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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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从社会管理创新概念出发,以其与检察权的契合为切入点,分析研讨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原则要求,以及从理念转变、机制创新和职能延伸三个方面阐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检察;理念;机制;职能延伸
  一、社会管理创新及其与检察权的契合
  (一)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1]
  (二)与检察权的契合
  1、符合检察权的内在属性
  检察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权架构与社会治理格局中存在的一条救济权利、保障安全、稳定秩序的制度通道。检察权的社会管理属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直接参与社会的综合治理。这类职责主要有运用检察建议,预防和减少犯罪;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定纷止争;加强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社会治安;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检察环节使社会服务于和谐社会大局。
  (2)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参与社会管理。在依法治国的制度安排中,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设立检察机关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治理国家的各项法律得以统一、正确实施。法律监督就是通过保障法律的正常运转来参与社会管理,换句话说,法律监督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管理行为。
  2、体现了和谐社会的终极价值追求
  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当利用法治、规则和程序,来调整和润滑社会关系,消弭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3、社会公共管理上的价值趋同性
  应该说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之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公共管理的方式,从管理的本质而言,是一种间接的方式。它是通过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和监督,保证公共权力沿着法治的轨道运行来间接地实现对社会的管理。同时,不断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功能,是法治发展的共同规律,也是检察制度和社会公共管理制度共同的发展趋势,两者的内涵虽然不同,但在价值取向上却有着共同的追求。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原则要求
  (一)依法参与
  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工作方法多样而繁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遵循一条底线——依法而为。必须在方式方法上仔细遴选,采取的方法既要考虑可行性、创新性,也要考虑合法性,对通过行政手段、道德手段能解决的问题不宜过多介入,对依靠社会组织和当事人自治能化解的矛盾不宜启动诉讼程序,在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保持适度的消极性、被动性,不能大包大揽,自我放大检察职权。
  (二)以执法办案为中心
  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也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和根本途径,因而检察机关要紧紧依托执法办案的具体活动中,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严肃查处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坚持有案必办、依法严格办案、高质量高标准办好案件的工作原则,唯有这样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有了立足点和工作基础。
  (三)突出服务职能
  要努力寻找检察工作在整个社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助力点,“打”、“扶”结合,使检察权柔和一些、温情一些,牢固树立服务为先、服务为本意识,不断优化工作思路,通过为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来履行检察工作对社会的管理职责,凸现检察工作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服务作用。
  (四)求真务实
  社会管理工作的范围较广,各地区实际情况也不尽相同,所以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不可能一刀切,更不可能采取标准统一的模式。社会管理创新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通过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准确把握地区特点,结合地区经济、治安、社会发展等关键因素提出社会管理创新的务实之举,这样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才有生存、发展的根基,才能切实服务地区经济发展和服务当地群众。
  三、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实现的转变
  (一)理念的转变
  正确的社会管理理念是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实效性和持续性的基础。只有摒弃与现代社会管理不符的理念,树立科学的社会管理观念,才能正确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1、寓管理于服务理念
  社会管理不是把社会管住、管死,而是着眼于增加社会活力,调动社会积极性,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的最高境界是实现社会的和谐。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彻底改变陈旧的观念,以服务者的姿态做到亲民、爱民,在执法办案中多站在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积极回应社会需要和公民诉求,实现从管制到服务的转变,进而融入服务型社会。
  2、融执法于民生理念
  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要始终贯彻民生理念:一是在职务犯罪查处中,依法查处发生在社会公益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二是在刑事检察中,加大打击破坏民生的各种犯罪活动,保障公民的就业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三是在民事、行政检察中,把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作为监督重点,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行裁判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切实提供权利救济;四是发挥控申接待的“窗口”作用,及时办理群众的控告申诉,掌握最新民情,使多元化社会中的合理诉求通过检察环节化解或分流。
  3、赋监督于公正理念
  当前,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寄予厚望,一方面期望检察机关通过检察活动,惩治犯罪,构建和谐发展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期望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正行政和审判违法行为,以传递和保障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应当以个案办理的过程,来阐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理念,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适用和参照标准,以展现公平正义的光辉。   (二)机制、方式的创新
  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要不断加大工作机制创新力度,拓宽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领域。
  1、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机制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要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探索有利于化解矛盾的新办法新机制,加强释法说理教育,注意办案方式方法,努力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加强对社会矛盾总体态势的分析、研判,注重发现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做到依法管理,妥善处置,努力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2、健全网络舆情疏通引导机制
  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充分重视并合理利用网络舆情的影响力。首先,建立健全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引导机制,提高对司法个案、突发事件的网上舆论引导能力。其次,推动检务信息公开,完善检察门户网站建设,规范正在办理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再次,要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
  3、健全检察建议使用机制
  为进一步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可以建立检察建议跟踪回访制度,在检察建议发出后一段时间内由专人负责对发出的检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对于一些十分重要的检察建议可以由分管检察长审核,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检察建议可以由检委会把关。
  4、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应急处置机制
  强化执法办案的风险意识,完善执法办案全程的评估预警,做好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赔偿、不抗诉、撤案等决定时的风险评估预警,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检察机关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快速反应系统,准确掌握影响稳定的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和重点案件,及时发现、妥善处理检察工作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5、健全释法说理及群众评判机制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主动做好答疑解惑、政策宣讲、思想疏导等工作,在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都对相关当事人做深入细致的法律说理和解释说明。同时要把人民群众满意度评价作为评判检察执法好坏的重要因素。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认真开展案件回访工作,听取发案单位、有关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执法办案的监督意见,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三)检察职能的延伸
  1、完善监督方式,实现检察监督向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延伸
  一要加大对城市化进程中重大涉农惠民项目的监督力度。二要开展重大工程项目的同步监督。三要积极探索开展行政公诉。
  2、走群众路线,实现检察触角向基层延伸
  一要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坚持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使其在检察职能的发挥中切实起到监督作用;在各乡镇街道建立检察室,促使检力下沉。二要深化检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使检察权向特殊群体延伸
  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既是刑法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首先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日常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其次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形成合力,全面提升帮教工作的管理实效。三是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全程动态监督。不断提升参与社会管理的监督效能。
  4、加强调查研究,实现检察职能向贯彻刑事司法政策,促进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延伸一要确保刑事司法政策的正确适用。统一政策界限和执法尺度,促进各项政策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得到全面落实。二要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协调沟通。统一证据标准,消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认识分歧,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着力协调和解决好职务犯罪案件处理公平均衡等工作。
  注释:
  [1]参见杨建顺: 《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路径与价值分析》,《检察日报》2010 年2 月2 日。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东丽 3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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