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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犯罪学视野里,竞技体育犯罪是指在竞技体育的过程中,竞技体育运动参与者或相关人员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为了有针对性地采取恰当的策略预防和减少我国竞技体育犯罪的发生,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现代竞技体育犯罪的发展特点。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犯罪种类多样化、犯罪手段科技化、犯罪主体和行为对象多元化以及犯罪形态具有集中性和牵连性。
【关键词】 现代竞技体育犯罪 发展特点 预防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转型,我国体育产业也出现了市场化和商业化的特点。体育产业的变化为其本身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竞技体育犯罪行为也在日渐加剧。而与之相对的是我国立法上的缺失与脱节,致使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规范和遏制,不仅损害了多方主体的利益,更是阻碍了竞技体育的健康有序发展。而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几乎找不到针对竞技体育犯罪的法律条文,《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仅是对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作了概括性规定。因此,展开对竞技体育犯罪的研究就尤为必要。
犯罪学领域的竞技体育犯罪概念有别于刑法学所研究的竞技体育犯罪概念。笔者认为竞技体育犯罪可定义为:指在竞技体育的过程中,竞技体育运动参与者或相关人员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一、竞技体育犯罪种类多样化
竞技体育犯罪现象的产生是伴随我国竞技体育产业化、职业化的改革而产生。在这之前,竞技体育领域较少有犯罪问题出现。当时普遍出现的竞技体育犯罪是故意伤害行为。随后,频繁出现的是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到了上世纪90年代末,竞技体育领域内的犯罪数量逐渐增多,犯罪种类也不再是单一的体育伤害和兴奋剂的使用,陆续出现其它的竞技体育犯罪行为,包括以下几种:(一)行贿受贿。最具代表性的当属龚建平事件。(二)假球。如2006年中超保级假球案、2007年深圳2007年深圳队和武汉光谷队假球案。(三)黑哨。2005年南京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在摔跤66公斤级的1/8决赛中,裁判王超判罚出现严重失误。(四)赌球。李巍2004年6月开始涉赌,充当境外赌博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发展下线赌球并抽“水线”。(五)赛场暴力。2002年3月24日,陕西队主场对青岛队比赛结束时,西安少数球迷因对裁判不满而滋事,出现了球迷进入比赛场地殴打裁判、袭警和焚烧警车的情况。①(六)体育欺诈。虚报运动员资料是体育欺诈中最为典型的代表。由此可见,竞技体育犯罪种类随时间推移,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二、竞技体育犯罪手段科技化
竞技体育犯罪种类的多样化必然伴随着犯罪手段新颖化和科技化的出现。如兴奋剂犯罪的变化就尤为突出。随着科技的不断提高,兴奋剂从化学制剂演变为生物制剂,在竞技体育犯罪发挥着重要作用。药物滥用范围的扩大,在体育中被禁止使用的方法增多,使“兴奋剂”一词的外延被扩大,使得滥用药物由品种、手段单一到多样化,并同高科技紧密联系在一起,如通过利用高科技手段研制出新的兴奋剂品种——基因兴奋剂。基因兴奋剂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对人体潜在未知的危害,目前也没有有效的检测方法和手段,给竞技体育犯罪带来了更大的操作空间和机会。另外,在体育赌博犯罪中也体现该特点。不同于传统的赌博方式,在当前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体育赌博行为通过互联网获取赌博信息和结果,并通过互联网进行金钱交易,以此规避审查。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化、数字化的特点,使得竞技体育赌博犯罪手段更加难以被发觉,加大了打击该犯罪的难度。
三、竞技体育犯罪主体和行为对象多元化
从20世纪80年代中国竞技体育犯罪的产生,到90年代初期竞技体育的市场化和职业化的变革,竞技体育犯罪种类和手段方式日趋多元化,犯罪主体和行为对象也同步朝着多元化的路径演变。在1994年竞技体育市场化之前,主要的犯罪集中在故意伤害和兴奋剂领域,因而这时期的犯罪主体和行为对象主要为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兴奋剂事件多表现为运动员误服或教练故意让运动员吞服两种情形。
到1994年之后,竞技体育犯罪主体和行为对象有所变化,除了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之外,还包括赛场观众、体育经纪人、体育俱乐部、体育管理部门的行政官员以及体育组织的工作人员。如2003年东北某地训练的辽宁省鞍山市田径学校运动队集体服用兴奋剂事件。②在该起兴奋剂事件中,实施犯罪的主体不仅是教练员本身,还包括教唆犯罪的学校体育组织工作人员,影响更为恶劣。而赛场观众作为犯罪主体和行为对象多出现在赛场暴力犯罪类型中,表现为观众之间的暴力、观众与运动员之间的暴力以及观众与裁判员之间的暴力。
四、竞技体育犯罪具有集中性和牵连性
我国现代竞技体育犯罪虽然种类多样,主体多元,但具有相对的集中性和牵连性。其中,集中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发生频率的集中性。在笔者收集的57个代表性案例(时间为1985年至2015年)中,按发生频率从多到少排列分别是:赛场暴力15个、故意伤害14个、兴奋剂使用12个、赌球6个、假球和黑哨分别4个、行贿受贿2个。第二,种类上的集中性。竞技体育犯罪一般集中发生在趣味性和竞争性较强且具有较多群众基础的竞技体育项目之中。第三,地域上的集中性。该特征突出体现在足球赌博上,国内足球赌博的源头是粤港澳。自1994年起,足球赌博主要集中在广东地区。到1998年男足世界杯及1999年女足世界杯和美洲杯足球赛之后,足球赌博扩大了规模,除了粤港澳以外,还集中在上海、北京、武汉等省会城市。在此基础上,各种竞技体育犯罪之间具有很强的牵连性,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之间往往会同时实施或相互影响。
注释:
① 石岩.国内外反球场观众暴力的立法[J].体育学刊,2004,(3):77.
② 张厚福.体育几个热点问题的法律责任探讨[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1(5):15-18.
参考文献:
[1] 卢元镇.体育社会学(第三版)[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40.
[2] 張训.体育有伤风化犯罪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89.
[3] 张彩虹、王晓红.竞技体育犯罪特征之刑法学分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6(4):102.
【关键词】 现代竞技体育犯罪 发展特点 预防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转型,我国体育产业也出现了市场化和商业化的特点。体育产业的变化为其本身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竞技体育犯罪行为也在日渐加剧。而与之相对的是我国立法上的缺失与脱节,致使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规范和遏制,不仅损害了多方主体的利益,更是阻碍了竞技体育的健康有序发展。而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几乎找不到针对竞技体育犯罪的法律条文,《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仅是对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作了概括性规定。因此,展开对竞技体育犯罪的研究就尤为必要。
犯罪学领域的竞技体育犯罪概念有别于刑法学所研究的竞技体育犯罪概念。笔者认为竞技体育犯罪可定义为:指在竞技体育的过程中,竞技体育运动参与者或相关人员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一、竞技体育犯罪种类多样化
竞技体育犯罪现象的产生是伴随我国竞技体育产业化、职业化的改革而产生。在这之前,竞技体育领域较少有犯罪问题出现。当时普遍出现的竞技体育犯罪是故意伤害行为。随后,频繁出现的是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到了上世纪90年代末,竞技体育领域内的犯罪数量逐渐增多,犯罪种类也不再是单一的体育伤害和兴奋剂的使用,陆续出现其它的竞技体育犯罪行为,包括以下几种:(一)行贿受贿。最具代表性的当属龚建平事件。(二)假球。如2006年中超保级假球案、2007年深圳2007年深圳队和武汉光谷队假球案。(三)黑哨。2005年南京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在摔跤66公斤级的1/8决赛中,裁判王超判罚出现严重失误。(四)赌球。李巍2004年6月开始涉赌,充当境外赌博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发展下线赌球并抽“水线”。(五)赛场暴力。2002年3月24日,陕西队主场对青岛队比赛结束时,西安少数球迷因对裁判不满而滋事,出现了球迷进入比赛场地殴打裁判、袭警和焚烧警车的情况。①(六)体育欺诈。虚报运动员资料是体育欺诈中最为典型的代表。由此可见,竞技体育犯罪种类随时间推移,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二、竞技体育犯罪手段科技化
竞技体育犯罪种类的多样化必然伴随着犯罪手段新颖化和科技化的出现。如兴奋剂犯罪的变化就尤为突出。随着科技的不断提高,兴奋剂从化学制剂演变为生物制剂,在竞技体育犯罪发挥着重要作用。药物滥用范围的扩大,在体育中被禁止使用的方法增多,使“兴奋剂”一词的外延被扩大,使得滥用药物由品种、手段单一到多样化,并同高科技紧密联系在一起,如通过利用高科技手段研制出新的兴奋剂品种——基因兴奋剂。基因兴奋剂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对人体潜在未知的危害,目前也没有有效的检测方法和手段,给竞技体育犯罪带来了更大的操作空间和机会。另外,在体育赌博犯罪中也体现该特点。不同于传统的赌博方式,在当前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体育赌博行为通过互联网获取赌博信息和结果,并通过互联网进行金钱交易,以此规避审查。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化、数字化的特点,使得竞技体育赌博犯罪手段更加难以被发觉,加大了打击该犯罪的难度。
三、竞技体育犯罪主体和行为对象多元化
从20世纪80年代中国竞技体育犯罪的产生,到90年代初期竞技体育的市场化和职业化的变革,竞技体育犯罪种类和手段方式日趋多元化,犯罪主体和行为对象也同步朝着多元化的路径演变。在1994年竞技体育市场化之前,主要的犯罪集中在故意伤害和兴奋剂领域,因而这时期的犯罪主体和行为对象主要为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兴奋剂事件多表现为运动员误服或教练故意让运动员吞服两种情形。
到1994年之后,竞技体育犯罪主体和行为对象有所变化,除了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之外,还包括赛场观众、体育经纪人、体育俱乐部、体育管理部门的行政官员以及体育组织的工作人员。如2003年东北某地训练的辽宁省鞍山市田径学校运动队集体服用兴奋剂事件。②在该起兴奋剂事件中,实施犯罪的主体不仅是教练员本身,还包括教唆犯罪的学校体育组织工作人员,影响更为恶劣。而赛场观众作为犯罪主体和行为对象多出现在赛场暴力犯罪类型中,表现为观众之间的暴力、观众与运动员之间的暴力以及观众与裁判员之间的暴力。
四、竞技体育犯罪具有集中性和牵连性
我国现代竞技体育犯罪虽然种类多样,主体多元,但具有相对的集中性和牵连性。其中,集中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发生频率的集中性。在笔者收集的57个代表性案例(时间为1985年至2015年)中,按发生频率从多到少排列分别是:赛场暴力15个、故意伤害14个、兴奋剂使用12个、赌球6个、假球和黑哨分别4个、行贿受贿2个。第二,种类上的集中性。竞技体育犯罪一般集中发生在趣味性和竞争性较强且具有较多群众基础的竞技体育项目之中。第三,地域上的集中性。该特征突出体现在足球赌博上,国内足球赌博的源头是粤港澳。自1994年起,足球赌博主要集中在广东地区。到1998年男足世界杯及1999年女足世界杯和美洲杯足球赛之后,足球赌博扩大了规模,除了粤港澳以外,还集中在上海、北京、武汉等省会城市。在此基础上,各种竞技体育犯罪之间具有很强的牵连性,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之间往往会同时实施或相互影响。
注释:
① 石岩.国内外反球场观众暴力的立法[J].体育学刊,2004,(3):77.
② 张厚福.体育几个热点问题的法律责任探讨[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1(5):15-18.
参考文献:
[1] 卢元镇.体育社会学(第三版)[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40.
[2] 張训.体育有伤风化犯罪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89.
[3] 张彩虹、王晓红.竞技体育犯罪特征之刑法学分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6(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