承担起使国有资产保值甚至增值的重任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国家对其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调节着国民经济的运行,使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必须强化一部分国有企业的行政和经济职能,它们是绝大多数非国有制企业所不能代替的。在这个过程中,也必然会出现某些垄断性行为,政府应该对此有明确的规制,直接通过行政手段规定其公共产品价格,保证既能使其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做出贡献,也能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得实实在在的利益。对于这部分企业,国家不但不能够放手,而且要不断加强对其控制,在不断提高其效率的同时,也使其充分发挥保障社会公平的重任。 国有企业的目标首先不是自己盈利,而是按照市场的要求,给消费者提供或生产出高附加值的产品,这是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依据,因此,政府对国有企业政策的宏观调控,首先应该以服务大众为根本目的,但如果仅仅满足于这一点,则必然会使国有资本丧失其资本本性,既不能增值,甚至会不断贬值,这又是我们所无法接受的。所以,国有企业也必须通过资源整合或按产品价值链动态地调整自身的经营范围, 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以上两者之间的矛盾,必须通过规范法人制的方式逐步加以解决。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实际拥有者,应该获取最大化的利润;经营者有义务使企业资产保值甚至不断增值,并享受按照一定比例获得经营利润的权利。只有从宏观上和微观上把国家法人和企业经营者明确地区分开来,国有企业才可以在市场经济中良性发展,成为公平和效率的平衡器。
四、政府要对市场经济观念进行创新,并使法治的思想和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已经有20多年历史,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但也滋生了一些负面现象,这是任何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必然会出现的副产品,因此,应该用法治的思想和理念引导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来看,其法制建设也是和市场经济同步进行的,只不过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早期,其速度比较缓慢。而在资本主义大发展阶段,其更能为普通民众所感受并体会到。对于中国来讲,法治的观念应该是市场经济的助推器,即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此条件下,一切行为只服从于法律,任何人、团体包括政府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普及这方面观念,不但要对普通民众进行宣传,自身要做这方面的践行者。只有这样,才会杜绝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权力寻租甚至腐败现象的发生。
政府应该着力普及市场经济法治观念教育,同时,在立法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为经济发展创造有力的社会环境。政府应该逐渐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涉,用法律来规范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东亚模式迅速崛起,这种政府主导式市场经济的背后,更多地体现出法律和规范的力量。中国与东亚国家既有共性特征,又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从这一点出发,中国更要把法治的力量渗透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的始终。在一些情况下,法治的市场经济也是有效调节市场失衡引起市场秩序混乱的最佳手段。
五、政府应在社会保障方面发挥自身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市场经济发展免除后顾之忧
在《道德情操论》中,亚当·斯密论述了“看不见的手”对社会生活的调节,这种调节不知不觉增进了社会的总体利益,但市场经济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财富的分化,这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主要责任是社会保障。对于年富力强和身体健康的人来讲,融入市场经济大潮是其正确选择。在其保证自身正常市场行为条件下,其必然会从市场得到收益和回报,这是完善的市场经济的铁律。但在现实情况下,由于一些特殊原因的现实,很多人无法在市场经济中大展拳脚,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边缘人。对于这种情况,政府应该承担起保障其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责任。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邓小平已经给出了最好答案: 一手抓公平,一手抓效率(即政府保公平市场促效率)。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公民的充分就业权利,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在很多情况下,存在着劳动者在自身努力的条件下,依然无法实现就业的状况,这时政府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政府,应该为弱势就业群体提供更多帮助,提供给他们不受歧视的就业环境。在这方面,中国政府已经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比如再就业指导中心,下岗人员就业指导中心等很多机构,都是帮助就业或再就业有困难的普通民众获得就业机会。在一般情况下,政府也要对不能正常就业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提高其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政府应该更多承担起教育和培训的费用,并将其制度化和规范化,反对身体条件歧视和性别歧视等就业壁垒,并将之落到实处。
六、要努力建设“服务型”强政府,保证市场经济的长治久安
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国家经济进行直接规管,这极大地影响了效率,妨碍了市场的自主权,对经济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在目前条件下,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政府的作用必须定位为为市场服务,为企业服务。服务型政府建立的理念应该是以人为本,按照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承担并行使政府责任。其主要服务方向应该转变为规则制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而以上措施的实施,又要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既不能僭越,也不能消失,应该做到于无声处见惊雷,恰如其分地体现国家和政府的作用。进一步来讲,服务型政府的建立,也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中国市场经济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关键。
另一方面,服务型政府不是意味着“小政府”或者“大政府”的区分,而是强政府,对市场经济负责任,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意味着为企业和市场提供了一个公正、和谐与有序的竞争环境。政府组织结构也应由垂直分化结构模式向扁平化结构模式过渡,这样,政府的办公效率会不断提升,能够更好地为企业或市场服务。政府也应该更好地做好协调工作,从幕后指引市场经济运行,不断化解社会利益冲突引发的矛盾,为市场经济引领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
[基金项目:东北林业大学201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研究(编号:2572014BC08)]
参考文献:
[1] [美]帕特里夏·沃哈恩.亚当·斯密及其留给现代资本主义的遗产.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2] 高尚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J].中国经贸导刊,2011(16)
[3] 谢富胜,李双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定位[J].教学与研究,2010(5)
[4] 张海军.政府主导的公平效率研究.西安科技大学学报[J].2005(7)
(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40)
(责编:吕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