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唐代劳动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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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通过阐述唐代妇女财产继承权与支配权以及妇女在家庭农业、手工业、商业方面发挥的作用,来探讨唐代劳动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作用和由此带来的经济地位,并得出结论:唐代普通劳动妇女在家庭中经济作用的大小和其家庭经济地位的高低,主要由妇女掌有的可支配财产多少、家庭对其参与经济生产需求的迫切性以及妇女从事的职业受官方束缚的大小来决定。
  【关键词】唐代妇女;家庭;经济作用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1-1270(2010)07-0009-01
  
  一、唐代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和支配权
  首先讲唐代妇女的财产继承和其支配,这有助于探究唐代妇女在家庭中法定的经济地位,也有助于探究唐代社会下层劳动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作用。
  唐代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经济文化高度发展的时期,也仍然处于父系宗法制的社会中,一般家庭财产是由家长支配的。有尊长的女子在未出嫁前在家中与未成年的男子一样没有财产所有权和支配权,这一点受到当时法律的肯定。
  当时有钱人家的女子出嫁,嫁妆相当丰厚,这些陪嫁资产即使比不上同辈兄弟的聘财,也不会相差太远。就算是在寒薄人家,出于人伦感情的需要,父母在世时也要为女儿备办一份比较像样的嫁资。因为嫁妆丰厚程度,既显示在室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实际地位,也直接关系到在室女在嫁到夫家之后的家庭地位。一般来说,娘家所陪嫁妆昂贵,说明女方家有经济实力,男方家人不敢轻怠出嫁女;反之,若所陪嫁妆少而低廉,说明妻族家庭贫寒,或其出身微贱,故一旦嫁到夫家,难免不受丈夫和夫家薄待和轻视。如《太平广记》卷三二八《阎庚》则记载的一位田舍家女子出嫁时,娘家所陪送的嫁妆也有“马、驴及他赉为贽”。可见,父母准备的嫁妆多少,也可以用来作为侧面衡量在室女子在本家家庭中的实际地位高低的一个指标。
  另外,唐代已出嫁的女子在夫家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还表现在出嫁女直接参与或主持本家事务,特别是本家遇有父母去世等重大事情。众所周知,在我国古代,丧葬与婚礼同为人生礼仪之重要内容。唐代流行夫妻合葬的习俗。子女为了合葬父母,常需要迁葬某方,或者两者均要改葬。另唐代上层社会有族葬的习俗,亲属死于外地,有时过了很久,家人仍设法将其归葬族茔。
  二、从参与家庭经济生产看唐代普通劳动妇女在家庭中的
  经济作用
  农业方面的讨论,应该从唐前期主要采用的均田制开始(虽然当时仍然是官僚地主的大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但与百姓农民家庭联系最为紧密的莫若政府对他们采取的“均田”了)。均田制在北魏已经存在,经过南北朝和隋的沿袭与改动,到了唐时已经更为完善,并有了一些自己的特点。
  但是到了唐中后期,由于土地兼并十分严重,官府已经没有足够的土地可以授给农民,原来的均田制已经无法维持下去。大地主庄园制愈演愈烈,导致均田制走向瓦解,无地农民大量流亡,在均田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系之于丁身的租庸调制也越来越难维持。于是德宗建中元年,在宰相杨炎的提议和推动下,唐王朝开始实行两税法,这一税制改革也波及到农家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变动。而田亩较多的家庭中,妇女参加家庭经济生产则相对以前来说变得重要了,她们的经济地位也随之上升。我想两税法所导致的这种微妙的变化,应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妇女在农业家庭中的地位。
  以上是联系均田制和两税法讨论了唐代劳动妇女在农业家庭中的经济作用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地位变化,下面将从手工业方面讨论唐代劳动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作用。
  三、从手工业方面看唐代劳动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作用
  首先说个体农民经营的家庭副业。个体农户家庭对妇女参加的纳税以外的手工业生产的需求,具有非强制性和不迫切性,这导致了她们的这些手工业劳动在家庭经济生产中占的地位比重不是太大,与其他副业一样仅仅起到补贴家用的作用,从而也就谈不上因此而提升她们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了。
  再看私营手工业者经营的专业作坊,这些作坊一般是世袭的工匠经营的,生产和技术都比较专业化,私营手工业由于资金少、规模小,政府又常征调工匠服役,因而发展受到很大限制。我们知道在地少人多的狭乡政府对工匠家庭是不授田的,他们只有通过自己的手工业劳动及产品出售来维持生计,这与农业相比,收入是较不稳定的,而国家频频的征役又往往加强了这种不稳定性,从而使得工匠家庭往往较农民生活更为窘迫。当生计难以维持下去的时候,若妇女出面进行一些小手工业生产如纺织、刺绣、缝纫等增加了家庭的经济收入,使得家庭生计从而能够持续下去,则此刻她们的劳动投入变得十分重要,她们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也就相应较高。
  综上所述,在家庭手工业生产中妇女的经济作用所占比重较小,家庭对她们参加生产的需求也不如农业来的迫切,因此参加家庭手工业生产不能成为推动妇女家庭经济地位提高的有力因素。只有在赤贫无地之家衣食皆仰仗于妇女从事手工业生产时的特殊情况下,女性在家庭中的实际经济地位才比较显重。联系上述农业、手工业方面来看唐代劳动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作用以及随之带来的经济地位,可以看到,家庭对妇女参加经济生产的需求比重越大、越迫切,则妇女在家庭中发挥经济作用的空间也就越大,越能为她们带来相对显要的实际经济地位,而并不是像以前一些研究认为的全部处于男子的经济附庸状态。再则,妇女从事的劳动越远离官方对她们法定地位的限制(如妇女从事商业,模糊了官府对妇女不授田的束缚),在家庭经济生产中发挥的作用就越大,其家庭经济地位也随之越加独立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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