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如何保障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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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企业破产后,职工的权益如何才能充分地获得保障是社会中长久以来存在的重大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牵涉到千千万万的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以及他们背后所负担的家庭,其严重性甚至威胁到他们中一些人的生存权是否能得到保障。因此,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职工权益的保障成为焦点,虽然我国有《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作为基础,但职工权益的整体保障体系仍然存在缺陷,职工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案例时有发生,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职工个人利益的实现,还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由此可见,我国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制度亟待更进一步地完善。
  关键词:企业;职工权益
  一、职工权益的内容
  企业职工的权益主要包括债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我国学者对于公司破产情形下的职工权益保护的研究也是从以上这些权益入手。
  职工债权也即劳动债权,是指职工工资、应由企业缴付的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债权。1包括企业欠发的工资、职工工伤医疗补助费用、由公司部分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劳动债权在《企业破产法》中被规定为一项享有优先清偿的债权,应在破产费用和物权担保债权之后清偿。劳动债权与职工的生存权息息相关,基本上直接关乎到职工在企业破产后维持生活最基本的物质保障问题,因此劳动债权的清偿顺位在学术界以及《企业破产法》立法阶段都存在极大的争议,但不论争论结果如何,劳动债权的优先清偿地位都决定了其在企业破产后的职工权益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
  职工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监督权密不可分,因此破产企业对这三种职工权益的保护也应当齐头并进,不可分割。知情权在企业破产的情形中是指职工在企业即将进入破产程序时或在整个破产程序中,都应当享有知晓破产动态的权利。一些企业既未进行破产清算,也未在法院宣告破产后告知职工破产事宜,或者未将债权分配方案告知企业职工代表,严重损害了职工的知情权,加剧双方矛盾。破产企业保护职工的知情权就应当做到从企业出现破产情形到审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全过程都全面告知于职工,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才能维护各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后续纠纷的出现。职工的参与权体现在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工会以及个人的形式参与到整个破产程序之中。监督权在企业破产情形中意思是指职工有权对破产工作检查、查看,以此了解和掌握工作的进程,从而督促法院和管理人能依法开展破产工作,最终达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通过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充分了解职工的权益需求,让职工通过有效的参与更加知晓自身的权利及义务,更加充分地保障职工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一方面让职工充分参与,另一方面也可以对管理人或法院工作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出现影响债权人权益事件。
  二、我国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制度的不足
  (一)职工的劳动债权难以获得优先清偿
  破产企业职工的债权如何才能获得清偿一直以来都是职工权益保护的最大难题。首先是职工债权清偿顺位的外部问题:关于职工债权在能否优先清偿的问题上,尽管学术界有许多的观点,比如“职工债权优先学说”、“担保物权优先学说”、“折中说”,但是我国的法律实践中采用的却是“担保物权优先说”,理由是为了保护银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银行作为大多数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其权益应该得到保证。可是,一个破产企业的总资产是一定的,因为破产的原因,其财务状况更是捉襟见肘。之所以我国法律设置了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的优先顺序,就是因为大多数破产企业无法偿还其所有债务。当破产企业清偿了担保债权,其资金可用于清偿职工债权的更是寥寥无几,如此一来,失业本就为破产企业的职工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而且每个职工的背后都有一个赖以生存的家庭,整个家庭缺少了固定的工资收入,其日常生活也得不到稳定的保障。然后是职工债权清偿的内部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职工债权的内部清偿顺位的规定比较籠统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极易产生纠纷。职工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滞纳金、集资、利息、保险费、劳动报酬、医疗费用、抚恤金等。司法实务中也没有将各种债权做轻重缓急的区分,特别是对于有伤残、生病和无专业技能的弱势职工群体来说,他们短时间内更是无法再就业,非常不利于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破产企业的职工人数众多,极有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配套的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
  当一个企业破产后,我们的关注点不能仅限于破产公司的表面上,更应该关注破产企业职工的“温饱”问题。职工在企业破产后其债权得不到快速的清偿,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再就业。如此一来职工家庭便会出现短期贫困的问题。失业救助制度必须要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但事实上,虽然社会救助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类似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寻找再就业机会的问题。但是在运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据相关政府公布数据显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事实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人均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大部分职工的保险意识有所增强,办理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也逐年增加。然而在失业率相对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参保人增多,领取保险金人数却在减少,是我们必须要关注的一个问题。分析其现象不合逻辑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办理失业保险的人群大多是文化水平较高,具备专业技能,失业风险较低,理财意识较强的从业人群,而真正需要办理失业保险的低收入人群反而没有办理失业保险的意识。例如进城务工的建筑工人等农民工人群,这类职工的文化水平较低,没有专业的人员指导基本不会主动办理失业保险,而且他们的工作单位也并不固定,甚至缺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这类企业员工是最需要办理失业保险的人群,却并未参保。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求过于严格,手续复杂,需要的证明文件繁多,经常在破产企业的失业登记时间问题上“大做文章”无疑加大了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困难。由于上述种种原因的限制,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利用,对于真正需要失业保险金的破产企业员工而言,作用非常有限。所以说,要想让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和失业救助制度,在应对破产企业“被迫下岗”的职工生活贫困问题上大有作为,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三、对完善我国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职工权益保障的破产法完善建议
  在《企业破产法》中应当完善破产法中劳动债权优先权清偿顺序,我国理论界关于欠薪优先权的清偿顺序的主要争议焦点在劳动债权能否放在担保债权之前作为优先权优先受偿。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讨论这一问题,其前提应当是在为企业设定担保债权的相对人是否知晓企业有无拖欠职工劳动债权的情形。《企业破产法》和《社会保障法》应当将破产企业中涉及的各方利益全面地去考虑,在担保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清偿的情况下切实地保障劳动债权的清偿,首先是建立劳动债权公示制度2,即将企业拖欠劳动债权的情况以及具体数额公示,不仅可以让担保债权人在设定担保债权之前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同时还便于监察部门的监督。其次企业在交易中应当书面告知相对人其是否拖欠职工劳动债权等相关信息3,相对人应当也被赋予相应的知情权,即有权了解交易企业的职工劳动债权情况,这一举措可以保证相对人是在知道相关风险之后并愿意承担该风险的情况下与企业交易的,即使相对人设定的是担保债权,也应当在职工劳动债权优先受偿之后才能得到清偿。
  (二)职工权益保障的社会化完善建议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最主要的经济制度之一,主要用于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等面临生活困难时的需要。4社会保障体系的完整性能够凸显出一个社会乃至国家的先进文明与否,而我国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定为“社会体系保障比较健全”,在企业破产之后职工将会面临没有收入的困境,此时就应当由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主导作用,解决失业人员上任下一个工作岗位之前的经济困难。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和优抚安置等构成,企业破产时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主要就是职工安置以及社会保险方面。5
  《企业破产法》中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即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前需要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但法律并未细化规定提交职工安置预案的程序以及职工安置预案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如此会导致该条保障流于形式,最终还是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以企业和法院都应当重视职工安置预案这一程序,法院应当在企业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再受理其破产申请。职工安置预案的内容应当具有可行性,首先法院应当制定一个标准,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提供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包括:职工人数、种类、工种、工资标准、欠发工资、安置标准、安置费用来源等情况。凡是未做安置预案、预案不完善或安置费用得不到保障的,人民法院可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堪称典范,我认为法律应当对职工安置预案中涵盖的内容做一个大致的方向划分,再由各地根据当地的不同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只有在标准清晰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够依法判定企业职工安置预案能否过关并批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还可以追究不符合职工安置预案标准的企业的责任。
  社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也尤为重要,这几项保险的完善将直接影响事业职工的生活。首先失业保险可以给予职工再就业之前一定的基本物质帮助,所以应当扩大失业保险使用的企业范围,由于《失业保险条例》仅针对城镇企业,其范围远小于《企业破产法》中的“企业”,这对于其他企业的职工而言有失公平。其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需要完善,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而陷入困境,并由于破产前的准备时间较长而不能很快进入破产程序,在此期间不能为职工缴纳的医保费,如大病补充保险费,导致由商保承办的大病补充保险待遇无法惠及职工,其结果就是一些职工相对于职工医保而选择居民医保。最后是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有一部分企业在破产之前就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导致许多职工在企业破产后必须自己垫付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后才能办理退休手续,这样对于失业职工而言无疑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所以应当将该费用纳入职工债权的范围优先清偿。
  四、结语
  当前世界经济正面临严重的冲击,各国失业人口暴增,中国是世界上最快恢复经济的国家,但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大型连锁企业减少甚至关闭实体店,如达芙妮在不久前宣布彻底关闭实体店等,如此多的企业破产将会有多么庞大数量职工面临失业,而失业职工的劳动债权如何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成为了社会关注问题。如果在破产程序中处理不好职工权益问题,很容易爆发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并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在破产程序中应当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最重要的是保障职工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并从法律制定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着手,完善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体系。
  注释:
  1、王欣新.论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顺序问题[J].法学杂志,2005,4:35-38.
  2、伍奕平:“我劳动侦权淸偿顺位研究”,湖南师范人学硕论文,2008年11月8日,第63页。
  3、 王利明:“关于劳动侦权担保物权的关系”,法学家,2005年第2期,第2页。
  4、朱玲:“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技术与市场,2010,6:50-51.
  5、杨宏山:“政府经济学”北京对外经濟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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