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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人相撞的“扶不扶”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事实上,以莫须有之事实让施以援手的人承担责任是极其困难的;仅仅因为搀扶推定出本不存在的相撞也是不可能禁得起理性检验的。明晰法律关于扶不扶的回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一般侵权;扶不扶;公平责任
一、扶不扶问题的本质及难点
站在中立消极公正的司法角度考察;或者剔除一切带入的主观偏见,站在无知之幕的背后审视,“扶不扶”问题本质上是两个同样无助的人在寻求法律的帮助。他们既没有能力证明双方相撞与否,也没有能力证明双方的过错与否,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是伤害一方,现状难以权衡。此类问题的难点在于由证据不足导致的事实不清。法官须针对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作法律上的评判,行使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前提。而事实难以被完全还原以及现有证据的有限,使得法官要在绝境中思考。对于这一难题给出现行法的结论也是本文的意义所在。
二、扶不扶问题的情形归纳
根据一般问题的考察,可以引申出一个模型、两个问题情形。a、b均为行人,a倒,b扶,a向b求偿。面对“扶不扶”这一关乎侵权与否的问题,必定要分析a倒与b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双方均为行人的一般情形下,我们可以把他进一步的转化为判定双方是否相撞的问题。再根据实际情况,引出两个具体情形:情形1:无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相撞。情形:2:双方相撞,无有效证据证明过错归属。
关于社会舆论是否要进行考量的问题。对于具体案例,法官会牵扯对于具体社情的考量。然而唯有独立的司法才能取得双方的认同,确定法律的权威。当舆论试图让法官对某一方的诉求进行保护,这只会导致法官无从决策。因为在此所牵涉到的是人的利益、人的命运,还有不同的正义观念和评价。对这里的冲突做出的裁判注定要冷落某一方,并且其程度往往足以伤及他对法的感受。因此解决之道,不能过多考虑主观的情感诉求,而要回到现实的客观的法律中去寻找确定性。
关于“撞与未撞”能否采用事实推定的问题。一切推定皆是从已知推出未知,由此产生的判断具有或然性。贸然使用事实推定弥补证据不足,是对于客观真实的盲目追求,违反效益原则,且不具有可操作性。明知不可为而为,则会使事实推定在实践中产生严重背离客观事实的危险。扶不扶问题的争议核心就在于撞与未撞的事实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于“撞与未撞”的认定应严格依照证据规则,不宜采用事实推定。
三、对模型的法律分析
对于情形1的分析,即对无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相撞的法律分析。在一般侵权的逻辑中,有需要被证明,除特殊规定外,无是不需要被证明的。根据最高院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a要b赔偿,首先需要证明a的跌倒系由b引起的。如果无法证明a、b相撞的话,就无法证明有。也就是说,在法律事实的认定中,一切都还是处在无的状态。即a、b未相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以未能尽到举证责任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b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如果真的只是乐于助人者,那就不需过于担心被诬陷的问题。虽然在此基础上,也存在实际的伤人者得以逃脱法律责任的可能。
根据部分媒体的失实报道,有人会误以为仅仅出于b扶a就会被认定为有责任,继而适用公平责任被迫赔偿莫名的款项。实际上,“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必须和另一方当事人有关联,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如果看到有媒体宣传所谓“因扶人被判承担责任”的案例,一定是有实质上与损害联系相关的重要事实被媒体断章取义的掩盖了。片面的信息不等于甚至会背离真实,要不被误导,还需理智对待。
对于情形2的分析。证人证言、影像资料或者b的自认等,都可以对双方相撞这一事实进行确认。在此之后,由于无法确定责任归属,进行实体法的考量就要考虑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外的法律规定,也就是之前所说的公平责任。在此情形下,不分担损失则被侵权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有悖于民法的公平、正义观念,因而必须对被侵权人的损失采取分担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如前所述,双方均无法证明责任的归属,但a的损失是由于双方相撞引起的,所有的损失由a一人承担,有悖公平。在其基础上,可以认定为符合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再依据具体情形,确定分担比例。如果b可以在此基础上证明a负有责任,则可适当减少自己分担的比例。
四、运用模型对实际案例的反思
彭某案,排除不符合证据要求的所谓证据之后,答案显而易见,原告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或许通过一审的推定使南京老太获得了部分必要的补偿,但它给社会带来的严重负影响以致于最后不公开的调解成为了此案唯一显得妥当的解决方案。法的实施具有教育作用,当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发生过任何碰撞行为的情况下,却能让被告承担责任;当违背证据规则反而实现了某些人心中的公平正义,使得人们不再重视证据规则和程序正义时,这才是法律真正的灾难。a、b相撞,b扶a;双方无法证明相撞与否;导致b无需赔偿。但逆向思考:当b没有撞a,b扶a;双方无法证明相撞与否;法官根据推定要求b赔偿,一方面违反事实,一方面法实施的教育功能使得该判决产生极大的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结论与展望
对于扶不扶问题,当前的法律足以给出答案。当双方无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相撞与否时,被告不负责任。当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相撞,但无有效证据证明过错归属时,适用公平责任。在事实没有弄清之前,考虑过多的公平正义从而妄下判断,最后往往会脱离事实,走向歧路。一次次的教训使得我们不得不警惕自己的非理性,须知唯有立足于事实之上才能进行真正有益的判断。
关键词:一般侵权;扶不扶;公平责任
一、扶不扶问题的本质及难点
站在中立消极公正的司法角度考察;或者剔除一切带入的主观偏见,站在无知之幕的背后审视,“扶不扶”问题本质上是两个同样无助的人在寻求法律的帮助。他们既没有能力证明双方相撞与否,也没有能力证明双方的过错与否,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是伤害一方,现状难以权衡。此类问题的难点在于由证据不足导致的事实不清。法官须针对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作法律上的评判,行使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前提。而事实难以被完全还原以及现有证据的有限,使得法官要在绝境中思考。对于这一难题给出现行法的结论也是本文的意义所在。
二、扶不扶问题的情形归纳
根据一般问题的考察,可以引申出一个模型、两个问题情形。a、b均为行人,a倒,b扶,a向b求偿。面对“扶不扶”这一关乎侵权与否的问题,必定要分析a倒与b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双方均为行人的一般情形下,我们可以把他进一步的转化为判定双方是否相撞的问题。再根据实际情况,引出两个具体情形:情形1:无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相撞。情形:2:双方相撞,无有效证据证明过错归属。
关于社会舆论是否要进行考量的问题。对于具体案例,法官会牵扯对于具体社情的考量。然而唯有独立的司法才能取得双方的认同,确定法律的权威。当舆论试图让法官对某一方的诉求进行保护,这只会导致法官无从决策。因为在此所牵涉到的是人的利益、人的命运,还有不同的正义观念和评价。对这里的冲突做出的裁判注定要冷落某一方,并且其程度往往足以伤及他对法的感受。因此解决之道,不能过多考虑主观的情感诉求,而要回到现实的客观的法律中去寻找确定性。
关于“撞与未撞”能否采用事实推定的问题。一切推定皆是从已知推出未知,由此产生的判断具有或然性。贸然使用事实推定弥补证据不足,是对于客观真实的盲目追求,违反效益原则,且不具有可操作性。明知不可为而为,则会使事实推定在实践中产生严重背离客观事实的危险。扶不扶问题的争议核心就在于撞与未撞的事实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于“撞与未撞”的认定应严格依照证据规则,不宜采用事实推定。
三、对模型的法律分析
对于情形1的分析,即对无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相撞的法律分析。在一般侵权的逻辑中,有需要被证明,除特殊规定外,无是不需要被证明的。根据最高院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a要b赔偿,首先需要证明a的跌倒系由b引起的。如果无法证明a、b相撞的话,就无法证明有。也就是说,在法律事实的认定中,一切都还是处在无的状态。即a、b未相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以未能尽到举证责任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b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如果真的只是乐于助人者,那就不需过于担心被诬陷的问题。虽然在此基础上,也存在实际的伤人者得以逃脱法律责任的可能。
根据部分媒体的失实报道,有人会误以为仅仅出于b扶a就会被认定为有责任,继而适用公平责任被迫赔偿莫名的款项。实际上,“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必须和另一方当事人有关联,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如果看到有媒体宣传所谓“因扶人被判承担责任”的案例,一定是有实质上与损害联系相关的重要事实被媒体断章取义的掩盖了。片面的信息不等于甚至会背离真实,要不被误导,还需理智对待。
对于情形2的分析。证人证言、影像资料或者b的自认等,都可以对双方相撞这一事实进行确认。在此之后,由于无法确定责任归属,进行实体法的考量就要考虑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外的法律规定,也就是之前所说的公平责任。在此情形下,不分担损失则被侵权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有悖于民法的公平、正义观念,因而必须对被侵权人的损失采取分担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如前所述,双方均无法证明责任的归属,但a的损失是由于双方相撞引起的,所有的损失由a一人承担,有悖公平。在其基础上,可以认定为符合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再依据具体情形,确定分担比例。如果b可以在此基础上证明a负有责任,则可适当减少自己分担的比例。
四、运用模型对实际案例的反思
彭某案,排除不符合证据要求的所谓证据之后,答案显而易见,原告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或许通过一审的推定使南京老太获得了部分必要的补偿,但它给社会带来的严重负影响以致于最后不公开的调解成为了此案唯一显得妥当的解决方案。法的实施具有教育作用,当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发生过任何碰撞行为的情况下,却能让被告承担责任;当违背证据规则反而实现了某些人心中的公平正义,使得人们不再重视证据规则和程序正义时,这才是法律真正的灾难。a、b相撞,b扶a;双方无法证明相撞与否;导致b无需赔偿。但逆向思考:当b没有撞a,b扶a;双方无法证明相撞与否;法官根据推定要求b赔偿,一方面违反事实,一方面法实施的教育功能使得该判决产生极大的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结论与展望
对于扶不扶问题,当前的法律足以给出答案。当双方无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相撞与否时,被告不负责任。当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相撞,但无有效证据证明过错归属时,适用公平责任。在事实没有弄清之前,考虑过多的公平正义从而妄下判断,最后往往会脱离事实,走向歧路。一次次的教训使得我们不得不警惕自己的非理性,须知唯有立足于事实之上才能进行真正有益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