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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规范我国劳动就业市场,保证从业人员质量,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两项重要制度。但由于不能很好地落实,已成为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呼唤大批高素质的劳动者,特别是技能型人才。而现实状况是,生产服务第一线的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严重不足,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就业人员7.67亿人,其中技能劳动者总量1.2亿人,占全国就业人员数的15.6%,高技能人才仅为2863.3万人,全国取得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累计为1575万人。不少行业存在就业准入制度执行不严、无证上岗的现象。
一、当前我国就业准入制度实施现状分析
1.就业准入覆盖面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我国现有8大类、66个种类、4700多个工种,而需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仅有80多个,就业准入制度的覆盖面还比较窄。相比之下,英国早在1992年,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就已覆盖全国80%以上的人力资源。
2.现行的就业准入制度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是从2000年实施就业准入制度以来,许多工种职业经过发展,已经不再属于技术复杂型职业,而且不少行业技术进步飞速,职业变动较大。二是社会上大量的新工种和新职业不断涌现出来,这部分职业或者技术复杂,或者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安全,需要被吸收到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中来,但是现行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却未将其收录。这些问题也困扰着就业准入制度的深入执行。
3.就业准入制度执法监察力度不强。由于对非法用工行为的处罚偏轻,不少企事业单位就算被查处了,也难以形成威慑力。根据2000年劳动部制定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开具罚款与这些用人单位另外招用一个证书齐全、技能熟练的人员所付出的成本相比较,可以说是不能相提并论。
当前我国就业准入制度还不能很好地实施,一方面是由于当前我国中低端制造业、房地产业等的快速发展,亟需大量劳动力,加上不具备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部分行业企业受利益驱使,更加青睐雇佣一般劳动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教产融合、校企合作不够深入,当前我国职业院校培养的技能型人才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毕业生的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仍然不高,仅为毕业生总数的80%左右。
二、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几点建议
1.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法律法规。逐步扩大就业准入覆盖工种范围,设定时间表,最终实现全覆盖;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就业准入制度有效执行。
2.人社部门内部的就业、职业培训、劳动工资和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能机构以及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等单位,应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协调联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并主动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就业准入的局面。
3.扩大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执行和检查力度,依法把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范围,要求相关行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或上岗后一段时间必须接受培训逐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确保将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4.建立学历、学位和职业资格衔接制度。完善职业教育学历学位证书和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逐步实现职业教育学历学位证书体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体系的有机衔接,探索建立各级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衔接的制度。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为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奠定基础。
5.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与岗位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技能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提高职业院校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升服务能力。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安徽省委会主委、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
一、当前我国就业准入制度实施现状分析
1.就业准入覆盖面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我国现有8大类、66个种类、4700多个工种,而需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仅有80多个,就业准入制度的覆盖面还比较窄。相比之下,英国早在1992年,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就已覆盖全国80%以上的人力资源。
2.现行的就业准入制度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是从2000年实施就业准入制度以来,许多工种职业经过发展,已经不再属于技术复杂型职业,而且不少行业技术进步飞速,职业变动较大。二是社会上大量的新工种和新职业不断涌现出来,这部分职业或者技术复杂,或者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安全,需要被吸收到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中来,但是现行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却未将其收录。这些问题也困扰着就业准入制度的深入执行。
3.就业准入制度执法监察力度不强。由于对非法用工行为的处罚偏轻,不少企事业单位就算被查处了,也难以形成威慑力。根据2000年劳动部制定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开具罚款与这些用人单位另外招用一个证书齐全、技能熟练的人员所付出的成本相比较,可以说是不能相提并论。
当前我国就业准入制度还不能很好地实施,一方面是由于当前我国中低端制造业、房地产业等的快速发展,亟需大量劳动力,加上不具备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部分行业企业受利益驱使,更加青睐雇佣一般劳动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教产融合、校企合作不够深入,当前我国职业院校培养的技能型人才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毕业生的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仍然不高,仅为毕业生总数的80%左右。
二、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几点建议
1.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法律法规。逐步扩大就业准入覆盖工种范围,设定时间表,最终实现全覆盖;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就业准入制度有效执行。
2.人社部门内部的就业、职业培训、劳动工资和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能机构以及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等单位,应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协调联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并主动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就业准入的局面。
3.扩大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执行和检查力度,依法把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范围,要求相关行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或上岗后一段时间必须接受培训逐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确保将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4.建立学历、学位和职业资格衔接制度。完善职业教育学历学位证书和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逐步实现职业教育学历学位证书体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体系的有机衔接,探索建立各级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衔接的制度。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为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奠定基础。
5.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与岗位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技能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提高职业院校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升服务能力。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安徽省委会主委、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