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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多发易发的现实,要求检察机关继续强化检察职能,更好地健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各项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笔者通过对安溪县检察院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开展调研,并提出基层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和服务经济大局的对策思考。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
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而维护社会稳定则是检察机关所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和重要使命。作为基层检察院,处于直接面对社会和群众的特殊地位,与群众利益有着最直接、最密切、最现实的联系。检察机关如何在维稳综治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值得我们探究。
一、安溪县院在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些做法
(一)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环境进一步改善
(1)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认真履行批捕、公诉职能,强化法律监督,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2010年受理提请批准逮捕648人,批准逮捕595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045人,提起公诉872人。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批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53人;批捕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55人;批捕“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155人。
(2)宽严相济,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出台《轻微刑事案件协调调解不捕不诉工作机制》,对过失犯罪、轻伤害及初犯、偶犯等六类轻微刑事案件,决定相对不捕17人,相对不起诉30人。对交通肇事等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的部分民转刑轻微刑事案件,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成功和解18件26人。
(二)加大诉讼监督力度,促进公平正义,全面维护社会稳定
全面加强诉讼监督,着力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2010年依法监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2件2人 ,追加逮捕 3人,追加起诉 9人,追诉漏罪7 件,改变定性27件。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工作中,推出“检察和解”的办案措施,对已达到再审条件,但抗诉意义不大或判决存在瑕疵、无法提起抗诉的申诉案件采取和解的手段,促使双方当事人再次协商,消除矛盾激化和加剧的后果,从根本维护社会稳定。
(三)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坚持从有利于惩治腐败、有利于维护稳定和促进发展、有利于教育大多数出发,强化反腐败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的职能作用;立案侦查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突出打击的重点,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权钱交易的贿赂犯罪,利用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谋取私利的职务犯罪,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等重点环节和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努力以反腐败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四)大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该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了全程监督,在社区通过召开工作会、听取情况介绍、实地察看台帐、抽查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召开帮教会等形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每月不定期地与矫正对象谈心,使矫正对象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权利义务,增强了改造的积极性和改造的效果,从而切实减少了重新犯罪,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做好新时期信访接待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把工作触角向农村、向基层延伸,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该院在与县司法局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认真调查研究,分别在人口比较集中的基层司法所设立检察工作联络处,每月10日派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前往检察工作联络处开展工作,把检察工作的触角向农村、向基层延伸,弥补了检察机关无基层设置的缺陷,在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律服务、受理和发现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人民调解工作中,与各村委建立广泛联系,通过日常接访、深入基层村委走访调解、召开综治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掌握基层社情民意,涉检信访动态,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处置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提前进行介入,把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受理案件全部化解在基层,未发生越级涉检访案件,维护了基层社会大局稳定。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窗口”作用,专门配备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年富力强的同志人员充实到控申部门,并推行了专人值班接访制度,做到着装整齐、挂牌接待、举止文明。将"检务十公开"、举报制度、举报须知、管辖范围和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等内容制成小册子发给每个来访者,充分激发了群众的举报热情,也方便了群众的监督。对于群众举报、控告的内容,严格保密制度,充分保护来信来访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对实名举报者给予奖励。
二、影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一) 重大刑事案件多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虽然对严重刑事犯罪保持高压态势,有效地控制了刑事犯罪高发的势头,但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一些刑事犯罪活动仍相对突出。帮派黑恶势力实施的有组织犯罪活动日益增多,一些黑恶势力隐藏较深,还未被发现,一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有可能逐渐向黑恶势力演化,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杀人、伤害、强奸等案件虽都有不同程度的回落,但抢劫案件仍居高不下,拦路或街头抢劫抢夺时有发生,成为影响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盗窃案件频发是当前社会治安比较棘手的难题,同时也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感。
(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及,出现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新的因素和新情况。当前互联网的普及,信息技术带来的生活方便的同时,也极易导致对一些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的因素无法正确分辨真假,导致过分渲染,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微博,一方给予人们最大的限度的知情权,但也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或者过激分子挑起事端的工具。
(三)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仍然比较突出,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办案情况来看,当前城市建设、土地审批和教育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比较突出,涉案人员较多,数额较大,往往容易激化干群矛盾、引发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四)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目前,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相对集中,涉及政策性、群体性的现实问题较多,主要包括以下领域和问题:劳资纠纷、征地拆迁及房产纠纷、体制转换导致的利益冲突、新政策、不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财物管理、土地违规开发,土地流转、承包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这些群体性事件往往事发突然、规模大、参与人数多、行为过激、处置难度较大如不正确引导、加强控制,或被少数挑头煽动,极易形成连锁效应,将个性问题转化为共性问题,局部问题转化为全局性问题;处置不慎,甚至会导致矛盾升级、事态扩大,危及社会稳定。
(五)民事纠纷多发,处理不及时容易诱发刑事治安案件。由于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个人所有的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财产数额增加,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农民之间的各种民事纠纷增多,如宅基地产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土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民间纠纷等,加上一些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思想狭隘,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极端措施致使惨案发生,这些矛盾如果不加以妥善的引导处理,后果不堪想象。
三、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对策思考
(一)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给人民安全感
对黑恶势力猖獗,两抢一盗,暴力犯罪等要同公安、法院协同作战,保持严惩高压态势,做到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做到快捕快诉,确保一方平安,为社会创造稳定和谐的法治环境。将“坑农害农”案件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案件作为打击重点。坚决查办以权谋私,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突出查办教育、就业、金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工程建设、抢险救灾等民生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用办案的力度和成效取信于民,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和改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给人民公正感
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基层检察机关必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以此来推动政法机关依法办案,用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来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突出监督重点,加大诉讼监督力度。以提高诉讼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关键,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无论是提起抗诉,还是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都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都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以贯彻落实各项强化法律监督的改革措施为着力点,不断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其他司法机关支持,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情况,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解决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积极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联系沟通,将监督与支持结合起来,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加强释法说理,对人们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将结果给予反馈,消除疑虑,争取群众的理解,增加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和支持。
(三)提高化解矛盾纠纷能力,给人民满意感
群体性事件数量增多,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目前,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方式给人们群众造成了重大的错觉,人们认为只有将事情闹大了才会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只有人多了有关部门才重视,这也成为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群众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举措、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化解冲突、减少社会对抗、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引导涉法上访者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同时积极实行督促起诉及监督权,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制度,及时纠正一些干部不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的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对群众的事采取“等推拖”或“打压瞒”,使得一些小矛盾、工作矛盾、短期矛盾慢慢酝酿成了大矛盾、干群矛盾、长期矛盾,从而诱发群体事件。在现有的派出检察室和巡回检察等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途径延伸法律职能促进检力下沉,畅通群众信访、反映问题的渠道,完善检察长接待和首办责任制,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办理人民群众控告申诉案件,做好释法说理、定分止争、理顺情绪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做到使当事人“胜败皆服”,防止出现群体访、越级访,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提高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四)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给人民亲近感
积极开展“举报宣传周”、送法下乡活动,进行普法教育,引导人们能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引导执法干部依法行政,自觉维护法律尊严,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乡风文明和民主管理。结合检察工作职能,加强对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征地拆迁、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移民搬迁、耕地保护、农村综合改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民工权益维护等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巩固和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加大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力度,加强对服刑人员子女的关心教育,改进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努力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提高舆论引导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已成为当今社会重要的舆论阵地。舆论引导是当前检察机关维护转型期社会稳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信息传播渠道多样化,网络舆情规模化,给涉检舆情引导带来了新挑战,我们要全力提高引导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加强对网络舆情的预警监测。鉴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网络舆情高发期,检察机关必须建立涉检网络舆情处置领导小组和具体工作机构,建立网络舆情预警监测机制。对于重大敏感案件,要认真研究制定应对网络媒体炒作的预案,及时收集涉检网络信息,定期发布舆情通报。二是进一步健全防控措施。专门成立一支网络舆情监测评论队伍,掌握舆情的发展趋势及媒体关注焦点,采取跟帖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发表评论,释法说理,正面引导舆论。三是有效引导舆论,提高舆情应对的能力。一要理性应对。舆论的产生,说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关注与监督,在发现涉检负面网络舆情后必须沉着冷静,要善于沟通媒体,了解媒体的表达手段,加深对新闻、网络规律的理解和把握,澄清事实真相,进行正面引导疏通。二要及时介入。“流言止于公开,透明赢得人心”。力争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如实发布权威信息,占领舆论制高点,赢得话语权,掌握主导权。三要多渠道锤炼检察人员网络素养。鼓励年轻干警在空余时间通过上网“发帖子”、“晒思想”、“拍拍砖”来发现问题。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网络培训,让其在网络“潜水”、“冒泡”中学会与群众“面对面”,在实践中不断锤炼网络素养。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多发易发的现实,要求检察机关继续强化检察职能,更好地健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各项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笔者通过对安溪县检察院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开展调研,并提出基层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和服务经济大局的对策思考。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
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而维护社会稳定则是检察机关所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和重要使命。作为基层检察院,处于直接面对社会和群众的特殊地位,与群众利益有着最直接、最密切、最现实的联系。检察机关如何在维稳综治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值得我们探究。
一、安溪县院在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些做法
(一)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环境进一步改善
(1)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认真履行批捕、公诉职能,强化法律监督,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2010年受理提请批准逮捕648人,批准逮捕595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045人,提起公诉872人。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批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53人;批捕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55人;批捕“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155人。
(2)宽严相济,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出台《轻微刑事案件协调调解不捕不诉工作机制》,对过失犯罪、轻伤害及初犯、偶犯等六类轻微刑事案件,决定相对不捕17人,相对不起诉30人。对交通肇事等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的部分民转刑轻微刑事案件,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成功和解18件26人。
(二)加大诉讼监督力度,促进公平正义,全面维护社会稳定
全面加强诉讼监督,着力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2010年依法监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2件2人 ,追加逮捕 3人,追加起诉 9人,追诉漏罪7 件,改变定性27件。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工作中,推出“检察和解”的办案措施,对已达到再审条件,但抗诉意义不大或判决存在瑕疵、无法提起抗诉的申诉案件采取和解的手段,促使双方当事人再次协商,消除矛盾激化和加剧的后果,从根本维护社会稳定。
(三)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坚持从有利于惩治腐败、有利于维护稳定和促进发展、有利于教育大多数出发,强化反腐败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的职能作用;立案侦查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突出打击的重点,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权钱交易的贿赂犯罪,利用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谋取私利的职务犯罪,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等重点环节和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努力以反腐败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四)大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该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了全程监督,在社区通过召开工作会、听取情况介绍、实地察看台帐、抽查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召开帮教会等形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每月不定期地与矫正对象谈心,使矫正对象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权利义务,增强了改造的积极性和改造的效果,从而切实减少了重新犯罪,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做好新时期信访接待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把工作触角向农村、向基层延伸,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该院在与县司法局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认真调查研究,分别在人口比较集中的基层司法所设立检察工作联络处,每月10日派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前往检察工作联络处开展工作,把检察工作的触角向农村、向基层延伸,弥补了检察机关无基层设置的缺陷,在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律服务、受理和发现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人民调解工作中,与各村委建立广泛联系,通过日常接访、深入基层村委走访调解、召开综治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掌握基层社情民意,涉检信访动态,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处置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提前进行介入,把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受理案件全部化解在基层,未发生越级涉检访案件,维护了基层社会大局稳定。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窗口”作用,专门配备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年富力强的同志人员充实到控申部门,并推行了专人值班接访制度,做到着装整齐、挂牌接待、举止文明。将"检务十公开"、举报制度、举报须知、管辖范围和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等内容制成小册子发给每个来访者,充分激发了群众的举报热情,也方便了群众的监督。对于群众举报、控告的内容,严格保密制度,充分保护来信来访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对实名举报者给予奖励。
二、影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一) 重大刑事案件多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虽然对严重刑事犯罪保持高压态势,有效地控制了刑事犯罪高发的势头,但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一些刑事犯罪活动仍相对突出。帮派黑恶势力实施的有组织犯罪活动日益增多,一些黑恶势力隐藏较深,还未被发现,一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有可能逐渐向黑恶势力演化,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杀人、伤害、强奸等案件虽都有不同程度的回落,但抢劫案件仍居高不下,拦路或街头抢劫抢夺时有发生,成为影响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盗窃案件频发是当前社会治安比较棘手的难题,同时也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感。
(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及,出现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新的因素和新情况。当前互联网的普及,信息技术带来的生活方便的同时,也极易导致对一些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的因素无法正确分辨真假,导致过分渲染,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微博,一方给予人们最大的限度的知情权,但也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或者过激分子挑起事端的工具。
(三)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仍然比较突出,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办案情况来看,当前城市建设、土地审批和教育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比较突出,涉案人员较多,数额较大,往往容易激化干群矛盾、引发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四)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目前,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相对集中,涉及政策性、群体性的现实问题较多,主要包括以下领域和问题:劳资纠纷、征地拆迁及房产纠纷、体制转换导致的利益冲突、新政策、不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财物管理、土地违规开发,土地流转、承包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这些群体性事件往往事发突然、规模大、参与人数多、行为过激、处置难度较大如不正确引导、加强控制,或被少数挑头煽动,极易形成连锁效应,将个性问题转化为共性问题,局部问题转化为全局性问题;处置不慎,甚至会导致矛盾升级、事态扩大,危及社会稳定。
(五)民事纠纷多发,处理不及时容易诱发刑事治安案件。由于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个人所有的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财产数额增加,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农民之间的各种民事纠纷增多,如宅基地产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土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民间纠纷等,加上一些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思想狭隘,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极端措施致使惨案发生,这些矛盾如果不加以妥善的引导处理,后果不堪想象。
三、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对策思考
(一)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给人民安全感
对黑恶势力猖獗,两抢一盗,暴力犯罪等要同公安、法院协同作战,保持严惩高压态势,做到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做到快捕快诉,确保一方平安,为社会创造稳定和谐的法治环境。将“坑农害农”案件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案件作为打击重点。坚决查办以权谋私,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突出查办教育、就业、金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工程建设、抢险救灾等民生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用办案的力度和成效取信于民,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和改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给人民公正感
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基层检察机关必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以此来推动政法机关依法办案,用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来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突出监督重点,加大诉讼监督力度。以提高诉讼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关键,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无论是提起抗诉,还是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都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都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以贯彻落实各项强化法律监督的改革措施为着力点,不断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其他司法机关支持,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情况,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解决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积极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联系沟通,将监督与支持结合起来,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加强释法说理,对人们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将结果给予反馈,消除疑虑,争取群众的理解,增加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和支持。
(三)提高化解矛盾纠纷能力,给人民满意感
群体性事件数量增多,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目前,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方式给人们群众造成了重大的错觉,人们认为只有将事情闹大了才会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只有人多了有关部门才重视,这也成为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群众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举措、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化解冲突、减少社会对抗、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引导涉法上访者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同时积极实行督促起诉及监督权,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制度,及时纠正一些干部不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的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对群众的事采取“等推拖”或“打压瞒”,使得一些小矛盾、工作矛盾、短期矛盾慢慢酝酿成了大矛盾、干群矛盾、长期矛盾,从而诱发群体事件。在现有的派出检察室和巡回检察等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途径延伸法律职能促进检力下沉,畅通群众信访、反映问题的渠道,完善检察长接待和首办责任制,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办理人民群众控告申诉案件,做好释法说理、定分止争、理顺情绪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做到使当事人“胜败皆服”,防止出现群体访、越级访,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提高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四)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给人民亲近感
积极开展“举报宣传周”、送法下乡活动,进行普法教育,引导人们能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引导执法干部依法行政,自觉维护法律尊严,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乡风文明和民主管理。结合检察工作职能,加强对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征地拆迁、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移民搬迁、耕地保护、农村综合改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民工权益维护等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巩固和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加大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力度,加强对服刑人员子女的关心教育,改进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努力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提高舆论引导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已成为当今社会重要的舆论阵地。舆论引导是当前检察机关维护转型期社会稳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信息传播渠道多样化,网络舆情规模化,给涉检舆情引导带来了新挑战,我们要全力提高引导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加强对网络舆情的预警监测。鉴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网络舆情高发期,检察机关必须建立涉检网络舆情处置领导小组和具体工作机构,建立网络舆情预警监测机制。对于重大敏感案件,要认真研究制定应对网络媒体炒作的预案,及时收集涉检网络信息,定期发布舆情通报。二是进一步健全防控措施。专门成立一支网络舆情监测评论队伍,掌握舆情的发展趋势及媒体关注焦点,采取跟帖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发表评论,释法说理,正面引导舆论。三是有效引导舆论,提高舆情应对的能力。一要理性应对。舆论的产生,说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关注与监督,在发现涉检负面网络舆情后必须沉着冷静,要善于沟通媒体,了解媒体的表达手段,加深对新闻、网络规律的理解和把握,澄清事实真相,进行正面引导疏通。二要及时介入。“流言止于公开,透明赢得人心”。力争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如实发布权威信息,占领舆论制高点,赢得话语权,掌握主导权。三要多渠道锤炼检察人员网络素养。鼓励年轻干警在空余时间通过上网“发帖子”、“晒思想”、“拍拍砖”来发现问题。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网络培训,让其在网络“潜水”、“冒泡”中学会与群众“面对面”,在实践中不断锤炼网络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