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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的一天,A建筑公司职工王某在工作中被建材崩到右眼,流血不止,被单位送到B医院急诊治疗。因A公司员工很多,并没有给所有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公司在给王某办理住院手续时,把患者的姓名登记为杨某。王某被公司方告知:住院期间就只能用这个名字,公司给杨某买了“商业保险”,能报销,住院医疗费可以由公司先垫支;如果用王某自己的姓名住院,因没有保险,公司不给垫支医疗费。王某当时情况紧急,没有多想,怕公司不给垫支医疗费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就听从安排,配合公司“冒名顶替”杨某住院治疗。