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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关于清华简《保训》的真伪问题,学界争讼已久。本文主要以姜广辉先生《<保训>疑伪新证五则》所提出现代造伪说的五条新证据为例,从文献的载体、文辞、文法及思想内容等辨伪角度,对清华简《保训》篇真伪讨论中的文献辨伪方法论问题进行系统论述。
关键词:《保训》篇 清华简 辨伪
关于清华简《保训》的真伪问题,学界争讼已久。众所周知,自《保训》篇公布以来,姜先生对该篇的真实性多有质疑, 笔者曾撰专文释疑。 后来,姜先生认为“清华简鉴定可能要经历一个长期过程”。 近来笔者注意到,《中国哲学史》2010年第3期刊发了姜广辉先生《<保训>疑伪新证五则》(下简称《五则》)一文,为《保训》篇现代造伪说又提出了5条新证据。应该说,姜先生这种孜孜不倦的学术研究精神,令人钦佩。但问题是,学术研究可以“大胆的假设”,更需要“小心的求证”。笔者在拜读《五则》后,发现姜先生在“求证”方面还有深入探讨的必要。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篇文献辨伪研究文章,《五则》明显缺乏相关文献辨伪学理论的支撑,从而呈现出深度不足的局面。有鉴于此,笔者准备以姜先生《五则》所提出现代造伪说的5条新证据为例,从文献的载体、文辞、文法及思想内容等辨伪角度,对清华简《保训》篇真伪讨论中的文献辨伪方法论问题进行系统论述。
综合分析《五则》全文,姜先生主要阐述了《保训》篇“残简”、“心理描写”、“中”和“帝”关系、“惟”字使用及文王、武王行事方式等5个问题。如果把这些问题纳入到文献辨伪学范畴内,对应的分别是从文献的载体、文辞、文法及思想内容等方面上的辨伪。下面逐一分析。
一、关于“残简”
所谓“残简”,是指《保训》篇第二支简。该简上半部残失,整理者推断缺损字数为十二字。 在《五则》一文中,姜先生在引用李学勤先生残简“旧茬”说后,对残失文字与《保训》全篇文义、主旨的关系进行了各种角度的分析,得出“残简”存在人为设计做残的可能。
姜先生在《保训》篇真伪研究中首先关注“残简”,实际上是立论于文献载体问题。就传世汉前文献的辨伪研究来说,相对于文献内容,载体问题较少受到重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这种文献在历代传抄过程中,必然经历了不同的载体形式,这种载体形式还不能对内容的真伪产生太多的影响。从唐宋时期开始,随着版本学的发展,文献载体的版本特征逐渐成为辨伪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考察因素。近现代以来,数量众多的金石、简帛文献的发现,极大地冲击了学术研究,也刺激了造假者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就新出土文献,特别是简帛文献的辨伪来说,目前学界对文献载体的考察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载体材质的辨伪。对载体材质的考察是依靠现代科学技术进行的,比如竹简AMS14C年代测定、竹简含水率试验等。二,载体文字的辨伪。关于文字的断代研究,目前主要还是以传统方法为主,比如参证以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文化下的文字形体特点,还有从书法角度对文字书写形态进行辨别。当然,还包括竹简形制方面的一些探讨。
相比之下,《五则》对“残简”的关注,不能不说是一个新角度。但我们也要看到,文献载体的破坏,即《保训》“残简”的形成,实际上存在着诸多不确定的因素。第一种可能:竹简入葬前已经损坏。作为随葬品,这些竹书通常是墓主生前常用物品。在日常使用中发生竹简的损坏不是没有可能,孔子读《易》就曾“韦编三绝”, 竹简也可能有相应的破损。第二种可能:墓室坍塌所致。墓室坍塌后,在棺椁等物体的压迫下,竹简也会发生折断。而且随着坍塌及水泡等情况的发生,竹简经常会卷束散开及移动,从而形成个别单支简的损坏,这种情况在考古发掘中极为常见。第三种可能:盗墓者的破坏。关于这一点,姜先生在《五则》中只关注了现代盗墓者,而没有注意到古代盗墓者对包括竹简在内的墓葬的破坏。最明显的例子是汲冢墓的盗掘,盗墓者“烧策照取宝物,及官收之,多烬简断札,文既残缺,不复诠次”。
显然,在三种可能比照下,《保训》“残简”人为设计做残可能性的成立机率是比较小的。当然,姜先生对“残简”人为性的推测还建立在该简对全篇文义、主旨没有影响的基础上。应该说,这是一个关乎认识角度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因为第二支简上半部分的缺损,使我们无法确切地了解遗训前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变故。很明显,在没有这种铺垫的情况下,我们对全篇文义、主旨的了解也是不完整的。换个角度说,对于遗训仪式研究者而言,这半支简的缺损也是一个比较大的遗憾,而不是姜先生所谓的“无足轻重”,目前学界关于“自靧水”及缺字内容的讨论就是明证。另外,如果顺着《五则》的思路,对于造假者来说,竹简的人为磨损要比竹简折断,更具迷惑性,更不破坏文章的完整性,被识破的风险更小。但问题是,在没有可靠证据支撑下的这种推测,在文献辨伪研究中是件很危险的事情。
二、关于“心理描写”
《五则》提出第二条作伪证据是《保训》篇中存在心理描写的文字,不符合《尚书》体裁特征。姜先生认为在“先秦《书》类文献中,当某人叙述历史人物时,通常只叙述其言论行为,并不对其心理活动作刻画和描写”。
我们知道,这种辨伪方法在辨伪学上属于从内容角度进行的辨伪,即胡应麟“辨伪八法”之“核之事,以观其时”。 这是一种在辨伪研究中普遍使用并行之有效的方法,但前提是,辨伪者必须对辨伪对象所处时代的文献有一个全面清晰的掌握。从举证内容上来看,《五则》在这一点上做得还远远不够。因为在先秦《书》类文献中,存在着很多姜先生所谓“心理描写”的文字。兹举两例:
《尚书
关键词:《保训》篇 清华简 辨伪
关于清华简《保训》的真伪问题,学界争讼已久。众所周知,自《保训》篇公布以来,姜先生对该篇的真实性多有质疑, 笔者曾撰专文释疑。 后来,姜先生认为“清华简鉴定可能要经历一个长期过程”。 近来笔者注意到,《中国哲学史》2010年第3期刊发了姜广辉先生《<保训>疑伪新证五则》(下简称《五则》)一文,为《保训》篇现代造伪说又提出了5条新证据。应该说,姜先生这种孜孜不倦的学术研究精神,令人钦佩。但问题是,学术研究可以“大胆的假设”,更需要“小心的求证”。笔者在拜读《五则》后,发现姜先生在“求证”方面还有深入探讨的必要。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篇文献辨伪研究文章,《五则》明显缺乏相关文献辨伪学理论的支撑,从而呈现出深度不足的局面。有鉴于此,笔者准备以姜先生《五则》所提出现代造伪说的5条新证据为例,从文献的载体、文辞、文法及思想内容等辨伪角度,对清华简《保训》篇真伪讨论中的文献辨伪方法论问题进行系统论述。
综合分析《五则》全文,姜先生主要阐述了《保训》篇“残简”、“心理描写”、“中”和“帝”关系、“惟”字使用及文王、武王行事方式等5个问题。如果把这些问题纳入到文献辨伪学范畴内,对应的分别是从文献的载体、文辞、文法及思想内容等方面上的辨伪。下面逐一分析。
一、关于“残简”
所谓“残简”,是指《保训》篇第二支简。该简上半部残失,整理者推断缺损字数为十二字。 在《五则》一文中,姜先生在引用李学勤先生残简“旧茬”说后,对残失文字与《保训》全篇文义、主旨的关系进行了各种角度的分析,得出“残简”存在人为设计做残的可能。
姜先生在《保训》篇真伪研究中首先关注“残简”,实际上是立论于文献载体问题。就传世汉前文献的辨伪研究来说,相对于文献内容,载体问题较少受到重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这种文献在历代传抄过程中,必然经历了不同的载体形式,这种载体形式还不能对内容的真伪产生太多的影响。从唐宋时期开始,随着版本学的发展,文献载体的版本特征逐渐成为辨伪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考察因素。近现代以来,数量众多的金石、简帛文献的发现,极大地冲击了学术研究,也刺激了造假者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就新出土文献,特别是简帛文献的辨伪来说,目前学界对文献载体的考察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载体材质的辨伪。对载体材质的考察是依靠现代科学技术进行的,比如竹简AMS14C年代测定、竹简含水率试验等。二,载体文字的辨伪。关于文字的断代研究,目前主要还是以传统方法为主,比如参证以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文化下的文字形体特点,还有从书法角度对文字书写形态进行辨别。当然,还包括竹简形制方面的一些探讨。
相比之下,《五则》对“残简”的关注,不能不说是一个新角度。但我们也要看到,文献载体的破坏,即《保训》“残简”的形成,实际上存在着诸多不确定的因素。第一种可能:竹简入葬前已经损坏。作为随葬品,这些竹书通常是墓主生前常用物品。在日常使用中发生竹简的损坏不是没有可能,孔子读《易》就曾“韦编三绝”, 竹简也可能有相应的破损。第二种可能:墓室坍塌所致。墓室坍塌后,在棺椁等物体的压迫下,竹简也会发生折断。而且随着坍塌及水泡等情况的发生,竹简经常会卷束散开及移动,从而形成个别单支简的损坏,这种情况在考古发掘中极为常见。第三种可能:盗墓者的破坏。关于这一点,姜先生在《五则》中只关注了现代盗墓者,而没有注意到古代盗墓者对包括竹简在内的墓葬的破坏。最明显的例子是汲冢墓的盗掘,盗墓者“烧策照取宝物,及官收之,多烬简断札,文既残缺,不复诠次”。
显然,在三种可能比照下,《保训》“残简”人为设计做残可能性的成立机率是比较小的。当然,姜先生对“残简”人为性的推测还建立在该简对全篇文义、主旨没有影响的基础上。应该说,这是一个关乎认识角度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因为第二支简上半部分的缺损,使我们无法确切地了解遗训前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变故。很明显,在没有这种铺垫的情况下,我们对全篇文义、主旨的了解也是不完整的。换个角度说,对于遗训仪式研究者而言,这半支简的缺损也是一个比较大的遗憾,而不是姜先生所谓的“无足轻重”,目前学界关于“自靧水”及缺字内容的讨论就是明证。另外,如果顺着《五则》的思路,对于造假者来说,竹简的人为磨损要比竹简折断,更具迷惑性,更不破坏文章的完整性,被识破的风险更小。但问题是,在没有可靠证据支撑下的这种推测,在文献辨伪研究中是件很危险的事情。
二、关于“心理描写”
《五则》提出第二条作伪证据是《保训》篇中存在心理描写的文字,不符合《尚书》体裁特征。姜先生认为在“先秦《书》类文献中,当某人叙述历史人物时,通常只叙述其言论行为,并不对其心理活动作刻画和描写”。
我们知道,这种辨伪方法在辨伪学上属于从内容角度进行的辨伪,即胡应麟“辨伪八法”之“核之事,以观其时”。 这是一种在辨伪研究中普遍使用并行之有效的方法,但前提是,辨伪者必须对辨伪对象所处时代的文献有一个全面清晰的掌握。从举证内容上来看,《五则》在这一点上做得还远远不够。因为在先秦《书》类文献中,存在着很多姜先生所谓“心理描写”的文字。兹举两例:
《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