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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开展什么工作都要有章法,遵循正确的流程、采取科学的方法,才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预期的成果,开展个案预防工作也是如此。
个案预防是指检察机关结合某一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机制、制度以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采取警示教育、座谈会、案件剖析、检察建议等举措,协助发案单位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改进管理,以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个案预防是检察机关最早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模式之一。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现状看,个案预防仍是检察预防工作中运用最广泛、流程最完整、预防效果最明显、最能体现检察职能的工作模式。
个案预防的步骤并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但结合具体工作实践,一次完整的个案预防一般包括八个步骤,即选择有代表性的个案、制作立项审批表、撰写个案分析报告、与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发出检察建议、开展系列预防活动、到发案单位回访、总结归档。
选择有代表性的个案开展预防工作,而非检察机关查办的每个案件,这是基于对司法成本的考虑,以及对司法资源的有效合理运用。一般而言,个案预防的案例选择,应注意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该案在发案单位比较普遍,群发性、再发性强;二是该案的发生暴露出发案单位在制度上、管理上有重大漏洞;三是案件典型,系串案、窝案或嫌疑人在发案单位职务比较高、职务性特点突出,涉案金额大,警示性强;四是发案单位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积极性。
确定开展个案预防工作后,要填写《个案预防立项审批表》,列明案件的基本情况、立项理由和工作计划,层报业务部门负责同志、检察长批准。必要时,《个案预防立项审批表》附上侦查终结报告等一些文字材料。
第三步便是撰写个案分析报告。个案分析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职务犯罪的基本事实,职务犯罪心理和动机的分析、作案手法的分析,单位制度、机制及内部监督等方面可能存在的缺陷。在撰写书面报告前,首先,要收集侦查终结报告、犯罪嫌疑人的悔过书(犯罪嫌疑人认罪)、一些证人的证言、涉及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发案单位的执法情况等书面材料。其次,通过召开调查会、座谈会、个别走访、查看侦查笔录、与其他办案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对发案单位进行实地走访考察等方式着手调查,必要时还可以提审犯罪嫌疑人。最后,对调查中所收集到的原始材料进行系统审核、整理、统计和分析,对调查信息和材料进行加工和处理,变成系统可以引用、使用的材料,继而分析发案原因。
个案分析报告完成后,再与发案单位取得联系,召开一定范围的座谈会,通报相关案情,指明发案的主要环节和原因,提出检察机关与发案单位合作开展个案预防工作的几点建议和意见,下一步开展预防工作的有关事宜,并与发案单位达成共识。必要时双方可以形成会议纪要或联合发文,建立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等临时性的机构,共同推动之后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此外,在充分征求发案单位意见后,可以结合个案分析报告,提出成熟的预防意见和建议,交科局讨论后,由办案人员撰写成预防建议,层报检察长批准。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采取当面送达的方式,当场宣读,并就检察建议内容进行当场座谈,相互交换意见。
当检察建议得到发案单位的采纳,根据检察建议的内容和双方之前达成的共识,集中一段时间,检察机关与发案单位可以开展一系列预防活动。在这个阶段中,由发案单位主动开展相关工作,检察机关负责指导和协助。活动可以包括:召开动员大会,统一部署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开展岗位危险点排查,提出预防对策等等。
与发案单位开展一系列预防活动后,检察机关到发案单位进行回访考察,了解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和预防建议的落实情况,评估发案单位现阶段职务犯罪的风险,并帮助发案单位进行总结。回访可以采用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查看书面资料等形式进行。回访考察要注意了解发案单位的整改情况,注意收集发案单位的整改意见、情况反馈书等。
对于上述的工作,要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将个案预防的总体情况向发案单位的主管部门通报,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将个案预防过程中所形成的《个案预防立项审批表》、《个案预防终结报告》、《检察建议书》等工作文书和开展预防活动的照片、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统一整理装订成案卷,交内勤归档,避免预防工作流于形式。
遵循如上步骤,脚踏实地地进行个案预防,是做好预防职务犯罪整体工作的基础。与行业预防、专项预防工作相比,它具有更为立竿见影的效果,尤其适合基层检察院开展。
当然,除了工作本身的规范外,个案预防工作还有一些需要把握和注意的问题。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在全国侦查预防工作会议上提出:个案预防和一些类案预防可以更多地依靠侦查部门结合办案来开展,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提供预防咨询、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和多发行业整章建制,这样既有优势,做起来也方便。在这中间,预防部门主要是做好组织、协调、综合、服务工作,也可以参加一些典型案件的个案预防工作。预防部门主要是在侦查部门办案和个案(类案)预防的基础上,加强类案预防、行业预防和制度预防。这里说是分工,但要更突出强调配合协作。
我的体会是,当时这样规定是基于各地特别是部分设区市检察院和大部分基层检察院未设立专门的预防机构,有些预防部门还只是反贪局下属的二级科室。而如今,各基层院均成立了预防科处。因此,个案预防由预防部门承担是合理的,也是现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随着预防机构的建立,到目前为止,很多基层院预防科独立出来,至少配备了两个人,已具备独立开展一些基本业务的能力;二是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的办案精力有限,无法全程参与个案预防;三是随着侦防一体化机制的深入发展,为预防部门独立承担个案预防工作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个案预防工作由预防部门来承担,但不能机械地绝对划分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各自的职能,强调反贪、反渎部门只管办案,预防处(科)单干预防,否则将出现“我打我的,你防你的”,造成打击和预防脱节。个案预防中,侦查部门应发挥熟悉案情、了解嫌疑人作案手段,发案原因的优势,对是否应该进行案后预防作出初步判断,继而采用《个案预防意见书》的形式函告预防部门,经预防部门审核同意,即启动个案预防程序。在具体工作中,侦查部门应派员参加后续各阶段工作,提高个案预防的效果,预防部门更应主动与侦查部门沟通,共同搞好预防。这就需要预防与自侦部门加强配合,资源共享,也就是我们预防处一直以来推行的“查办和预防”一体化。所以各地应该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把侦查和预防“一体化”机制建立起来,并以此为依托,开展个案预防。
个案预防是指检察机关结合某一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机制、制度以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采取警示教育、座谈会、案件剖析、检察建议等举措,协助发案单位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改进管理,以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个案预防是检察机关最早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模式之一。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现状看,个案预防仍是检察预防工作中运用最广泛、流程最完整、预防效果最明显、最能体现检察职能的工作模式。
个案预防的步骤并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但结合具体工作实践,一次完整的个案预防一般包括八个步骤,即选择有代表性的个案、制作立项审批表、撰写个案分析报告、与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发出检察建议、开展系列预防活动、到发案单位回访、总结归档。
选择有代表性的个案开展预防工作,而非检察机关查办的每个案件,这是基于对司法成本的考虑,以及对司法资源的有效合理运用。一般而言,个案预防的案例选择,应注意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该案在发案单位比较普遍,群发性、再发性强;二是该案的发生暴露出发案单位在制度上、管理上有重大漏洞;三是案件典型,系串案、窝案或嫌疑人在发案单位职务比较高、职务性特点突出,涉案金额大,警示性强;四是发案单位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积极性。
确定开展个案预防工作后,要填写《个案预防立项审批表》,列明案件的基本情况、立项理由和工作计划,层报业务部门负责同志、检察长批准。必要时,《个案预防立项审批表》附上侦查终结报告等一些文字材料。
第三步便是撰写个案分析报告。个案分析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职务犯罪的基本事实,职务犯罪心理和动机的分析、作案手法的分析,单位制度、机制及内部监督等方面可能存在的缺陷。在撰写书面报告前,首先,要收集侦查终结报告、犯罪嫌疑人的悔过书(犯罪嫌疑人认罪)、一些证人的证言、涉及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发案单位的执法情况等书面材料。其次,通过召开调查会、座谈会、个别走访、查看侦查笔录、与其他办案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对发案单位进行实地走访考察等方式着手调查,必要时还可以提审犯罪嫌疑人。最后,对调查中所收集到的原始材料进行系统审核、整理、统计和分析,对调查信息和材料进行加工和处理,变成系统可以引用、使用的材料,继而分析发案原因。
个案分析报告完成后,再与发案单位取得联系,召开一定范围的座谈会,通报相关案情,指明发案的主要环节和原因,提出检察机关与发案单位合作开展个案预防工作的几点建议和意见,下一步开展预防工作的有关事宜,并与发案单位达成共识。必要时双方可以形成会议纪要或联合发文,建立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等临时性的机构,共同推动之后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此外,在充分征求发案单位意见后,可以结合个案分析报告,提出成熟的预防意见和建议,交科局讨论后,由办案人员撰写成预防建议,层报检察长批准。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采取当面送达的方式,当场宣读,并就检察建议内容进行当场座谈,相互交换意见。
当检察建议得到发案单位的采纳,根据检察建议的内容和双方之前达成的共识,集中一段时间,检察机关与发案单位可以开展一系列预防活动。在这个阶段中,由发案单位主动开展相关工作,检察机关负责指导和协助。活动可以包括:召开动员大会,统一部署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开展岗位危险点排查,提出预防对策等等。
与发案单位开展一系列预防活动后,检察机关到发案单位进行回访考察,了解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和预防建议的落实情况,评估发案单位现阶段职务犯罪的风险,并帮助发案单位进行总结。回访可以采用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查看书面资料等形式进行。回访考察要注意了解发案单位的整改情况,注意收集发案单位的整改意见、情况反馈书等。
对于上述的工作,要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将个案预防的总体情况向发案单位的主管部门通报,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将个案预防过程中所形成的《个案预防立项审批表》、《个案预防终结报告》、《检察建议书》等工作文书和开展预防活动的照片、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统一整理装订成案卷,交内勤归档,避免预防工作流于形式。
遵循如上步骤,脚踏实地地进行个案预防,是做好预防职务犯罪整体工作的基础。与行业预防、专项预防工作相比,它具有更为立竿见影的效果,尤其适合基层检察院开展。
当然,除了工作本身的规范外,个案预防工作还有一些需要把握和注意的问题。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在全国侦查预防工作会议上提出:个案预防和一些类案预防可以更多地依靠侦查部门结合办案来开展,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提供预防咨询、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和多发行业整章建制,这样既有优势,做起来也方便。在这中间,预防部门主要是做好组织、协调、综合、服务工作,也可以参加一些典型案件的个案预防工作。预防部门主要是在侦查部门办案和个案(类案)预防的基础上,加强类案预防、行业预防和制度预防。这里说是分工,但要更突出强调配合协作。
我的体会是,当时这样规定是基于各地特别是部分设区市检察院和大部分基层检察院未设立专门的预防机构,有些预防部门还只是反贪局下属的二级科室。而如今,各基层院均成立了预防科处。因此,个案预防由预防部门承担是合理的,也是现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随着预防机构的建立,到目前为止,很多基层院预防科独立出来,至少配备了两个人,已具备独立开展一些基本业务的能力;二是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的办案精力有限,无法全程参与个案预防;三是随着侦防一体化机制的深入发展,为预防部门独立承担个案预防工作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个案预防工作由预防部门来承担,但不能机械地绝对划分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各自的职能,强调反贪、反渎部门只管办案,预防处(科)单干预防,否则将出现“我打我的,你防你的”,造成打击和预防脱节。个案预防中,侦查部门应发挥熟悉案情、了解嫌疑人作案手段,发案原因的优势,对是否应该进行案后预防作出初步判断,继而采用《个案预防意见书》的形式函告预防部门,经预防部门审核同意,即启动个案预防程序。在具体工作中,侦查部门应派员参加后续各阶段工作,提高个案预防的效果,预防部门更应主动与侦查部门沟通,共同搞好预防。这就需要预防与自侦部门加强配合,资源共享,也就是我们预防处一直以来推行的“查办和预防”一体化。所以各地应该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把侦查和预防“一体化”机制建立起来,并以此为依托,开展个案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