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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几年里,基层检察院的反贪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一大批贪污腐化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治,净化了社会风气,清理了一批害群之马。但在全省、全国反贪工作的大环境下,基层检察院的立案数、大要案数均有待大幅度提高,特别是今后省院将对全省检察机关反贪工作进行县区单独排名,如何让反贪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走在各兄弟院的前列,是每一个反贪干警都应思考的问题。
一、注重案件线索来源机制建设,进一步拓宽案件来源渠道
举报是过去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近几年来,举报线索出现了持续下降的趋势,且质量不高。案源问题已成为影响反贪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的制约因素。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要在案件线索来源机制建设上狠下功夫,进一步拓宽案件来源渠道。首先要巩固和发扬原来的群众举报工作方式,继续扩大案源,提高现有线索的使用价值,做到对现有线索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分析;加强举报宣传,激励群众依法、正确、署名举报,提高举报质量,因地制宜地开展有针对性的举报宣传活动,扩大宣传工作效果;切实采取措施,努力做好保护和奖励举报人工作,依法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检察机关要搞好专项课题研究,积极探索职务犯罪规律,挖掘案件线索。伴随社会经济转型,职务犯罪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反贪侦查工作人员必须及时转变观念,努力发现新型的犯罪线索,通过研究新的贪污贿赂犯罪规律来开拓案源,通过对作案人共性特点进行类比分析,积极开展调研,摆脱目前受理线索数量、质量下降的困境,紧紧抓住贪污贿赂案件多发、易发的行业和部门,开辟案源,为反贪侦查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打下基础。各级反贪侦查机构要加强与公安、监察、审计、工商、税务、信访以及纪检等部门的协调,及时掌握和了解这些部门在各自职能范畴内涉及到的职务犯罪案件信息,从而打开获取案件线索的另一通道。
二、创新侦查机制,加强工作协调,有效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难题
现有的反贪侦查机制基本上是各自为战,表现为信息不畅,不符合上下一体、协调高效、指挥有力的侦查工作特点和规律,不能应对当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呈现出的复杂局面。由于查办案件工作运行机制的历史沉淀,致使办案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无法得到有效及时的解决。现实工作中要注重整体协调,注意调动反贪工作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各种发展要素的内在联系和有效整合,推进各项工作发展的良性互动。
三、努力改进侦查手段,适应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
目前,反贪办案人员能够采取的侦查手段大都是“一支笔、一张纸、一张嘴”的状态,而在实践中非常有效的跟踪、窃听、秘密监视、电话转接等侦查手段在反贪侦查工作中都受到很大限制或者并不具备。当前,如果仍然以政策攻心等心理战术为主来突破贪污、贿赂案件,则明显不适应反贪斗争的形势需要,与犯罪嫌疑人日益现代化的作案手段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所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建议制定相关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更多的侦查手段,并加强装备建设,使我们能够跟得上社会的发展。
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已从传统的作案方式向智能化方向发展,从单一性向复合性发展,在犯罪的目的上,从简单的物质追求向权力等多元化发展,从而增强了犯罪的具隐蔽性、复杂性,同时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心理准备往往比较充分,一定程度上造成在审讯中攻坚战越来越多。在犯罪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同时,我们的侦查工作却还是多沿袭传统的办案模式,运用科技手段获取和固定证据的能力还停留在较低水平。就此我们要积极呼吁完善相关立法,确保侦查活动有法可依。首先要完善初查程序的立法,弥补法律的缺陷,将初查工作及其手段上升到法律层次,提高初查工作的权威性,为检察机关搞好初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其次,呼吁人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适当的初查强制措施权。如强制被调查人员到案权,以保证初查工作顺利进行;积极争取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污点证人制度,明确规定对与职务犯罪有牵连的污点证人,能积极作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时根据污点证人的罪责情况,提出减轻或豁免其法律责任的建议,以减轻证人的心理压力预期。
四、创新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
当前我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情报机构和与此对应的工作人员,情报信息工作还是停留在侦查人员自行收集自行整理的阶段。反贪侦查人员往往依赖个人经验,通过观察、接触等方式获取情报信息。这种模式对办案人员的社会经验要求较高,年轻的、社会阅历较少的侦查人员是很难摸排到成案线索。同时,侦查人员在了解到大量的信息和情报后,由于没有专门化的情报信息处理程序,许多情报信息只能储存在侦查人员个人的资料中,他人不能及时与之共享,时间长了造成信息浪费,在一定程度上,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都只能是个人的侦查资本,而不能成为集体的智慧而延续。在我国,检察机关如需要使用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拥有的技术侦查手段,须经审批,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侦查活动的正常快速的开展,同时也给保密工作增加了难度。如在贿赂犯罪中,特别是在“一对一”的受贿犯罪中,由于双方存在有切身利益,犯罪又在两人之间完成,案外人难于得知实情,除了双方的口供之外,如不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很难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其犯罪的关键证据。要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善的情报信息工作机构,在反贪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情报信息机构,配备专门的情报信息工作人员,及时更新相关情报,建立动态情报信息库,同时在职务犯罪高发区秘密聘请情报信息联络员,构建社会化的情报信息收集、处理网络。情报信息机构要及时将相关的涉案信息录入信息库,以避免在侦查人员调动、轮岗等情况下情报信息流失。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一、注重案件线索来源机制建设,进一步拓宽案件来源渠道
举报是过去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近几年来,举报线索出现了持续下降的趋势,且质量不高。案源问题已成为影响反贪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的制约因素。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要在案件线索来源机制建设上狠下功夫,进一步拓宽案件来源渠道。首先要巩固和发扬原来的群众举报工作方式,继续扩大案源,提高现有线索的使用价值,做到对现有线索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分析;加强举报宣传,激励群众依法、正确、署名举报,提高举报质量,因地制宜地开展有针对性的举报宣传活动,扩大宣传工作效果;切实采取措施,努力做好保护和奖励举报人工作,依法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检察机关要搞好专项课题研究,积极探索职务犯罪规律,挖掘案件线索。伴随社会经济转型,职务犯罪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反贪侦查工作人员必须及时转变观念,努力发现新型的犯罪线索,通过研究新的贪污贿赂犯罪规律来开拓案源,通过对作案人共性特点进行类比分析,积极开展调研,摆脱目前受理线索数量、质量下降的困境,紧紧抓住贪污贿赂案件多发、易发的行业和部门,开辟案源,为反贪侦查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打下基础。各级反贪侦查机构要加强与公安、监察、审计、工商、税务、信访以及纪检等部门的协调,及时掌握和了解这些部门在各自职能范畴内涉及到的职务犯罪案件信息,从而打开获取案件线索的另一通道。
二、创新侦查机制,加强工作协调,有效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难题
现有的反贪侦查机制基本上是各自为战,表现为信息不畅,不符合上下一体、协调高效、指挥有力的侦查工作特点和规律,不能应对当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呈现出的复杂局面。由于查办案件工作运行机制的历史沉淀,致使办案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无法得到有效及时的解决。现实工作中要注重整体协调,注意调动反贪工作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各种发展要素的内在联系和有效整合,推进各项工作发展的良性互动。
三、努力改进侦查手段,适应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
目前,反贪办案人员能够采取的侦查手段大都是“一支笔、一张纸、一张嘴”的状态,而在实践中非常有效的跟踪、窃听、秘密监视、电话转接等侦查手段在反贪侦查工作中都受到很大限制或者并不具备。当前,如果仍然以政策攻心等心理战术为主来突破贪污、贿赂案件,则明显不适应反贪斗争的形势需要,与犯罪嫌疑人日益现代化的作案手段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所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建议制定相关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更多的侦查手段,并加强装备建设,使我们能够跟得上社会的发展。
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已从传统的作案方式向智能化方向发展,从单一性向复合性发展,在犯罪的目的上,从简单的物质追求向权力等多元化发展,从而增强了犯罪的具隐蔽性、复杂性,同时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心理准备往往比较充分,一定程度上造成在审讯中攻坚战越来越多。在犯罪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同时,我们的侦查工作却还是多沿袭传统的办案模式,运用科技手段获取和固定证据的能力还停留在较低水平。就此我们要积极呼吁完善相关立法,确保侦查活动有法可依。首先要完善初查程序的立法,弥补法律的缺陷,将初查工作及其手段上升到法律层次,提高初查工作的权威性,为检察机关搞好初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其次,呼吁人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适当的初查强制措施权。如强制被调查人员到案权,以保证初查工作顺利进行;积极争取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污点证人制度,明确规定对与职务犯罪有牵连的污点证人,能积极作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时根据污点证人的罪责情况,提出减轻或豁免其法律责任的建议,以减轻证人的心理压力预期。
四、创新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
当前我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情报机构和与此对应的工作人员,情报信息工作还是停留在侦查人员自行收集自行整理的阶段。反贪侦查人员往往依赖个人经验,通过观察、接触等方式获取情报信息。这种模式对办案人员的社会经验要求较高,年轻的、社会阅历较少的侦查人员是很难摸排到成案线索。同时,侦查人员在了解到大量的信息和情报后,由于没有专门化的情报信息处理程序,许多情报信息只能储存在侦查人员个人的资料中,他人不能及时与之共享,时间长了造成信息浪费,在一定程度上,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都只能是个人的侦查资本,而不能成为集体的智慧而延续。在我国,检察机关如需要使用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拥有的技术侦查手段,须经审批,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侦查活动的正常快速的开展,同时也给保密工作增加了难度。如在贿赂犯罪中,特别是在“一对一”的受贿犯罪中,由于双方存在有切身利益,犯罪又在两人之间完成,案外人难于得知实情,除了双方的口供之外,如不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很难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其犯罪的关键证据。要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善的情报信息工作机构,在反贪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情报信息机构,配备专门的情报信息工作人员,及时更新相关情报,建立动态情报信息库,同时在职务犯罪高发区秘密聘请情报信息联络员,构建社会化的情报信息收集、处理网络。情报信息机构要及时将相关的涉案信息录入信息库,以避免在侦查人员调动、轮岗等情况下情报信息流失。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