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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国华的办公室,记者就被他那小小房间里散发的浓浓书香气息所打动。在访谈之前,杨国华自豪地向我们展示了他书柜里放置的一系列关于WTO的书以及这些年的著作。
20多年前,杨国华入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时,中国就开始“关贸总协定”的谈判筹备工作了,他随后参与了中国加入WTO的跨世纪重大谈判。2001年中国入世以后,他又代表中国政府负责处理了一系列重大诉讼案件。还曾在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担任知识产权专员,负责处理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来到清华大学后,他开创了WTO案例研讨课程,将培养WTO法律人才为工作重点。从商务部官员到学者身份的转换,杨国华的工作重心从未离开过WTO。
入世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极大
《WTO经济导刊》:您如何看待入世对中国的影响?
杨国华:我觉得入世对中国影响最大的是法制建设。第一,法规清理。2000年到2002年的时候,我国专门进行法规清理,主要参照WTO的义务以及中国入世的承诺,全国成千上万的法规被清理、修改,增加了当时WTO规则所要求的法律内容,当时被媒体称为“中国变法”。它的意义其实是非常深远的,从加入WTO开始中国逐渐具有了国际法治意识。
2014年,我国进行新一轮合规审查,确保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则要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所以,我国严格遵守WTO规则,是很了不起的一件事情。
第二,就是利用法律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到现在为止已经有47个案件,一方面,用法律手段解决国际争端,通过告欧盟、美国修改不合理的法律,这对我国企业出口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另一方面,输了案子,中国执行WTO裁决,并修改法律法规。
例如,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年第26号令),将第4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这一修改删除了原法律第4条第1款,即“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从而执行了“中国知识产权案”(DS362)的裁决,即该款不符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这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为了执行一个国际组织的裁决而修改自己的法律。这说明,中国对WTO国际规则是非常重视的。
WTO是国际法治的典范
《WTO经济导刊》:您认为WTO值得推崇的精髓是什么?
杨国华:我认为 WTO在国际领域建立了一种“国际法治”:它的目标是经济繁荣和世界和平;它的规则是其所有成员“全体一致”通过的,并且得到了所有成员的尊重;它的裁决得到了有效执行;因此它在世界贸易量98%的162个成员之间建立了一种秩序。这种秩序,就是法律之治。从这个意义上说,WTO是国际法治的典范,是模范国际法。从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只有在这个领域才出现了真正的“良法善治”。
当前在新的形势下,虽然WTO也面临着很多挑战,但是有一种趋势是肯定的,即国际社会未来的走向要依法办事。所谓的依法办事就是要按照规则行事。入世之后的15年,中国在遵守WTO规则方面做得非常突出,也从中受益颇多,未来15年应该更多地思考如何引领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从实践看,至目前,WTO在短短16年的时间里,已经受理了438个案件,做出了近200份裁决。这些裁决都得到WTO成员的普遍尊重。
“四体联动”诉讼机制日益成熟
《WTO经济导刊》:在入世这15年间,中国在WTO通过诉讼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经历了怎么样的过程?
杨国华:2001年加入WTO以后,商务部条法司就成立了WTO法律处,协调各中央部委清理国内法律法规,使国内经贸领域的法律法规可以与WTO接轨。
在加入WTO的第二年开始,中国便以当事方和第三方的身份参与了包括“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在内的一系列WTO贸易争端解决,并且能够在WTO贸易中不断发展完善自己,乃至向WTO输送高端人才,并创造了颇具特色的组织诉讼的方式,形成了政府主办人员、国内律师、国外律师和相关产业部门“四体联动”的高效诉讼机制。
第一,是商务部条法司,作为处理案件的核心团队,专门建立一个WTO法律处。2001年刚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条法司就成立了WTO法律处,我是第一任处长,也非常荣幸。
第二,国内的相关部门代表。如果案件涉及到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海关、农业部等部门,这些部门代表都要参加案件的处理,因为他们最懂各自领域的政策。除了这些部委代表之外,还有行业协会代表。
第三,有中国律师参与。中国律师是更加专业的团队。条法司的人只是在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虽然是法律人员,但更多的处理事务性的管理工作。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出庭辩论需要更专业的律师,所以要有中国律师参加。
第四,要有外国律师参加。具体而言,其实世界上只有三个地方的律师能做WTO的案件:华盛顿、布鲁塞尔、日内瓦。只有这三个地方的律师在打WTO的案件。他们是一线律师,有丰富的贸易法实践经验。他们的工作是写诉状和开庭辩论。
这四个方面的代表组成一个诉讼团队,分工合作,磨合越来越顺畅,保证了我国利用WTO规则维护正当的贸易权益。
严格执行WTO裁决提升中国信誉
《WTO经济导刊》:作为WTO秘书处争端解决专家库成员,您接触这么多案件,让您印象深刻的有哪些?
杨国华:我经常跟学生讲WTO经典案例。经过接触这些案件,我体会最深的就是,我国学会了用法律手段解决与美国、欧盟之间的贸易纠纷,而不是用过去的贸易报复手段。
第一,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该案件历时7年,最终赢了,欧盟取消了对我国紧固件征收关税的措施了,法律也修改了。这是一个非常伟大的法律胜利,有力彰显了中国政府利用国际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积极维护产业利益和出口利益的坚定决心。 第二,中国诉美反倾销反补贴案,我国告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做法。当时,美国对中国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也征收反补贴税,这个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同时征收以后出现一个问题,就是中间有重合的部分。一种产品它征收了反倾销反补贴有重复的部分,是违法WTO规则的。我国胜诉之后,美国也修改了相应的法律。
第三,中美知识产权案。2009年WTO专家组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不符合TRIPS协议第9条第1款和第41条第1款,这直接导致了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有关的委员认为这是国际裁决,必须执行。
第四,中美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2007年4月10日,美国在WTO指控中国限制外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进入中国市场,限制外商的营销权,历时两年零八个月,最终中国败诉。虽然该案件涉及意识形态领域,比较敏感,最后也执行了,我国修改了国务院的条例。
从以上案件看出,中国在国际贸易领域不仅用法律手段解决国际争端,还严格执行WTO裁决,这已经形成惯例。
未来更多地贡献智慧与创新
《WTO经济导刊》:您认为,未来中国在参与国际治理方面需要从哪些方面提升?
杨国华:我国作为WTO体制的受益者,深深意识到这套体制对整个世界经济发展和和平发展都是有利的,而如今中国这么大体量,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了,未来要更多地发挥引领的作用。
第一,在多边规则谈判的领域要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多哈回合谈判为例,发挥更大作用意味着要做贡献。在WTO领域最典型的贡献就是提供更加开放的市场,对贸易的管制更放松。未来中国要站在更高的层面引领规则,否则成为不了规则的制定者。
第二,在当前多边谈判停滞不前、区域谈判蓬勃兴起的情况下,中国应该贡献智慧,把两者协调起来。我个人觉得,区域谈判是理所应当的。在多边谈判难以推动,现实中又这么多问题需要解决的时候,少数国家之间先谈区域谈判也很正常的。如果中国对一些区域贸易协定进行整合,归纳总结出来一些规则,并将其纳入多边协议,贡献会非常大。
总而言之,对于中国来说目前正好是思考与规划未来中国在WTO自身的地位和作用的时候,为未来15年做好准备。大致而言,一是要有领袖的心态和高度。二是在规则制定方面要有创新的想法。
编辑|王秋蓉 qiurong.wang@wtoguide.net
20多年前,杨国华入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时,中国就开始“关贸总协定”的谈判筹备工作了,他随后参与了中国加入WTO的跨世纪重大谈判。2001年中国入世以后,他又代表中国政府负责处理了一系列重大诉讼案件。还曾在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担任知识产权专员,负责处理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来到清华大学后,他开创了WTO案例研讨课程,将培养WTO法律人才为工作重点。从商务部官员到学者身份的转换,杨国华的工作重心从未离开过WTO。
入世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极大
《WTO经济导刊》:您如何看待入世对中国的影响?
杨国华:我觉得入世对中国影响最大的是法制建设。第一,法规清理。2000年到2002年的时候,我国专门进行法规清理,主要参照WTO的义务以及中国入世的承诺,全国成千上万的法规被清理、修改,增加了当时WTO规则所要求的法律内容,当时被媒体称为“中国变法”。它的意义其实是非常深远的,从加入WTO开始中国逐渐具有了国际法治意识。
2014年,我国进行新一轮合规审查,确保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则要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所以,我国严格遵守WTO规则,是很了不起的一件事情。
第二,就是利用法律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到现在为止已经有47个案件,一方面,用法律手段解决国际争端,通过告欧盟、美国修改不合理的法律,这对我国企业出口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另一方面,输了案子,中国执行WTO裁决,并修改法律法规。
例如,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年第26号令),将第4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这一修改删除了原法律第4条第1款,即“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从而执行了“中国知识产权案”(DS362)的裁决,即该款不符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这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为了执行一个国际组织的裁决而修改自己的法律。这说明,中国对WTO国际规则是非常重视的。
WTO是国际法治的典范
《WTO经济导刊》:您认为WTO值得推崇的精髓是什么?
杨国华:我认为 WTO在国际领域建立了一种“国际法治”:它的目标是经济繁荣和世界和平;它的规则是其所有成员“全体一致”通过的,并且得到了所有成员的尊重;它的裁决得到了有效执行;因此它在世界贸易量98%的162个成员之间建立了一种秩序。这种秩序,就是法律之治。从这个意义上说,WTO是国际法治的典范,是模范国际法。从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只有在这个领域才出现了真正的“良法善治”。
当前在新的形势下,虽然WTO也面临着很多挑战,但是有一种趋势是肯定的,即国际社会未来的走向要依法办事。所谓的依法办事就是要按照规则行事。入世之后的15年,中国在遵守WTO规则方面做得非常突出,也从中受益颇多,未来15年应该更多地思考如何引领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从实践看,至目前,WTO在短短16年的时间里,已经受理了438个案件,做出了近200份裁决。这些裁决都得到WTO成员的普遍尊重。
“四体联动”诉讼机制日益成熟
《WTO经济导刊》:在入世这15年间,中国在WTO通过诉讼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经历了怎么样的过程?
杨国华:2001年加入WTO以后,商务部条法司就成立了WTO法律处,协调各中央部委清理国内法律法规,使国内经贸领域的法律法规可以与WTO接轨。
在加入WTO的第二年开始,中国便以当事方和第三方的身份参与了包括“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在内的一系列WTO贸易争端解决,并且能够在WTO贸易中不断发展完善自己,乃至向WTO输送高端人才,并创造了颇具特色的组织诉讼的方式,形成了政府主办人员、国内律师、国外律师和相关产业部门“四体联动”的高效诉讼机制。
第一,是商务部条法司,作为处理案件的核心团队,专门建立一个WTO法律处。2001年刚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条法司就成立了WTO法律处,我是第一任处长,也非常荣幸。
第二,国内的相关部门代表。如果案件涉及到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海关、农业部等部门,这些部门代表都要参加案件的处理,因为他们最懂各自领域的政策。除了这些部委代表之外,还有行业协会代表。
第三,有中国律师参与。中国律师是更加专业的团队。条法司的人只是在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虽然是法律人员,但更多的处理事务性的管理工作。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出庭辩论需要更专业的律师,所以要有中国律师参加。
第四,要有外国律师参加。具体而言,其实世界上只有三个地方的律师能做WTO的案件:华盛顿、布鲁塞尔、日内瓦。只有这三个地方的律师在打WTO的案件。他们是一线律师,有丰富的贸易法实践经验。他们的工作是写诉状和开庭辩论。
这四个方面的代表组成一个诉讼团队,分工合作,磨合越来越顺畅,保证了我国利用WTO规则维护正当的贸易权益。
严格执行WTO裁决提升中国信誉
《WTO经济导刊》:作为WTO秘书处争端解决专家库成员,您接触这么多案件,让您印象深刻的有哪些?
杨国华:我经常跟学生讲WTO经典案例。经过接触这些案件,我体会最深的就是,我国学会了用法律手段解决与美国、欧盟之间的贸易纠纷,而不是用过去的贸易报复手段。
第一,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该案件历时7年,最终赢了,欧盟取消了对我国紧固件征收关税的措施了,法律也修改了。这是一个非常伟大的法律胜利,有力彰显了中国政府利用国际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积极维护产业利益和出口利益的坚定决心。 第二,中国诉美反倾销反补贴案,我国告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做法。当时,美国对中国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也征收反补贴税,这个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同时征收以后出现一个问题,就是中间有重合的部分。一种产品它征收了反倾销反补贴有重复的部分,是违法WTO规则的。我国胜诉之后,美国也修改了相应的法律。
第三,中美知识产权案。2009年WTO专家组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不符合TRIPS协议第9条第1款和第41条第1款,这直接导致了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有关的委员认为这是国际裁决,必须执行。
第四,中美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2007年4月10日,美国在WTO指控中国限制外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进入中国市场,限制外商的营销权,历时两年零八个月,最终中国败诉。虽然该案件涉及意识形态领域,比较敏感,最后也执行了,我国修改了国务院的条例。
从以上案件看出,中国在国际贸易领域不仅用法律手段解决国际争端,还严格执行WTO裁决,这已经形成惯例。
未来更多地贡献智慧与创新
《WTO经济导刊》:您认为,未来中国在参与国际治理方面需要从哪些方面提升?
杨国华:我国作为WTO体制的受益者,深深意识到这套体制对整个世界经济发展和和平发展都是有利的,而如今中国这么大体量,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了,未来要更多地发挥引领的作用。
第一,在多边规则谈判的领域要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多哈回合谈判为例,发挥更大作用意味着要做贡献。在WTO领域最典型的贡献就是提供更加开放的市场,对贸易的管制更放松。未来中国要站在更高的层面引领规则,否则成为不了规则的制定者。
第二,在当前多边谈判停滞不前、区域谈判蓬勃兴起的情况下,中国应该贡献智慧,把两者协调起来。我个人觉得,区域谈判是理所应当的。在多边谈判难以推动,现实中又这么多问题需要解决的时候,少数国家之间先谈区域谈判也很正常的。如果中国对一些区域贸易协定进行整合,归纳总结出来一些规则,并将其纳入多边协议,贡献会非常大。
总而言之,对于中国来说目前正好是思考与规划未来中国在WTO自身的地位和作用的时候,为未来15年做好准备。大致而言,一是要有领袖的心态和高度。二是在规则制定方面要有创新的想法。
编辑|王秋蓉 qiurong.wang@wtoguid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