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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7日,“2015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论坛”在北京举办。论坛由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周刊》主办,以“破题创新迷局”为主题。
《中国新闻周刊》常务副社长兼总编辑秦朗、国家工商商标局审查协作中心副主任原琪、中国药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兵、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规划发展处处长谢小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中国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房汉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政策法规司袁劲屹、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主任韩元牧、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维工业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长顾书华等出席论坛。
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中国专利、商标申请量保持全球第一。但与此同时,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依然面临诸多的困难,全社会仍未形成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文化氛围,这在中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尤其明显。
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周刊》举办此次论坛的目的,就是希望在此背景下,汇聚政府、专家学者、企业、媒体等各方力量,探讨新常态下,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为创新型经济保驾护航。
秦朗:保护创新的火种
中国现在是知识产权“发展中大国”。在过去一年中,中国专利商标的申请数量是全世界第一,但是在质量方面我们依然落后于世界的先进水平。
我们看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诸多的困难,全社会仍然没有形成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文化氛围,同时更没有形成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机制以及严格的令人敬畏的遵法、执法的硬性、刚性的保护体系。
今年的达沃斯论坛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面对世界发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火种”,知识产权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擎,由此我国呈现出一个保护力度不断上升的、越来越大的趋势。
作为中国综合性、权威性的主流媒体,《中国新闻周刊》一直关注中国创新驱动的发展路径,对于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必不可缺和在健康大产业中发挥支撑作用的医药产业,我们相信它的创新发展不仅需要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也需要各个阶层群策群力,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和市场环境。
原琪:制度是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
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只有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让创新成果得到有效的尊重和利用,让一切创造活力迸发,让创新的才华得以施展,才得以实现我国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大背景下,商标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企业创新的成果以及凝结在商品上的商誉,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扩大和商标战略的实施,我国的商标注册年申请量逐年大幅增加,从1980年刚刚恢复商标注册时的2.6万件,发展到去年,也就是2014年的228.5万件,35年来申请量增加了88倍,去年的申请量比前年同比增长21.5%,再创同比新高,我们已经连续13年位居世界第一。但是在注册商标的质量和保护方面还有待提高。药品的注册商标很特殊,一般药品的商品名具有注册商标的属性,正越来越受到重视。
房汉廷:给“母鸡”适当的保护
我们缺乏内在创新的动力,因为所有的创新者一旦生了一个“蛋”,后面有一堆的人去抢这个“蛋”,去吃这个“蛋”,而不是给这个“生蛋的母鸡”作应当的补偿,这对知识产权的私有属性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到底用什么方式才能够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一是要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要把资本力量引入到保护创新上面来;二是要给草根投资者一个机会,让草根投资人都有机会在研发前端就能够参与开发的过程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三是给制造者一种利用知识产权的平台。对涉及到药品的知识产权,应该让它快速地进行产业化,让新药马上惠及大众,解决老百姓的病痛,让老百姓可以廉价地获得各种新药。
李顺德:应充分重视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其特殊性,涉及专利、商标、数据保护、说明书版权保护、行政保护等方面,我国医药产业发展面临很多问题和机遇。
首先从专利的角度,药品的专利保护是专利保护中一个很特殊的专题,中国在1984年出台的《专利法》并没有对化学药品提供专门保护,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也是为了入世的需要而没有提及,直到1993年修订时才开始有了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的内容。
从商标的角度,在药品方面的重要性也非常突出,出现了化学药品和中药的药品通用名称、企业专有的商品名称以及注册商标等重叠的问题,前几年围绕着中药的药名能不能提供商标保护进行了大量的讨论。
药品的数据和工艺技术的保护也很特殊,实际上这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现在这个问题在国内纠纷还不是太多,但是问题不少,特别是国外对中国施加的压力还是很大的。
谢小勇:保护需结合制度
我们应把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制度结合起来,法院对知识产权判决后的行政执法要与地方的行政管理机关,就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商标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工商商标管理部门、专利管理机构与其配合形成有效机制,提高执行力。此外,要加强对侵权事件的惩戒,建立侵权的合同单制度。
袁劲屹:中国应建立
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
现在中国药品监管的制度,相对于欧美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滞后性。我们现在的药品注册制度是将药品上市许可和药品生产许可捆绑在一起,这是导致大量医药知识产权纠纷的根源之一。现在的制度是研发单位在完成了新药研究获得批准并取得新药证书后,必须寻找一个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厂,由药厂申请并取得药品的生产文号后,新药才能上市销售。一旦药厂取得合法的药品生产文号后,就可以一直生产销售下去,这时如果新药的知识产权被侵犯,药品研发单位只有通过法律诉讼这一个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以往欧美国家也是采取药品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相捆绑的做法,后来都将这两种制度分离了,减少了大量医药知识产权纠纷。我国也应该出台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从制度建设上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一道防线,释放创新的活力。 顾书华:“中国医药知识产权
保护第一案”的进步意义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维工业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是中国目前最大的医药知识产权诉讼案,系列案件金额达10.1亿元。涉案药品左卡尼汀及其制剂,系由三维研究所和第二军医大学上海长征医院经过八年研制,于2000年在国内首家研制成功的新药,用于治疗尿毒症透析患者。为发挥产学研合作的优势,两研发单位将该新药授权给常州兰陵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签订了严格的技术合作合同,明确约定该药品所有的知识产权包括注册商标均归研发单位所有,兰陵公司负责生产,三维研究所和长征医院负责研发和市场推广,兰陵公司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生产销售,否则须将药品的销售收入赔偿给两研究单位。三方经过十年的合作,产品质量标准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远远高于进口同类产品和其他国产药品,该药品商品名和注册商标“雷卡”被公认为中国市场左卡尼汀第一品牌。2009年该药品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新药从投入期发展到收获期。兰陵公司违反合作合同约定,违约进行药品生产、销售,三维研究所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合作合同为依据,将该药品生产、销售企业起诉至法院,在此期间兰陵公司不断地违约生产销售该药,到目前为止兰陵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违约行为对三维研究所等研发单位造成损失金额已达10.1亿元。201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第一个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技术合作合同有效,兰陵公司须向三维研究所等单位支付合作费用共8000万元,并停止使用三维研究所拥有的左卡尼汀的生产技术、工艺等生产、销售左卡尼汀原料药、注射液、口服制剂,该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该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作出裁定,维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这是中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重大进步,彰显了国家法律对医药知识产权发挥的兜底性的保护作用,这必将激发广大医药研发人员创新的积极性。”顾书华建议,在目前药品监管环境下,药品研发单位与药厂合作,要在平等互利和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与药品生产企业明确约定医药知识产权的归宿和技术分成比例,明确违约赔偿的具体条款,为日后通过司法手段维权提供依据。
在圆桌讨论环节,与会专家围绕着救命产业如何自救、知识产权能否为创新型经济护航、新时代企业如何维权等议题展开讨论,并重点探讨了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维工业技术研究所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目前中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研发和生产脱节、制度不完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执法力度不足等诸多问题,但国家对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日趋重视。该中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第一诉讼案件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其结果对目前法律环境下促进医药行业协同开展产学研合作创新、指导法院如何处理类似医药知识产权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