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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制度和船舶抵押权制度,在海商企业的船舶运航中都承担着重要的辅助角色,这一点是两项制度共同的纽带。但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制度的法律效力有所冲突。为了解除两项制度之间的效力冲突,建议由法律来规定: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上配备船舶优先权的记载名册,并且不分抵押权设定时或设定后,如果抵押权人要求时,船舶所有人应立即提供当时船舶上已存在的其他船舶担保物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