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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流转土地利益的分配引发的争执是当前农村最主要的冲突之一,且多发生在村民自治选举的过程中。对土地流转与基层选举博弈的关联性分析表明:村干部的品德对流转土地价格与村民的收益具有较大的影响;选举过程中候选人的行为受预期土地流转规模和竞选人能力差距的影响较大;村干部的个人能力对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有着决定性影响。因此,在村庄治理中,应注重村干部能力和品德的考核,鼓励村庄精英参加村治选举,适时推广组合式选举,建立村民与承包人之间的直接谈判机制,推进土地流转市场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
关键词:土地流转;村干部选举;选举博弈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5-0021-07
一、问题的提出
“三农”问题是我国历届政府重视并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11年聚焦“三农”问题,并以深化农村改革作为关键词,突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同时指出应从加强农村基层党的建设、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和创新基层管理服务方面改善乡村治理机制。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前提,政府的主导作用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进程,土地流转又可促进农民增收[1]。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增长,地区差异逐渐显现,流转主体趋于多元化[2]。同时,各种不稳定因素和矛盾凸显,其中之一即为不健全的村庄治理机制导致的土地流转利益分配不公正。
作为村民自治的基层组织和推动农地流转的主要力量,村委会的作用举足轻重,它不仅拥有资源优势,在利益分配过程中更占据着决定性地位。村干部选举的激烈程度强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大小,这一过程反映了村民对公共权力的争夺。村民意在通过选举维持或改变既有利益分配方式和格局,进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3]。村干部知识、经验与品德的结合可以实现公平分配利益以减少贫困,有效增加农民收入[4]。在村干部选举中强调民主有利于选出符合村民利益的干部,从而促进村民收入增长和农村发展[5]。但我国农村选举制度缺失,监督机制不完善,执法无效率等原因导致候选人在衡量守法成本和收益后选择“理性”贿选[6]。此外,村民权利意识的淡漠、盲目的路径依赖以及投票悖论等使农村民主进程举步维艰,呈现出边际效用递减的特点[7]。在广大农村,规模化经营收益与土地流转价格差是推动土地流转的动力,且村干部在决定集体土地的流转方向、规模和价格时具有决定性影响[8],这样村干部、村民与土地承包人就构成了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三方主体。土地承包人通过向村干部行贿以获得规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村干部候选人向村民行贿以提高当选的概率,村民投票选择能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候选人,三方通过博弈分配农村土地流转的收益[6]。本文拟以基层选举中候选人博弈为切入点分析农地流转过程中各方利益分配的结果,探究当前土地流转和基层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学术界对土地流转或村治选举的分析颇多,但对两者关联性的研究还较少,更鲜有从博弈视角进行分析的文章。本文以典型村庄为例对比分析村治选举中候选人博弈与土地流转的关系,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继而运用动态博弈模型推演村治选举中候选人之间的博弈如何决定土地流转规模、土地流转收益对候选人及投票人行为的影响,通过不同组合候选人行为的对比分析得出结论,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研究案例的选择
本文的研究案例来源于西安交通大学对中西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满意度的实地调研。课题组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间对陕西、河南、山西3省70多个村庄进行了实地考察以分析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和村干部选举的关联性,涵盖了西安周边县市、陕南地区部分县市、河南中部及西南部县市和山西西部地区若干县市,具体数据见表1。实地调研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第一手的数据和资料,调研村庄的流转土地主要是集体自留土地和农户承包土地,形式包括出租、转包、代耕等,按照流转中村委会作用大小笔者将之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占流转土地总额32.6%的集体自留地出租,其流转价格由村委会决定。(2)占流转土地总额10.8%的农户集体土地流转,村委会在流转过程中发挥中介作用并参与价格的谈判。(3)农户土地分散流转,流转价格由双方协商谈判达成,这部分占总体比例的57.6%。本文主要研究前两种土地流转形式下土地流转与村干部选举的关联性。
从表1可以看出,调研村庄的集体土地流转比例与基层民主满意度基本呈现负相关,即集体土地流转比例越高,村民对基层民主的满意度越低,反映出村民对于集体流转土地利益分配的不满。鉴于西安市和周口市对比性较强,符合“土地流转-基层村干部选举”关系研究的样本要求,我们进一步从中挑选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村庄作为研究案例进行分析,为排除地域因素的影响,我们在西安市郊县挑选了两个村庄。选取人口、人均耕地以及集体土地流转比例处于该地区平均水平的甲、乙、丙村庄作为研究案例,以下将甲、乙、丙三村的基本情况予以介绍。
甲村位于西安市郊县,现有耕地925亩,人口860人,土地流转较多,村民对基层民主的满意度低,村干部选举中贿选现象较严重。1995~2004年间,村委会出租集体自留地200余亩,出租价格为每亩每年300元。2004年村委会收回到期土地120余亩,并将之重新分配给村民。2007年村委会将86亩集体自留地以每亩每年320元的价格全部承包给邻村某农户,承包期35年。每亩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净收益大于300元,因此村委会在这笔土地流转交易中寻租空间。较大土地流转收益的驱动增加了村干部选举的激烈程度,导致贿选半公开化。2010年村长选举有两位候选人竞选,约400人参与投票,贿选价格大致为100~200元,每名候选人的贿选支出为6万元左右。村支书的选举也是如此,候选人的贿选支出约为3万元。严重的贿选使得村委会选举难以按照既定程序进行,最终村长暂时由前任代理,村支书的人选在二次选举后由镇政府裁决确定。2013年村主任选举时,行贿现象更为严重,贿选金额约10万元,选举后村庄有50亩地的土地流转用作电力变压用地建设。 乙村位于河南省周口市,现有耕地1 010亩,人口980人,土地流转较少,村干部选举贿选现象不明显。从1984年起,A村的土地一直为分散承包经营,最近的一次分地是在1997年,当时有一块耕地约15亩被村干部不正规变卖,关于这块地的产权的纠纷很大,分田后有村集体自留耕地35亩,2005年出租给镇上的一位承包者,承包期9年,承包价格为每亩每年300元,土地价格由村支书与承包人合谋决定。2007年的村支书选举,两位候选人行贿投票人的价格是每票0~200元不等,总计15名党员投票,村支书的行贿支出为1 000元左右。2010年村干部全部由上届连任,选举基本民主。2013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支部和村委会选举基本民主,无贿选现象,上届村支书连任,村长由该村一位比较正直的党员担任。
丙村也位于关中平原的西安郊县,现有耕地760亩,人口705人,土地流转较少,村民对于基层民主满意度较高,村干部选举竞争不激烈。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该村的土地一直以分散承包为主。2007年的村长选举存在轻微贿选现象,约300名村民投票,两名候选人的行贿支出为5 000元左右,选举后村庄有20亩土地流转,流转价格每亩每年350元。2010年村干部选举也存在轻微的贿选,村长由上届连任,两个村支书候选人贿选金额约为3 000元,共有11名党员参与投票。2013年村干部全部由上届连任,选举基本民主。
对3个村庄的基本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后发现,村干部选举激烈程度与土地流转状况关联密切。甲村土地流转规模大,村干部选举竞争激烈,贿选现象严重,当选村干部推进土地流转的规模较大[10];乙村和丙村土地流转较少,村干部选举候选人参与不积极,竞争压力小,土地流转规模无明显改变。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土地流转收益影响村干部候选人及村民投票行为继而对选举结果产生影响,村干部选举过程中的各方博弈将反作用于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收益分配。下文将通过博弈模型来论证土地流转与村干部选举的关联性。
三、土地流转与基层干部选举关联性博弈模型的构建
假设存在一个有100户村民1 000亩耕地的村庄,村民分散经营时每亩可获得的净收益为T。村民共同决定以流转率r(0≤r≤1)实现本村土地的流转,则土地流转规模为1 000r亩,流转价格由村干部与承包人进行谈判协商决定。由于土地实现流转后通过规模经营可获得额外的收益L,村民预计流转土地价格为P,且T≤P≤L+T。
(一)参与各方关于流转土地价格的谈判
在流转土地价格的谈判过程中,村干部和承包人处于信息优势,而村民的信息不充分,且村干部行为不受村民监督,其行为选择依赖于自身的品德和能力。村民能接受的最低价格为T;承包人知道若要达成交易其出价不能低于T,同时为保证有利可图,其出价不会高于L+T,村干部清楚了解村民和承包商能接受的价格范围。
1.当村干部品行好,管理和谈判能力强,其本着实现村民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与承包人谈判,承包人将处于劣势[11],最终只能接受最高价格L+T。此时村民的户均收益为10r(L+T),村干部的收益等于户均收益。
2.若村干部仅代表部分村民的利益,则剩余部分村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由此造成的不公平会产生不稳定因素。若村干部与承包人合谋,村民被迫接受P=T的价格,额外收益L被村干部和承包人瓜分,假设村干部得到aL,承包人分得(1-a)L(0≤a≤1),而利益受损村民户均收益为10rT,由此产生的不公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将会在选举投票中得到体现。
至此我们有以下推论:
推论1:当村干部品德良好时,将会代表广大村民的利益,土地流转的规模较大,村民总收入与户均收入达到最高,分别为1 000T+1 000rL、10T+10rL。此时若村干部有能力说服村民将土地全部流转,利益相关者收益之和最高,为1 000T+1 000L,土地收益分配公平,村民的土地福利达到最大化。
推论2:当村干部代表部分村民的利益时,剩余村民的利益将蒙受损失,村民对土地流转利益的争夺会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体现。在村治选举中,村民首先会将选票投给代表自身利益的候选人,其次才考虑候选人行贿金额和能力。
推论3:村民及村干部对村庄利益的争夺必然限制土地流转的规模。当村干部只代表部分村民的利益时,另一部分村民将会反对土地流转,此时土地流转率r<1,村民的福利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动态博弈模型的构建
从候选人下决心参加选举,到村干部候选人行贿竞选,再到村民投票选举产生村干部,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在村民、村干部候选人与承包人进行土地流转价格谈判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在基层选举过程中村干部候选人之间、村民之间、村民与候选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本文构建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这一过程。
1.模型要素。假定100位村民在原村干部A和候选人B之间进行选择,且A、B各代表1/4村民的利益,他们选举争夺剩余1/2村民的选票,并对剩余1/2流转土地收益进行争夺。在当前土地流转利率为r1的情况下,村干部与承包人合谋可获得的额外收益为Y0=500r1aL,其能力越强,推动的土地流转规模越大,可获得的额外收益也越大。按候选人与村干部能力差距分三种情况:两人能力大致相同;候选人能力高于村干部;候选人能力低于村干部。
2.模型假设。(1)村民是有限理性的,其投票与否先考虑候选人的贿赂金额,再考虑村干部能力;(2)村干部是完全理性的,其策略选择基于两阶段成本与期望收益的对比候选人本阶段最终收益为其期望收益减去行贿村民的支出。候选人不仅考虑本阶段收益,还需考虑下阶段收益,即当候选人在陷入选择是否行贿的两难时,会考虑若行贿则向村民表示其能力一般,下届选举时,将会有更多的候选人参选,这将降低其在第二阶段的收益。。(3)村干部候选人相对村民而言具有信息优势;(4) 当村干部候选人选择贿赂这一策略时,只针对剩余摇摆不定的1/2村民;(5) 选举结果完全由村民投票决定,无其他外部影响;(6)村干部只能通过土地流转过程获得额外收益。 3.模型构建。如图1,候选人的行为不仅受预期土地流转收益的影响,还直接受上届选举候选人行为的影响,特别是上届当选村干部行为的影响,候选人根据两阶段选举综合收益来决定其行贿金额。若第一届候选人行贿且当选,则会向全体村民传递出村干部能力不够强的信息,在第二届选举时将会有更多的候选人;若第一届选举时贿选金额较高,还会向潜在候选人传递土地流转收益更高的信号,从而限制候选人的行贿冲动,促使候选人进行更为理性的贿选。候选人B通过比较上届两候选人能力差距来判断自身能力与村干部A能力的差距,进而借鉴上届选举经验决定是否参选,再通过比较土地流转收益决定行贿的金额。村干部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的博弈符合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理论的精炼贝叶斯均衡[12],双方根据两阶段的综合收益情况做出最优选择,该博弈模型包括贝叶斯均衡和子博弈。本届候选人通过比较与上届落选人的能力差距来判断与村干部的能力差距,当明确知道本身与村干部能力差距较大时,其将会放弃参选(接下来会通过树杈博弈进行论证),只有本人能力与村干部相似或能力强于村干部时才会选择参选。在确定参选后,候选人会对村庄土地流转收益进行估计,由于当前土地流转规模下的收益Y0为公开信息,若候选人能力强于村干部,当选后可凭自身能力推动更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其对村干部职位的估价将高于Y0;当候选人B和村干部A能力相似时,两人所能推动的土地流转规模也是相似的,两人将行贿作为自己的最优策略选择,且行贿金额为其预期收益的一半,并最终达到贝叶斯均衡[13]。
图1候选人参加选举的动态博弈
村干部在上届选举中的行为会影响下届候选人。当村干部在上届选举中进行贿选时,一方面潜在候选人可据此估算出土地流转的收益;另一方面,贿选传递出村干部能力不够强,需要贿选才能当选的信号,这将招致更多的潜在候选人参加候选,因此候选人参加选举时会根据两阶段的综合收益来决定是否贿选。通过图1可看出,当潜在候选人认为能力不如村干部时,参加选举将是多余的,因为他没有能力推动或维持当前的土地流转规模,选举的失败还会让其“没面子”,从而促使其放弃参选。
候选人选择行贿金额的过程是不完全信息下的静态博弈。根据封闭价格拍卖模型,最终两候选人都将以期望收益的一半进行行贿,即给定候选人的行贿金额是一定的,其行贿金额为他所能推动的土地流转收益的一半,行贿金额b=0.5PA*500raL或0.5PB*500raL(PA、PB为两候选人当选的概率),并最终达到贝叶斯均衡。
对四种策略选择进行分析后发现,该博弈结果为非零和博弈,两候选人之间的博弈是典型的“囚徒困境”,两位候选人都会选择行贿作为自己的策略选择以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不是选择合作,单个人的理性选择不一定能实现两人共同的福利最大化[14]。最终村民增加的收益为0.5 Y0。
(2)当候选人B能力强于村干部A时,假设当两候选人行动选择一致时A将以0.7的概率当选,当A不行贿而B行贿时B必然当选,A行贿而B不行贿时A、B各有0.5的概率当选。由于B能力强于A,其所推动的土地流转率为r2,且有r2>r1。若B当选后其获得的收益为Y1,则有Y1>Y0,其行贿金额为0.5Y1。
A、B均选择行贿时,A将以0.3的概率当选,B将以0.7的概率当选,效用分别为:
此时双方都选择不行贿为最佳选择,且达到均衡。比较四种策略后发现,双方都选择不行贿是最佳选择,最终达到纳什均衡。此时候选人B以较高的概率当选,其将获得较高的收益,而村民收益没有增加。
对选举博弈后各方的收益分析发现,选举后土地流转的规模及村民的收益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且增幅与候选人的能力差距及其行为相关,而候选人的行为主要受预期土地流转规模和竞争对手的行为影响。至此我们有以下推论:
推论4:参加村干部选举的候选人往往能力强于村干部,或能力与村干部相似,当潜在候选人能力弱于村干部时,他将选择不参加选举。
推论5:候选人能力大致相同或有差距时,村干部选举竞争激烈,村民收益增加明显。村干部能力越强,推进的土地流转规模越大,村民的综合收益也越高。虽然博弈中当能力较强的候选人B当选后,村民的收益没有明显增加,但考虑到下届选举的影响村民整体收益也将增加。若下届选举过程中两候选人的能力相近,激烈竞争将会增加村民的收益,即下届选举中村民的收益将增加为0.5Y1,高于本期候选人能力相近时的收益,并由此呈螺旋式增长。
推论6:候选人的行为受预期土地流转规模与双方能力差距的影响。当预期土地流转规模较大时,候选人更愿意付出较大的成本来行贿村民以得到控制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力。同时,候选人能力差距对候选人行为也有较大影响。当两人能力大致相同乃至略有差异时,双方有竞争的强烈愿望;而两人能力差距较大时,能力强的一方势在必得,能力弱的一方在理性思考选择消极退出。
推论7:在土地流转的推动下,村民更加积极参与村干部选举,他们更倾向于投票给保护村民利益的候选人,其次考虑村干部行贿的金额,再次考虑村干部的能力。当候选人代表广大村民的利益时,即其品行良好,其当选的概率极高,村民的土地福利将实现最大化。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通过对土地流转与基层干部选举关联性的博弈分析,我们得到了如下结论:
1.土地流转促进农民收益的增加。与分散经营相比,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从而带来规模经济效应,在农业机械化与现代化的今天尤其如此,进而能够显著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福利得到提升。
2.村干部个人品德影响流转土地的价格与收益分配。作为基层权力的代表,村干部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承包人与村民间充当中介与纽带。村干部良好的品德减少了其与承包人合谋攫取土地流转收益的可能性,使其更能秉承为村民谋福利的原则,从而在土地流转中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诉求,增强村民在土地流转价格谈判中的议价能力,使得村民能够切实获得土地流转的收益。 3.在土地流转收益的推动下,村民参与村干部选举的积极性高涨,且更倾向于投票给保护村民利益的候选人,其次村干部候选人行贿的金额和能力也会影响其投票决策。当候选人代表广大村民的利益时,即其品行良好,其当选的概率极高,村民的土地福利将实现最大化。
4.在农地流转和选举博弈过程中,村民收益的大小与基层选举竞争激烈程度成正比,与土地流转规模成正相关,与村干部能力也成正相关关系。在基层选举过程之中,候选人能力大致相同时,选举竞争最激烈,行贿金额最高,村民收益也最高;村干部能力越强,其能推动村中土地流转规模越大,村民获得的最终受益也越大。
5.基层选举过程中,候选人的行为受预期收益与竞争对手能力的影响。在本文的研究中,候选人的预期收益主要来自于土地流转的收益。候选人能力越强,就能推动更大规模的土地流转,从而可获得更大的预期收益,其贿赂选举的冲动也越强烈。当竞争对手与自己能力大致相同或稍有差异时,候选人通常更有积极性;而当两人差距过大时,能力弱的候选人基于理性考虑会选择消极退出,最终能力较强者当选村干部。
(二)政策建议
对土地流转和村干部选举博弈关联性的研究具有很强的政策意义,一方面通过完善选举制度以实现选举候选人的甄选与民主选举,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对村干部能力及品德、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的监督,保障村民的土地流转收益。针对基层选举与土地流转问题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完善基层选举与监督法律法规,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目前我国农村选举存在较多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选举与监督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在基层选举方面尤为突出。法制的不完善,加之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农村居民的选举主体意识较为薄弱,法制意识淡漠,监督无门,使得村干部的权力缺乏制约,因此逐步完善基层选举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宣传就显得更为必要与迫切。
2.在基层选举过程中,加强对候选人能力与品德的考核。村干部能力、品德对农民收入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可以建立相关的指标评价体系来对村干部候选人的能力与品德进行打分,并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候选人人选。如以学历作为能力的反映,以有无违法行为记录作为品德的一个展现方面,对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选取德才兼备的村干部人选。
3.在选举过程中应适当控制选举候选人之间的能力差距,确保选举信息的公开透明。鼓励村庄精英参选村干部,激烈的选举竞争能促进村民收益的增加,同时要加强对候选人信息的采集和审核,公开候选人信息,促进选举公开化和透明化。
4.在农村适时适地推广组合式选举,促进农村选举民主。农村的选举容易受到候选人贿赂、家族势力、镇政府等的影响,鉴于此可在农村基层大力推广辛秋水教授提出的组合式选举方法[15],以摆脱外界势力对选举的干预和控制。
5.建立村民与承包人之间的直接谈判机制,公开村中财务数据,畅通村民利益表达诉求渠道。在农村流转土地价格的谈判过程中,村干部可通过与承包人合谋攫取土地流转的收益,从而引起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冲突,因此应逐步建立村民与承包人之间的直接谈判机制,同时应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村集体的经济行为公开透明。
6.改革征地制度,保障农民土地利益。村干部之所以可以代表村民进行价格谈判,并拥有足够的权力决定是否实现土地的流转,原因在于我国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因此应逐步明确土地所有权,保障土地使用权,规范农地流转,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和土地股份制改革,保障农民的土地利益不受侵犯。
7.加强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优先扶持以粮食种植为主的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当土地没有流转或流转较少时,此时村干部竞选不积极,无论选举公平与否,村民的土地收益都非常有限。因此应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鼓励村民流转土地和承包土地。政府应进一步支持和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家庭农场,优先并加大扶持以粮食种植为主的土地规模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这一方面要应创造宽松的环境,保护和促进“粮食种植专业化”和“农民企业家”的成长,另一方面要创新和增加农村金融服务,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及规模化经营中的融资和农业保险服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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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流转;村干部选举;选举博弈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5-0021-07
一、问题的提出
“三农”问题是我国历届政府重视并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11年聚焦“三农”问题,并以深化农村改革作为关键词,突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同时指出应从加强农村基层党的建设、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和创新基层管理服务方面改善乡村治理机制。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前提,政府的主导作用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进程,土地流转又可促进农民增收[1]。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增长,地区差异逐渐显现,流转主体趋于多元化[2]。同时,各种不稳定因素和矛盾凸显,其中之一即为不健全的村庄治理机制导致的土地流转利益分配不公正。
作为村民自治的基层组织和推动农地流转的主要力量,村委会的作用举足轻重,它不仅拥有资源优势,在利益分配过程中更占据着决定性地位。村干部选举的激烈程度强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大小,这一过程反映了村民对公共权力的争夺。村民意在通过选举维持或改变既有利益分配方式和格局,进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3]。村干部知识、经验与品德的结合可以实现公平分配利益以减少贫困,有效增加农民收入[4]。在村干部选举中强调民主有利于选出符合村民利益的干部,从而促进村民收入增长和农村发展[5]。但我国农村选举制度缺失,监督机制不完善,执法无效率等原因导致候选人在衡量守法成本和收益后选择“理性”贿选[6]。此外,村民权利意识的淡漠、盲目的路径依赖以及投票悖论等使农村民主进程举步维艰,呈现出边际效用递减的特点[7]。在广大农村,规模化经营收益与土地流转价格差是推动土地流转的动力,且村干部在决定集体土地的流转方向、规模和价格时具有决定性影响[8],这样村干部、村民与土地承包人就构成了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三方主体。土地承包人通过向村干部行贿以获得规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村干部候选人向村民行贿以提高当选的概率,村民投票选择能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候选人,三方通过博弈分配农村土地流转的收益[6]。本文拟以基层选举中候选人博弈为切入点分析农地流转过程中各方利益分配的结果,探究当前土地流转和基层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学术界对土地流转或村治选举的分析颇多,但对两者关联性的研究还较少,更鲜有从博弈视角进行分析的文章。本文以典型村庄为例对比分析村治选举中候选人博弈与土地流转的关系,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继而运用动态博弈模型推演村治选举中候选人之间的博弈如何决定土地流转规模、土地流转收益对候选人及投票人行为的影响,通过不同组合候选人行为的对比分析得出结论,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研究案例的选择
本文的研究案例来源于西安交通大学对中西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满意度的实地调研。课题组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间对陕西、河南、山西3省70多个村庄进行了实地考察以分析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和村干部选举的关联性,涵盖了西安周边县市、陕南地区部分县市、河南中部及西南部县市和山西西部地区若干县市,具体数据见表1。实地调研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第一手的数据和资料,调研村庄的流转土地主要是集体自留土地和农户承包土地,形式包括出租、转包、代耕等,按照流转中村委会作用大小笔者将之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占流转土地总额32.6%的集体自留地出租,其流转价格由村委会决定。(2)占流转土地总额10.8%的农户集体土地流转,村委会在流转过程中发挥中介作用并参与价格的谈判。(3)农户土地分散流转,流转价格由双方协商谈判达成,这部分占总体比例的57.6%。本文主要研究前两种土地流转形式下土地流转与村干部选举的关联性。
从表1可以看出,调研村庄的集体土地流转比例与基层民主满意度基本呈现负相关,即集体土地流转比例越高,村民对基层民主的满意度越低,反映出村民对于集体流转土地利益分配的不满。鉴于西安市和周口市对比性较强,符合“土地流转-基层村干部选举”关系研究的样本要求,我们进一步从中挑选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村庄作为研究案例进行分析,为排除地域因素的影响,我们在西安市郊县挑选了两个村庄。选取人口、人均耕地以及集体土地流转比例处于该地区平均水平的甲、乙、丙村庄作为研究案例,以下将甲、乙、丙三村的基本情况予以介绍。
甲村位于西安市郊县,现有耕地925亩,人口860人,土地流转较多,村民对基层民主的满意度低,村干部选举中贿选现象较严重。1995~2004年间,村委会出租集体自留地200余亩,出租价格为每亩每年300元。2004年村委会收回到期土地120余亩,并将之重新分配给村民。2007年村委会将86亩集体自留地以每亩每年320元的价格全部承包给邻村某农户,承包期35年。每亩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净收益大于300元,因此村委会在这笔土地流转交易中寻租空间。较大土地流转收益的驱动增加了村干部选举的激烈程度,导致贿选半公开化。2010年村长选举有两位候选人竞选,约400人参与投票,贿选价格大致为100~200元,每名候选人的贿选支出为6万元左右。村支书的选举也是如此,候选人的贿选支出约为3万元。严重的贿选使得村委会选举难以按照既定程序进行,最终村长暂时由前任代理,村支书的人选在二次选举后由镇政府裁决确定。2013年村主任选举时,行贿现象更为严重,贿选金额约10万元,选举后村庄有50亩地的土地流转用作电力变压用地建设。 乙村位于河南省周口市,现有耕地1 010亩,人口980人,土地流转较少,村干部选举贿选现象不明显。从1984年起,A村的土地一直为分散承包经营,最近的一次分地是在1997年,当时有一块耕地约15亩被村干部不正规变卖,关于这块地的产权的纠纷很大,分田后有村集体自留耕地35亩,2005年出租给镇上的一位承包者,承包期9年,承包价格为每亩每年300元,土地价格由村支书与承包人合谋决定。2007年的村支书选举,两位候选人行贿投票人的价格是每票0~200元不等,总计15名党员投票,村支书的行贿支出为1 000元左右。2010年村干部全部由上届连任,选举基本民主。2013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支部和村委会选举基本民主,无贿选现象,上届村支书连任,村长由该村一位比较正直的党员担任。
丙村也位于关中平原的西安郊县,现有耕地760亩,人口705人,土地流转较少,村民对于基层民主满意度较高,村干部选举竞争不激烈。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该村的土地一直以分散承包为主。2007年的村长选举存在轻微贿选现象,约300名村民投票,两名候选人的行贿支出为5 000元左右,选举后村庄有20亩土地流转,流转价格每亩每年350元。2010年村干部选举也存在轻微的贿选,村长由上届连任,两个村支书候选人贿选金额约为3 000元,共有11名党员参与投票。2013年村干部全部由上届连任,选举基本民主。
对3个村庄的基本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后发现,村干部选举激烈程度与土地流转状况关联密切。甲村土地流转规模大,村干部选举竞争激烈,贿选现象严重,当选村干部推进土地流转的规模较大[10];乙村和丙村土地流转较少,村干部选举候选人参与不积极,竞争压力小,土地流转规模无明显改变。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土地流转收益影响村干部候选人及村民投票行为继而对选举结果产生影响,村干部选举过程中的各方博弈将反作用于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收益分配。下文将通过博弈模型来论证土地流转与村干部选举的关联性。
三、土地流转与基层干部选举关联性博弈模型的构建
假设存在一个有100户村民1 000亩耕地的村庄,村民分散经营时每亩可获得的净收益为T。村民共同决定以流转率r(0≤r≤1)实现本村土地的流转,则土地流转规模为1 000r亩,流转价格由村干部与承包人进行谈判协商决定。由于土地实现流转后通过规模经营可获得额外的收益L,村民预计流转土地价格为P,且T≤P≤L+T。
(一)参与各方关于流转土地价格的谈判
在流转土地价格的谈判过程中,村干部和承包人处于信息优势,而村民的信息不充分,且村干部行为不受村民监督,其行为选择依赖于自身的品德和能力。村民能接受的最低价格为T;承包人知道若要达成交易其出价不能低于T,同时为保证有利可图,其出价不会高于L+T,村干部清楚了解村民和承包商能接受的价格范围。
1.当村干部品行好,管理和谈判能力强,其本着实现村民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与承包人谈判,承包人将处于劣势[11],最终只能接受最高价格L+T。此时村民的户均收益为10r(L+T),村干部的收益等于户均收益。
2.若村干部仅代表部分村民的利益,则剩余部分村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由此造成的不公平会产生不稳定因素。若村干部与承包人合谋,村民被迫接受P=T的价格,额外收益L被村干部和承包人瓜分,假设村干部得到aL,承包人分得(1-a)L(0≤a≤1),而利益受损村民户均收益为10rT,由此产生的不公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将会在选举投票中得到体现。
至此我们有以下推论:
推论1:当村干部品德良好时,将会代表广大村民的利益,土地流转的规模较大,村民总收入与户均收入达到最高,分别为1 000T+1 000rL、10T+10rL。此时若村干部有能力说服村民将土地全部流转,利益相关者收益之和最高,为1 000T+1 000L,土地收益分配公平,村民的土地福利达到最大化。
推论2:当村干部代表部分村民的利益时,剩余村民的利益将蒙受损失,村民对土地流转利益的争夺会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体现。在村治选举中,村民首先会将选票投给代表自身利益的候选人,其次才考虑候选人行贿金额和能力。
推论3:村民及村干部对村庄利益的争夺必然限制土地流转的规模。当村干部只代表部分村民的利益时,另一部分村民将会反对土地流转,此时土地流转率r<1,村民的福利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动态博弈模型的构建
从候选人下决心参加选举,到村干部候选人行贿竞选,再到村民投票选举产生村干部,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在村民、村干部候选人与承包人进行土地流转价格谈判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在基层选举过程中村干部候选人之间、村民之间、村民与候选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本文构建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这一过程。
1.模型要素。假定100位村民在原村干部A和候选人B之间进行选择,且A、B各代表1/4村民的利益,他们选举争夺剩余1/2村民的选票,并对剩余1/2流转土地收益进行争夺。在当前土地流转利率为r1的情况下,村干部与承包人合谋可获得的额外收益为Y0=500r1aL,其能力越强,推动的土地流转规模越大,可获得的额外收益也越大。按候选人与村干部能力差距分三种情况:两人能力大致相同;候选人能力高于村干部;候选人能力低于村干部。
2.模型假设。(1)村民是有限理性的,其投票与否先考虑候选人的贿赂金额,再考虑村干部能力;(2)村干部是完全理性的,其策略选择基于两阶段成本与期望收益的对比候选人本阶段最终收益为其期望收益减去行贿村民的支出。候选人不仅考虑本阶段收益,还需考虑下阶段收益,即当候选人在陷入选择是否行贿的两难时,会考虑若行贿则向村民表示其能力一般,下届选举时,将会有更多的候选人参选,这将降低其在第二阶段的收益。。(3)村干部候选人相对村民而言具有信息优势;(4) 当村干部候选人选择贿赂这一策略时,只针对剩余摇摆不定的1/2村民;(5) 选举结果完全由村民投票决定,无其他外部影响;(6)村干部只能通过土地流转过程获得额外收益。 3.模型构建。如图1,候选人的行为不仅受预期土地流转收益的影响,还直接受上届选举候选人行为的影响,特别是上届当选村干部行为的影响,候选人根据两阶段选举综合收益来决定其行贿金额。若第一届候选人行贿且当选,则会向全体村民传递出村干部能力不够强的信息,在第二届选举时将会有更多的候选人;若第一届选举时贿选金额较高,还会向潜在候选人传递土地流转收益更高的信号,从而限制候选人的行贿冲动,促使候选人进行更为理性的贿选。候选人B通过比较上届两候选人能力差距来判断自身能力与村干部A能力的差距,进而借鉴上届选举经验决定是否参选,再通过比较土地流转收益决定行贿的金额。村干部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的博弈符合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理论的精炼贝叶斯均衡[12],双方根据两阶段的综合收益情况做出最优选择,该博弈模型包括贝叶斯均衡和子博弈。本届候选人通过比较与上届落选人的能力差距来判断与村干部的能力差距,当明确知道本身与村干部能力差距较大时,其将会放弃参选(接下来会通过树杈博弈进行论证),只有本人能力与村干部相似或能力强于村干部时才会选择参选。在确定参选后,候选人会对村庄土地流转收益进行估计,由于当前土地流转规模下的收益Y0为公开信息,若候选人能力强于村干部,当选后可凭自身能力推动更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其对村干部职位的估价将高于Y0;当候选人B和村干部A能力相似时,两人所能推动的土地流转规模也是相似的,两人将行贿作为自己的最优策略选择,且行贿金额为其预期收益的一半,并最终达到贝叶斯均衡[13]。
图1候选人参加选举的动态博弈
村干部在上届选举中的行为会影响下届候选人。当村干部在上届选举中进行贿选时,一方面潜在候选人可据此估算出土地流转的收益;另一方面,贿选传递出村干部能力不够强,需要贿选才能当选的信号,这将招致更多的潜在候选人参加候选,因此候选人参加选举时会根据两阶段的综合收益来决定是否贿选。通过图1可看出,当潜在候选人认为能力不如村干部时,参加选举将是多余的,因为他没有能力推动或维持当前的土地流转规模,选举的失败还会让其“没面子”,从而促使其放弃参选。
候选人选择行贿金额的过程是不完全信息下的静态博弈。根据封闭价格拍卖模型,最终两候选人都将以期望收益的一半进行行贿,即给定候选人的行贿金额是一定的,其行贿金额为他所能推动的土地流转收益的一半,行贿金额b=0.5PA*500raL或0.5PB*500raL(PA、PB为两候选人当选的概率),并最终达到贝叶斯均衡。
对四种策略选择进行分析后发现,该博弈结果为非零和博弈,两候选人之间的博弈是典型的“囚徒困境”,两位候选人都会选择行贿作为自己的策略选择以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不是选择合作,单个人的理性选择不一定能实现两人共同的福利最大化[14]。最终村民增加的收益为0.5 Y0。
(2)当候选人B能力强于村干部A时,假设当两候选人行动选择一致时A将以0.7的概率当选,当A不行贿而B行贿时B必然当选,A行贿而B不行贿时A、B各有0.5的概率当选。由于B能力强于A,其所推动的土地流转率为r2,且有r2>r1。若B当选后其获得的收益为Y1,则有Y1>Y0,其行贿金额为0.5Y1。
A、B均选择行贿时,A将以0.3的概率当选,B将以0.7的概率当选,效用分别为:
此时双方都选择不行贿为最佳选择,且达到均衡。比较四种策略后发现,双方都选择不行贿是最佳选择,最终达到纳什均衡。此时候选人B以较高的概率当选,其将获得较高的收益,而村民收益没有增加。
对选举博弈后各方的收益分析发现,选举后土地流转的规模及村民的收益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且增幅与候选人的能力差距及其行为相关,而候选人的行为主要受预期土地流转规模和竞争对手的行为影响。至此我们有以下推论:
推论4:参加村干部选举的候选人往往能力强于村干部,或能力与村干部相似,当潜在候选人能力弱于村干部时,他将选择不参加选举。
推论5:候选人能力大致相同或有差距时,村干部选举竞争激烈,村民收益增加明显。村干部能力越强,推进的土地流转规模越大,村民的综合收益也越高。虽然博弈中当能力较强的候选人B当选后,村民的收益没有明显增加,但考虑到下届选举的影响村民整体收益也将增加。若下届选举过程中两候选人的能力相近,激烈竞争将会增加村民的收益,即下届选举中村民的收益将增加为0.5Y1,高于本期候选人能力相近时的收益,并由此呈螺旋式增长。
推论6:候选人的行为受预期土地流转规模与双方能力差距的影响。当预期土地流转规模较大时,候选人更愿意付出较大的成本来行贿村民以得到控制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力。同时,候选人能力差距对候选人行为也有较大影响。当两人能力大致相同乃至略有差异时,双方有竞争的强烈愿望;而两人能力差距较大时,能力强的一方势在必得,能力弱的一方在理性思考选择消极退出。
推论7:在土地流转的推动下,村民更加积极参与村干部选举,他们更倾向于投票给保护村民利益的候选人,其次考虑村干部行贿的金额,再次考虑村干部的能力。当候选人代表广大村民的利益时,即其品行良好,其当选的概率极高,村民的土地福利将实现最大化。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通过对土地流转与基层干部选举关联性的博弈分析,我们得到了如下结论:
1.土地流转促进农民收益的增加。与分散经营相比,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从而带来规模经济效应,在农业机械化与现代化的今天尤其如此,进而能够显著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福利得到提升。
2.村干部个人品德影响流转土地的价格与收益分配。作为基层权力的代表,村干部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承包人与村民间充当中介与纽带。村干部良好的品德减少了其与承包人合谋攫取土地流转收益的可能性,使其更能秉承为村民谋福利的原则,从而在土地流转中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诉求,增强村民在土地流转价格谈判中的议价能力,使得村民能够切实获得土地流转的收益。 3.在土地流转收益的推动下,村民参与村干部选举的积极性高涨,且更倾向于投票给保护村民利益的候选人,其次村干部候选人行贿的金额和能力也会影响其投票决策。当候选人代表广大村民的利益时,即其品行良好,其当选的概率极高,村民的土地福利将实现最大化。
4.在农地流转和选举博弈过程中,村民收益的大小与基层选举竞争激烈程度成正比,与土地流转规模成正相关,与村干部能力也成正相关关系。在基层选举过程之中,候选人能力大致相同时,选举竞争最激烈,行贿金额最高,村民收益也最高;村干部能力越强,其能推动村中土地流转规模越大,村民获得的最终受益也越大。
5.基层选举过程中,候选人的行为受预期收益与竞争对手能力的影响。在本文的研究中,候选人的预期收益主要来自于土地流转的收益。候选人能力越强,就能推动更大规模的土地流转,从而可获得更大的预期收益,其贿赂选举的冲动也越强烈。当竞争对手与自己能力大致相同或稍有差异时,候选人通常更有积极性;而当两人差距过大时,能力弱的候选人基于理性考虑会选择消极退出,最终能力较强者当选村干部。
(二)政策建议
对土地流转和村干部选举博弈关联性的研究具有很强的政策意义,一方面通过完善选举制度以实现选举候选人的甄选与民主选举,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对村干部能力及品德、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的监督,保障村民的土地流转收益。针对基层选举与土地流转问题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完善基层选举与监督法律法规,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目前我国农村选举存在较多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选举与监督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在基层选举方面尤为突出。法制的不完善,加之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农村居民的选举主体意识较为薄弱,法制意识淡漠,监督无门,使得村干部的权力缺乏制约,因此逐步完善基层选举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宣传就显得更为必要与迫切。
2.在基层选举过程中,加强对候选人能力与品德的考核。村干部能力、品德对农民收入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可以建立相关的指标评价体系来对村干部候选人的能力与品德进行打分,并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候选人人选。如以学历作为能力的反映,以有无违法行为记录作为品德的一个展现方面,对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选取德才兼备的村干部人选。
3.在选举过程中应适当控制选举候选人之间的能力差距,确保选举信息的公开透明。鼓励村庄精英参选村干部,激烈的选举竞争能促进村民收益的增加,同时要加强对候选人信息的采集和审核,公开候选人信息,促进选举公开化和透明化。
4.在农村适时适地推广组合式选举,促进农村选举民主。农村的选举容易受到候选人贿赂、家族势力、镇政府等的影响,鉴于此可在农村基层大力推广辛秋水教授提出的组合式选举方法[15],以摆脱外界势力对选举的干预和控制。
5.建立村民与承包人之间的直接谈判机制,公开村中财务数据,畅通村民利益表达诉求渠道。在农村流转土地价格的谈判过程中,村干部可通过与承包人合谋攫取土地流转的收益,从而引起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冲突,因此应逐步建立村民与承包人之间的直接谈判机制,同时应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村集体的经济行为公开透明。
6.改革征地制度,保障农民土地利益。村干部之所以可以代表村民进行价格谈判,并拥有足够的权力决定是否实现土地的流转,原因在于我国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因此应逐步明确土地所有权,保障土地使用权,规范农地流转,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和土地股份制改革,保障农民的土地利益不受侵犯。
7.加强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优先扶持以粮食种植为主的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当土地没有流转或流转较少时,此时村干部竞选不积极,无论选举公平与否,村民的土地收益都非常有限。因此应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鼓励村民流转土地和承包土地。政府应进一步支持和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家庭农场,优先并加大扶持以粮食种植为主的土地规模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这一方面要应创造宽松的环境,保护和促进“粮食种植专业化”和“农民企业家”的成长,另一方面要创新和增加农村金融服务,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及规模化经营中的融资和农业保险服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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