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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证明标准规定的缺失给行政法实践造成巨大困扰,为解决这一问题,学界提出多种立法方案,但是都没有跳出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证明标准的思路,即在一部法律中统一规定的思路。实际上,由于我国现行行政单行法中不乏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并且行政程序证明标准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基本一致,可以尝试以"行政证明标准"的概念代替"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概念;将以往统一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立法思路转变为单行法分别规定、行政程序法兜底规定和诉讼法规定诉讼程序性事实证明标准的立法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